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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群众监督的主体性建设策略初探

时间:2017年12月11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群众监督是权利制约中的重要环节,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群众监督是完善权力监督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群众监督作为让权利透明化的一项重要职能,已逐渐发展成为党的治国理政思想和实践的重要内容,分析并找出监督主体的自身缺陷,让对

  群众监督是权利制约中的重要环节,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群众监督是完善权力监督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群众监督作为让权利透明化的一项重要职能,已逐渐发展成为党的治国理政思想和实践的重要内容,分析并找出监督主体的自身缺陷,让对策更有针对性,从而提高群众监督效能。因此,下面文章分析了群众监督在法制建设中的实践经验,总结了群众监督的主体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群众监督主体性建设建议。

  关键词:群众监督,主体性,监督法

  一、群众监督内容及主体性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描述,虽然对中国建设有深远影响,但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自己的历史特殊性,其不能完全被照搬到法制建设中。建立一套符合国情并与时俱进的群众监督理论,必须重视人民群众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 。

  1.群众监督的内容

  群众监督是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群众监督又称公民监督,指的是人民群众以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职能公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①群众监督主要是对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府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依靠群众监督,是对共产党的执政和国家机关的作风进行监督。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方面,始终贯穿于国家的运行,确保在权力运行中的公平公正。

  2.群众监督的主体性

  群众监督的主体就是这个事情由谁来执行。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不停地变换着,而其中的主要矛盾决定着监督由谁来执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主要是指不具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和组织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

  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人是在执行过程中积极进取、作用、地位、自由、自由表达的能力,是主题性的活动特点。人民群众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积极自愿表现出来的独立性。监督的主要群众、要表达的事实,既突出了代表群众的自主性,也以创造性和主体性表达了创意。群众的独立性,由精神力量进取的特点决定,需要尊重群众的立场。马克思认为,想法本身无法去实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若要实现想法,必须用行动人,用人去改造世界。列宁认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在工作中,才能发挥积极性。群众还是社会历史主体地位,必须承认它的精神力量和社会历史主导作用。

  二、群众监督的主体性缺失现状

  群众监督在不同的领域都有一定的进步,但在监督过程中出现了诸如群众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薄弱,法律知识缺乏,组织松散,还有地位边缘等问题。

  1.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不足

  群众监督工作能不能积极开展,受限于群众监督意识。当今人民群众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意识,监督意识淡薄。首先,是人民群众继承了一部分封建社会思想,习惯于贤能者统治国家,很少意识到作为个人对历史的贡献。其次,现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展,人民群众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时候,忽略了参与政治的要求。文化素质不高也是限制群众监督的一个壁垒。目前,在长期的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我国经济发展令人瞩目,文化教育事业效果显着,但仍没有形成一个积极参与监督的状态,监督大多为原始的自发状态。第三,在整个社会的地位中,群众依然是弱势的一方,没有健全的监督保障机制,使得人民群众不敢去监督有权有势的一方。人民群众抱着害怕的心理,宁愿少一事也不愿多一事,使得监督不可实施,即便掌握举报的证据也不敢检举。

  2.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不足

  拥有相关法律知识是对执行监督的群众的内在要求,特别是群众监督的原则、方式、方法、范围的相关法律的基本知识。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督有关法律知识不了解,未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是不能进行有效监督的。而拥有良好监督能力的群众能使监督更快速有力。目前,由于教育基础薄弱,许多人不会使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对政策和法律、监督方法、途径、手段等知识匮乏,导致群众监督滞后。其次,缺乏法律知识的群众指控,内容不够明了,线索调查少之又少,监督部门难以调查处理。群众监督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往往不能成为法律的有效证据,使监督缺乏有效性。

  3.群众监督组织不完善

  健全的群众监督组织是保证监督运行的基础,反之群众监督则会形式化,难以发展。目前,群众监督作用未能更好地发挥出来,主要是由个人和组织建构的群众监督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个人单独进行监督,组织相对分散、不够独立、没有形成权威。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群众进行监督缺少监管制度的保障。当纪检督察检察机关调查事件时,一般情况是严格保密,封闭调查,把群众隔离在案件之外。人民群众变成了蒙在事件中的瞎子,忽略了群众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严重挫伤了反腐败群众监督的动力,减弱了群众的积极性,使人民不再想去监督。要有独立的部门让群众进行监督,真正形成专业的监督组织进行监督。

  4.群众监督的地位有待提高

  群众监督的地位比被监督者的地位低,容易造成监督困难。现在的监督本质是对干部的软制约,这种约束力缺乏法律的强制力来执行,最终的效果并不明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提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为群众监督提供了最根本的宪法依据,群众监督具有合法地位。但实际上群众监督的能效无法完全实现,群众监督权利是被监督人指派给监督人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就是有缺陷的。群众监督在地位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为使群众监督发挥真正的力量和重要作用,应落实群众监督的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加强群众监督的主体性建设保障

  监督正常稳定进行的必要条件是切实可行的提高群众监督主体的内在素质和力量。提高群众监督作用,通过各种不同的监督之间的相互配合,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中。为了让群众有主动监督的想法,必须认真落实对群众监督意识的宣传;群众监督素质的提高是保障监督的条件,应加强对群众法律知识的教育;完善群众监督的组织,强化机构的独立性,让监督力量大大增加;颁布专门的监督法,让群众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监督。

  1.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的宣传

  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现代化,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发展正确的监督理论,培育正确的民主政治意识。首先要吸收五千年的传统文化精髓,这是由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的,结合现在社会形态和经济发展的程度,在思想上释放优秀传统文化的力量。其次要接受和吸收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成果。例如,强调人权和民主意识的高度,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这些方面的经验。学习西方当代政治文化的抑制作用理论和均衡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成为监督能力合格的群众监督主体,并积极地参与到监督国家政治活动中来。

  2.加强对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教育

  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下,依靠法律进行反腐败的群众监督。但是如果人民群众不懂法、不用法,且"有法不会依",反腐败群众监督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虽然群众监督已经有一定的效果,但群众对法律基础的了解比较薄弱,懂法的监督群众数量还不是很多,监督的效果就大打折扣。增加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要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来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不仅要提升监督群众的数量还要提高质量。在群众了解法律的基础上,引导群众正确地使用监督权,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广泛群众的法律素质,使人民群众依法监督,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

  3.完善群众监督的组织

  以监督组织的专业性提升监督的效率,独立性保障监督的公平,真正改善群众监督的作用,真正约束政府的权力。十八大报告提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是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这就要求监督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才能真正获得制约效果。各地方政府应吸纳作风正、觉悟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的纪检监察经验丰富的离退休同志,赋予委员会独立的监督权力、监督手段;在监督团体中设立特约监督员负责监督内容等的整理、传达;加强与人大、司法部门、专门纪检监察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的有机联系,形成互动的工作机制,真正发挥好群众监督的作用。

  4.颁布专门的监督法

  应专门颁布一部专业权威的群众监督方面的法律,从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对群众监督有着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首先要整合散布在各种不同地方的法规、政策中关于群众监督的相应条款,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的《群众监督法》,从法律的角度加强和规范监督主体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和权力,不让被监督者有空子可钻。而且要特别重视对群众的保护和奖励,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安全。其次,在《群众监督法》

  的制定中,应该认真分析过去的经验,并且对举报材料进行规定,哪些是有效的材料,哪些是无效的材料。对被举报者进行调查,对于确实违反了党纪法规的人员进行处罚,并对举报者进行经济上的奖赏;对于诬陷者必须进行制裁,不能让流言蜚语有滋生的空间。

  总之,群众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监督过程中腐败不是治理一次就会好的,要连续不断地进行监督。不能因为重视哪里就只监督哪里,不重视就不监督,避免"一阵风式运动"。群众监督主体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透过现象看本质,客观地分析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治标也治本,长远谋划、锲而不舍、循序渐进,力求善始善终。

  引文注释

  ①邓频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1。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0-27。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邓频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

  [6]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7]胡松,方茁。论当前廉政建设中的群众监督机制[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4):55-58。

  [8]刘欢。 中国梦的人民主体性研究[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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