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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道德理论意蕴与现实指向

时间:2022年01月21日 分类:文学论文 次数:

道德实质上是人类智慧地生存的生存方式是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母体和基础它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是人区别于宇宙万物的主要标志。道德与伦理、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伦理作为一种道德秩序实质上是道德规范发生作用的结果道德是法律的依据也是法律的实质内涵。个人的道德

  道德实质上是人类智慧地生存的生存方式是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母体和基础它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是人区别于宇宙万物的主要标志。道德与伦理、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伦理作为一种道德秩序实质上是道德规范发生作用的结果道德是法律的依据也是法律的实质内涵。个人的道德素质是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形成的社会的道德水平是通过道德建设实现的。道德是人性的综合体现集中反映了人类的应然本质对于个人和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个人幸福之体世泰民安之基人天和谐之路。

  关键词道德伦理法律道德培育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理论

  道德在历史上的含义很不一样,人们对道德的理解也有很大的变化,至今不仅尚未形成共识,而且存在着诸多不正确的理解。这种状况给人类形成道德和价值共识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对我国的道德建设尤其是道德教育造成了相当大的消极后果,也导致了人们道德活动(包括道德判断和评价、道德选择、道德追求、道德修养和道德践履等)的混乱无序。在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和着力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今天,很有必要从时代精神的要求和社会实践的需要对道德进行重新审视和探讨,以促进社会公众道德共识的形成。

  道德的内涵汉语中的“道德”,是由“道”和“德”构成的合成词,其原初含义是对“道”的得,即所谓“德者,得也”(《管子·心术上》)。“道”的概念是春秋时期思想家一方面为宇宙万物寻求本原以解释宇宙的变化与和谐,另一方面为了给“德”这一价值论观念提供本体论依据而提出的。老子说“尊道而贵德”,实际上已经将“道”与“德”联系起来了。《荀子·劝学》中首次将“道”与“德”连用:“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从此,汉语中就有了道德概念。“道德”的英文对应词是morality。这个词源自希腊文ε’'θο(ethos),ethos的拉丁文对应词是mos,其复数是mores。后来古罗马的西塞罗根据希腊道德生活的经验,从mores一词创造了一个形容词moralis,指社会的道德风俗和人们的道德品质。英文一方面沿袭了希腊文的ethos,于是就有了ethos(道德风尚)、ethic(道德标准)、ethics(伦理学)以及ethical(伦理学的、道德的);另一方面又沿袭了拉丁文的moralis,就有了moral(道德的)和morality(道德)。从人类社会史看,道德最初是作为维系社会人伦关系的规范(禁忌、习俗或惯例等)出现的,主要具有工具的意义。

  但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道德的内涵不断丰富,尤其是经过思想家的探究和阐发,逐渐获得了社会理想和人格理想的意义,成为了人类的最佳生存方式,体现了人类特有的智慧。于是,道德就成为了人作为人的根本规定性,成为了人区别于宇宙万物的主要标志,从而获得了目的的意义。这是一种超越,而不是对工具价值的否定,它仍然具有工具价值,但已经不仅限于此了,而是同时具有了目的价值。道德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由单纯的手段变成既是手段也是目的的后来者。当然,人的目的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由多个不同层次的目的构成,道德虽然不是人原初的目的,但却成为了目的王国中的最重要成员。

  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单道德如此,还有许多对于今天人类具有目的意义的东西都是后来获得的(如自由、平等、尊严等),而道德在人追求的所有目的中是从根本上体现人性的目的的。道德的意义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变化,原因在于人类的本性。人与宇宙万物不同,其本性不仅在于生存下去,而且要生存得好、生存得更好。正是在追求生存得更好的过程中,人类对那些被发现是有利于自己生存发展的东西视为目的加以追求,使之具有目的价值。这种获得性的目的价值不同于原初性的目的价值,它不仅是目的价值,也会使原初的目的优化。

  例如,美味佳肴对于今天的人不仅具有目的价值,而且优化了人对最初仅仅满足于生存需要的食物的追求。对于动物来说,原初价值就是目的价值,草料对于牛马来说是原初价值,也是终生的目的价值。然而,对于人类来说,饮食、繁衍是两种原初价值,但人不能一辈子只追求饮食和繁衍,如《圣经》所讲的“人不能只靠面包生活”(《圣经·申命记》8:6、《圣经·马太福音》4:4)。原初价值是强度最大的价值,而派生价值则往往是比原初价值层次高的价值,对派生价值的追求正是人之于人、人比万物高贵的体现。对于人来说,原初价值必须满足,但所要追求的则主要是派生价值。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道德”作为一个概念由来已久,早在轴心时代思想家就提出了这个概念并对道德进行了深入探讨。先秦诸子百家(尤其是儒道两家)的共同特点是从本体论上把“道”视为万物的本原,而把“德”视为“道”的体现,视为对道的“得”。这种“德”既指人性中禀赋的“道”,即人的生命对作为天地万物本根之道的获得,可谓之“天赋之德”;也指当人成为自主的人以后对这种“道”的自觉领悟、体认和践行,使人性禀赋的“道”发扬光大,可谓之“人为之德”。在西方,最早把道德作为关注对象的是苏格拉底。他把作为目的的“善”看作是宇宙万物的本原,万物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这种善的目的。

  在他看来,人是由肉体和灵魂两部分构成,灵魂是神性的体现,是人之为人的本性或规定性。善就是灵魂追求的目的,当灵魂实现了善的目的,人就具有了德性,人也就过上了好生活。苏格拉底的这种把道德理解为德性、把德性作为好生活的实质内涵的思想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发扬光大。但是,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轴心时代以后的思想家对道德的理解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孔子之后的荀子就开始“隆礼重法”,强调道德的规范方面。

  到了董仲舒那里,传统的“五伦”被改造为“三纲”,在先秦儒家的“仁义礼智”之后加上“信”并称为“五常”。从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伦理纲常就成为了传统社会道德的实质内涵。这种把道德理解为约束人们的规范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了当代。在西方,到了罗马的斯多亚学派,道德不再被仅仅理解为德性,还被理解为自然法。“自然法”概念源自古希腊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概念。赫拉克利特认为,宇宙是一团永恒的活火,按一定尺度燃烧,一定尺度熄灭,这个尺度就是逻各斯,因而逻各斯实际上就是宇宙万物运动变化的法则。斯多亚学派将赫拉克利特之“火”视为理性,将逻各斯改造成为体现万物本性要求的自然法(或本性法)。

  这种本性法实质上就是道德法则,就是道德。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和近代启蒙思想家赋予了自然法不同的内涵,但将其视为道德法则和社会一切规范尤其是法律的基础和依据,这一点没有改变。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要求给社会成员最充分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建立严格的社会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为适应这种需要,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和社会越来越重视道德的规范方面,甚至将道德理解为道德法则或原则,而忽视道德的其他方面,尤其是人的德性方面。于是,道德就成为了英国伦理学家威廉斯所说的要求自己有一个清晰的“特殊制度”(thespecialsystem)①,它不再关心人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不在意人们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品质、情感、人格,唯一重视的是人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这种将道德规范化的道德观随着市场经济世界化而逐渐成为了一种普遍共识。

  我国把道德理解为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总和或特殊规范体系,就是这种道德规范化潮流的反映。然而,近代以来人类道德日益规范化导致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后果,如理想破灭、信仰动摇、精神空虚、心理疾病流行,乃至两极分化、生态失衡、科技滥用等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许多思想家反思和检讨启蒙思想,以弘扬人的德性为使命的德性伦理学开启了复兴之路。

  根据人类对道德理解曲折历史的考察,鉴于近代以来道德日益规范化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给道德作这样一个基本界定:道德是人类适应谋求生存得更好本性的要求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以个人人格完善和社会普遍幸福为终极追求,通过个人自觉和社会控制相互作用实现其功能,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导向性的价值体系。其实质内涵在于,它是人类借以更好地生存的智慧,是人类特有的智慧地生存的生存方式。这一界定包含以下四方面的主要含义。

  第一,道德源自人谋求生活得更好的本性,是通过培育和建设形成的。从人类历史演进可以看出,道德并不是社会治理者为了控制其成员发明的手段,而是人类在追求更好地生存的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最佳生存方式,其根基就在于人谋求生活得更好的本性。道德作为人类本性的体现,既与宇宙万物相通,又是对宇宙万物的超越。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道德是人们在共同体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生存方式;到了原始社会后期,人类逐渐有了对道德的自觉意识;进入文明社会后,人类诉诸社会道德教化、个人道德修养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通过社会道德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今天,道德既指个人的道德素质又指社会的道德水平。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构成社会的总体道德状况,而社会的总体道德状况则完全取决于社会道德培育和道德建设的力度。

  第二,道德是具有不同层次和维度的价值体系,是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母体。道德是一种价值体系,通常称为道德体系。从个人看道德体系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品质、道德行为等不同的维度;从社会看,道德体系包括道德规范体系和道德导向体系。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由一般道德原则、德性规范、德情规范、德行规范及其制约机制构成,社会道德导向体系由道德理想人格、道德理想社会及其引导和激励机制构成。

  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前,道德就是社会的价值体系;进入文明社会后,从道德中生长出了法律、制度、政策等规范性体系,形成了更为复杂的社会价值体系,但道德仍然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母体和基础。道德体系的核心是道德价值观或善恶观。善恶观是由根本性、总体性的善恶观念构成的观念体系,其核心内容是人们对什么是善的、什么是至善形成的观念。善恶观规定着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人们进行一切道德活动的依据,从根本上决定着个人和社会的道德状况。

  第三,道德诉诸个人的认识、情感、意志、品质、行为和社会的规范、舆论、环境以及善恶观交互作用实现其功能。道德既指个人道德,也指社会道德,是两者的有机统一,其发生作用的机制极其复杂。

  从个人看,道德包括以下主要要素:道德判断和选择能力,良心、道德感和仁爱情感,道德信念、道德追求、道德动机、道德意志力,基本德性和派生德性以及道德行为方式。个人的这些道德要素之间的复杂相互作用构成了个人道德作用机制。从社会看,道德主要包括道德规范体系、以旁人议论和大众传媒为主要形式的社会道德舆论、主要体现为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家风的道德环境等基本道德要素。

  社会的这些道德要素之间的复杂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道德发生作用的机制。个人道德作用机制与社会道德作用机制之间又存在着极其复杂的相互作用机制,其中社会规范机制和导向机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第四,道德追求个人人格完善和社会普遍幸福,是人类谋求更好生存的生存智慧。道德既追求个人人性充分实现,从而使人格不断完善;也追求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格完善,从而实现社会普遍幸福。

  道德的追求是以智慧的方式追求。道德与智慧是一致的、相通的,真正的道德就是智慧,就是以智慧的方式行动。智慧与愚蠢相对立,智慧是善的,愚蠢是恶的。道德作为智慧无处不在、无所不在。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利己、互利共赢、和衷共济、深谋远虑、知恩图报、雪中送炭等就是智慧的方式,也是道德的、善的方式;极端利己、零和博弈、鱼死网破、急功近利、过河拆桥、落井下石等则是愚蠢的方式,也是不道德的、恶的方式。智慧的最高境界,用中国传统文化的术语表达,就是圣人,圣人是智慧与德性完满统一的完善之人。道德的使命就是要引导人们成为智慧之人、道德之人,追求完善之人。

  我国所使用的“伦理学”一词中有“伦理”的概念。为什么以“伦理学”命名的学科的对象不是“伦理”而是“道德”呢?这是每一位接触伦理学的人常常感到困惑的问题,伦理学界也对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长期反复的讨论,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看法。我们先来看看伦理学与伦理和道德的关系。伦理学学科创始人亚里士多德最早通过改造古希腊语的“风俗”(ethos)而创造了“伦理学”一词,但他在这个学科名义下研究的主要是德性问题即道德问题。

  从西方伦理学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看,伦理学从一开始就是研究道德的,只不过在古希腊时期主要把道德理解为德性,但也有法则、规范的含义。日本思想家在翻译英文ethics时用了“伦理学”一词,而没有用“道德学”。为什么会如此?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有明确的说法。但我们可以作出以下推测:在中国传统社会,从尧舜时代开始就非常重视人伦,当时就有“五品”(父、母、兄、弟、子)“五典”(义、慈、友、恭、孝)的说法,进入文明社会后,家族的五伦扩展到了包含君臣、朋友的“五伦”,并开始建立礼制以维护家庭和社会伦理秩序。后来汉儒董仲舒将传统的五伦改造成“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宋明理学又将伦理纲常天理化。

  由此可见,伦理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更突出的社会地位和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日本思想家也许正是据此将英文的ethics译为“伦理学”这一词,意为人伦之理。但是,如果我们考察我国伦理学的主要开创者儒家和道家的思想就会发现,他们的伦理学都主要是研究道德的。

  老庄伦理学根本不包含伦理方面的内容,还反对儒家所主张的伦理纲常和礼制;孔孟伦理学的核心内容是既有德情含义又有德性含义的仁爱,他们虽然延续了重视伦理纲常和礼制的传统,但试图将其纳入到仁爱的范围,并赋予其仁爱的内涵。从伦理学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明显看出,伦理学从一开始就是关于道德的学问,而不是关于伦理的学问,只是其中包含以维护社会秩序(伦理)为目的的道德规范。由此,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厘清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中:“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伦”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辈份次弟关系,“理”含有事物条理、规则、道理等含义,“伦理”通常是指社会的道德规范及在其作用下形成的人伦关系,也指社会治理者期望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理想道德关系。良好的伦理关系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伦理问题因而历来受到社会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伦理关系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社会通过运用道德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形成的。因此,伦理就其实质而言就是道德规范发生作用的结果,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就有什么样的道德秩序。

  当然,道德规范不是个人确立的,而应是社会确立并通过一定机制使社会成员践行的。需要明确的是,社会的道德规范本不应是来自社会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来自道德的要求,从根本上说是来自全体社会成员谋求生存得更好的共同本性。人的本性是谋求生存得更好,其基本特性是自为性和社会性。自为性要求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通过自己的作为更好地满足自己的生存发展需要,体现为能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主体性特征;社会性要求个人必须在社会中通过给他者(他人、组织群体和自然)作出贡献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妨碍和伤害他者并与他者和平共处和合作互助。人性的自为性和社会性的上述要求实质上就是道德要求,它既体现在个人身上,也体现在社会生活中。

  从个人的角度看,人本性要求具备道德素质,从而确保人本性的要求得到实现;从社会的角度看,人本性要求社会建立道德体系,从而为社会成员共同本性要求普遍得到实现提供环境和创造条件。社会道德体系包括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一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社会道德规范,二是引导社会成员追求更好生活、最好生活的社会道德导向。伦理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建立以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指向和要求。从文明社会的历史事实看,社会道德规范是不同社会根据自身的需要自发形成或自觉提出的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被有的思想家称为“实践必然性”(practicalnecessity)①。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人们可以从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也可以从文化体系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但真正意义的社会是指人类基本共同体,在当代就是国家。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正在从国家走向世界。自古以来,不同社会的根本需要和终极追求各不相同,有的社会将长治久安作为社会的终极追求,有的社会则将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作为终极追求,因而以各种不同需要为根据自发形成或自觉提出的社会道德规范也不会相同。

  而且,社会的道德规范可能是明确提出甚至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风俗习惯的形式流行的。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因而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会有不同的呈现形式,但它必须体现社会成员人本性的共同要求,而不能仅仅是统治者的意志。在传统专制社会,社会的道德主体实际上是统治者,它们选择、确立道德体系,并通过各种途径一方面使道德要求对人们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又努力使其内化为人们的道德素质。在现代民主社会,社会成员个人成为了社会主人,而基本共同体(国家)是为其成员服务的。

  一方面,社会成员既是道德的立法者,又是道德的守法者,道德对于社会成员个人不再是外在的,而是既体现自己的意志又对自己有规导作用的价值体系。另一方面,社会治理者所推行的道德必须充分体现社会成员的意愿和意志,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社会治理者作为道德主体本身也要受道德的约束。

  然而,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即使社会的统治者是人民,社会道德规范也不能仅仅体现人民的意志,而必须体现人民的本性,或者说,所体现的人民的意志必须植根于人民本性的共同要求。只有这样的社会道德规范及以之为基础建立的伦理关系和社会秩序才能给人民的好生活提供保障,也才能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遵循。道德规范源自道德的社会要求,道德规范确立后又能够对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形成和提升发挥重要作用。

  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道德规范,而且每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都会对其成员的行为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对其成员的道德素质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正是这种约束力和影响力催生了个人的道德,并不断地对人们的道德起强化作用。同时,由社会成员践行道德规范构成的社会道德生活,也给人们道德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可供吸取的滋养和可供实践的场所。社会道德规范是个人道德生长的土壤。同时,个人在社会道德规导下形成的道德,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践行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个人的道德不只是个人幸福的最佳实现方式,而且可以使人们更自发地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

  个人的道德素质与社会的道德规范是相互作用的,个人要在社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导向的作用下形成道德意识和道德素质并以道德的方式谋求生活得更好,而社会又要从个人谋求生活得更好的道德实践中汲取营养,以不断完善社会道德体系,使之更有利于社会成员普遍过上好生活。道德是法律的依据,是社会价值体系(包括作为社会规范体系之一的法律)的母体和基础。这是一种传统的观念和原则,但这种观念20世纪以来屡遭质疑和责难,今天看来必须坚持这一原则。自汉武帝将儒家思想立为官方正统思想之后,中国开始出现董仲舒等汉儒推崇的以纲常伦理为核心内容的礼制的法律化。这即是所谓“援礼入法”或“以礼入法”。“援礼入法”不仅是一种观念,而且是在古代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都有所体现的一种实践。

  它在法典制定方面的直接表现是“纳礼入律”,即统治者制定和修改法律以使其符合“礼”的要求。荀子是儒家中最重视法的,他称“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但是,荀子认为,在法与礼的关系中,礼才是国家的根本,“礼者……强国之本也”(《荀子·议兵》),而“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显然,法是实现礼的起点。而礼在他看来是“道”的体现:“故坚甲利兵不足以为胜,高城深池不足以为固,严令繁刑不足以为威。由其道则行,不由其道则废。”(《荀子·议兵》)自然法学是西方把道德视为法律基础和依据的学派。自然法学源远流长,其共同的基本价值信念有三:

  其一,自然法是由永恒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的,因而不是成文法,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制裁关系和规范形式;其二,自然法与人定法是两个体系,它们之间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冲突的;其三,自然法作为普遍原则,是制定人定法的依据,也是人定法的价值评判标准。自然法学在西方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存在形态。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是纯自然意义上的,最主要特点是自然主义倾向,认为城邦及其立法、道德、风俗习惯、社会制度都与自然和神一样是自然生成的,具有神圣性,必须捍卫,不得违背。这种自然法能为人的理性所发现却不能被人的意志所左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是神学的。

  奥古斯丁以永恒法取代自然法,认为永恒法是上帝制定的律法,既不是自然规律,也无涉人的理性,而是唯一的上帝意志,因而与随时变易的世俗法律是截然对立的。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类法和上帝法,认为永恒法是上帝智慧的模型,它引导所有的行为和运动,而自然法则是人对永恒法的参与,求善避恶是其首要原则,它作为人类特有的东西是实践理性的产物。近代的自然法学主要是理性主义的,它将自然法归之于人的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并且以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为根据,强调人的天赋权利,主张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民主政治和实行法治。

  在以上观点中,前四种观点都有明显的偏颇。第一种观点虽然今天仍然在世界上相当大范围流行,但却是虚幻的,神灵观念要么是人们在愚昧无知的时代无法解释道德现象而产生的,要么是宗教组织教化的结果。就第二和第三两种观点而言,理性主要是道德认识和善恶观的基础,情感则主要是道德情感的基础,但它们都不是整个道德的基础。因为前者解释不了人类为什么会有良心、道德感以及仁爱情感,后者则解释不了人类为什么会有善恶观,为什么会有道德判断、评价和选择。第四种观点表达了文明社会的实际情况。

  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和社会基本秩序必须制定社会道德规范,因而文明社会的道德都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统治者可能是帝王,也可能是人民,道德本应体现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帝王的意志;二是统治者的意志也有其来源,道德原本来自人的本性,而非其他东西。上述观点中的第五种是有道理的,基本上能够成立,只不过他们对人性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其实,道德的根基是人性,它既体现了理性的要求,也体现了情感的要求,还体现意志的要求,归根到底体现了人的本性的要求,人谋求生存得更好的本性才是道德的真正根源。关于什么是人性,古往今来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人性是由人之所以为人的潜在规定性构成的整体,而这个整体隐含着人谋求存在、生存、生存得好、生存得更好的各种潜在特性。这里,生存得更好是人性的目的,也是作为人性现实化的人生的目的,而谋求生活得更好是人亘古不变的本性。谋求生存得更好的各种潜在特性或潜能,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包括人的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人性是潜在的东西,它需要通过人的开发使其现实化,而这种开发是在环境中进行的。

  因此,人性的现实化是人性、作为和环境三者的函数。人性现实化为人格存在着道德不道德的维度。因为人是社会性动物,社会性客观上要求人性潜能现实化不仅要有利于个人更好地生存,而且要有利于他所在的共同体中的他人乃至共同体本身。社会正是把这种客观要求看作是道德的,并通过各种措施来促进人性朝着道德的方向发展。当人性总体上沿着社会所期望的道德方向现实化时,人就会在这个过程中生发出正确的善恶观和良好的道德判断能力,以及道德的情感、道德的品质、正当的行为。它们构成了道德素质的不同方面,分别属于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范畴,而所有这些道德方面都是在道德地开发人性过程中形成的。

  人性现实化的结果是使人的潜能转化为现实的能力,这种现实的能力就构成了道德的现实基础。从心理的角度看,人的现实能力主要包括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方面的能力,它们构成了人的道德的不同方面的基础。道德的不同方面大致上是与这些能力相对应的,或者说属于这些能力,因而都有相应的心理基础。

  善恶观(它是在长期的道德认识活动中积淀的基本道德观念)和道德判断能力都是以人的认识能力特别是理性为基础的;道德情感的基础是人的情感能力,特别是一些情感主义者所主张的“移情”;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则是基于人的意志能力,特别是基于欲望和兴趣的“有意于”和“有求于”的意愿结构和抉择结构,是通过现实的意志活动形成的。由此看来,道德不是像理性主义者所说的只是根源于理性,也不是像情感主义者所认为的只是根源于情感,而是根源于包括理性、情感等在内的人性潜能,并以源自人性潜能的现实能力为心理基础的。

  个人道德的形成是作为人的综合调控机能的意志活动积淀的结果。意志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能力与认识能力、情感能力不同,它既能产生和控制人的有意行为,还能协调人的所有能力(包括体力)及其活动。因此,意志是一种综合调控机能。当意志与人的理性相结合时就构成了人的理智,而当意志具有德性品质时,理智就成为了智慧。作为人的综合调控机能的意志一旦具有了德性品质,尤其是当人的理智转化为智慧时,人就会自觉地或自发地形成并释放各种道德能力,从而成为道德之人。总之,道德源自人性,道德的各个方面源自人性的各种基本潜能及其现实化过程,而最终又都指向人谋求更好生存的本性的实现以及生存得更好的人生目的。

  当然,在不同的人那里,它们并不是同步进行的,必定有现实化程度的不同,但它们常常是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从总体上构成了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至于说人性为什么能够成为道德的根基,涉及伦理学的本体论依据和科学依据问题。中西轴心时代的哲学家都是从本体论的角度解答人性何以成为道德基础。先秦儒道两家都认为天地万物都由“道”派生,万物禀赋了“道”就获得了自己的“性”,人性就是对“道”的分享,即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周易·系辞上》)。物性和人性得到充分的实现就是“德”。

  因此,对于儒道两家来说,道德归根到底来自作为宇宙本根的“道”。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则把道德(德性)看作是灵魂或灵魂中的理性(作为人之为人的本性)的善,而灵魂的善是作为宇宙本体之善在人身上的体现。因此,对于他们来说,作为道德基础的人性是与宇宙本体相通的。而现代科学认为,人性是人类长期进化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性是人类在生存竞争中遗传积累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优质基因,它体现为道德的潜能,为人成为道德之人提供了可能。

  世泰民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永无战争。人类国家化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大多数国家结束了国内战乱,但一些国家还存在战乱问题,而且国家之间也常发生战争。世泰民安意味着世界已经进入永久和平,从此无战事。其二,秩序稳定。社会有完整合理的结构和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社会运行有序有常,无大起大落的震动,无传统社会常常发生的朝代更替。社会稳定不是建立在专制等级制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之上。其三,充满活力。社会充满生机活力、不断发展进步,公共利益不断增长,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其四,人民安乐。社会有良好的生活保障,实现了《礼记·礼运》中描绘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景象。

  世泰民安的前提是世界成为人类的基本共同体,实质内涵是在人类范围内弘扬古典道德精神,建立适合全人类的世界道德。在人类历史上,有各种不同的道德体系,但从来没有世界道德体系。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形成,人类日益被联系成一个有着共同利害关系的有机整体。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整个人类和世界各国利益相互促进而不相互伤害,不仅需要世界法制来规范作为世界主体的各国的行为,也需要世界道德来指导各国怎样通过各国利益共进来更好地实现其自身的利益。

  在世界一体化已经成为现实的今天,从理论上和实际上构建世界道德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课题。最后,道德是人天和谐之路。宇宙万物“生生不已”,这正是就社会、生态、日地月三个系统协同演化而言的和谐。现代科学证明,宇宙是演化的,日地月系统、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是在宇宙演化过程中出现的。作为宇宙演化的产物,这些系统还在不断演化,直至这些系统最终在宇宙中消亡。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中国古代经典《周易·系辞上》所描述的“生生之谓易”。“易”指日月、阴阳交替。宋代周敦颐的《太极图说》对此命题作了这样的解释:“二气交感,化生万物,万物生生而变化无穷焉。”所以,“生生之谓易”通常解作“生生不已”。生生不已的道理告诉我们,以人类为中心的人天系统像整个宇宙一样永远处于变化之中,其和谐也是动态的。

  因此,以人天交融为核心内容的人天系统和谐也是变化的,即使已经实现了和谐,也会始终面临着系统内外力量的挑战。我们所说的“生生不已”指的就是人天不是一时或一个阶段的和谐,而是能经受住各种挑战的可持续的持久和谐,虽变化无穷而生生不已。在中国古代观念看来,宇宙万物生生不已、和谐不辍之达道就在于“尊道贵德”。人类以外的万物只能顺其自然,唯独人类能够真正做到尊道贵德,而人类要达到人天和谐就必须做到这一点。人尊道贵德,需因顺人性之道,使人性得到充分的开发,尤其是要形成完善的人格并使其得到充分的发挥,使人生兴旺发达。这就是人性的实现,也是道的实现,亦即是德。

  因此,尊道贵德,就人自身而言,就是要使自己成为道德之人,成为自我实现之人,成为兴旺发达之人,成为幸福之人。人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推己及人,推人及物,也就是要因顺万物物性之道。自然万物给人类提供滋养,人天系统是人类的家园,人类与万物及人天系统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生命共同体。因此,人不仅要把人作为自己的同胞,也要把宇宙万物作为自己的同胞,自己要自我实现、兴旺发达,也要让所有的同胞无不如此。这可谓之为成己成人、成人成物、成物成天。当然,这应是一种顺天应命,而非越俎代庖,更非图谋不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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