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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先秦时期以来,彝族法文化生生不息,历久弥新地焕发着鲜活的生命气息与令人瞩目的时代价值。选择彝族法文化进行探索,原因之一是其具有悠久渊深的历史文化背景;除此之外,便是对国家远边少数民族之不可或缺的辅助治理价值。
关键词:西南少数民族;彝族;习惯法;现代价值

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热门课题。西南地区范围甚广,包括了西藏、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和重庆,约占全国1/4的国土面积;地形地势复杂,导致了居民呈“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之态势,在高山阻隔环境下,各民族自发地衍生了一套规制本民族的社会规范,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于此绵延。以彝族为例,彝族少数民族法文化的起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彝语中“吉威”一词为彝族社会中的规范,早有“定名分,止纷争”的法文化观;除此之外,彝族习惯法分门别类涉及彝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土地制度、刑事制度、民事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有极高的价值。笔者将从历史发展全面,法律习惯规范的彝族习惯法出发,进行本文阐述。
根深叶茂的彝族法文化
法律是调整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的规范。自先秦时期以来,彝族法文化生生不息,历久弥新地焕发着鲜活的生命气息与令人瞩目的时代价值。选择彝族法文化进行探索,原因之一是其具有悠久渊深的历史文化背景;除此之外,便是对国家远边少数民族之不可或缺的辅助治理价值。
民族文化论文范例:发扬民族文化传统与现代文化建设研究
彝族法文化在先秦前已披露头角,通过前人对彝族文献的研究,可以知悉彝族自身的法律观源于口耳相传的彝族神话和传说,在原创典籍中皆有迹可循。云南楚雄、红河彝族史诗《查姆》中提到:“远古的时候,天地连成一片。下面没有地,上面没有天,分不出黑夜,分不出白天”;“空中不见飞禽,地上不见人烟;没有草木生长,没有坐坐青山;没有滔滔大海,没有滚滚江河,没有太阳照耀,没有星斗满天;没有月亮发光,更没有打雷扯闪”;“只有雾霾一团团,只有雾霾滚滚翻”。《更资天神·蒲衣生更资》、《尼苏夺节》、《阿黑西尼摩》皆有以上论断,证明彝族自古便有世界本来为混沌。而彝族法文化便来源于这种混沌离析,可分为成清浊二气,正反的出现意味着彝族法律文化的粉墨登场。彝族有谚语云:“纠纷(矛盾)分正反(阴阳)面,两面必须调和。”阴阳调和的思想贯穿了彝族法律文化的始终。
彝族法律文化随着历史的推进而不断变迁,其中的刑事制度与民事制度有着极高的建树。
(一)婚姻制度
婚姻,是人类自古以来最重要的社会形式,是传承文化、延续人脉的重中之重,是人类繁衍的重要保障。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是结合当地社会关系与自然环境属性,以及加上一些本民族独有的特点编撰而成。
凉山彝族因为地理原因,将本民族的婚姻习惯法很好地完整保留下来。在特定的环境影响中,彝族人民普遍遵循本民族的婚姻习俗,这一习俗也符合彝族人民存在与生存合理意义,故彝族人民认为彝族婚姻是良法,我们也不予否认。常有人云,穷山恶水出刁民。如果说,一个民族本身有一套明确的法律与严格的秩序,只是因为地理环境偏僻,就以“刁民”称之,那么那些衣着光鲜亮丽,身处繁华都市,低俗恶劣的行为的人就是圣人了?当然不是,我们不能因为不了解一个民族本身的特质,而用自我的价值认知去评价他人,并想改变他人。法治社会,民族强大,并不能以一种高低差异去对待,而是各民族文化求同存异,各取所需,依时而变,依时而行。
就像彝族特色的婚姻法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彝族人不能与他族人通婚,不可跨等级通婚。在《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中,案例第一百四十跨等级婚恋被迫自尽案,因为双方的血统与身份悬殊,“祖先制法,子孙守法”,二人就被迫服毒自尽。虽然现如今,已经出现外地通婚、跨级通婚的情况,但是依旧是被彝族传统社会道德所抵触。外来文化不仅没有打破民族习俗的拘束,而且还进一步加深民族习俗的认同。彝族法律习俗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像不违背本民族传统下自由婚姻的等时代原则。这虽不能免去跨等级的束缚,却对这些束缚减轻的惩罚。保留本色,突出重点,这也进一步体现彝族法律文化随着时代进步而进化。
(二)家庭制度
家庭制度,是一个人的价值观塑造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元素。家庭制度更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彝族法律文化中的家庭制度,也同样注重夫妻平等、长幼尊卑。例如彝族在兹莫时代中,有关家庭的法律中写到,丈夫因为家庭琐事殴打妻子,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不追究,但是如果将妻子打成重伤或者出血、破相,男方必须向女方杀猪宰羊赔礼。而且,女方在守寡的时候,可以另嫁他人,只需要新夫家给原夫家人一些赔偿。相比当时古代的中原法律,这种男女平等的人权规定确实要比中原的法律要好一些。
在如今保护人权的社会,彝族法律文化中的一些立法思想能进一步帮社会树立更加良好的家庭观念。
(三)刑事制度
彝族法律文化中关于刑事制度,主要有以下原则:辈分原则、禁忌原则、家支原则以及等级主义原则。但最突出的还是等级,就比如说彝族法律文化将犯罪由重到轻分为“黑、黑花、花、花白、白”等五种不同程度。还有,曲诺和诺合打架,打了诺合就要剁手或赔牛,但是诺合打了曲诺就不需要追究任何责任。
彝族法律文化中的刑事制度对于各个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分类与赔偿细则整理的非常细致入微。对于侵犯人身权利,彝族法律文化详细的标明侵犯身体上不同部位行为人应当赔偿多少。
彝族的刑事制度更像一种没有以牙还牙的契约,犯罪后大多都是用资源去赔偿受害者,只有少部分的情况下才会以命抵命。这种充满人文色彩的刑事制度,更是一种未来刑事终极实现的方式。
彝族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各民族文化各具特色,彝族传统法文化亦然,它也有独属于自己的法律特性,表现为以下特点:
第一,法律具有层次多样性。相同的历史时期,因为层次不同的社会规范,会显现出层次多样的法律形态。深究彝族法律文化发展史,可以明确地认识到,滇国时期就存在官方法,直至后期都具有举重若轻地习惯法“诅誓”也在此时出现;官方法与习惯法鼎足而立,共同规制着彝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秦汉乃至南北朝,中原政权对彝族地区进行管理后,又新增了地方政权法与习惯法等层次的法律。改土归流之后,土司法、彝族习惯法、地方政权的官方法以及中央法形成了彝族的法律层次。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法律层次对彝族人民的社会活动的影响固有不同,但对于彝族习惯法的作用,我们不置可否。
第二,法律具有不平衡性。在同一社会时期的不同彝族地区,因为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彝族法律也随之发展形成不平衡的特点。以宋朝时期为例:宋朝统治下的部分彝族地区归属于宋朝政府官方法的治理,部分则遵循彝族习惯法的规范;而不归顺于宋朝与大理国的部分地区的规范又与前二种不同。直视近现代,凉山彝族社会的彝族习惯法的影响力比之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影响力更大。
第三,各法律层次具有互动性。即便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差异,仍旧会交叉互动,不同层次,不同文化之间的法律可以进行交流,相互影响。彝族法文化不断变迁的重要原因是法律移植与法文化的传播,这也是互动性的表现之一,南诏时期的高位者巧妙的运用唐律来解决本族的纠纷矛盾,唐朝的法律文化及思想也影响了南诏的立法与法律适用。清朝时期有史料记载:“蒙属夷族,具坝之土僚、倮倮,与汉人渐次化合,习俗变易。如兄弟共妻,械斗为婚久已不闻。”现今,村民自治、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在彝族地区传播,与彝族法律规范产生深刻的影响。
第四,彝族法律文化具有多元一体性,彝族法律文化与其他民族共同构建了中华民族法律文化。随着国家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彝族法律文化大量吸收了国家法的观点,趋同国家法脚步的进程中,彝族习惯法在彝族社会中的作用能不可忽视,两者在方式上或有冲突,观其目的皆是解决矛盾与冲突,因此对于彝族习惯法的保护与适用仍有必要性。
彝族法律文化具有十分鲜明的民族性与地域性。彝族的民族性体现在于其独特的法律话语系统与独特的分类系统与秩序安排。彝族法律用语中的“简简”、“德古”、“莫木搓”等皆是法律用语;彝族习惯法的分类则更具特色,最引人侧目的是“黑、白、花”的法律分类。大散居的特点注定了在同一时期不同地域的彝族在法律规范方面的差异性。
彝族习惯法文化的现代价值
民族习惯法扮演什么角色呢?它就是维持社会结构的存在和延续,它反映了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之间的相互联系,因而使社会呈现有某种和谐性,或称“功能和谐”。这就是习惯法的社会作用于价值。彝族法律文化的历史特点与现实表现皆表明其具有社会价值、法律价值与精神智慧价值。
彝族习惯法的社会价值
习惯法有利于维护地方稳定,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富民安邦。历史与实践表明,彝族习惯法有利于建设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生产与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彝族习惯法在民事制度上,制定了规范的土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有法可依的前提之下,彝族社会秩序的运行有条不紊。
彝族习惯法的法律价值
彝族习惯法不仅因为本身的属性体现功能,还体现于民族地区特殊的调节、控制、保护机制,它满足了民族社区主体的法律生活需要,使彝区人民能够生活在有秩序的环境中;且习惯法作为行为规范、规则,在社会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价值不可忽视;它对国家立法、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彝族习惯法的精神智慧价值
彝族习惯法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在民族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启发彝民前进。在彝语中“节威”有习惯法的意思,同时也有判例的意思,它是由众多的案例归纳提升而来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思维。德古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常常进行逻辑上的演绎推理。红河彝族的《礼经法》不但是一部习惯法,也是彝族人民的一部水平很高的哲学书,更是一部道德箴言集,充满哲学智慧,其精神哲学价值、人伦道德价值、教育价值是非常鲜明的。
四、彝族习惯法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一)彝族法文化的辅助治理功能
“城乡分治,一国两策”政策之下,彝族习惯法对乡村法治秩序的建构,实现与国家法的有机配合。在法律难以为广大农村服务,法律的实际作用相当有限的二元社会格局下,农村的社会生活为习惯法的存在、发展提供了最好的土壤。彝族习惯法从古至今都在彝族农村存在与适用,不涉及城市;反之,国家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在发展较为滞后的农村难以实现完全覆盖,甚至受到民族习惯的冲突抵制,法治秩序的建构受阻。彝族习惯法作为极具特点的地方性规范,可补充国家法缺乏解决地方性问题的不足。
(二)民间调解是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
国家司法力量的稀缺性造成的国家正式司法的不可能完全实现,甚至可以说国家的诉讼机构根本不可能具备解决所有纠纷的能力,但是社会却需要解决纠纷,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极大的缓解了司法力量的不足。在民间调解当中最负盛名的便是“德古”,德古是彝族法律文化的主要角色,解决纠纷向来迅捷、公正、明理,故得广大彝族的深信。“美姑县法院每年解决的民事案件仅有70-80件,起诉到法院的仅占10%,而90%的案件均在 民间按传统习惯法解决了。”德古所调整的纠纷案件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结案之后不容许反悔,否则在社区中将难以立足。
(三)彝族习惯法对乡村治理的启示
国家制定法是一种重视普适主义的理性规则。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存在冲突,国家法作为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而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与整个国家的社会发展并不完全同步,因此国家法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矛盾,既然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的意识之中举足轻重,何不制定富有民族特色的法律规范,这也正是固有习惯法能够适应新的社会条件而具有现代的活力, 在新的时代继续发挥影响的原因所在。
结语
尊重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吸收和认同善良的传统习惯,确认少数民族习惯法,保持其独特的个性。彝族习惯法的古为今用势必与国家法产生冲突,如何调试冲突并且保持其本身独有的特性,使其活起来,这是我们各方都应慎重考虑的。
作者简介:覃梦雨 宋世全 李怡 潘淑娟 何美雨 王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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