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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调机制研究

时间:2021年12月25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审计作为国家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发展到今天,尤其是中央成立审计委员会后,将审计监督提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充分发挥审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审计监督俨然已成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安排,究其原因在于审计监督源于对经济权力运行实行的监督。 我国的

  审计作为国家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发展到今天,尤其是中央成立审计委员会后,将审计监督提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充分发挥审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审计监督俨然已成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安排,究其原因在于审计监督源于对经济权力运行实行的监督‍‌‍‍‌‍‌‍‍‍‌‍‍‌‍‍‍‌‍‍‌‍‍‍‌‍‍‍‍‌‍‌‍‌‍‌‍‍‌‍‍‍‍‍‍‍‍‍‌‍‍‌‍‍‌‍‌‍‌‍。 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囊括了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三种形式,三种不同审计形式,在各自“领地”内发挥着自身优势‍‌‍‍‌‍‌‍‍‍‌‍‍‌‍‍‍‌‍‍‌‍‍‍‌‍‍‍‍‌‍‌‍‌‍‌‍‍‌‍‍‍‍‍‍‍‍‍‌‍‍‌‍‍‌‍‌‍‌‍。 随着审计监督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职能的赋予,审计监督面临着新形势,新的审计监督任务层出不穷,但审计监督力量不足与日益增多的审计任务之间矛盾突出,如何有效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避免重复审计,充分彰显审计权威,针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这三种形式进行相应协调,借助于不同审计监督形式,形成审计监督合力,形成“1+1>2”的良好局面,在当前不失为一种有益的举措与尝试。

审计论文

  一、审计协调内涵、动因分析

  (一)审计协调内涵

  审计监督体系内部有三种不同监督形式,所谓审计协调不是将三种审计监督合为一体,不是消灭三种审计监督,形成一种全新的审计监督予以替代。 恰恰相反,通过研究三种不同审计监督形式,探讨三种不同审计监督形式,在不同审计场景中,应该如何发挥监督合力,以某种审计监督为主,其他审计监督为辅,形成主次分明、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新格局。 笔者认为,审计协调是指审计主体通过整合三种不同审计监督形式,使之与特定审计场景相协调,形成审计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缓解审计监督任务与审计力量不足间的矛盾,最终达到促进国家治理之效能的一种探索与尝试。

  (二)审计协调动因

  审计协调动因主要说明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促使三种不同形式的审计监督间整合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单兵作战? 为什么三种监督不能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互不干涉? 根本性问题在于国家对审计监督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尤其是将审计纳入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承担起国家治理的重担,同时目前审计监督力量不足与日益增长的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通过不同形式的审计监督间的协调,调动审计监督的力量,形成合力,在当前的审计实务操作中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1.缓解审计任务与审计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

  伴随着审计监督纳入国家监督体系以后,审计任务与日俱增,社会中总结出审计监督范围“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形象地说明了审计监督的利剑无孔不入,似乎天地间的事情倘若需要监督,审计自然应一马当先,审计监督任务的增长与时俱进可见一斑。 但审计监督增长的力量,无法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繁重的审计任务。 传统的三种审计监督形式,形成了各自监督的势力范围,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谓泾渭分明。 如果能够发挥协同效应,打出组合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审计任务与审计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

  2.保障审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到2018年3月中央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监督俨然已上升到国家政治高度,成为国家治理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不负重托,切实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能,要求审计力量予以整合,只有审计力量强大了,监督才能到位,监督才能出彩,监督才有成效。 整合现有审计力量,使不同形式的审计监督互相借鉴,互相作用,各种监督力量拧成一股绳,才能真正履行时代赋予审计监督的神圣使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审计协调理论基础

  (一)协同决策理论

  协同理论(synergetics)亦称“协同学”或“协和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多学科研究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是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理论。 审计协同效应主要阐述审计协同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基于审计监督体系中三种监督子系统相互作用产生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 面对日益增多的审计监督任务,三种审计监督形式形成有序结构从而产生内部驱动力,这种协同作用只有在审计监督任务达到临界点时才发生协同效应,看似混乱无序的监督形成了某种合力,从而形成一种良性有序的监督局面。 协同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系统自组织原理。 自组织是相对于他组织而言的一种组织形式,该组织形式排除了组织外部的指令,当没有外部指令存在时,审计监督体系内部各子系统按照某种规则自动形成一定的结构,靠着这种内部性与自生性,发挥了各自的监督,形成合力,共同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该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让渡。 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对于国家审计而言,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民履行管理权,从而形成社会大众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内部审计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同样面临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将其资产委托企业经营管理层来管理,自然产生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 同理,社会审计也不例外。 受托方往往在掌握信息方面优于委托方,受托方可能会作出有损于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委托方担心自己投入的资产打水漂,从客观上促使审计监督的出现。 既然三种审计监督均源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委托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均需要借助独立的第三方实施审计监督。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 不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受托方通常比委托方获得更多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受托方往往利用信息优势实施逆向选择行为,违背委托方初衷,按照受托方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行动出发点与归宿,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委托方,势必要约束受托方的行为,使之按照自己的初衷来行事,自然离不开审计监督,监督过程需要协调,形成监督的合力。

  三、审计监督协调现状

  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监督协调并非一种全新命题。 根据我国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的有关条款,不难发现关于审计协调已从制度层面作出了安排,具体详见各有关审计执业准则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该条款虽然提及审计机关可以借助外部专业机构或人事的力量从事国家审计活动,但如何协调两者关系,在聘请外部机构参与国家审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如何规避,准则并未提及,更谈不上论及具体的操作方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3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这个规定与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应条款相比,规定得更加详细和完备,但仍显笼统,尤其是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在操作层面如何实施,产生的风险如何规避、由谁承担等方面有待于继续完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本准则第四章第一节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从准则层面予以规定。 详细论述了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时应当评价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同时还应当考虑内部审计人员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针对特定类型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在评价支持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观程度等方面,从该准则的相关条款不难看出,社会审计关于如何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比较全面,但社会审计如何利用国家审计方面的规定仍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在我国虽然相关审计准则在不同程度上提及审计协调的相关问题,但如何协调,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尚缺乏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同时从目前有关协调的规定来看,相关规定仅考虑两者的关系协调,如注册会计审计准则提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并没有提及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社会审计三者如何协调。

  四、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调模式的构建

  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包括三驾马车,即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三种审计监督在不同领域发挥相应的作用,形成审计监督的合力,确保经济秩序、政治制度政策、组织内部监管有效运行。

  审计监督成为国家监督的八大子系统之一,党中央赋予审计新的历史使命,尤其是2018年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方案称:为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重大举措。 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站在国家发展的历史高度,重新审视审计监督,既然三种审计监督各有所长,在不同领域发挥着监督的职能,必须要求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发展,扬长避短,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但三种审计监督形式如何协同,必须结合我国的审计实践,逐步摸索尝试。 通过上文的分析,借鉴审计实务的发展,三种审计监督间的协调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审计为主,内部审计为辅的审计模式

  1.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间协调的情形

  基于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有关财务报表审计目标存在交叉,社会审计机构在保证审计质量前提下,可适当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从而降低其审计成本,社会审计应该通过降低审计收费作为利用内部审计的报酬。 当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公平、客观看待其成果,不能戴着有色眼镜,不能轻易怀疑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2.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间的协调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规定,社会审计机构首先应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是否存在内审机构,如果没有内审机构,根本不涉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若设置内审机构,需要社会审计机构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否实现审计目标,如不能实现审计目标,自然不考虑两者的协调问题; 反之,在评价内部审计工作后,若有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与完成,则需要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机构间的协调,需要协调的内容主要围绕社会审计组织如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协调过程中涉及具体问题如何来执行等。

  在开展协调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

  需要社会审计评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独立、客观,不受外部干扰,依据相关准则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评价时可采用访谈法、调查问卷法、查阅工作底稿等方法进行,通过接受访谈者提供的信息、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以及调阅相关人员以前的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能否保持一种天然的不受人为干涉的精神状态,根据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发表不带有主观偏向性的审计意见。

  (2)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这里所说的专业胜任能力指的是审计人员具备从事审计领域的工作或者处理特定审计事项的一种能力。 常言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儿”,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无论工作如何敬业、尽心,都无法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偏离既定审计目标,做出大量无效劳动。 在评价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时,一方面关注内部审计人员从业资格,是否拥有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CIA),抑或是审计方面的证书,另一方面查验其工作经历。 综合起来考虑,就是要评价其“学历+职业经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能力,同时兼顾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胜任能力的考核结果等,当然也要考虑人力资源考核指标的适用性。

  (3)评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

  应有的职业关注,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保持最起码应具备的职业敏感性和道德判断力,审慎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保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等都是应有的职业关注的内在本质要求。 评价时,可以通过访谈,了解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在以往执业过程中的具体行为,通过被访谈者的叙述来判断其执业口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相关的胜任能力,是否审慎评价审计事项。 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检查其以往的工作底稿,进行质量控制复核,进而对其是否保持职业敏感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4)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是否与社会审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其地位特殊性,是其所在组织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从信息占有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当社会审计需要借助内部审计人员并利用其工作成果时,内部审计人员将其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主要信息如能和盘托出给社会审计人员,势必会助推社会审计人员的工作,凭借内部审计的东风,在较短时间内高效率完成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倘若内部审计人员出于某种顾虑,隐瞒了重要的审计事项及其线索,此时就意味着内部审计人员与社会审计人员沟通不充分,在沟通不充分前提下,贸然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不但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而且会给审计工作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影响审计形象,使审计权威性大打折扣。

  (5)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成果时,社会人员应当考虑对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产生的影响

  从审计逻辑关系方面考虑,社会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审计工作要沿着内部审计工作思路来开展。 此时,社会审计除了考虑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外,更应当考虑内部审计人员已经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审计程度的性质)和范围(审计程序的范围),同时还应当考虑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总之,审计人员应当全方位、全过程识别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对未来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只有全方位通盘考虑,才能最终确定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是否足以应对审计风险,并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3.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协调间的风险管控

  当社会审计决定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助推审计前行之际,前文所述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是否保持应有职业关注、评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与社会审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及评价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对未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方面所产生的风险,毫无疑问均由社会审计人员来承担。

  在协调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来自错误地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导致社会审计成本陡增、社会审计权威性大打折扣、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并出具错误审计报告等方面。

  社会审计人员应采用风险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转移等形式予以管控。

  (二)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的审计模式

  1.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间协调的情形

  内部审计机构由于其地位特殊性,与审计对象均属于一个组织,就是我们所说的“熟人、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内部审计由于其工作涉及面广,加之人员配备不足,若内部审计涉及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在实务中应注意保密性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303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2.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间的协调内容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发展,可以保证审计范围充分、适当,监督范围扩大,监督成效明显; 避免或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共享审计取得的成果; 同时,对持续改善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大有裨益,内部审计通过和外部审计相协调,发现外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做法,取长补短,督促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攀升。

  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间的协调,要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来进行,具体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来实施。 最佳节点应当在外部审计对本组织开展审计时进行。 协调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内部审计力量足以应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时,通常情形下,内部审计往往无须借助外部审计力量; 反之,当内部审计力量有限或基于某种特殊考虑,需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此时,需要二者进行相应协调,以确保审计工作有序进行。

  (1)评价与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的沟通

  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完成内部审计任务,就需要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为什么要借助外部审计、借助外部审计做什么、内部审计如何与外部审计工作进行有效衔接等诸如此类问题,使外部审计人员充分了解内部审计人员借助的目的,如果沟通不到位,外部审计人员提供的服务可能无法满足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导致外部审计无效劳动,既浪费审计资源,又影响审计效率和效果,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协调发展的目标。

  (2)评价外部审计工作配合度

  内部审计将相关业务委托给外部审计来进行,该业务由内部审计主导,外部审计配合予以开展。 对于委托给外部审计开展的业务,外部审计遵循相关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外部审计不应歪曲事实,更不应该一味迎合内部审计。 倘若外部审计没有按照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开展委托部分的业务,此时,作为主导方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提醒,并要求外部审计沿着正确的思路来进行。

  (3)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应当评价委托给外部审计来开展的业务,是否遵循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标准,主要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评价外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的工作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外部审计人员是否与委托的业务独立、外部审计人员分工与协调、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外部机构的声誉口碑、外部审计所获取的证据是否满足相关性及可靠性等。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通常采用观察、询问、审核、比对等方法,当然,针对特殊情况或事宜,也可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4)评价能否利用外部审计主体工作成果

  能否借力打力,将外部审计工作成果为己所用,发挥审计协调的优势,是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 能用则用,不能用创造条件也要用。 当利用外部审计主体的工作成果不能达到内部审计监督的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如果外部审计机构不能胜任委托的业务,条件具备情况下,考虑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 如果仅是外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某些环节出了纰漏,可建议外部审计机构强化质量控制意识,并针对质量控制方面薄弱环节予以强化。

  3.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协调间的风险管控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将相关委托外包给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毫无疑问内部审计机构是外包方,外包过程中一切风险均由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来承担。 协调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外审机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确定不恰当等方面。

  本着风险最小化的特征,可以采用风险规避、风险承担的方式对外包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管控。

  (三)国家审计为主,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配合的“一体两翼”的模式

  审计监督已上升至国家治理高度,新的监督内容层出不穷,例如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扩大了国家监督的范围,无疑增加了审计的任务,而审计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在短时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站在国家审计层面,同样涉及整合审计资源的问题,如何将有限的审计资源整合起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发挥审计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值得国家审计机构积极探索。 当同时需要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国家审计主要通过引领参与式,对三者进行有效协调,避免各自为战,削弱审计整体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虽然国家审计准则提及国家审计可以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发展,但如何协调,制度层面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需要我们不断摸索与尝试。

  1.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间协调的情形

  结合我国国情及有关政治制度,不难发现我们应当建立以国家审计统领其他两种形式的审计。 在不违反保密义务前提条件下,国家审计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但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需由国家审计承担并适时进行有效管控; 在充分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程序的实施、内部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等方面,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将三种形式的审计监督有效协调,力争使审计监督全覆盖早日实现。

  2.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调的内容

  (1)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协调

  纳入国家审计监督范围的相关组织,如果国家审计对其进行审计监督,需要对其报表发表意见时,由于社会审计的专长就在于财务报表审计,通过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或使社会人员参与到国家审计项目中,均可以实现审计目标,自然就产生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协同发展问题。

  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间的协调,主要考虑加大国家审计项目外包给社会审计进行,对于公共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政府预算执行审计最好不要采用外包形式。 强化对社会审计质量的监督及问责机制,确保社会审计在公权范围内有效开展,因为我国出台相关规定,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国家审计监督社会审计在制度上已扫除了障碍。

  (2)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间的协调

  国家审计可以借助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使审计计划编制及调整、审计方案的形成更具针对性。 针对行业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评价、不涉及个人责任评价以及对独立性要求不高的审计项目,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来进行,可有效扩大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同理,作为国家审计机关仍然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是否保持应有的关注、已实施审计程序对未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产生的影响、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沟通是否充分。

  3.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间协调的风险管控

  以国家审计统领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形成“一体两翼”的战略布局,共同发挥监督合力之功效。 在三种不同形式的审计监督协调过程中,会产生诸如保密风险、廉政风险等此类风险‍‌‍‍‌‍‌‍‍‍‌‍‍‌‍‍‍‌‍‍‌‍‍‍‌‍‍‍‍‌‍‌‍‌‍‌‍‍‌‍‍‍‍‍‍‍‍‍‌‍‍‌‍‍‌‍‌‍‌‍。

  (1)保密风险及其管控

  国家审计通过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或邀请有关社会审计人员、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到国家审计项目中,不可避免接触到审计内幕,难免会造成有关审计内幕被泄露,或被别有用心者获取不当得利。 如何避免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被泄露,国家审计机关在利用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提供的服务时,应与相关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要保密,同时针对相关人员进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强调相关保密原则,一旦违反,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廉政风险及其管控

  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国家审计项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代表了政府的意志,被审计单位为了自己私欲,在财务收支、经营运作等方面存在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与做法,为了避免被审计揭露并通过审计公告披露于世,有可能通过贿赂代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的社会审计人员,从而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影响审计功能的发挥,弱化审计监督的权威。

  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利用社会审计提供服务之际,强调作为审计人员廉政的必要性,不能以权谋私,更不能利用自己的审计监督权寻租。 在开展审计过程中,由于国家审计购买了社会审计服务,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征得国家审计机关的授权或同意,不能擅自做主,私底下进行权钱交易。

  参考文献:

  [1]冯均科.审计的差异化与整合:基于国家治理的视角[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5-13.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汪静.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源协同利用研究[J].市场研究,2019(4):69-71.

  [4]李顺利.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协调与贯通[J].现代企业,2020(3):152-153.

  作者:田林1 郭越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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