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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化解建议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互联网票据理财是互联网的一种理财方式,借款人以持有未到期的票据作为担保发布融资需求,互联网理财平台将融资需求设计成票据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自由进行选择产品进行投资。当投资到期后,按照约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获取相应的本金与收益。互

   互联网票据理财是互联网的一种理财方式,借款人以持有未到期的票据作为担保发布融资需求,互联网理财平台将融资需求设计成票据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自由进行选择产品进行投资。当投资到期后,按照约定,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获取相应的本金与收益。互联网票据理财是与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相结合的媒介,其实质就是为个人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平台。然而互联网票据理财虽然前景良好,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却十分落后,市场运作也缺少监督,为此本文对票据理财风险进行介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使互联网票据理财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票据理财,理财平台,理财风险

  一、互联网票据理财的产生原因及运行模式

  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兴起原因,首先是受到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金融日渐成熟的推动,其次,还受到如下三方面的影响:一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但通过银行获得信贷资金难度大,为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往往通过开具和持有小额票据来获得贷款。二是投资者投资需求增大。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民众的闲钱越来越多,投资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利率降低的背景下,民众更倾向追求“低成本、高收益、安全性”的投资方式。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在3.2%-12.0%,明显高于传统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再加上“1元”即可起购的低投资门槛,以及有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极大地吸引了不同层次的投资者的青睐。三是互联网企业存在业务创新需求。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只有不断开发新的理财产品、业务,才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资金、项目及投资等多元需求。互联网票据理财主要有票据收益权转让、票据质押融资两种模式。银监会等国家四部委在2016 年 8 月 17 日,发布了《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 10 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其他债权转让行为,目前,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受到限制,实践中以票据质押融资模式居多。

  二、互联网票据理财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一)票据真实性风险

  票据是互联网票据理财的载体,也是投资者债权实现的凭证和保障,票据真实性风险是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基础性风险。如果票据出现问题,例如,票据伪造、变造等,失去了其真实性,就会对投资者的债权产生较大的损害。尽管在营销推广中,很多理财平台都宣称“唯一风险就是银行倒闭”,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的成分。票据真实性审核是一项极具专业性、复杂性的工作,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是无法直接接触票据,对于纸质票据的真伪也无法进行亲自审查,只能由理财平台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理财平台本身并不对票据承兑等提供任何担保,这给投资者带来极大的风险。例如,京东金融“小银票”的“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为例,该协议条款中注明,平台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仅为参考,投资者自负逾期还款、票据真实性等风险。

  (二)票据理财产品设计的合规性风险

  1.在票据设质方式方面,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对于票据设质方式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认为票据设质方式为“质押背书”,后者认为“书面合同 + 交付”即可设立票据质权,交付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此种立法冲突和内生性的法律制度风险,不仅会给行为人带来选择困境,也会给司法实务带来判决困难。如果承兑银行或其他票据债务人以此为理由拒绝兑付,并用《票据法》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投资者的债权就会遭遇偿付风险。

  2.在票据质押对象方面,一些理财平台出于谨慎考虑,通常会采用质押背书的方式对票据设质,理论上应当将票据交付给投资者,不过,一张票据不可能同时交付给多个投资者,这就使得票据质押对象产生模糊性。为解决质押问题,引入了第三方机构和办理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增加,导致互联网票据理财过程中法律关系复杂化。而且,第三方机构办理的性质是票据办理,还是民事办理,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

  3.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及一物多质问题。互联网票据理财中的票据,是典型的有价证券,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要保持完整性、不可分性。而在票据质押中,票据金额被拆分为若干单位,分别各投资者设立质权,这明显是违背了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是“一物多质”,在法律上很可能缺乏相应的依据,并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三)理财平台信息披露不完善及其信用风险

  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只能根据平台纰漏的信息进行决策,而平台信息披露明显是不全面、不持续的,缺少汇票真实性的证明文件,相关融资企业的信息也不十分明确,且只披露票据承兑银行,银行承兑承诺的相关文件一般不提供。在此情况下,如果理财平台虚构质押票据,或是再次质押票据进行融资,投资者将难以知晓。假如引发纠纷,投资者将会因难以提供证明文件而遭受资金损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还未纳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彼此成信息孤岛状态,再加上风控机制不健全,容易引发庞氏骗局。

  (四)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2015 年开始,我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和票据市场改革,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章。例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边界和监管机构,并对监管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落实。2016 年 8 月,银监会等四部委颁布的《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细化条款的形式,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互联网票据理财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票据贴现,虽然有监管主体,不过由于缺乏监管细则,理财平台开展此类业务属于影子银行业务,容易带来系统性风险。

  三、化解互联网票据理财法律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尽快修订和健全互联网票据理财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等法条,进行扩大解释,从而承认票据线上交付的法律效力。互联网金融具有公开性、利益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虽然相关法规明确了其合法地位,但缺少监管层面的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我国有关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并与民法、行政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衔接,以规范互联网票据理财的发展。背书转让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转让的唯一方式,应明确质押背书为票据设质的唯一方式,保持权利质权的设立、公示方式应当与质押客体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将互联网票据理财中的办理关系定性为民法上的隐名办理,这样,票据只用交付和背书给第三方机构,从而有效化解了票据不能同时交付和背书给多人的困境。

  (二)推进电子化票据及与相关商业银行的合作

  传统的纸质票据极易被伪造、变造及克隆等,为避免这种内生性缺陷风险,应加快推进电子化票据进程,用电子票据取代纸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会集中登记处理电子票据,这将能确保票据的唯一性和安全性,提高票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理财平台应承担起检验票据真实性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相关商业银行的合作,保障票据的真实性、要素的完整性等,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通过健全监管制度来加强风险管理

  一是要明确监管主体,因为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方面比较广,明确监管主体,将能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保证监管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要明确监管底线及原则。部分企业及金融机构出于掩盖信用风险、隐藏信贷规模的私利考虑,往往会借助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来逃避监管。因此,必须要划定金融创新的业务底线及监管原则,通过规范互联网票据平台的定位、运营模式、业务风险,来推动互联网票据业务的合规经营管理。三是要推行资金托管防范风险。有的互联网票据平台在运营中,未将自有资金与投资人资金分别区分,导致投资人的资金缺乏监管,甚至有的互联网票据平台还私设资金池,导致非法集资风险。客户投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以防范私设资金池、非法挪用等资金风险。四是要完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健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强化理财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四)构建完善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征信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必须要加快完善企业征信体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加快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对接,建立银行和理财平台共享的信息数据中心,防止资信严重不良的企业利用互联网理财平台进行融资,避免欺诈情况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商业征信机构的评估作用,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互联网票据理财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必须要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化解互联网票据理财法律风险的有效对策,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动互联网票据理财健康、良性地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及广大投资者。

  参考文献:

  [1]刘江伟.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分析及风险防范--从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说起.金融与经济.2017(2).

  [2]杨引第.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风险不容忽视.金融博览.2016(9).

  [3]任永青.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若干思考.海南金融.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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