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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村社会分化对法律矛盾的重要影响

时间:2018年04月09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正如生产力发展格局不平衡,不充分一样,农村法治文明的发展也具有时空不平衡性。下面文章就针对农村地区的不同社会结构分化与法律矛盾关系中的法律矛盾进行研究,提出我们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通过扶贫、普法、对口法治支援、发掘本土公序良俗、规则置换

  正如生产力发展格局不平衡,不充分一样,农村法治文明的发展也具有时空不平衡性。下面文章就针对农村地区的不同社会结构分化与法律矛盾关系中的法律矛盾进行研究,提出我们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通过扶贫、普法、对口法治支援、发掘本土公序良俗、规则置换、教育与惩罚示范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式,将农村法治文明建设作为重点研究内容。

  [关键词]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法治规则

乡村建设

  基层传统乡村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应有效立足我国当时当代实践,牢固树立问题导向意识,注重一般规律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发掘与汇总基层乡村本土社会治理经验智慧,有效调动村集体成员解决包括乡村法律纠纷在内的人民内部矛盾的积极性与首创性,把乡土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结合起来,创新性综合运用调解、和解、审判等纠纷解决机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基层矛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局总结基层智慧、提供基层方案、贡献基层力量。

  1 传统乡村社会分化样态对法律矛盾影响的类型

  經济是社会变革的基础推动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度发展,许多地区社会文化结构也经历深刻变革,总体而言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的演进,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不平衡、不充分性,地区差异显著等特点,因而传统乡村也呈现分化状态,既包括同一时间维度下,不同地区乡村的分化,也包括同一乡村地区内部结构的分化,当然如果从纵向维度来看,也包括同一乡村不同时间轴层面的演进与分化。不同分化模式最为直接的影响体现在群落成员的行为模式与观念预期等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讲,发生在乡村地区的很多法律纠纷其实也是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对撞与缩影。

  1.1 不同地区乡村分化与劳力流入地法律矛盾

  自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农村传统人与地的固定依附关系被逐渐打破,以前自给自足的乡村小农经济在遭遇市场经济冲击后,必然摆脱不了逐步瓦解的命运,若干农村居民不再从以往具体的农产品中获得相对固定与低廉对价的村集体成员,而是成为提供劳动力这种新式抽象产品的流动居民。

  由于雇主普遍强调包括住宿在内的用工成本控制,新建项目往往又集中在城郊,而这些地区事实上也属于都市化扩展之前的“村”,所以与其说有些农民工是在传统乡村与现代都市之间穿梭,还不如说他们在传统乡村与现代化边缘的乡村间跨越。由于这些农民工瞬间从传统乡村人地一体模式下的习惯化朴素熟人社会,穿梭至以规则和效益支配的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原本相对固定的社会网络被逐步撕裂,由缺乏归属感、临时起意与相对贫困引起的激情犯罪成为可能,而这类外来人口聚集的城中村及边缘郊区也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难点甚至盲点地区。

  因城乡二元化结构的长期存在与疏漏,以及法律疏漏形成的历史惯性,进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虽然我国刑法已将恶意欠薪入罪,但依然有相当多的雇主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淡薄,宁愿冒着最后被法院列为老赖登上黑名单的危险豪赌一把,也不愿为那些游荡在现代城市文明与传统朴素乡村边缘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买单。如果用犯罪学与经济学基本理论来阐释,那么“犯罪黑数”与“机会成本”就成为表征一些雇主铤而走险的深层心理动因的专有名词。此外,由于现代诉讼机制专业性带给农民工的隔阂、行政权力的繁冗性以及诉讼爆炸对法院带来的办案压力进而导致的维权时差,农民工又产生了与都市权力体系的法律矛盾,各种行政诉讼、越级上诉、涉法上访、城管暴力执法等事件就是这些法律矛盾的集中写照。

  1.2 同一乡村内部结构分化带来的法律矛盾

  作为传统乡村地区最基础的生产与生活资料,土地扮演着重要角色,村民因“地”而结成统一生产单位,也因“地”而产生相邻生活关系,更因“地”而形成相对固定封闭的文化心理与行为模式。然而由于城市基建扩展、工矿企业发展、外出学习与务工等新兴生活产生方式的冲击,以及建立在不同生产方式基础上之“人”的回流与冲击,以往相对单调而统一的同一乡村内部结构也开始出现微妙变化,以物权法为代表的坚持“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原则,保障公民个人私权的法律体系逐步诞生与完备,更唤醒了以往强调“大集体”与“隐忍”的村民私权意识觉醒,农村通风、排水、采光、噪音、通气等相邻权纠纷空前增多,因不满传统“男尊女卑”思想而引发的男女后辈继承权与抚养义务纠纷等家庭矛盾也空前增多,同时“炒房热”与“炒地热”等因素诱惑,因农村违章基建、违规用地等情况引发的法律纠纷也空前增多。以上现象及其特征表明,同一乡村内部结构分化所表现出的法律矛盾,正在从内部逐步裂解着传统乡村相对单一的社会文化心理氛围与相对协同一致的传统生活生产方式,使农村社会逐渐呈现复杂化态势。

  更为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是,当乡村原本传统生活生产模式下的土地被现代资本重新染色后,农村纠纷的频度与广度可能面临增长的危险。“合阳县甘井镇两同村人为土地畔纠纷闹上法庭”、“糊涂的‘土地使用证’邻里为一条路闹上法庭”这类报道在引发我们对“一尺地”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拷问的同时,也不禁令人思考作为权利主体的我们应如何理性看待自身私权,又是哪些原因导致了法律逐步完备但不和谐声音也呈现多元化趋向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法的价值与作用角度来看,宣传、教育、引导、指示、裁决等功能既存在协调统一关系,也存在局部矛盾的可能。具体到民事领域,“公序良俗”“权利不得滥用”等抽象的宣誓性、引导性价值趋向,与“保护私权”“权利平等”“等价有偿”等基本规则存在一定错位可能。

  就前述合阳寸土纠纷这一案例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村民个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从而从宏观意义上,彰显法对农村基本生产生活秩序的确认与保障价值,同时就权利主体的排他性而言,户主通过起诉谴责越界行为“维权”的方式也无可厚非。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其在社会纠纷解决问题上的作用是有限的,从邻里关系的安定性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性角度考虑,寸土必争甚至一言不合引发的农村相邻权与农地产权纠纷假如无法获得妥善处理,很可能遭遇得不偿失、因小失大的后果。

  如果说由于相邻问题引发的新法律纠纷问题属于村民之间的外部问题,那么由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继承权平等”等权利“觉醒”思潮引发的农村家庭纠纷则明显属于村民内部问题,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老人把180万拆迁款给儿子,被女儿告上法庭”“男子立口头遗嘱把房子给女儿,去世后儿子不干了”等新闻为例,这类拷问道德、良知与财富观的农村族员内部法律纠纷更为引人关注,其对家庭这一基本社会生活生产单位的瓦解与破坏后果也更引人担忧,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村民之间的外部相邻权纠纷还是内部家庭纠纷,都共同暴露了我国传统乡村地区文盲率虽然大幅下降,但法盲率却相对突出的现实,如果将基本的识字能力作为传统文盲的范畴,那么因为不懂法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则属于“新文盲”现象。如果以对法的认知层次为划分标准,法盲即“新文盲”现象又分为价值意义层面的法盲与规范层面的法盲。同一农村地区内部社会文化结构分化导致的法律冲突既涉及因价值层面偏颇而引起的矛盾,又涉及规范层面的不足导致的矛盾。

  两者大致呈现阶段化特征,一定时期内不能并存,在传统农村经受法治现代化洗礼的前期阶段实现由“不懂法”到初步“懂法”的演进,此时村里内部矛盾多数集中于因不懂法律预设行为规则引起的违法与失范,比如买卖人口、干涉婚姻自由、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当传统农村进入第一阶段后,虽然因纯粹不懂法导致的违法犯罪情况有所好转,但较高层次的价值冲突法律争端却凸显出来,比如“寸土必争”类型的经济纠纷,此类纠纷中的村民虽然树立起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处分权、相邻权等产权法律意识,但却无法有效摆正维权成本与预期效益、道德与法律、相邻关系与邻里和谐、自决与他律纠纷解决机制等关系,存在“私权至上”极端倾向,传统的睦邻礼让道德让位于兑现概率极低的“征地拆迁,一夜暴发”。

  1.3 同一乡村不同时间轴层面的社会演化与法律冲突

  任何社会文明进步与演化都有其阶段性、层次性、递进性,每个阶段的重点任务各不相同,虽然改革者会提前规划很多蓝图,但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坚持矛盾论辩证思想,使社会变革有的放矢,凡事分清轻重急缓,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似的仓促推进。尤其在长期以城市文明崛起为中心的现代社会,乡村往往处于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边缘地带,其无论在基建还是在人文环境方面都容易滞后于城市体系。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具有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与自然地理特征高度复杂的特点,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现代变革也并非一蹴而就,这就使得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改革的盲区与漏洞区,呈现相对滞后性,许多因保守闭塞而自成一体的思想及行为乃至价值体系长期存在。

  典型的例子是,在农村宅基地等问题上,虽然国家层面始终坚持一户一宅基本原则,但由于在监督及管理水平、用人机制等问题上无法全面覆盖到全部农村或者农村社会生活的全部方面,导致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等土地问题大量存在。此外,过去游走在规则与权利夹缝之间的例如自行扩建宅基地、自行加盖、盲目开荒并自用、私挖地下矿藏、私自截水、私伐林木等问题长期存在,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农村监督与现代治理体系的深层次覆盖,过去“无人问津”并被许多村民误以为“天经地义”的所谓“权利”会遭遇更多的法律危机,而针对任何被“先入为主”的内化甚至“固化”利益进行的规范与制约,必然引发局部冲突。

  最近几年,因为有关政府部门出面制止农村违规占地、违规建筑、违法采矿、违法伐木、违规制造与使用爆炸物与猎枪等问题而引起的暴力事件甚至群体性事件凸显出来,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高风险因子。“同样的做法,昨天还没事,今天却成了违法”这类言论成为表征同一乡村不同时间轴层面社会演化与法律冲突的真实写照。

  同村不同时间轴层面的社会演化与法律冲突,也表征着一个规则固守与规则替代的问题。通过对比同一村落前后两种社会治理体系及其相关显规则与潜规则的抉择,不难看出,法治的发展何尝不是一种星火燎原的战役,既存在温和感化,也存在攻坚克难。对于当时当地特定历史情况下的法律问题,我们一般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时通过政策调整采取温和感化与利益置换的方式完成规则替代与其背后的生产生活方式转换,大兴安岭与西南林区等地“从伐木工到护林员的身份变革”就是这类情况的典型体现,然而另外一些情况就更多体现“攻坚克难”色彩,例如非法“倒卖”劳动力或“黑工现象”就有农村地区封建特权等级思想顽固不化的影子,属于以往恶劣经济陋习龟缩在一些偏远落后农村的“遗迹”。

  被“倒卖”的劳动力从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工头”、“牵线人”的个人崇拜与依附,几乎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现代法治赋予平等的劳动者地位,原有陋习与观念在这类非法用工模式中扮演着从经济利益分配到权威管制等诸多规则掌控与实施作用。再如,在一些偏远或者治安疏漏地区,村霸问题依然存在,只要现代法治无法有效“进村”,当地往往容易形成一个群落领头者或家族,对村民的生产生活起着支配和干预作用,并承担一些社会管制与纠纷裁决功能--虽然其干预和裁决往往具有利己性和偏颇性,其理念也多以封建社会那些三纲五常为指导,看似平静的社会状态之下其实压抑着太多表面和谐的“礼让”。

  2 传统农村社会文化结构演变对法律矛盾影响的启示

  传统农村社会文化结构的变迁、地域相对差异以及同一区域内部结构的分化,直接决定法律矛盾的类型、范围、强度、演化及解纷模式,也从宏观上生动展示了法作为独特的社会现象,其发展进程依附于国家经济发展大背景,具有阶段性,同时受地方具体法治实践中面临的诸多现实因素制约,而表现出时空不平衡性与相对性等特征,同时也客观揭示了法的属性及法治实现的现实路径。

  2.1 法的生产力决定性与法的内容及价值相对性

  生产力是包括法治水平在内的社会文化结构变革的根本动因,也在具体维度上决定了人的欲望与需求,但生产力发展后并不必然意味着法治会自我实现,生产力发展越快,如果法治滞后,则社会矛盾就可能愈发凸显。因此我们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适时发挥法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引导作用,保持法的稳定性与前瞻性适度统一,彰显法在国家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权威、规范、效率等价值。

  上文提到的“农村控枪”“伐木工变护林员”的例子还给了我们另一重启示,即法的价值具有相对性与时代局限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命题。原本被法所保护或者至少不禁止的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被修正。法的价值演进及其位阶排序,可以帮助我们窥视一国社会经济文化發展水平。

  同时,法作为一种规则与价值体系,既是抽象的,更是具体的,不存在所谓的“普世价值”,法作为与一国特定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必须优先侧重本国实践,从具体国情出发。此外“农村控枪”的例子还表明,与某些国家枪击暴力频发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又强调自由不是无边界的,必须以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边界,藉此传统与现代、自由与秩序、个人与社会、物权与人权、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益等理想价值才能实现和谐统一。

  2.2 法律生活及信仰演化的阶梯性与多元化路径

  虽然受制于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成本障碍,法的演进具有阶段性,无法一蹴而就,“时差”与“节拍”性明显。法的生成和实现都存在一个或快或慢的过程,同时如果站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理论来看,法治还是一种新生活方式与信仰,具备相对独立性,这就使得“节奏”不同与信仰有别的区域及其主体产生具体法律纠纷的概率增大。复杂的社会现实环境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推进既靠魄力也要靠智慧,注重柔性司法、人性司法、和谐社会、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等重要命题与法的刚性规则衔接,避免局部农村法治建设硬着陆。

  普法具有层次性与递进性,必须戒骄戒躁,既要完成传统农村地区降低文盲率攻坚战,又要重视“新文盲”现象,将降低“法盲率”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同时我们不能停留于满足从“不懂法”到“听说过”的进步,而应继续跟进“后普法时代”,将更为高层与深刻的法律价值体系宣讲与适用,列为扫除“新文盲”现象的重要后续课题而常抓不懈。

  2.3 法在规则博弈中完成协调与现代置换

  人类具有社会性,社会不是纷乱零散的自然存在,而是一个协调统一的运转体系,能把作为个体的人组织成超越个体功能之上的集合体,必然需要规则与统治,法理学分支学科的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应运而生。法律的本质也是一种规则,只是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权威统一规则。

  正是由于法的高层次性以及借助国家实力推广与实行,必然会出现普法成本与规则蔓延“时差”问题,而那些法治阳光不能充分照射的地方或者领域,即作为显规则的法治无法充分渗透并发挥作用时,基于原始本能的潜规则或者土办法就会大行其道,事实上发挥着替代性社会游戏规则的效果。

  所以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前进,在诸多新旧、明暗规则博弈中,必须加快推进原封闭落后地区的负面规则替代进程,而这个规则只能是以人权、民主、平等、和谐等价值取向为基石的法治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2.4 法律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全面能动推进

  虽然社会治理体系与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元化特征,法只也只是诸多治理手段中的一种,经历史证明,法在诸多治理体系中具有权威性、稳定性、统一性等特征,法治优于人治,更符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需要,更能保障我国长治久安。法具有引导教育示范价值,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静态立法必须和动态执法、守法结合起来,我们现在的情况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守法滞后,全国法治文明呈现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格局。

  因此,必须发挥东部先进地区对广大中西部法治落后地区的对口援助作用,我们不能只从经济领域扶贫,也要侧重上层建筑思想领域对社会发展的能动反作用,应鼓励先进地区司法机关为内地法治落后农村地区定向培养人才、定期人才交流机制等创举,加大司法财政制度改革,既要拓展法治的增量,又要确保在绝对供给有限的情况下,优化相对供给,保障法治资源的利用效能。

  同时要紧抓村干部这一少数关键群体,通过其权威和引领示范作用,在传统农村推行现代法治,将法治建设成效列为党员干部先进性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自成一体”、“占山为王”等与现代统一法治、全国统一市场经济格局对立的现象要疏堵结合,通过正反面典型示范,有效发挥法的评价与制裁作用,助推农村法治文明建设不断迈向新高度。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的发展中大国,农村经济的繁荣稳定与社会治理的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发展大计,因此我国历来重视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我党十九大又再次重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并突出强调我国本土智慧经验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从而为我们有效解决包括农村法律纠纷在内的各种社会治理课题提供了先明的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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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周琳.从“伐木工”到“护林员”[N].经济日报,20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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