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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实施对婚姻现状的变化

时间:2021年03月27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婚姻是一个家庭的组建基础,对家庭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知理解和生活方式的变化,部分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新婚姻法对于之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完善修订,但同时也给当前时代下的婚姻现状造成了

  摘要:婚姻是一个家庭的组建基础,对家庭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知理解和生活方式的变化,部分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新婚姻法对于之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完善修订,但同时也给当前时代下的婚姻现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对新婚姻法的实施所带来的变化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有关完善新婚姻法的思考。

  关键词:新婚姻法;婚姻现状;变化

法制与社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的生活节奏、生产方式也得以加快改变,经济、家庭结构、妇女地位等方面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今实施的婚姻法存在着诸多局限,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变化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加强对新婚姻法的理解认识并对新婚姻法加以完善改进是重要也是必要的。

  一、新婚姻法的实施对婚姻现状的有利变化与影响

  首先在个人财产上,在以往婚姻法中对其涉及的内容较少,在家庭事务的处理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法规,新婚姻法基于这些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改善和补充,也为法院在解决婚姻案件时提供了科学可行的依据。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可以依法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保护,这不仅可以增强夫妻双方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意识,也可以使他们在解决问题时学会利用有效的法律依据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其次在立法模式上,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予以了更多的重视,通过设立司法的手段,完善了财产分配等有关内容,并做出了其他任何人不得侵占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划分出了明确的夫妻财产范围,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效力。

  最后在立法技术上,新婚姻法实现了模糊化、抽象化内容向详细化、明确化的转变,同时其中所包含的语言和语句更加流畅明确、言简意赅,使立法语言变得更加通俗易懂。新婚姻法在立法三要素方面,实现了进一步合理化、系统化的配置。立法三要素指的是制裁、管理、假定,新婚姻法中又建设了反面责任的三个体系,第一是与婚姻制度有所呼应的对婚姻无效的规定,和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以及可撤销的制度[1]。第二是指与亲属财产相呼应的,对引入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制的建立。第三是指在社会公益领域的有关侵权、违法等行为的责任制度。以上制度的确立对以往婚姻法的缺陷进行了完善补充,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人们积极思想与行为的激励作用。

  二、新婚姻法的实施对婚姻现状不利的变化与影响

  (一)夫妻财产问题得不到合理分配

  与夫妻财产有关的内容在婚姻法中是十分重要的,新婚姻法对于夫妻的法定财产方面的规定仍然不够健全。比如,在规定夫妻财产时采用列举法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帮助司法机关来处理相应案件,为法律的可行性提供良好保障。但是新婚姻法中所列举的内容以及范围仅仅局限于比较常见或典型的情况,对于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有效处理,加剧了夫妻财产分配时的矛盾。所以,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容易产生双方财产分配不均的情况,应当制定出统一化的处理标准,对夫妻财产问题重新进行完善、准确、可行的规定。

  (二)生育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在我国无论哪一个家庭,生育对他们来说都是热点话题。在男女双方顺利拥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就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有关生育的问题,无论是子女抚养还是子女生育的问题,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家庭的完整与和谐。当前新婚姻法的实施,并未对有关生育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关生育的体系制度不够明确凸显,若婚姻中一旦出现与生育有关的问题,就无法确保父母双方能够找到可以对应解决的法律法规,导致基本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女性的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

  当前以往传统的婚姻观念带来的影响仍然存在于我国的家庭生活方式中,“男主外,女主内”等有关生活模式仍然被部分人所认可[2]。即使女性在社会中地位越来越高,但在新婚姻法中并未得到体现。夫妻双方中男方在家庭经济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女方为家庭的赡养、家务等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婚姻法中具有保护财产一方的规定,而针对于女方这种并非财产性质的为家庭做出的贡献也应当纳入到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中。但是新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此方面的内容,给我国婚姻中女性权益的保障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三、关于完善新婚姻法的有效路径

  (一)根据实施情况,制定有效的实施细则和法律法规

  新婚姻法对以往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弥补改善,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归纳出具有良好价值的经验与不足,基于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把关落实好婚姻制度,为婚姻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二)建立契约化观念,改善婚姻财产体系与制度

  我国有部分夫妻在婚前对于双方财产问题制定过口头约定,但在出现婚姻问题时,大多数夫妻双方却不能有效发挥口头约定的作用。新婚姻法中提到了契约化的理念,要求夫妻双方在出现财产问题时或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契约化观念作为依据,也可以作为结婚时的一个必要程序,但并非必备程序,即双方要秉承是否自愿的原则来进行财产约定。

  (三)整合有关婚姻法的有效内容,完善家庭婚姻法律体系

  新婚姻法相比以往的婚姻法,包含了更多有关夫妻婚姻中的道德规定,同时也制定了其他法律中与夫妻婚姻有关的内容。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关夫妻家庭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不够完整,甚至比较混乱,因此有关部门要学会从其他法律中整合出与婚姻法有密切联系的内容,帮助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体系,更快更好地解决夫妻双方存在的婚姻家庭问题[3]。

  法制论文投稿刊物:《法制与社会》(旬刊)创刊于1992年,由云南省司法厅主管,云南省法学会主办,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

  结语:

  我国新婚姻法的实施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婚姻法存在的缺陷不足,但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仍然具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夫妻财产、生育问题、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给我国婚姻现状造成了一定的直接影响。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重视程度,在不断完善婚姻法制度体系的前提下,完善法律体系,发挥新婚姻法推动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勾清芸.基完善我国新婚姻法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19(20):30-31.

  [2]吴尚坤.关于完善我国新婚姻法的思考探析[J].法制博览,2019(34):217-218.

  [3]段秀石.关于完善新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保护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25):189-190.

  作者信息: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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