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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内容摘要】虽然我国在2017年即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出台了多项措施,但处置仍然显现出了较多问题。 本文以此为背景,针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从处置渠道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不良资产; 法律; 处置渠道 李克

  【内容摘要】虽然我国在2017年即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出台了多项措施,但处置仍然显现出了较多问题‍‌‍‍‌‍‌‍‍‍‌‍‍‌‍‍‍‌‍‍‌‍‍‍‌‍‍‍‍‌‍‌‍‌‍‌‍‍‌‍‍‍‍‍‍‍‍‍‌‍‍‌‍‍‌‍‌‍‌‍。 本文以此为背景,针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从处置渠道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不良资产; 法律; 处置渠道

商场现代化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当下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处于大体可控的状态,但是我们需要对其中存在的不良资产、互联网金融等类型的累积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该报告指出了四类金融风险,排名第一的为不良资产,充分展现出了政府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视。

  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首先,自2017年不良资产的增速在放缓,但金融机构面临的处置压力仍较大,涉及多项内容,包括复杂的法律关系,繁多的处置程序、较长耗时,加剧了不良资产的处置风险。

  其次,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往往会借助多种金融工具,将不良资产证券化,然后打包出售,以理财、信托等方式售卖给百姓。 在此期间,如出现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那么等同于将不良资产的处置风险转嫁给了百姓,比如早先的P2P跑路事件等,最后可能引起社会动荡。

  最后,由于金融机构的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得不为“僵尸企业”提供贷款,维持其生存。 在该过程中发生坏账或呆账,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终身问责制,最终导致银行业在责任追究压力下,不得不维持借贷企业的运转。

  在2017年的首届不良资产法律论坛会上,来自法学界、金融界以及商界的代表纷纷就关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防控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发表了有关见解,与会代表一致认同:现在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思路,应从“处置”转变为“经营”,换言之,就是通过资产重组、停贷等方法减轻资产的不良率。

  二、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的方法

  (一)合理利用债委会制度重组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重组的定义是金融机构按现有的不良资产实际状况、债务人和担保人各自的资产状况,在与其中的债务人、担保人或是其他利益关联方协商之后,修改或重新制定债务偿还方案,保证资产正常流通,同时,这也是可以最大程度收回债权或是确保债权安全的方式。

  银监会在2016年7月,出台了《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对于涉及较大规模不良贷款、且存在解决困难的企业,可由数量达到三家以上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债委会,而债委会的职责之一,即是负责研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例如增贷、稳贷等,做好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 由此可看出,债委会在不良资产重组中担任的主导角色,通过团结债权人,减少不良率。

  (二)不同的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到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过程中

  不良资产的市场化程度逐渐加深,参与的主体种类也在多样化。 据统计,我国8个省市的不良资产包平均折扣率约为43%,个别省份高达55%,单以浙江为例,其地方资产包折扣率已然高达70%之多。 同时,四大资产公司与前两年相比,其从各金融机构打包受让的不良资产折扣率大大下降,仅占到了25%左右[1]。 基于此点,在不良资产投资市场引进社会资本,不仅可以增强市场化竞争,还有利于企稳金融不良资产。

  (三)合理利用破产制度

  正常情况下,一旦在银行内部出现了不良贷款,那么该银行对于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通常抱以消极的态度,若此时使用传统的诉讼清收、提取坏账准备金冲抵核销等方法解决问题,难以得到好结果,那么还有一个终极方案——把破产企业打包卖给资产公司,由此可知,几乎很难有银行会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 此时,在考察不良资产的状态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良资产的状态处于有抵押物,却被轮候查封,由于首封法院不予配合,很难顺利推动处置进程的状态下; 没有任何可抵押物、查封资产; 拥有被轮候查封的资产,且不存在任何剩余价值的状态下,此时,金融机构无论是面临上述状态中的任何一种,都需主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如前者所述,存在抵押物的债务人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并不会因此失去优先权; 而针对后者而言,法院在开始受理破产申请时,会率先解除债务人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对这些资产进行清理,然后,先偿还给法定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再就剩余的普通债权实行按比例分配,从而保证金融机构在原不能收回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可以收获部分按比例清偿的款项。

  (四)合理借用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拿回资产

  破产法为了防止债务人企业故意做出逃废债、恶意转移等不当行为,特意在法律条文中就破产管理人的有权追回做出了规定,例如第31条和第32条中的可撤销条款等。 破产管理人依靠自身的法律优势及专业性,可以追回上述财产。 等到债务人的企业宣告破产时,管理人则会立刻进驻到企业中,对企业进行全面接管,此时,便可精准了解企业的当前经营状态、财务信息等相关内容。 金融机构作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人,需尽早督促破产管理人合理行使自身职权,以期早日追回恶意逃废债的资产[2]。

  (五)依靠立法以减免处置抵债资产时产生的相关税费

  通常而言,抵债资产的处置即是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其中的房产又在抵债资产中占据了较高比重,金融机构对抵债房产进行处置的前提是缴纳一笔高额的交易税费,此举却成为了许多金融机构的难题。 因此,许多国家为了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都会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然而我国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亟待改善。

  三、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及法律问题

  (一)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1.一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显著的不合理性低价将不良资产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有关该举措签订的合同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 参照有关观点认为,由于该转让合同将会导致我国的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已然违反了合同法中第52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转让合同不具备任何效力。

  但也有不同观点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常会使用的处置方式便是打包出售、拍卖等,这是一种将不良资产通过转让而形成的债权,而且这种方式可以充分调动社会中的各种力量都积极参与到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是一种被国家所允许的、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举动[3]。 考虑到买受人购买的物品为不良资产,因此,其转让价格同原有价格相比具有较大降幅,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属于风险性投资,不能单凭买受人凭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遭受了流失,故需认定该转让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2.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下的到期债权转让至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未得到经营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该转让合同是否还具备有效性的问题。

  首先,有的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理由如下所述:由贷款产生的债权或是其他权利,应当在同样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内进行流转,否则肆意的流转行为,极易使我国的金融秩序变得更加混乱。

  其次,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理由如下:1.在我国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表明,商业银行不能将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至非金融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颁布的相关禁止性文件,不隶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之中。

  (二)债务人能否拥有优先购买权

  首先,有观点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资产转让给社会时,应当给予债务人以优先购买权,从而使企业避免破产,维持社会稳定,还可以防止恶意串通,避免发生侵吞国有资产的事件,便于案件的执行。 其次,还有观点认为,不用将优先购买权给予给原债务人。 因为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优先权的表现形式,若将优先购买权赋予了债务人,那么此举无疑是鼓励债务人恶意逃债。

  (三)受让主体是否具有相关实体及诉讼权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由不良资产变成的债权转让于非金融机构时,受让方可否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诉讼及执行主体的要求,并无明文规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受让方是否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和执行主体,同时,对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具备通知效率等事宜也应予以解释。

  经济论文投稿期刊:《商场现代化》杂志(1972年创刊原名:商业科技)。创刊于1972年,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商场现代化》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一本国家级、贸易经济类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刊发流通经济领域研究成果、市场调研报告和理论学术探讨,同时兼顾其他经济领域研究课题,作者不仅包括各经济领域专家学者、各大专院校师生、研究机构资深人士,还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及企业家,因其权威性、系统性、前瞻性而广受业界人士关注。

  (四)转让程序的问题

  考虑到由不良资产所形成的债权转让,会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等多项问题,因而,需要相关部门采取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的措施,借以明确债权的转让程序,比如定价标准、评估程序等。

  综上所述,为了应对当前我国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面临的各类风险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拓宽金融机构的多渠道处置方式。

  参考文献:

  [1]姚启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法学杂志,2019,40(08):116-123.

  [2]杨慧琪,曹小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置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9(13):73-74.

  [3]李静.信贷资产证券化与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理论传导与实证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9.

  作者:谭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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