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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内容摘要】破产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替代债务人的管理层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职权的破产程序参与主体,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在2007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

  【内容摘要】破产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替代债务人的管理层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职权的破产程序参与主体,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在2007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章中就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仍有诸多不完善和模糊之处,基于在立法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本文就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勤勉义务之规定,从立法问题、理论渊源、内容界定和完善建议等角度进行剖析和阐述‍‌‍‍‌‍‌‍‍‍‌‍‍‌‍‍‍‌‍‍‌‍‍‍‌‍‍‍‍‌‍‌‍‌‍‌‍‍‌‍‍‍‍‍‍‍‍‍‌‍‍‌‍‍‌‍‌‍‌‍。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责任; 忠诚; 勤勉义务

政治与法律

  自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复杂及多样的司法实践伴随着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态势的变革而不断的接受挑战。 尤其是2015年,为积极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全国各地大力清理僵尸企业,激发区域经济活力,同时为了化解执行难,各地在“执行转破产”中也有许多创新举措,在此背景下需要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理论和实务边界进行细化和完善,以指导错综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工作,同时也可以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及时的规制和引导。 作为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主体,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占据的位置至关重要,可以直接决定一件破产案件可否有效公平的进行,而《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也标志着我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进入了管理人时期。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指定一个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管、估价、清理、分配以及开展必要的民事辅助活动和其他事务,这个中介机构或个人被称为管理人。 其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破产管理人不仅肩负处置破产资产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要保障一个破产案件中各个主体的正当利益。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源于破产管理人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①,这决定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定位,同时也关系到破产管理人如何处理与债权人、债务人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步较晚,之前一直停留在清算人制度的层面上,在过渡运行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运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选任标准不明确、监督体系不完善、义务界定模糊等问题。 其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的界定和理解,在立法上缺乏细致的描述和界定,加之在当下我国破产案件处置中,破产管理人的水平和法律素养差别也很大,对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进行清晰和具象的界定和描述,有利于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提升其义务意识和执业水平,也有助于在行业内形成一种共识,带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关于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的规定及其问题

  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应当本着善意、认真和专注的态度,以一个职业理性人所确信的最利于破产财产保护的方式履行职责。 从民法理论上看,义务就是法律上应受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约束。 ②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中,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工作进度等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勤勉义务却只停留在原则性的层面上。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和一百三十条对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和对其未尽勤勉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但即使这样,也需要在民事责任层面上进一步厘清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否则会使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难以实施。

  首先,在行为标准上对于勤勉义务没有清晰的界定,对于义务的内容没有进行列举,这给司法认定造成了巨大的难度; 其次,行政责任的范围过于狭窄,《企业破产法》虽有规定,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处罚幅度没有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根据所处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可能会造成裁量尺度差别很大,无法对破产管理人造成警示甚至震慑作用,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没有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的处罚手段,如停止营业、限期整顿、吊销执照等。 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部分行为进一步明确的量化处罚数额,但在规定的行为种类的描述上也十分单一有限。

  二、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的法律渊源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和注意义务等义务内容学术界众说纷纭,大多总结为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其法理渊源主要来自于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在其中,对于受托人的诚信义务已有明确的描述,对于受托人的诚信义务的界定是:在管理人管理受托财产时,要本着忠诚和自律的原则,不得为任何人及自身(委托人除外)谋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首先委托人的利益诉求是受托人在履行受托事务中终极的价值追求; 其次,在程序上体现对于受托人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而在美国破产法中对于此义务的界定得更为明确,即不仅要履行对于财产处理的注意义务,而且要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③。

  但必须要说明的是,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均没有直接规定和设置勤勉义务,对于管理人的道德和技术水平的描述可以归为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 在大陆法系中的注意义务源自于民法原理中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即要求管理在管理他人财产时,就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表现出忠诚、勤勉和善良的品质。

  而英美法系则要求得更为详尽,标准更高,即要求管理人在履行善良的注意义务时,不仅要忠于职守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审慎态度。 由此可见,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源自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了丰富和延伸。 ④

  三、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的内涵及完善

  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可以理解为受托人在管理和处置委托人财产时,应作为谨慎的处理人,严格履行职责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义务。 作为由法院指定替代债务人的管理层而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职权的破产程序参与主体,破产管理人自然也承受了应由原债务人管理层承受的义务及责任,而且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除需要对债务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人负责之外,还需要对法院负责,这样也就意味着在管理人行使职权时会设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较之忠诚义务,在应用角度和着力点上,又有所不同,其更加突出的表现为积极性、主动性和专业性。 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具备:第一,管理破产企业资产的专业能力,这是管理人勤勉履职的基本前提; 第二,在执行职务时,在表现专业能力的同时要积极、谨慎和专注,最大程度上避免给破产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懈怠和倦怠,主动合理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破产财产的价值实现。 由此可见,注意义务、诚信义务、审慎义务、善管义务和中正义务应是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的概括性体现。

  其中包含的主要要素内容为,首先破产管理人在法律的框架下,要时刻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其次,破产资产处置的情况千差万别,破产管理人要公正履行职责,不能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不能泄露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商业秘密; 再次,要勤于处理破产资产,为债权人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利益。 ⑤

  司法人员职称论文投稿期刊:《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把政治学和法学融于一炉、以法学为主的理论刊物。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公开发行的政法类期刊。

  所以,在立法完善的角度上,笔者建议在修订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守则中,首先要明确勤勉义务的确切含义,在立法上做出一定的描述,尤其是法律规则的内涵,这样可以避免债权人、债务人等利益相关方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不必要的问责⑥; 其次,应以列举典型行为的方式,从反面制定衡量破产管理人履行勤勉义务的法律准则; 再次,在立法上明确甚至限制破产管理人的权力边界,以防止在破产实务中,其权力过宽过大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相对应的义务放大。

  注释:

  ①孙创前.破产管理人操作实务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9.

  ②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

  ③马存利,宿杰.破产管理人诚信义务研究及其对我国破产立法的启示[J].中国商法年刊,2007:443-450.

  ④陈俊.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04):116-118.

  ⑤王欣新,郭丁铭.论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完善.政治与法律,2010(9):2.

  ⑥刘国华,钱思彤.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探析.行政与法,2018(3):67.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欣新,郭丁铭.论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0(9):2-9.

  [3]刘国华,钱思彤.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探析[J].行政与法,2010(10):67-69.

  [4]陈俊.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04):116-118.

  作者:史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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