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

让论文发表更省时、省事、省心

互联网慈善众筹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9年04月01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在互联网背景下,慈善众筹爆发式发展,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监管的不到位,暴露了很多问题。本文结合现有资料和线下的调研,分析互联网慈善众筹的体系,概括出现存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并对未来法律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发起人;互联网慈善众筹

  摘要:在互联网背景下,慈善众筹爆发式发展,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监管的不到位,暴露了很多问题。本文结合现有资料和线下的调研,分析互联网慈善众筹的体系,概括出现存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并对未来法律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发起人;互联网慈善众筹机构;《慈善法》;法律建议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慈善众筹行业在互联网领域尤为流行,互联网慈善众筹虽有传统众筹的特点,但其也具有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的“虚拟”特点,由此,诸多问题便反映了出来。《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要处以相应处罚。因慈善众筹平台具有互联网的“云”特征,所以与《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组织不完全相同,不能直接适用该法条。

  同时《慈善法》对慈善项目的剩余财产做出了“按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或者用于目的相近的慈善项目的规定”,但慈善众筹是对特定的人的特定目的筹集资金,无法直接使用该条款,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的立法仍然存在空白,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在监管方面,《慈善法》自然也不能直接适用,但又没有相关的专项立法。这一系列法律现状与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确有必要对其相关流程进行监督并引导其良性循环,尤其是在我国慈善发展水平较低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直面这些问题,并从根源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我国互联网慈善众筹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互联网慈善众筹发展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慈善众筹项目发起人的不诚信行为

  1.目的不正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活动支持的是一些公益性活动,如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社会援助事项,以及支持教育、环保等对公众有益的项目①。而目前却出现了一些“众筹丧葬赔偿”“众筹买游戏”等不符合慈善众筹目的的项目。

  2.提交的审核资料不真实。

  按照慈善众筹机构的要求,发起人主要需要提交:发起人信息、患者信息、收款人信息、医疗证明材料、增信材料补充五个方面的材料。而资料不真实可以分为资料完全不真实和资料部分不真实。材料完全不真实是指发起人根本不需要筹集善款,所应提交的审核资料是以伪造的方式形成,但由于全部伪造较难,所以目前发生的案例较少。

  目前存在最最严重的问题是材料部分不真实,资料部分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发起人家庭自身能够承担医疗费用而发起了慈善众筹项目,企图用他人的钱治自家的病。其二便是患者治疗的实需资金与慈善众筹项目中的目标资金不一致,表现为实际需求资金远小于上报资金。

  3.善款使用方式不透明。

  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发现,捐款人最关心且担忧的环节便是发起人如何使用筹集的善款。对于发起的慈善众筹项目,慈善众筹机构表示会积极督促发起人上传治疗进程以及相关的费用单据,以助于捐赠人实时了解治疗的进展情况。慈善众筹机构行使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建议权,即不具备强制性。建议权不会为发起人设置负担性义务,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所以实施的现实情况不理想。

  4.余款的去向不明确。

  慈善众筹项目可能存在着善款筹集不足、善款筹集刚好以及善款筹集过剩三种情况。善款过剩的情况最少但却最值得讨论,目前根据大家的意愿,余款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三种:留给发起人自用、退回捐赠人、转捐给其他发起人。

  三种方式中支持“捐给其他筹资人使用”的人最多。这种操作的模式需要慈善众筹机构的运作,将余款掌握在众筹机构的手中,然后机构根据一定条件将余款捐向其他的受助人,但僧多粥少,“一定条件”不好设定。将余款掌握在慈善众筹机构手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慈善众筹机构筹足善款之后只允许发起人提现目标金额;第二种是发起人将善款全部提现,然后自觉的将多余善款退还给众筹机构。

  第一种操作难度较低,第二种发起人的自发退款涉及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操作相对较难。对于支持率第二的“退还给捐款人”慈善众筹机构规定,募集资金可退还给捐款人,但需要发起人自发在网站上操作退款,这涉及到道德对人的约束力,现实情况下难以操作。至于留给发起人自己使用的方式,我们在这里便不作探讨。

  (二)慈善众筹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不明确

  1.慈善众筹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公益众筹的项目主要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民政部批准的,持有法人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具备向公众募集资金资质的公募基金会发起的公益项目;一类是由个人发起的个人救助项目。我们所研究的慈善众筹属于第二类,这种类型的慈善众筹由于其依赖于互联网的特性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发展十分迅猛,个人项目只能在后台自己发起,再转发至朋友圈后由网友或亲朋好友自行捐款以达到筹款的目的。

  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并没有明文禁止个人救助项目在朋友圈进行众筹活动,所以很多个人救助业务的平台纷纷效仿轻松筹转战朋友圈发起筹款,但是因为法律规范的空缺,对此行为也就难有一个统一的准则加以规范。明确众筹机构的法律地位首先需要对其地位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指定权被授给民政部,“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同时,禁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开展公开募捐”②。这意味着目前既已存在但尚未获得民政部授权的互联网慈善众筹机构接下来可能成为非法机构。

  2.慈善众筹机构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如若慈善众筹机构认真行使对发起人材料进行审核的权利,慈善众筹项目很少会出现问题。但是现实情况却是违法违规情况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便是法律法规没有给慈善众筹机构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目前众筹市场的上,越来越多的慈善众筹机构开始免收手续费,但是众筹机构也需要生存,因此由于众筹机构自身的局限性,众筹机构需要更多的发起人发起更多的众筹项目赚取流量,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信誉,建立自己的品牌,这就导致慈善众筹机构只会对发起人材料只作形式审查。造成这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并没有为慈善众筹机构设置负担性的义务,没有法律后果则会使得慈善众筹机构消极的行使其监督权。

  (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慈善众筹的监管不严格

  目前我国关于众筹方面的专项立法很少,涉及到慈善众筹的专项法律更是少之又少。虽然国家目前对众筹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势,但由于众筹本身难以与非法集资脱离关系,所以当下众筹的相关活动仍处于打擦边球的阶段。慈善众筹涉及自然人,又类似于捐赠合同,所以涉及到《民法》、《合同法》方面的内容。但与慈善众筹交集最多的当属《慈善法》,虽然慈善众筹与《慈善法》名称相似,但《慈善法》主要的规制对象是与慈善募捐和捐赠,并没有直接规制慈善众筹的相关内容。

  慈善众筹中发起人发起众筹项目类似于《慈善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同时因为互联网慈善众筹机构也属于慈善组织,所以也会受到《慈善法》中慈善组织设立的准则的影响,从而获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同时,慈善众筹也属于慈善活动,因此受到《慈善法》中对慈善活动监管制度的限制。

  《慈善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但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对慈善活动的监督对象主要是《慈善法》明文规定的募捐和捐赠,并未直接表示慈善众筹也是其监督对象之一,这里需要运用扩张解释才会及于慈善众筹这一方面。且众筹项目较多,成本太高。

  三、完善互联网慈善众筹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对项目发起人不诚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互联网慈善众筹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是项目发起人恶意发起慈善众筹项目,企图利用社会民众的同情心谋取利益或者减少自己的损失。发起人敢于恶意发起慈善众筹项目是因为法律没有对此行为规定惩罚性的措施。现实案例中恶意发起人并未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部分发起人的不诚实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文,例如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

  所以对于在慈善众筹活动中情节行为严重的,公安机关应积极立案侦查,用法律的武器惩罚违反《刑法》的“发起人”。除了采取后果较重的《刑法》惩罚情节严重的发起人外,还可以对情节较轻的发起人采取信用降级、罚款、拘留等处罚的方式。采用轻重结合的惩罚方式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用法律的武器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互联网慈善众筹的丑态。

  (二)明确慈善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慈善众筹机构起到发起人和捐赠人之间的中介关系,着力于帮助构建发起人和捐款人之间的捐赠关系。慈善众筹机构独立出互联网慈善众筹的法律关系后,其本质为慈善组织但与《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组织地位不完全相同,《慈善法》对此的具体规定仍需进一步细化。

  慈善众筹机构对慈善众筹项目的监督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所以当慈善众筹机构没有履行监督义务的时,就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法律应当明确慈善众筹平台在没有履行监督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了负担性的义务,就会对其良好的运作产生积极作用。

  (三)加强对互联网慈善众筹的监管

  如何加强对互联网慈善众筹的监管,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个是慈善众筹机构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第二个是推动法律法规的外部监督;第三是完善社会申诉监督制度。

  1.慈善众筹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

  正视因为慈善众筹机构自身的局限性,慈善众筹机构常常不能积极履行自身的监督义务。所以慈善众筹机构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慈善众筹机构对发起人提供证明材料不能仅仅局限于形式审查,更要适当的进行实质审查。为了避免全面实质审查成本过高的问题,建议采用统计学中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发起人的慈善众筹项目进行监督审查。

  2.完善现有法律法规,逐步推动慈善众筹的专项立法。

  我国没有实质上对慈善众筹监督的法律,这也是“慈善众筹”变成“慈善众愁”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防止对社会有益行业信誉的持续损失,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慈善众筹方面形成以《慈善法》为基础,并逐步向外扩张的法律框架。

  3.完善社会申诉监督制度。

  慈善众筹主体中的捐款人是社会的广大民众,因此作为参与慈善的主体之一,他们有对此进行监督的权利。社会监督是否完善最能体现制度是否成熟,且民众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我们需要完善社会申诉监督制度。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

  ②柯湘.互联网公益众筹:现状、挑战及应对———基于《慈善法》背景下的分析[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7(06):53-60.

  [参考文献]

  [1]柯湘.互联网公益众筹:现状、挑战及应对———基于《慈善法》背景下的分析[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7(06):53-60.

  [2]袁毅.中国公益众筹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J].河北学刊,2017,37(06):154-158.

  经济师评职投稿刊物:《贵州财经大学学报》由贵州财经学院主管主办的经济类学术期刊,国际刊号ISSN:1003-6636;国内刊号CN:52-5009/F,邮发代号:66-36。北大中文核心期刊(2008,2011),CSSCI(2006-2007)扩展版,CSSCI(2008-2009)扩展版,CSSCI(2014-2015)扩展版。

  

NOW!

Take the first step of our cooperation迈出我们合作第一步

符合规范的学术服务 助力您的学术成果走向世界


点击咨询学术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