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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刑法规制的分析

时间:2019年03月30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刑法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定罪的困境,然后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张解释、处理罪名交叉问题和转变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定量分析这几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其刑法规制的思考与建议,希望对我国的立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带来帮助,使其合理的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刑法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定罪的困境,然后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张解释、处理罪名交叉问题和转变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定量分析这几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其刑法规制的思考与建议,希望对我国的立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带来帮助,使其合理的惩处罪犯,降低我国移动互联网犯罪案件发生概率。

  关键词:刑法;移动互联网;犯罪

社会科学家

  我国刑法是专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尤其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些移动互联网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技术在移动终端上进行操控,给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与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下面就浅显的分析一些移动互联网犯罪刑法规制问题。

  一、刑法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定罪的困境

  目前,对于我国出现的一些移动互联网犯罪现象,刑法对于移动终端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和九补充了刑法在网络犯罪方面有关规定,但并没有在规制犯罪上起到突出的效果。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成文法存在局限性,部分内容不够细致,存在一定的漏洞。基于刑法的滞后性与网络发展的快速性,我国刑法对移动互联网犯罪的规制及定罪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一)法律条文含义不明确。我国目前刑法法律条文是根据计算机终端而制定的,但是移动互联网的犯罪现象属于移动端案件,其是否能够全部包含在计算机终端之中,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二)“资费损失类”定性存在争议。我国一些“资费损失类”犯罪在刑法上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当发生有隐蔽性与欺骗性的恶意扣费事件时,尤其是手机点击链接后扣费,是否具有“处分意识”,定盗窃还是诈骗存在争议。

  (三)罪名认定有困难。目前刑法中对传播病毒类、隐私窃取类、远程控制类等各类移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如何认定罪名没有规定。

  (四)相关刑法确定性低。例如,如何界定“灭失”、“违法信息”等具体含义在刑法中都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样会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完善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其刑法规制的思考与建议

  (一)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张解释

  为了使刑法更好的规制移动互联网犯罪案件,首先就要完善刑法自身,可以根据常见的移动互联网案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移动终端和计算机终端进行明显的界定[1]。《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但移动终端设备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没有明确。为了有效减少移动端犯罪案件发生,司法机关最好明确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将所侵犯对象,也就是移动终端,在刑法上扩大解释,明确指出移动终端设备应该纳入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内。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法的作用,对相应案件进行定罪。

  同时,还可以对此概念进行扩张性的解释,除了移动端以外,还可以将一些应用软件程序也纳入范围之内,从而对于移动互联网案件的解释进行全面的覆盖。另外,除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扩张解释之外,还要完善刑法中关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问题的细则,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明确“大量传播”等词汇的界定标准,从而规制移动互联网犯罪案件。

  2.处理罪名交叉问题

  在我国移动互联网犯罪案件中,有一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案件,随着移动手机端的应用,目前也出现了一些在移动端上获取个人信息的案件,这都是属于隐私窃取类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嫌疑人入侵系统以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此类案件发生时,实际是出现了罪名交叉的现象,这一行为侵犯两种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发挥刑法的作用,严惩罪犯[2]。

  转变对移动互联网犯罪定量分析进行移动互联网犯罪刑法规制的时候,对于互联网犯罪的评价机制是非常重要的,通行做法是根据数额进行定罪。但是有时根据数额指标定罪的时候,有一些犯罪问题却不能够被刑法所规制。这就是以数额为标准进行罪名判定的局限性。而且在移动互联网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互联网受众群体的基数庞大,并且群体较为分散,如果单一数额作为指标进行惩处的话,就会有失公平。所以在刑法量化标准上,应该做出补充和完善,将违法情节、受害人数、犯罪次数等相关标准都纳入评价体系中,实现定量上的转变,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科学严格的处理,客观的利用刑法进行定罪。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移动互联网犯罪行为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极大,不仅容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也会对用户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所以国家立法与司法机关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加强司法专业化程度,从而有效规制移动互联网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枉不纵、科学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1]顾兴斌.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实质和类同认定[J].社会科学家,2016(12):99-103.

  [2]孙道萃.论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的刑法制衡路径[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24(04):111-117.

  相关刊物推荐:《社会科学家》杂志是中共桂林市委主管、桂林市社科联主办的综合性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双月刊,国内刊号CN:45-1008/C;国际刊号ISSN:1002-3240,邮发代号48-48。杂志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为《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1998年入选中文社会科学索引来源期刊(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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