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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贸易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思路与分析框架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 要:数字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促使了数字贸易时代的来临,新的贸易形式给传统的贸易统计工作带来了挑战。国际组织、各国政府机构、研究机构以及专家学者正在探索测度数字贸易的方法。文章基于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首先明确了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分析了数字贸易

  摘 要:数字技术与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促使了数字贸易时代的来临,新的贸易形式给传统的贸易统计工作带来了挑战。国际组织、各国政府机构、研究机构以及专家学者正在探索测度数字贸易的方法。文章基于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首先明确了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分析了数字贸易进出口流的形式;然后依托我国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分类,利用投入产出理论建立了中国数字贸易的投入产出模型,并编制了数字贸易国际投入产出表;最后基于该模型提出了数字贸易增加值指标的分解和测度思路。

  关键词:数字贸易;投入产出模型;统计测度

数字贸易

  引言

  数字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使贸易进入了数字贸易时代,数字贸易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全球价值更紧密的链接。增加值核算是全球价值链贸易的重要核算方式,构造投入产出模型编制投入产出表是核算增加值的主流分析方法。实际应用中主要采用两种模型,一种是将一般竞争型投入产出表的中间投入部分区分为本国和外国(进口)两个部分,以此推算进口产品中外国增加值和出口产品中的本国增加值,分析核算本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状况,主要测度贸易增加值(value added in trade,VAiT)指标。

  另一种是编制基于多国模型的国际投入产出表,将国际上不同国家或区域的贸易看成是同一个经济系统内的贸易,把中间产品的进出口内生化,可以分析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区域)甚至是全球之间的贸易往来,通过最终需求与增加值之间的关系考察增加值贸易(trade in value added,TiVA)指标。Stehrer(2012)[1]以及我国学者夏明和张红霞(2015)[2]、贾怀勤(2008)[3]对这两个增加值的概念内涵和贸易全值进行了举例说明和对比分析。

  从核算过程及结果来看,全值贸易存在重复加总,是传统海关口径的贸易进口额、出口额和净出口额统计。贸易增加值从全值贸易出发,测算其中的增量部分,存在部分的重复加总。而增加值贸易则是从最终消费出发,测算增加值贸易进口和增加值贸易出口,完全剔除了重复加总。相比之下,增加值贸易是目前测度贸易量,反映真实的国际贸易经济关系较好的指标。数字贸易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对于其增加值的研究还较少。

  吕延方等(2020)[4]基于服务贸易数字化视角,首次提出数字化渗透率,将全球价值链延伸为数字全球价值链,构建了数字服务贸易测度框架,测算了全球价值链不同环节的服务业数字化增加值,探究中国参与数字全球价值链的程度和特征,初步评估了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特征;蔡跃洲和牛新星(2021)[5]利用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在贸易增加值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国ICT产业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并测算了基于生产工序的产品技术含量,从多角度评价全球价值链中的中国ICT 产业;张亚斌等(2021)[6]采用全球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服务出口价值、全球价值链参与度及分工地位进行测算,得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大而不强”的结论。

  1 中国数字贸易的国际投入产出模型设计

  1.1 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

  关于数字贸易的概念,目前比较流行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013、2017)“窄”口径的定义以及OECD、WTO 和 IMF 联 合 发 布 的《数 字 贸 易 测 度 手 册(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以下简称《手册》)中“宽”口径的定义。“窄”口径的数字贸易是“通过互联网及相关设备交付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但不包括在线订购的实物商品的销售价值和具有数字内容的实物商品”,并且强调数字贸易包含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两个方面。

  《手册》从贸易交易性质的角度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国际交易”,其中,数字订购贸易是“通过专门为接受或发出订单而设计的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国际销售或购买”,数字交付贸易是“通过专门的计算机网络以电子格式远程交付的国际交易”,显然OECD所定义的数字贸易仅指国际贸易,不包括国内贸易。

  另外,《手册》中的概念框架还包括对数字贸易的交易标的和贸易主体的界定。交易标的主要是货物和服务,对于数据和信息则建议在补充目录里进行细分,这与 2008 年国民账户体系(2008SNA)在以往 SNA 将产品分为货物和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出“知识载体产品”的做法相吻合[7],也与国际标准行业分类第四版中将“信息和通信”产业单独列出相吻合[8]。

  《手册》中对贸易主体的规定则与2008SNA对机构部门的规定相一致,包括企业、政府、住户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国家机构和学者基本是基于这两种口径定义数字贸易。如欧盟(2015)基于“窄”口径的定义,强调数字技术运用于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贸易,日本(2018)数字贸易的定义则属于“宽”口径,既包含跨境电子商务,又包含了互联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跨境数据交易。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CAITEC)(2018)从贸易标的的角度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货物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数字化服务贸易和数字内容贸易)和数据贸易(数据跨境流动)三类。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2020)认为数字贸易是指“数字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总体来说,中国这两个研究机构对数字贸易的定义也属于“宽”口径的范围。《手册》对数字贸易的内涵界定较为全面和系统,而且考虑了与现有的统计标准的衔接,因此,本文将依据《手册》中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编制投入产出表,并以此作为数字贸易进出口流的分析基础。

  1.2 数字贸易进出口流的简单分析

  数字贸易是基于交易性质定义的,包含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贸易,定义中的“和/或”体现了这两种不同的交易性质存在重叠部分,即同时应用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另外,比一般贸易和全球价值链贸易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多数数字贸易会借助数字中介平台(DIPs)发生,收费的数字中介平台(本文暂不考虑不收费的数字中介平台)所创造的价值是否包含在一国数字贸易的规模中,需要区分平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基于《手册》中“能够数字交付的贸易只能是服务,货物不能数字交付”以及“数字中介平台的启用只存在于数字订购项下”这两个公约,本文所呈现的数字贸易的交易性质、交易标的以及是否借助数字中介平台的关系。

  数字贸易交易标的的分类与传统贸易和全球价值链贸易没有区别,交易性质的不同对交易标的种类和交易对象也无影响,而是否借助DIPs则会造成交易过程涉及多个交易主体,出现数字中介平台的价值应计入哪一方的问题,从而影响数字贸易的进出口流。

  本文将围绕是否启用DIPs分析中国数字贸易中间产品投入来源和产出最终使用去向,中间产品的投入分为本国投入和外国投入,产出最终使用分为本国最终使用和出口,设计一个仅包含“本国”和“外国”的两国投入产出模型,存在四种贸易情境,且这四种情境的中间品投入过程和最终使用过程都使用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的交易方式进行。

  1.2.1 中间投入和最终使用都不启用

  DIPs这种贸易情境与一般贸易区别不大,只是在交易形式上采用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一般来说涉及9种交易形态:

  本国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本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供本国最终使用;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本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供出口;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本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部分供本国使用,部分供出口;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外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供本国最终使用;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外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供出口。

  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外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部分供本国最终使用,部分供出口;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本国和外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供本国最终使用;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本国和外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供出口;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购买本国和外国生产的中间产品,投入本国生产中,产出通过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部分供本国最终使用,部分供出口。

  1.2.2 仅中间投入启用DIPs因为在中间投入环节涉及DIPs,所以这种情境(见下页图3)的贸易形态比上一种要复杂,至少有27种交易形态,如果考虑中间投入品来源国与DIPs所属国可能的交叉,或者本国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是否同时启用DIPs,则交易形态更多。

  1.2.3 仅最终使用启用DIPs这种情境的交易形态与上文的情境类似,是否启用 DIPs 仅出现在最终使用环节,在此不再赘述。

  1.2.4 中间投入和最终使用都启用DIPs这种情境涉及的交易形态最多。可见,由交易性质定义的数字贸易,因为数字中介平台的介入,进出口流所呈现的形态比普通贸易和全球价值链贸易更为复杂多样,而且如果哪个环节都不涉及外国,即只是在本国发生的交易,则交易流不属于数字贸易的统计范畴,四种情境中都包含这样的交易,在实际测度中需要将其剔除。

  1.3 中国数字贸易投入产出表的基本表式

  贸易产品按照功能一般分为货物和服务两种,货物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性质不同,决定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统计方法上存在差别。在我国,货物贸易统计已非常成熟,但服务贸易统计是短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演化,国际服务贸易的经济地位已逐渐取代了货物贸易,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动力。数字贸易依托于传统贸易和全球价值链贸易,其贸易标的仍然是货物和服务,对于数字化的贸易对象也可归类于货物和服务。本文建立的投入产出模型区分了货物部门和服务部门。

  (1)服务部门和货物部门的确定。2021年6月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该分类紧扣数据资源、现代信息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这三个数字经济发展的要素,依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对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本质特征的概述,充分借鉴了OECD和BEA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并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同质性原则,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分别从经济社会全行业和数字产业化发展领域,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5个大类、32个中类和156个小类。

  其中,前4大类为数字产业化部分,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26个大类、68个中类、126个小类,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第5大类为产业数字化部分,对应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91个大类、431个中类、1256个小类,体现了数字技术已经并将进一步与国民经济各行业产生深度渗透和广泛融合。这一分类同时也为数字贸易的产品产业类型确立了方向,本文建议中国数字贸易国际投入产出表的货物部门和服务部门可以据此区分列出。

  (2)进口(外国)产品使用结构矩阵的编制。编制数字贸易国际投入产出表的难点在于进口(外国)产品的使用结构矩阵的编制。在货物进口方面,中国货物进口存在大量的加工贸易、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多种进口形式,判断和区分进口货物数据以及准确把握不同形式货物的使用去向存在困难。在服务进口方面,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还相对薄弱,对于编制准确的进口服务矩阵是一个严峻挑战[9]。目前可以借鉴的做法是搜集和整合我国的投入产出表数据和海关的进出口数据来判断和区分进口服务数据,依照数字贸易进出口流量分析、专家咨询法或进口投入品按一定比例拆分法等方法,结合联合国统计署的商品贸易数据库提供的三个体系: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和按广泛经济类别分类(Classificationby BroadEconomic Categories,BEC),分解进口品的使用去向。对于国际模型,除了以上所提供的数据和方法外,可借鉴和需要 整 合 的 数 据 资 料 还 有 欧 盟 世 界 投 入 产 出 数 据 库(WIOD)、美国普渡大学的GTAP数据库、澳大利亚的全球投入产出数据库Eora、OECD的ICIO数据库等。宋旭光和牛华(2016)[10]对这几个数据库进行了较详细的阐述和比较,认为WIOD不论是从数据的年度连续性、可比性和采集的可行性、可得性,还是从数据质量和覆盖性方面都是较好的选择。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第5大类的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也体现了数字技术对传统国民经济行业的渗透和融合,因此在编制国际模型时,只有对产品的中间投入和中间使用矩阵部分明确数字渗透和融合的程度,才能更精确地分析数字贸易进出口状况。

  比如,数字订购国外货物产品时,按照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订购总费用应计入数字贸易进口。而货物产品交付需要通过海关,海关将会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记录货物产品进口额,数字贸易和海关贸易同时记录了这笔贸易,而且额度相同。从贸易形式上来说,这两种重复记录并不矛盾,但是实际中这样的统计是否能真正体现数字贸易的规模还有待商榷。再比如,数字订购国外的运输服务贸易,订购总价值计入数字贸易进口,而运输服务需要在实际交付地发生,也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畴,如数字订购货物一样也存在重复统计。

  目前可以借鉴的是构造反映数字化程度的指标,如数字化渗透率[4]、数字融合比[11]、数字交付比率[12]以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提出的数字交付比和数字化率等,这些指标都是从数字服务贸易的角度设计的,对于数字货物贸易也可构造相似的数字化指标,运用于投入产出模型中,以此测算数字贸易增加值和增加值数字贸易。另外,本文建议还可以参考剥离系数的计算原理,采用将数字化价值从传统产业中分离出来的方法,尝试测度数字贸易。

  (3)数字中介平台(DIPs)服务价值的记录。《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第4大类产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第1个中类就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其中包含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其他互联网平台共五个部分,很显然数字中介平台属于服务类产品。数字交易平台参与交易过程是数字贸易的明显特征,这使得在贸易的供给和使用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进口、出口和最终消费。《手册》对DIPs参与的数字贸易建议采用“净值法”核算,即只有中介服务的价值被列为国际贸易,不包含被中介产品的所有价值。

  另外,也明确了“显性”和“隐性”的中介服务收费,对于“显性”收费的确定,取决于是哪一方数字贸易参与者支付了费用,对于“隐性”收费的确定,则建议“假定生产者支付所有中介费用”。比如,本国通过本国DIPs数字订购外国中间产品投入生产,如果约定中介费用由本国来支付,则不属于数字贸易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假定”中介费由外国支付,在国际模型中记录外国最终使用;再比如,本国通过外国的DIPs将产出的一部分用于国内最终消费,另一部分用于出口,没有约定中介费支付方,则不论产出用于国内最终消费还是出口,国际模型都记录为本国最终使用。

  2 数字贸易增加值指标分解思路

  区分本国与外国、货物与服务进行估算;第II部分反映数字技术与传统贸易领域的融合,涉及产业数字化部门对所有行业的投入产出关系,由于数字贸易具有融合发展的产业特征,很多附加值在生产、流通、消费的某个环节就已经被纳入了国民经济统计体系[13],因此本文认为这一部分直接消耗系数的计算应考虑数字化渗入和融合程度,也可参考如数字融合比②等指标,具体的计算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必须明确一点,数字贸易是从交易性质的角度定义的,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所有产品都可以数字订购,但目前应仅限于已经使用数字订购或/和数字交付的方式完成的贸易,而线下订购线下交付则属于一般货物贸易,不属于数字贸易的统计范畴。

  3 结束语

  数字贸易是当前国际贸易的新方向,它依托于传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是数字技术与全球价值链贸易的结合。但是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还未出台,而且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的新业态中区分数字贸易和传统贸易存在困难,加之数据和信息本身的价值又难以准确计量,因此,在全球范围内测度数字贸易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本文明确了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在对其可能的贸易流进行简单分析后,依据投入产出理论,建立了区分贸易标的的数字贸易国际投入产出国际模型,并编制了基本表式。

  数字贸易论文: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其中,将普通的投入产出表中产业/产品部门划分为货物部门和服务部门,主要考虑两点:一是从整体上设计数字贸易的测度框架。二是货物和服务适用的国际规则不同,货物贸易适用的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适用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而且在交易性质上也有差别,这样设置投入产出表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产品部门在贸易统计中的差别。最后,在国际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加值数字贸易分解思路,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数字贸易直接消耗系数的确定,需要考虑数字化渗透率和数字融合比等指标,以及模型中增加值出口的分解。

  参考文献:

  [1]Stehrer R. Trade in Value Added and the Value Added in Trade [J].Wiiw Working Paper,2012.

  [2]夏明,张红霞.增加值贸易测算:概念与方法辨析[J].统计研究,2015,32(6).

  [3]贾怀勤.国际贸易统计:理论、规范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吕延方,方若楠,王冬.中国服务贸易融入数字全球价值链的测度构建及特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0,37(12).

  [5]蔡跃洲,牛新星.中国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分析——基于贸易增加值核算的比较优势及技术含量测算[J].改革,2021,(4).

  [6]张亚斌,马莉莉,刚翠翠“. 一带一路”数字服务出口增加值、价值链地位及其决定因素——基于全球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21,(7).

  [7]Unite Nations.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08 [M].New York: DptEcon Social Affairs,2010.

  作者:杨晓娟1a,1b,2,李兴绪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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