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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科技平台监管的发展演进、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互联网数字科技巨头迅速成长并以支付为演进,提供普惠型数字化综合金融服务,形成了一批综合金融科技平台。这些平台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滋生了金融风险隐患等一系列的问题,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阐述了综合金融科技平台演进的逻辑、对当前金融科技平

  摘要:互联网数字科技巨头迅速成长并以支付为演进,提供普惠型数字化综合金融服务,形成了一批综合金融科技平台。这些平台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滋生了金融风险隐患等一系列的问题,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阐述了综合金融科技平台演进的逻辑、对当前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通过建立系统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以促进国家数字化金融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数字经济; 金融科技平台; 金融科技监管制度

数字经济时代

  1 金融科技平台发展概述与演进

  逻辑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 ( FSB) 的定义,金融科技( Fintech) 主要是指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动,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服务业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数字化革命带来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在数字化改变银行、基金、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模式的同时,一批电子商务、社交、在线出行等互联网科技头部企业基于支付服务和发展业务的需要,也纷纷涉足金融服务领域,为消费者的支付等带来了普惠金融的便捷,形成了为海量消费者与小微企业提供小微信贷、理财、保险等数字金融科技服务的新业态。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科技提升企业创新绩效路径研究一个链式中介效应模型

  1.1 数字化支付是金融科技平台起始为商户提供数字支付服务是互联网科技平台企业涉足金融领域的起始。这种向金融的跨界起因于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解决在线交易的信任问题,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支付平台来保障买家的资金安全。如阿里巴巴蚂蚁集团推出的支付宝、eBay 的 Paypal 支付方案等。数字支付行业的兴起,通过科技与创新使消费者和商户获得了数字金融服务,极大推动了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蚂蚁集团旗下的支付宝是中国最大的移动支付平台,带来了支付领域的数字革命。

  1.2 金融科技平台由支付向普惠型数字金融服务拓展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科技头部企业利用自身平台积累了海量的消费者用户、个人数据及资金往来,加上智能化的技术,从而有可能提供包括个人信用贷款、保险、储蓄和投资理财等多样化、低成本、高科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互联网科技头部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算法等科技手段进行分析及智能化管理,以降低成本。通过网络为大众与小微企业提供各种普惠金融服务,同时集聚了战略合作的金融机构产品,覆盖范围广,因此发展迅猛。如在国内,蚂蚁集团、京东金融利用消费者的电商数据、购买习惯和物流运输等大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等,实现高效的线上智能审核和放贷,大大提高了贷款审核效率。

  1.3 形成头部平台与数字金融科技生态数字金融科技包括数字支付、数字金融、数字生活服务等。通过数字金融科技,互联网支付平台为消费者与商户提供数字支付、消费信贷、理财、保险,以及第三方平台的出行、饮食、娱乐服务。数字支付是数字金融的基础设施。数字支付、数字金融、数字生活服务对消费者形成了强大的合力与粘性,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商在互联网科技平台上形成了数字金融科技服务的新生态。

  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企业更像毛细血管,广泛而快捷的抵达消费者。阿里巴巴蚂蚁集团之前的招股文件显示,蚂蚁集团的支付宝 APP 是全球性的商业类 APP,2003 年首创担保交易,2013 年推出余额宝理财,首创无担保纯信用贷款,首创线上健康险等。截至 2020 年 6 月30 日的 12 个月内,蚂蚁集团支付宝年度活跃 10 亿+ ,数字支付交易规模高达 118 万亿。蚂蚁数金科技平台的用户为 7. 29 亿。蚂蚁集团、腾讯金融科技、京东数科成为数字金融服务领域的巨头,美团、百度、滴滴出行等也纷纷跨界金融,进行布局。这些科技企业平台依靠市场及资本,发展成了巨大的头部企业。

  2 金融科技平台风险及问题

  金融科技平台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服务的创新发展,在推动金融普惠、便利金融交易、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信用培养、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提高资源市场化的配置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积极的社会经济意义。但也滋生了新问题,给金融科技监管带来了困境与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2.1 审慎监管风险: 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形成相对独立系统我国对于金融业具有严格的监管体系,银证保基等传统金融行业都需要进行持牌监管。金融科技平台的数字金融服务与以往的传统金融机构不同,而且发展快、流量大、创新多。目前我国对于新兴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在理论的探索与实践的落地都需要时间,因此金融科技平台之前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中央银行的严格监控之外。金融科技平台存在多种金融产品的混业经营,很难严格归于某一金融机构类别,难以适用目前的某一审慎监管要求。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金融业务边界被打破,并互相链接融合,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容易传导至其他金融科技业务中,甚至放大到整个金融体系,形成系统性风险。

  2.2 混业经营风险: 同一平台经营多种金融产品与多种业务业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即使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严格的分业经营规定和管理。金融科技平台的金融产品设计复杂,其设计与推送往往通过大数据智能算法进行,平台一般经营多种金融业态与产品,既有科技保险、科技微贷,又有基金等理财产品。如蚂蚁集团就拥有保险、银行、网络小贷、券商、基金等多个金融牌照。金融科技平台既有自己开放设计的金融产品,又有与多种、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的产品。其业务涉及的监管主体有多个,而且业务是在跨区域的范围内流转,给监管带来了难度。

  2.3 资本金风险: 资本金不足,资金杠杆过于放大的系统性风险网贷往往是金融科技平台的主要业务与主要利润来源。虽然头部金融科技企业的资本金巨大,但与其网贷规模相比却严重不足,造成网贷资本金不足、资金杠杆被无限放大的系统性风险。

  2.4 数据信息安全风险: 海量数据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影响国家安全数据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已成为核心的生产要素。金融科技平台收集并处理了海量专业基础信息、机构与个人用户信息。金融科技平台通过对用户信息进行分析,形成用户画像、人群特征等信息,利用智能算法与大数据给客户提供数字化金融服务,这些数据信息往往与第三方战略合作伙伴共享,无法有效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其使用不当容易引发信息安全事故,威胁用户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侵犯消费者的隐私。境外信息泄露更可能造成国家安全问题。

  2.5 垄断性风险: 容易造成多种不良行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具有聚集效应。大型互联网科技巨头公司布局早、信用高,能聚集大量用户流量和数据,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拥有流量中心化的特征,形成了寡头特点。垄断容易造成以下不当行为: 一是对中小金融科技企业形成了掠夺式兼并和收购; 二是对消费者容易造成不良价格行为,如价格欺诈、捆绑销售、掠夺式定价等; 三是风险也逐步聚集,特别是少数科技公司产生新型 “大而不能倒”的风险,使得监管或整治相对被动。

  2.6 技术风险与隐蔽性风险: 风险隐蔽性强,涉及面广,蔓延迅速金融科技平台的金融服务与产品伴随着技术与模式的创新,跨行业与跨领域是常态,与传统金融相互交错,关联性强。其风险隐蔽性强,破坏性大,风险往往难以识别,但由于普惠性质及技术性,传播很快,涉及面广。一旦某个环节爆发,金融风险将迅速蔓延,有引发系统性与行业性风险的可能。

  3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及变化

  3.1 国际监管现状目前国外对金融科技监管的措施各有不同,其中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做法值得借鉴。英国是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最早最重要的国家之一,因此监管开始较早,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对金融科技进行管理,对企业直接联系并直接提出指导意见,并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科技监管,2016 年率先推出 “沙箱”监管制度。

  美国则是按照行业性质进行划分,将金融科技企业按照不同类别的法律体系进行监管。新加坡也实行 “沙箱”监管制度,对金融科技创新进行严格控制。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了专业的监管小组,主要负责监管技术的创新。欧盟国家则在数据监管方面进行了严格立法,2018 年通过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从国际监管而言,金融科技发达国家都很重视金融科技监管,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沙箱测试及科技监管,不断提升科技监管水平。

  3.2 国内监管环境与法规的变化及现状: 金融科技的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在 2019 年 8 月发布了 《金融科技( FinTech) 发展规划 ( 2019—2021 年) 》,明确了金融科技的定义与发展,是金融科技纳入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2021 年 3 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2020 年,银保监会先后发布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于贷款的融资、集中度、用途、利率等予以规范。2020 年 11 月 3 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该监管新规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了多种规范与监管,导致蚂蚁集团上市出现了重大 “监管环境变化”,蚂蚁集团、京东数科纷纷终止在上交所上市,对现有经营现状进行整改。2021 年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出台,为未来金融行业监管相关领域的大数据安全提供了立法保障。

  4 未来金融科技平台监管的策略

  4.1 重 塑 监 管 原 则: 全 面 系 统、稳 健 创 新、协 同合作未来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①全面系统原则: 建立全面系统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及法规监管框架。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框架,完善法律法规。在体系上,建议从顶层监管部门到垂直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金融科技监管部门与风险处置机制。②稳健创新原则: 平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严格监管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做到精准监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③协同合作原则: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协调合作。监管要顺应数字金融新业态融合发展的特点,在监管上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融合机制。

  4.2 金融科技平台监管的现实策略

  ( 1) 要求金融科技平台设立独立市场主体运营,作为单独类别进行持牌管理。由于目前互联网科技平台公司中,进入数字金融服务领域的企业越来越多,首先监管应该要求其金融业务主体必须与大科技平台主体相分离,建立独立专业的金融科技公司主体进行金融科技与金融服务运营,不能将金融服务、社交服务、电商服务等混为一体进行经营,以此为未来的监管打下基础。其次对于专业从事持牌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其主体必须持有牌照经营,将金融科技平 台 公 司 作 为 与 银 行、证 券、保 险、基 金 公 司、PE 机构等并列的一类机构进行专门的持牌管理。目前一些公司的金融科技平台已经独立,如 2017 年京东集团将金融业务独立分拆成京东金融公司,后又更名为京东科技; 而腾讯则仍将金融科技作为事业部进行管理。

  ( 2) 设立对应的监管体系进行持牌经营管理,主体持牌与服务产品持牌。对于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国家在监管体系上要建立独立的监管体系,监管要归属到独立的监管部门主体。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备案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如设立金融科技局或中国金融科技协会,对金融科技主体进行牌照管理与日常监管。在产品节点上,涉及不同的产品要分类持牌监管。

  ( 3) 从源头上加强对数据信息安全的监管。在数据信息安全领域,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数据收集管理,防止科技平台过度、强制捆绑收集数据信息。其次要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与立法细则,强化金融科技平台的数据安全责任,对数据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的管理与限制,防止一些企业通过境外上市等途径泄露重点基础设施数据。

  ( 4) 提高资本金要求,加强对金融信贷杠杆的管理。在金融信贷方面,加强对金融科技平台贷款无序扩张行为的管理。金融信贷杠杆在金融科技平台上的无序扩张是其重要风险之一。国家出台的小贷新规的监管指向之一便是 “控杠杆”,打破之前以较低资本金实质放出数百亿贷款的泡沫。

  ( 5) 发展金融监管科技,进行智慧监管。充分利用金融科技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科技的革命,是数字化时代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是建立在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基础上。因此,在监管上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日常监管的技术水平,用科技对抗科技,进行智慧化监管,以提高监管的准确性、时效性与前瞻性。

  5 结论

  互联网数字科技巨头以支付为演进,进行数字化金融服务,形成了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科技平台,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滋生了风险隐患。在金融监管上,要将所有的金融科技平台与相关的数字化金融服务纳入监管体系,遵循 “全面系统” “稳健创新”“协同合作”原则,同时要求金融科技平台设立独立市场主体运营,作为单独类别进行持牌管理; 设立对应的监管体系进行持牌经营管理; 从源头上加强对数据信息安全的监管; 提高资本金要求; 发展金融监管科技,进行智慧监管。通过建立系统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将金融科技平台纳入有序的发展管理中,以促进国家数字化金融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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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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