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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跨境电子商务的繁荣带来了大量在线纠纷,在快速、高效、低成本成为解决在线纠纷的客观需求之际,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应运而生。ODR机制发端于美国,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内外有关ODR的实践更为深入。但在运用ODR解决跨境电

  [摘要]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跨境电子商务的繁荣带来了大量在线纠纷,在“快速、高效、低成本”成为解决在线纠纷的客观需求之际,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应运而生。ODR机制发端于美国,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内外有关ODR的实践更为深入。但在运用ODR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时,仍面临着缺乏统一平台、管辖权争议、法律适用冲突、证据相关活动面临挑战与结果执行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对我国ODR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

跨境电商

  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繁荣,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纠纷,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有其独特性,即一般具有跨国性、案件数量较为庞大、案件争议额度较低等特点。传统纠纷解决模式通常意味着滞后性、复杂性与高成本。[1]通过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模式解决低额度的纠纷显然是不理智的,并且在网络信息时代,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各方是希望能以最快的方式解决纠纷的[2],因此,提供一种能够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客观需求的解纷途径,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此背景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DisputeResolution,简称为ODR)应运而生。所谓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以互联网为平台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解纷机制,其核心是借助电子通信和其他信息与通信技术解决争议。[3]具有其他解纷方式无法比拟的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能够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纠纷不落地”的化解局面,更好地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便捷性、低廉性的客观需求,成为纠纷主体可利用的最快捷、最省时、最有效的化解矛盾的方式[1],也因此被认为是目前最适合解决以跨境电商纠纷为代表的小额网络民事纠纷的方式[4]。

  一、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机遇

  (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撑

  互联网信息技术为ODR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首先,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短视频等新经济模式的出现,导致了大量的涉网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不足以应对网络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推动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ODR的出现。

  其次,我国互联网行业正在朝着规范化、价值化的方向前进[1],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加大了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为ODR的发展与完善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移动互联网推动消费模式共享化、设备智能化和场景多元化,民众对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便捷性、低廉性的需求越来越高[1],亟需一种能够满足客观需要的新型的解纷机制,推动了ODR的快速发展。最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兴技术的蓬勃发展,为我国ODR建设带来了崭新机遇,ODR的核心是借助电子通信和其他信息与通信技术,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繁荣,为我国ODR夯实了技术基础。

  (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空前增强。随着网络的普及、物流水平的提高、支付方式的改进等相关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兴力量。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显示,2019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为1862.1亿元,同比增长38.3%,同时,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同比增长继续高于外贸整体增速。[5]

  跨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必然带来数量巨大的纠纷。[1]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普法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普遍提高,再加上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多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更注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保护,即使是在面对小额的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时,也不愿意因“小额”而自认倒霉,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这种权利意识的加强使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有了市场。

  (三)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司法领域“案多人少”的矛盾由来已久,且随着在线纠纷的增多与司法员额制的推进日趋严重。[1]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完善诉源治理,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立统一在线纠纷化解平台[6],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落实大数据、云计算、语音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司法领域的运用[7],推动了我国司法能力和司法效能的全面提升。同时提出了要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为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7]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涉及方方面面,其中,保证纠纷的高效、合理解决,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是消除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后顾之忧、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ODR在这关键一环中扮演着关键角色。ODR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信息时代的形式创新,是线下诉讼的分流机制,与繁简分流、诉源治理的改革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ODR将对各种纠纷进行分层、过滤,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促使审判工作的优化。[6]其次,ODR利用现代化互联网资源,提高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效率,同时从传统程序中解放出大量人员,降低了纠纷解决的人力成本,进一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1]

  (四)ODR建设的正当化基础

  ODR建设越来越受到国家甚至国际社会的重视,有关ODR发展的法律配套设施不断完善。从国际社会来看,早在2000年6月,欧盟便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第2000/31/EC号指令,意在构建电子商务市场的内部框架;2011年4月,发布了“单一市场法案”通报,明确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ADR立法作为12项举措之一;2013年5月,欧盟通过了《消费者ODR条例》,意在公正、快捷、高效地在线解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8]2010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43届会议决定设立专门工作小组(第三工作组)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交易(B2B及B2C交易)网上纠纷解决的国际立法工作。2011年,UNCITRAL第三工作组拟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草案,为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在线解决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3]

  就我国而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并且修改了《电子签名法》,发布了《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决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2020年我国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5]上述一系列法律及意见的出台,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以及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实践

  (一)国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

  1996年春,美国三个试验性的在线替代性纠纷解决网站①(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为ADR)正式运行,拉开了ODR研究的序幕。[8]经过多年探索,域外ODR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在纠纷解决类型方面,ODR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电子商务纠纷,在公民权利、家事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在适用领域上,ODR已经开始探索在简单刑事案件中的应用②,不再局限于民商事领域;从解纷模式来看,域外ODR平台创新应用了异步调解、智能诊断、机器人调解、电子谈判等新兴技术,进一步促进了在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蓬勃发展。[9]

  作为ODR的发源地,美国关于ODR的项目大多来源于商事实践。[8]在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知名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如SquareTrade、CyberSettle和Modria。前者主要运用在线调解解决纠纷,同时也提供在线交涉与在线仲裁服务[8];CyberSettle是一家专门处理网上争议的公司,其研发的 不公开报价处理(blind-biddingservices)是一种自助式的在线纠纷解决模式,意在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处理网上争议,但其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纯粹的金额争议问题[10];Modria平台基于大数据分析,利用智能诊断对纠纷进行评估,告知当事人该类纠纷的胜败可能及所需成本,并为当事人推送纠纷解决方案,有效解决了平台中75%的纠纷。[9]

  除此之外,美国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会的案件管理系统也卓有成效③,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在线仲裁服务[11],但也为ODR的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参与到ODR建设中[9],极大地丰富了ODR实践。例如,欧盟范围内形成了比较知名的电子商务消费者纠纷解决④(ElectronicConsumerDisputeResolution,简称ECODIR)、欧洲消费者中心网⑤(TheEuropeanConsumerCentreNetwork,简称ECC-NET)[8]以及欧盟ODR平台⑥等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16年正式通过《网上争议解决技术指引》,这是第一份关于ODR的正式国际文本,代表着联合国承认并支持使用ODR作为争议解决的新方法[9];亚太经合组织于2018年在日本开展了关于发展亚太经合组织在线解纷合作框架研讨会,旨在为跨境、跨语言和其他不同的争议提供便捷高效的解决方式。[9]

  除此之外,各个国家也在积极探索纠纷的在线解决,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民事及行政法庭开启了ODR试点;印度EdgecraftSolutionPrivate公司推出了在线解决法律纠纷的平台;而加拿大则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安全电子谈判系统Smartsettle,创新应用“机器人调解员”解决案件。[9]

  (二)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

  我国对ODR的探索始于200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和北京德法智城咨询公司成立了第一个“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并开通网站;2008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了中国互联网调解中心;2012年,阿里巴巴官方推出大众评审团,就电子商务纠纷进行处理;京东、苏宁易购等互联网企业也都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平台。[1]近年来,随着ODR机制的逐渐成熟,以及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和智能时代的发展,我国开始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互联网法院的发展

  2000年以来,我国法院在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建成了互联互通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2015年,我国法院开始转型升级,建设以数据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1]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为主,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11类互联网案件,基本涵盖电子商务领域常见纠纷类型。[5]

  2017年和2018年,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5]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司法“试验田”和“样板间”的作用,在案件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果。[5]2020年7月15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正式成立,这是我国首个依法集中审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案件的人民法庭[12],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解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互联网仲裁的发展

  在建设互联网法院的同时,国家也十分重视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5]经过近几年的建设,目前我国致力于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仲裁平台越来越多,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该网站可以说是我国在线仲裁领域的重要实践,根据其《网上仲裁规则》,案件的处理均要通过网络进行,以实现仲裁程序的全在线化。[11]但是,因为该平台在解决涉外案件时收费过高⑦,因而不能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反而在域名争议、通用地址争议等大额争议的解决上更具有实际意义。[2]

  鉴于我国在线仲裁平台的匮乏,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5]在此要求之下,杭州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以及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托互联网技术,先后上线了互联网仲裁平台,探索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5]对建立完善互联网仲裁规则,明确互联网仲裁受案范围,承认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完善互联网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等具有积极意义。

  三、我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ODR面临的挑战

  (一)缺乏统一在线平台

  虽然目前我国ODR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但针对的主要是国内相关纠纷,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并未有过多实践,这是因为建设一种全球性的便捷、高效、有效、透明、公平的ODR并非易事[13],而这恰恰是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3]长期以来,我国各种纠纷解决主体各自形成了相对闭合的独立运行体系,平台之间重复建设、数据断层、资源浪费等现象明显,不能满足新时期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14]这一现象的出现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缺少统一的规则,缺乏统一的管理,各平台各自为战,资源无法共享共用,形成了相对闭合的独立运行体系。[14]其次,由于缺乏具有互联网思维以及实务操作经验的开发建设人才[1],我国ODR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

  再次,从整体上来看,我国跨境消费者对在虚拟环境下解决在线纠纷的能力表示怀疑,再加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偏爱,我国ODR机制的整体信任度较低。[4]最后,我国现有的ODR机制缺乏熟练掌握互联网技术且具有丰富纠纷解决经验的调解员、仲裁员和法官,亦缺乏对在线纠纷解决真正有研究的理论专家,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我国ODR平台建设的滞后。

  四、建设我国跨境电子商务ODR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在线平台

  首先,要统一程序规则,整合各类核心资源,发挥政府在ODR平台建设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管理和规范方面进行政策支持。[1]其次,要构建以云计算为支撑的全要素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建立,实现各个ODR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推送、资源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7]再次,要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分层级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全国ODR平台信息基础设施配置水平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7]最后,还可以向ODR机制发达的国家学习,创办一些值得网民信任的、示范性的ODR网站,以树立人们对ODR机制的信心。[4]

  (二)意思自治原则应对管辖难题管辖权是争议解决程序的基础,ODR管辖权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决定了ODR程序能否启动以及后续活动的合法性问题。[15]在解决利用ODR处理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时,首先可以充分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突出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达成的合意,这一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传统的、以地域为联系点的管辖权规则,但应当注意的是,利用该原则时需要保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此时,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如平台、调解员、仲裁员等介入,通过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甚至调取双方在交易前、中、后的各种记录,在线审查双方是否真正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合意。其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在商家入驻时采取强制性措施禁止商家提供有关管辖权的格式条款,以保证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表意的真实性。

  (三)非国内化理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

  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必须要回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则适用的难题。[13]在这一问题上,“非国内化”理论(theoryofdenationalized)能够为我们提供解题思路。所谓“非国内化”理论,又称为“非本土化”理论(theoryofdelocalization),其源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核心是仲裁程序和实体法法律适用的“非国内化”或“非当地化”,即是说,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或者没有成功选择所要适用的法律时,那么就适用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合同条款等解决纠纷,该理论目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动向[27],这也为我国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在运用非国内化理论解决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法律适用难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就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达成或者没有成功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启动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合同条款的适用。第二,应当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其纠纷解决领域实体法律的立法步伐,防止出现准据法“落空”的现象,因为法律认可的缺失是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效力不足的主要原因[1],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跨境电子商务ODR的地位,确认其合法性。在现阶段,可以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补充现存法律法规,实现我国法律的完整性。[26]

  [参考文献]

  [1]胡晓霞.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出路J].法学论坛,2017(3):97-105.

  [2]邹国勇,李俊夫.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2013年《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条例》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5(3):56-67.

  [3]欧丹.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现状与对策:以浙江为例[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69-72.

  [4]郑世保.论我国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7(4):126-136.

  [5]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EB/OL].

  [6]龙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实证研究:以重庆法院实践为样本[J].法律适用,2019(23):76-88.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EB/OL].

  [8]吴如巧,杨志弘,林静.“一带一路”视野下ODR机制的新发展[J].青海民族研究,2018(2):94-99.

  作者:刘艳娜,郭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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