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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1年05月08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区块链作为下一代全球信用认证和价值互联网基础协议之一,各国均积极部署争夺标准制定权。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的TCP/IP协议,区块链的共识算法机制与自动执行规则,在信任的锁定、社区的共识和交易的公开上,法律很难介入。区块链的技术进步和广阔应用前景给反

  摘要:区块链作为下一代全球信用认证和价值互联网基础协议之一,各国均积极部署争夺标准制定权。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的TCP/IP协议,区块链的共识算法机制与自动执行规则,在信任的锁定、社区的共识和交易的公开上,法律很难介入。区块链的技术进步和广阔应用前景给反垄断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现有的竞争规制手段在行为主体的核定、救济方式的甄选、规制对象的确定以及执法合作的协调上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构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路径应在明确包容审慎的反垄断监管理念基础上,优化区块链反垄断分析工具和执法思路,突破工具理性的视角束缚,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制度构建和有效监管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为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产业融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应用;反垄断法;监管对策

区块链技术

  一、引言

  近年来,区块链已经逐渐成为全球技术发展的前沿领域,全球科技大国正加紧在该领域布局。区块链(Blockchain)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其滥觞于《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现金系统》(即比特币白皮书),为比特币系统解决了数字加密货币领域的两大难题:双花攻击和拜占庭将军问题[1]。

  经济论文范例:区块链技术下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和创新研究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规划》将区块链技术列为战略性前沿技术。2018年6月,工信部印发《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鼓励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工业互联网中的应用研究与探索。2019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世界经济论坛预测,到2027年,全球GDP的10%将被存储在区块链上[2]。我国区块链行业随着国家政策支持及下游应用领域需求的扩大,近年来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预计到2022年,我国区块链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14.2亿元[3]。

  技术变革带来了对现行规则及法律监管的挑战。就区块链技术的研究现状来看,主要分为3部分:一是区块链技术的观念性研究,侧重于对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分析。作为区块链的三大核心要素———共识机制、分布式存储和密码学技术,许多学者在宏观上进行了研究。区块链在信息传输的同时完成了价值转移,构建了去中心化的可信任系统,分布式存储相较于云存储模式具有更高的数据安全性[4]。经济激励机制促使区块链升级成为引领产业浪潮的重要引擎。

  在面对安全攻击时,区块链系统缺乏有效的纠正机制,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流程与治理机制[5]。二是区块链技术的趋势性研究。区块链作为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可以为各领域带来深刻变革。智能合约透过储存于区块链内的软件程式码来执行合约,考虑到管理区块链节点的多元主体以及需要对合约执行情况进行个性化评估,其固有的“刚性”无法适应复杂事务[6]。智能合约的信用体系存在助长新型网络犯罪生态系统的风险,与传统针对信息互联网而非价值互联网的规则架构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不兼容性。三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区块链应用协议存在规避法律适用的隐性特征,区块链技术可以修补法律制度所构建的信任结构,甚至取代法律规范,呈现编码规则代替法律规范[7]。“技术也应具备良好的价值伦理”,法律应有所作为,对区块链有效引导并适当规范。

  综合相关研究来看,法学领域已注意到区块链作为制度技术或法律技术的属性,但多是集中于技术价值分析、金融风险防范等问题,而针对区块链的反垄断分析标准、执法手段、规制模式、救济措施及监管体系等反垄断法系统性问题研究不足。研究视角偏重工具理性,以技术取向、问题导向为主。近年区块链应用研究逐步关注多元利益平衡与治理结构,反垄断法关切与这种关注转向有着内在的契合性,从反垄断法视角切入有助于规避技术中心主义对法治的潜在危害并构建技术辅助型的有机监管路径。在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以逻辑为核心、以规范为前提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如何转型,如何纠正监管理念和分析工具上的偏差,突破工具理性的视角束缚成为未来区块链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的趋势之一。

  二、风险识别:区块链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传统互联网以中心化服务为特征,个人身份由不同的中心化服务供应商提供。区块链通过分布式账本,使每一授权节点保存并维护着同一份已达成共识的交易信息,可以避免中心化记账模式的单点故障、安全隐患与隐私泄漏等问题,开创了一种在不可信的竞争环境下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计算范式,凭借其独有的信任机制,实现穿透式监管和信任逐级传递,让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跨越到“价值互联网”[8]。传统的市场机制与企业科层、市场与政府的清晰界线将被打破,中心化组织将被竞争性的自治组织取代。

  塑造一个鼓励投资和创新的最优市场结构,有助于市场参与者通过不断循环创新进行动态竞争。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监管保护促进创新的竞争结构,制止那些阻碍动态竞争的限制竞争行为,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劫持以及平台所有者复制或抄袭开发者的应用程序而造成其投资受损。由于区块链提供的数据可视性和透明度增强,一定程度上为竞争对手之间的合谋提供了便利。例如通过代码设计一个关于定价策略的智能合约或者通过联盟链交换客户名单、成本、数量、营销方案、经营战略等敏感信息,构成信息交换协议。

  三、现实困惑:区块链反垄断监管的法律适用困境

  1.困境一:行为主体的核定难题《反垄断法》第12条对于行为主体即经营者的规定比较宽泛,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定义没有明确盈利性是不是经营者的构成要件,因而没有完全的身份锁定属性。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关键在于其是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即其是否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只有行为才能决定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2019年2月15日我国施行的首部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界定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该定义所涉行为的内涵过于宽泛,涵盖与区块链相关的信息传递与交换的服务行为,包括区块链本身的技术开发行为、区块链代币及相关的发行、交易、流转等行为以及大量区块链技术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落地应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与其他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中已有的“信息服务”也未作区分,彼此之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叠关系也不够明确。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属性,所涉及的主体数量将十分庞大。

  四、应对策略:从应然法层面构建区块链反垄断法律规制路径

  1.竞争—创新动态平衡机制:价值目标层面的设计保护创新是区块链反垄断监管的重要议题。反垄断监管应坚持“鼓励创新、事后规范”的原则,对区块链赋能实体经济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监管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制度往往滞后于技术,制度空间使新兴技术开发者能够在没有过多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发挥技术价值。然而,制度的滞后性又将制约先进生产力的释放[17]。

  构建一种内嵌型的、技术辅助型的、解决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并符合技术特性的有机监管机制是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焦点[18]。政府对于新科技业态的规制策略往往是建立在与之相关的特定数据基础之上,过早地规制会损害创新的原始动力,过晚地规制会趋向无力之治的艰难局面。因此,一方面应重视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另一方面又亟须突破传统监管维度,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基础上有效控制风险。

  五、结语

  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极大地推动了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其法律监管不仅需要宏观的制度设计,更需要精细化、专业化的技术设计。通过对反垄断监管理念和机制的提炼总结提升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是保障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区块链的反垄断监管难题最终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价值问题和操作问题。

  应合理设定区块链反垄断规制的限度,构建和发展自由公平与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生态系统;围绕区块链反垄断监管的法律适用障碍与调适路径,补偿完善区块链反垄断法律规制的适用程序及配套机制,实现区块链产业升级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尽可能减少行为主体的恣意性,增强法律约束标准的可操作性。区块链反垄断监管的首要准则应当是灵活、宽容的标准和全面、动态的考量,推进法治监管与科技监管的深度融合。培育区块链系统及软件开发者的内部治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规制优势,以温和执法代替传统的严厉执法,将行政介入对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NAKAMOTOS.Bitcoin:aPeer-to-peerElectronicCashSystem[EB/OL].(2008-11-01)[2019-09-23].https:∥bitcoin.org/en/bitcoin-paper.

  [2]WorldEconomicForum.DeepShiftTechnologyTippingPointsandSocietalImpact[EB/OL].(2015-09-09)[2020-08-20].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GAC15_Technological_Tipping_Points_report_2015.pdf.

  [3]李颋.区块链创新发展的机遇与挑战[N].光明日报,2019-10-31(16).

  [4]SCHREPELT.Anewstructuredruleofreasonapproachforhigh-techmarkets[J].SuffolkUniversityLawReview,2017,50(1):103-131.

  [5]KEVINW.Trust,butverify:whytheblockchainneedsthelaw[J].BerkeleyTechnologyLawJournal,2018,33(2):487-550.

  [6]DIMATTEOL.TheCambridgeHandbookofSmartContracts,BlockchainTechnologyandDigitalPlatforms[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9:151.

  [7]WRIGHTA,FILIPPIP.BlockchainandtheLaw:TheRuleofCode[M].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8:206.

  作者:蔡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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