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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当下的国际货币制度是被戏称为没有体系的牙买加体系。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直接揭示了这样一个经济学规律:以稀有金属作为国际通货将无法满足人类价值总量的增长,以特定国家的货币作为国际通货也将面临两难的特里芬难

  摘要: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当下的国际货币制度是被戏称为“没有体系”的“牙买加体系”。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直接揭示了这样一个经济学规律:以稀有金属作为国际通货将无法满足人类价值总量的增长,以特定国家的货币作为国际通货也将面临两难的“特里芬难题”。在经济全球化下,需要一种超越国家主权的货币。数字货币的诞生是历史的前进的必然,也是一种“回归”。

  关键词: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布雷顿森林体系;数字货币;超国家主权货币;特里芬难题

国际金融研究

  一、引言

  历史上,人类从早期的物物交换中发明了货币,先后经历了从金本位制(商品本位)到纸币本位(信用本位)的转变,从固定汇率到浮动汇率的转变。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当下的国际货币制度是被戏称为“没有体系”的“牙买加体系”。随着数字货币的诞生,货币的本质和特征在进一步演变,国际货币制度也面临着挑战与改变,“牙买加体系”可能随时面临崩溃,各主权国家也都积极地盼望和寻找新的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这不仅仅是国际法的议题,也是全人类在经济全球化后,迎接货币全球化的准备。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发展史

  法律是调整各种社会生活的规范的总称,是规则经由国家认定后的表现。因而,研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离不开对特定生活生产领域的认识,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历史上各主权国家对货币跨国流动进行规制和协调的历史,是上层建筑,由货币每一时期的内涵所决定,并随其演变而演变。

  (一)金本位制前期

  18世纪初以前,各国基本上都是以金、银这类本身具有价值的贵金属作为支付手段的。与外国往来通商也基本上都使用金、银作为货币。因为金、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贵金属,各国金、银大体都具有相等的价值,黄金作为国际通用的支付手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就是一种国际货币,可以穿越国境、畅通无阻,人们通常称这个阶段为金银硬币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不存在所谓货币兑换的问题,没有建立相应兑换和汇率规则的必要。

  (二)金本位制时期

  金本位制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1816年英国颁布金本位货币法,规定一英镑的黄金值为7.32238克纯金,把已经实行了近一百年之久的、事实上的金本位制正式固定为法律。金本位制下,各国货币代表法定含金量,允许货币自由兑换黄金,实行固定汇率制度。黄金可以自由进出口,并作为国际储备。在这种制度下,货币价值和汇率都相当稳定。各主权国家各自为政,都有自己的法律来规定货币与黄金的比价,并保障黄金自由兑换和流动,这一时期的国际货币体系实质上是各国国内法构建起来的。

  (三)布雷顿森林体系

  金本位制的崩溃使国际货币体系陷入了无序与混乱,直接影响到了国际金融、贸易、投资等各项经济活动的展开。一战后,各主权国开始共同着手构建新的国际货币制度。1944年7月,44国代表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最后决议书》以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两个附件。战后第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正式诞生。

  正如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主权国家第一次尝试利用国际会议进行协商并签订条约来划定国际权利义务进而成为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那样,布雷顿森里会议是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签订多边条约的形式来构建国际货币体系并取得成功的伟大尝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正式法律文件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成果。至此,真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诞生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实际上确立了两项原则:一、美元与黄金挂钩;二、实行固定汇率制度。

  在这种设计下,美元成为了许多国家的主要储备,并作为清偿国际债务的主要支付手段,代替黄金作为一些国家发行债务的准备金。国际金融界普遍认为“特里芬难题”,以及战后欧洲国家经济的恢复和迅速强大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的两个最为重要的原因。1917年8月15日,尼克松政府单方面违反基金组织协定,宣布停止外国官方用美元兑换黄金,致使布雷顿森林体系中的“美元中心”制基础彻底丧失。

  (四)牙买加体系1976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第二次修订案,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牙买加体系”。在牙买加体系下,黄金与货币彻底脱钩,各国在取得基金组织的同意下可以实行浮动汇率,并扩大了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将其作为主要的国际储备。牙买加体系是对《基金协定》进行一系列修订后产生的,它直接脱胎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直至今天,IMF仍在不断完善牙买加体系,前后共出台了六次修订案,分别在提高特别提款权地位、扩大发展中国家份额,加强基金会监督等方面进行发力。

  三、国际货币体系及其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探寻

  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直接揭示了这样一个经济学规律:以稀有金属作为国际通货将无法满足人类价值总量的增长,以一国货币作为国际通货也将面对两难的“特里芬难题”。固定汇率无法很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涨跌,而浮动汇率制度下,掌握货币发行权的国家出于国际竞争与博弈往往竞相实行货币贬值、掠夺国民财富,开展货币战争,酿成国际金融体系的混乱。在IMF设立时,凯恩斯和怀特就分别提出过发行国际通货———班克和优尼塔斯的设想。

  特里芬“欧洲货币单位”的设计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经济学思想:在经济全球化下,需要一种超越国家主权的货币。晚近IMF特别提款权的设立以及欧洲统一货币的诞生等事件均从不同角度印证了这一点。超主权货币是未来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和趋势。事实上,从2008年比特币横空出世起,各种数字货币的兴起似乎已经向我们昭示着超国家货币已经诞生了。

  但是,这样的货币发行面临着许多问题?首先,货币发行权在何处?是由IMF发行还是另建立新的世界货币组织向全世界发行?如何确定其发行量与比价?其次,超主权货币的性质和流通如何界定,超主权货币能否流向市场,在跨国商事活动中使用,还是只能像特别提款权一样仅作为国际储备在国家间进行清算?

  (一)货币的新发展———数字货币的诞生

  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无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最为接近的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基础性底层技术的比特币。比特币是中本聪于2009年提出的一个理念,他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依托于其开发的开源软件及构建其上的P2P网络,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比特币没有固定的国家中央银行发行部门,利用P2P网络节点分布式数据库来存储货币的交易记录,并通过加密来保证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核心在于寻求更高信用的国际货币。数字货币的可贵之处并不在于市场上所宣称的数量有限性、匿名性、安全性、无实物便捷性,在电子支付相当发达的今天,电子化的法币也可以做到以上几点。

  使用区块链技术以及其分布式记账的清算机制才是数字货币价值的核心所在,它直接解决了货币的信用难题。区块链的技术特性赋予数字货币强大的记忆功能,时刻跟踪并记录着交易者的所有交易行为,使得交易者处于完全监测状态。它完美的记录功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甚至消除了交易过程中的不完全监测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摩擦,从而将以货币为载体的信用关系内生化于整个分布式账本之中,保证了价值的贮藏和转移,货币的媒介功能被信用体系所完全取代。

  实质上,数字货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而是计算机大数据网络所构建的巨型的记账本,在这一体系下,每个人像蜗牛一般随时携带着自己的所有信用信息。同时,价值在点对点之间的自由流动,导致了汇兑和比价问题的消失,因而,数字货币还是天然的国际货币。

  另外,数字货币的发行是基于交易者的特定需要,随着价值的产生而产生,是全社会商品物资服务价值的直接体现和交易映射,真实反映了经济情况。国家权力将再无法随意影响货币价值,也不可能再出现货币超发的情况,这就完美地解决了近代以来困扰世界的通货膨胀问题。信用问题解决后,数字货币建设的重点就在于其作为价值尺度的功能,如何精确地进行比价,统一价值尺度,是各主权国家为建立统一的世界货币进行协商与合作的关键之处。

  (二)新体系的构建———国际法对新体系的规制

  在国际社会的博弈中,只有先行者才能掌握规则制定权进而谋得未来更大的利益与空间。为了解决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的弊端,更方便资本、货物、贸易、技术、人才在国际上的自由流动。或是基于维护当下利益或是为了谋取长远发展,或早或晚,各主权国家不得不接受建立超主权的货币,实现世界货币的统一,毕竟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买单的代价实在太大。

  当下,各国都在积极投入研究数字货币,企图抢占先机。2009年G20峰会前夕,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也提出建立超主权货币的建议,引发了对国际货币问题的新一轮讨论。超主权的数字货币建立后,如何对其进行国际法上的规制将是未来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议题,在牙买加体系后,我们将设计全新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1.统一价值尺度的制定

  上文已经提到,数字货币是巨大而可靠的“记账本”,解决了信用问题后,各国需要关注的是价值尺度的问题。甲国的A意欲购买乙国B的货物,价值可以直接在A、B之间实现点对点流动,然而,购买这一货物究竟需要花费A几个单位的数字货币或者说要花去A几个单位的信用呢?这一尺度的确定将是数字货币成为国际通行“货币”的关键。

  毫无疑问,单凭任一国家的国内立法都无法实现世界范围内价值尺度的统一,各国价值尺度设定的差异将会把交易限制在国内,跨国经济活动又要面临不必要的汇兑和比价问题,而数字货币作为无需第三方中介即可自由流动的货币,在跨国流动中当事人完全可以不遵守国内的价值尺度设定而随国际市场的涨幅自行确定合理的比价进行自由交易,国内立法将成为一纸空文并为金融体系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因而,建立世界统一的价值尺度是数字货币技术完善后所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构建数字货币时代国际货币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这依靠各主权国家的协商和统一,采取多边公约的形式,从法律上确认未来数字货币作为国际通货的地位,并为其创设确定的价值尺度。事实上,发展到今天,新货币制度的构建在技术层面上已经不存在障碍,有关价值尺度的统一更是抛开了技术问题,是一个纯粹的政治和法律问题。

  2.权利、义务、责任的划分

  有交易的产生、有价值的流动必然伴随债权、债务的发生,欺诈、侵权、违规、犯罪也会如影随形。在新的货币体系下,如何划定交易双方主体的权责、确定风险的分担、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惩治违法犯罪等等问题,或许已经超出一国国内法的范围,需要上升到国际法的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和解决。

  这之中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一国国内事项的范围,而国际法的插手是否有“管得过宽”之嫌,是否侵犯到了国家的主权权力,是否涉嫌干涉内政?国际法是“软法”,是由一个个的双边、多边条约建构起来的法律体系,世界上并无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存在,国际法的权力完全来自国家的“同意”,国际法的强制力是很弱的,1917美国政府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停止兑换黄金,致使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就是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例证之一。因而,如何构建起一整套相协调的国际法律制度,保证行之有效还要避免过度挤压国家主权是很难的,需要各主权国家间进行漫长的协商与博弈。

  3.新国际组织的架构按照国际惯例,一部多边条约在签订时往往会产生相应的国际组织作为新体制的议事协调机构或是权力机关以监督和保障条约的施行。我们尝试建立新的国际货币体系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是否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国际组织,以取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地位,就像联合国取代国际联盟一样。

  还是选择继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IMF现行规则上对其进行逐步改革,就像牙买加体系继承IMF那样。毕竟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演进过程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历了足够长的历史和经验积淀,也在一直倡导和寻求超国家主权货币和更稳定的货币金融体系的架构,SDR(特别提款权)的设立和IMF近期的改革都在突出这一点并取得了相应的成功。因而,在IMF现有规则下逐步进行改革也不失为构建新体系的一条捷径。

  四、结语

  货币主义学派的奠基人弗里曼德主张“货币供给是经济活动起伏的唯一影响来源”。数字货币中所蕴含的“政商分离”思想,将货币从国家政治权利中独立出来,发还给民众。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层级要求资本更自由流动的结果,是“经济全球化”向“货币全球化”的进步,是“金本位”到“国家信用本位”再到“个人信用本位”的发展,也是货币本质的“回归”———人类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后,将重回“物物交换”时代,只是这一“物物交换”将更加精确并不再局限于邻里阡陌之间,而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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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刊物推荐: 国际金融研究(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中国国际金融学会主办。介绍和分析国外金融界的发展情况和趋势。读者对象为金融工作者及相关专业的高校师生。有英文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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