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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杂志发表司法舆论对司法公信力影响研究

时间:2014年09月2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来,人民的生活,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网络资讯发达,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络舆论正冲击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各个方面,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意、思潮、价值评价和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结果的影响越来越大,法院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以来,人民的生活,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网络资讯发达,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络舆论正冲击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各个方面,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意、思潮、价值评价和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结果的影响越来越大,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稍有不慎,都可能以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吸引大众的眼球,并瞬间传遍国内外,成为热议的话题。

  由于网络的普及与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开放性及互动性,使得现如今许多民众认为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在网络媒体上更能有效地表达自己观点和诉求,这也使得民众参与网络舆论的热情普遍高涨,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反映也呈现出了与传统媒体所不同的特点。

  从正面来说,网络舆论往往反映的是底层民众的声音,由于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最终也将作用于底层民众,所以这种源于民间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民众客观地对各级政府施行有效的舆论监督,以及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但从反面来说,由于网民的身份是隐匿的,名字是虚拟的,道德与法律在网络上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网络上常出现一些针对政府的非理性的谩骂与攻击,甚至是刻意散布虚假信息或谣言以图制造混乱的情况,从而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舆论,是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主要以网络舆论对法院公信力的影响,通过对法院本身问题出发,举例大量相关事实,进行详细的剖析,对相关事件的发生及其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提出相关问题,通过讨论找出相应措施,对我国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做法,及相关的应对方法作出讨论。

  关键词:民论坛杂志投稿,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公信力,法院,为民

  提高司法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这是新时期下法院工作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在确立法律权威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只有具有权威性,才能做到司法独立,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成为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完成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它的职责,在社会上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从根源上找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办法

  地基深埋地下从不作声,但它无时无刻不在支撑着大厦。笔者认为要提高法院在人民心中地位,提高司法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其核心问题,就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这个理念。 “执法为民”不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客观地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观此起彼伏,一些不良思想不断涌现,身处其中的法院工作者和法院队伍不能不受影响。在诸多现实影响面前,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自己的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被滥用。

  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抓住执法理念这个思想核心,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的“执法为民”意识,才能有效地防止法院执法中的权力错位,以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抵御腐朽思想对法院干警的侵蚀。历史经验表明,没有正确的执法观,再好的制度规定在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只有执法为民这个地基打牢了,打深了。才能把司法公信力这座大厦建好。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工作及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解决了核心问题,我们再来谈谈周边环境对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现在是一个资讯发达的社会,一个小消息不再像古代那样需要快马传递好几个月才能到达,如今你只用按按键盘全世界的新闻就跳出在你的面前,这是一个资讯爆炸的年代,2011年5月的数据表明,中国的网民超过了4.77亿这个数字,远远把美国甩到后头,中国的网络是世界上网民最多,覆盖最广,规模最大的。伴随着科技不断的发展,网络的技术也不断提高,加上网民数量的迅速攀升,网络媒体正在成为新闻传播领域中一只重要的中坚力量,随之而生的网络舆论正在成为引导主流与论的主要途径。

  “舆论”,考究其古汉语语源,缘于“舆人之论”,“舆”出现于春秋末期,本意指车轮,后引申为车子,“舆人”指的是造车之人,当时人分十等,舆人为第六等,“舆人之论”意为下层百姓的议论,“舆论”即是“舆人之论”的简称。1762年,卢梭将拉丁文中的“公众”和“意见”两个词语联在一起,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舆论”概念,就是“公众的意见”。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来说,舆论更多的是一种民间声音。

  2003年8月16日,有关媒体报道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消息,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网民纷纷撰文抨击,间接促使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并罕见地推翻沈阳高法的判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网络舆论对本案的最终结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还有2011年网络上讨论的沸沸扬扬的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的事情。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这一次改判经过三个多月的发酵,终于在网上形成舆论热点,并最终将云南省高院推向了风口浪尖。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面对网络舆论的质询,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将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无论这次再审结果如何,本次事件表明网络舆论又一次影响了司法工作的开展。

  英国媒体理论家斯图亚特·霍尔提出,受众对媒介文化产品的解读,一般分为三种:优势解读、妥协式解读、对抗式解读。

  “对抗式解读”,是指受众把编码者的意思抛到脑后,解读出来的意义与编码者相互对立。信息因此被误读、曲解的可能性时常发生,网络则加剧了这种可能。网络上的信息会迅速地变异、曲解,一旦网民非理性跟风后,网络舆论愈加偏离常轨。然而随着社会开放性和公平性的不断提升,受众对新闻内容的对抗式解读也来越多地显露出来。由此可见如果网络舆论是很容易被错误引导的。

  霍尔指出:“根据这种一般看法,我们可以粗略地勾勒出电视传播过程的如下特点。广播的制度结构及其实践和生产网络、它们的构成的关系和技术基础结构,都是制作一个节目所必须的。这里,生产建构了信息。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流通就从这里开始。当然,生产过程并非没有其‘话语的’方面:它也完全是由意义和思想来架构的:即应用中的知识——这关乎生产和日常秩序、历史地界定了的技术技巧、职业观念、制度知识、定义和设想,有关观众的设想等等,所有这些都通过这种生产结构来架构节目的体例。进而言之,尽管电视节目的种种生产结构开创了电视话语,但并未构成一个封闭系统。”

  由于各种事物——世上的物、人、事——本身并没有任何固定的、最终的或真正的意义。是我们——在社会中,在人类文化中——使事物有意义,对其指意,因而从一个文化或时期到另一个文化或时期,意义常常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个意义从来就不只是关于其自身的,而且是涉及到文化过程和文化关系的。每一个符号都加入了一个我们称之为文化的意义之网。关于斯图亚特·霍尔对于传统媒体的理论,其实和现在社会的网民对于网络媒体的信息接受方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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