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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发表简述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时间:2014年06月27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肯定了第三人制度,并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肯定了第三人制度,并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理论上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称之为本诉,把第三人参与的诉讼,称之为参加诉讼。

  关键词:行政管理论文发表,核心期刊发表,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

  1、第三人须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就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过去的司法解释称这种利害关系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利害关系时,也同样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外,这些司法解释把第三人的利害关系作了严格的理解。实际上司法实践从未有按如此严格标准界定第三人。笔者认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有维护第三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和全面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基于这一点出发,参考其他诉讼的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所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作更宽泛的解释,即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理论上有些学者也称之为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总之,第三人的根本特征是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诉结果有利害关系,这也是他参加诉讼的根据。试想,如果有一场诉讼会决定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我们不让他参加这场诉讼会怎样?显然是不公正的。

  2、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可能成为原告,但是他毕竟没有作为原告而起诉。所以,他所参加的诉讼只能是别的主体之间的诉讼,即本诉。既然如此,那么,他就是在本诉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终审判决以前加入,他在这段期间均有权申请参加。

  3、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均不一样,他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他有自己的独立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

  二、从行政诉讼的实践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相对一方。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受害人、被处罚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相应的,被处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然这也应适用于其他非处罚的案件。

  3、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依照法律有些需由行政机关进行确权裁决,如土地确权案件。这些纠纷当事人中,如一部分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纠纷当事人,无论属于哪一方,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此性质类似的纠纷裁决,如强制性补偿、赔偿裁决等也同样适用第三人。

  4、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因征地或拆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当事人不服这一行政行为而诉诸法院,有关建设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在实现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它与建设单位的权益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例如,甲机关批准公民可为一定行为,而乙机关则作出决定撤销该公民的这一资格或因此而处罚该公民等。

  6、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该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即他不是行政主体,但他却与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既不是行政主体,自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诉讼涉及赔偿事项,则不能免其赔偿利害关系人的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该非行政主体的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党的机构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

  7、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只有一个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确的,法院应要求原告变更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变更的,则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被告,而原告只诉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诉其他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这些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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