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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流量的影响研究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内容提要作为数字经济的依托,信息通信技术(ICT)在世界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于ICT产品生产全球化的特征,其贸易规模和种类决定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程度。在数字经济时代,ICT产品贸易除了受到关税措施的影响外,新兴的数字贸易规则对其产生的影

  内容提要作为数字经济的依托,信息通信技术(ICT)在世界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于ICT产品生产全球化的特征,其贸易规模和种类决定了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程度。在数字经济时代,ICT产品贸易除了受到关税措施的影响外,新兴的数字贸易规则对其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目前,WTO建立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遭遇困境,而区域贸易协定(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繁衍生息,演变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先驱。为探索RTA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文章以APEC成员间59个RTA为研究对象,考察RTA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流量的影响程度、作用途径和类别差异。结果显示,RTA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流量具有明显的提升作用且结果稳健。分解ICT产品贸易二元边际进行检验发现,这种促进作用来自于集约边际而非扩展边际;区分数字贸易规则类别发现,电子商务和数据流动条款的促进作用最为明显;区分不同国家检验发现,相较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RTA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促进作用更强;区分ICT产品种类发现,半导体产品贸易受RTA数字贸易规则影响更大;区分RTA成员数量发现,多成员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比双边RTA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程度更显著。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ICT产品贸易流量

区域贸易经济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CommunicationTechnology,ICT)的不断更新与发展,ICT产品的贸易自由化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ICT产品定义为“通过电子手段实现信息处理和通信功能,包括传输和显示,或使用电子进程来检测、测量和记录物理现象控制物理过程的产品”。将这类产品纳入贸易自由化的快轨行列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共同意愿,因此WTO框架下的信息技术协定应运而生。1996年12月,29个WTO成员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信息技术协定》(ITA),ITA涵盖的产品近三百个6位税号,囊括了20世纪90年代所能生产的所有ICT产品(吕越和屠新泉,2015;IanaDreyer和BrianHindley,2008)。

  贸易人员评职知识: 贸易摩擦与经济相关论文如何投英文期刊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得到广泛应用,新一代ICT产品逐渐涌现。在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推动下,54个WTO成员于2015年12月内罗毕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扩围的部长宣言》,使得ITA协议中涵盖的ICT产品范围再次扩大,降低了97%的ICT产品的关税①。

  虽然ITA从关税削减方面大大促进了ICT产品的全球贸易,但非关税壁垒和国内规制等措施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ICT产品的贸易。随着数字经济的到来,ICT产品与数字经济之间联系密切,导致对ICT产品的需求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而ICT产品的生产被跨国公司分割成不同的环节布局于世界各地,形成全球化生产的国际网络。ICT产品这种生产和需求的特性要求更多的贸易投资政策相匹配。然而面对贸易数字化进程中的若干新问题和新挑战,WTO中建立统一的全球数字规则的谈判启动后,因各方利益冲突而难以推进。在多边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无法统一的背景下,各国纷纷将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重点放到了双边或区域上来(李墨丝,2017),区域贸易协定(RTA)成为了现阶段最好的选择。

  在2000~2018年间通报的WTO297个区域贸易协定中有171个协定涵盖了数字贸易规则,占总协定数量的58%①。以美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为例,美墨加协定(USMCA)涵盖的数字贸易规则数量是现有协定中最多的,数字贸易规则单词数也高达3206个;美国与日本的数字贸易协定(DTA)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单词数最多,共计5346个,这意味着代表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前沿,表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拟引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对比来看,早期中国对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视度较低,作为中国第一个签署的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国—东盟FTA的数字贸易规则单词数只有17个,内容仅涉及电子商务合作和知识产权协议。

  近年来中国的跨境电商产业迅速崛起,相应地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诉求逐渐增加,在中—澳FTA、中—韩FTA中提高了数字贸易规则的广度和深度,将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条款作为独立章节进行阐述,体现出中国对于数字贸易规则议题的重视程度正不断加深。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契合大数据时代的新规则,规则覆盖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ICT产品的生产布局和ICT全球价值链的重构,从而对ICT产品的贸易带来深远的影响。中国自2003年加入信息技术协定以来ICT产品贸易额迅速增加,逐渐成为ICT产品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2017年中国的ICT产品贸易额占全球18.79%。此外,中国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也不断强化电子商务条款,但在数据流动方面进一步扩大开放还存在争议。

  在这种背景下,从促进ICT产品贸易流量的视角来思考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设计可以为数字规则的损益评估带来新的视角。因此,在全球ICT产品的关税处于低水平的数字经济时代,区域贸易协定本身以及其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是否能更大程度地推动ICT产品的贸易呢?若确实存在促进作用,那这种影响的作用渠道是什么?区分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不同类型协定和不同细分条款的情况下,其作用是否存在差异?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探析和解答有助于各国更好地把握数字贸易规则的动态,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ICT产品出口大国而言,明确数字贸易规则对于ICT产品贸易流量的影响,将有利于中国在全球新一轮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掌握主动权,合理制定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条款,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多边范围内数字贸易规则的建立。

  二、文献综述

  通过梳理中外相关文献发现以下3类文献与本文关系密切。

  1.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和文本量化的研究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涵盖的内容和分类问题,Mia(2009)认为,重点关注无纸化贸易、非歧视原则以及电子传输关税豁免等内容是美国建立数字贸易规则的早期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MarkWu(2017)发现超过半数的WTO成员签署的RTA均涉及数字贸易规则,且涵盖的数字贸易规则内容较为广泛,譬如市场准入、电子传输关税豁免、电子认证和非歧视性原则等。

  Rachel(2019)认为从国内政策角度而言,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是数字贸易规则的不同形态,后者具体指的是数据流动限 制、互联网安全风险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上述数字贸易规则分类方法为本文测评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强度提供了参考。虽然世界贸易组织①和世界银行②等国际组织和机构已经建立了区域贸易协定文本量化的数据库,但是由卢塞恩大学法学院的MiraBurri和RodrigoPolanco开发的TAPED数据库③是对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文本量化得最详细和最完整的数据库。

  它囊括了2000~2019年间通报的WTO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共184个协定,对所有协定中直接和间接涉及到的条款总数及细节构成进行了编码统计。该数据库打开了RTA数字贸易规则的暗箱,为学术研究者评估数字贸易规则的影响奠定了基础。此外,Manfred和Sebastian(2018)利用TAPED数据库归类出6个衡量数字贸易规则异质性的变量,即广度、深度、灵活性、消费者保护、非歧视性和监管合作,通过辨析RTA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各种设计特征来探索条约之间的差异。数据库为本文对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进行量化分析提供了可能。

  2.关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代表性模板及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困难

  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理解,首先在于不同国家对数字贸易涵盖范围的界定有所差异。WTO谈判大体可划分为三方立场(崔艳新和王拓,2018):一是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张将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纳入数字贸易规则中来的宽泛性规则;二是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倡导基于货物贸易为基础的狭义数字贸易规则;三是电信与互联网基础设施较差的欠发达国家,反对将数字贸易规则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下讨论。不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存在争议,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之间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诉求上也有分歧(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不仅因为双方的优势数字产业存在出入,而且民族传统和历史文化的分歧也起着重要作用(李杨等,2016)。

  因此在RTA数字贸易规则中形成了两种代表性模板,即“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Aaronson,2016;周念利和李玉昊,2017;段平方和候淑娟,2019),而数据跨境流动、网络安全与用户隐私以及数据本地化这些方面是上述两种模板存在较大争议之处。也有学者将美国和欧盟与中国的数字贸易理念和规则进行比较分析(Henry,2018;韩剑等,2019),从价值分歧、规则诉求和谈判焦点等方面揭示了构建和推进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分歧以及面临的困境。上述研究揭示出WTO数字谈判难以推进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虽有发展但却参差不齐的原因,为本文把握数字贸易谈判的困境以及预测谈判未来走向提供了判断基础,以便本文结合研究结果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

  3.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影响研究

  目前来看,针对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条款贸易影响的研究比较稀缺,一些研究以某个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协定为例,定性分析其中的数字条款对贸易产生的影响。李墨丝(2017)通过对《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服务贸易协定》(TIS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这3个超大型贸易协定进行分析发现,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与RTA数字条款的不断深化息息相关,且后者推动着美欧成为数字条款制定的领导者。朱幼恩(2019)以美墨加协定(USMCA)为例进行研究发现,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增强了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的“可预测”性。

  综上来看,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于包括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在内的数字经济(张夏恒和李豆豆,2020)存在着促进作用,尤其是电子商务相关条款对跨境电商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数字贸易之所以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技术创新,马述忠等(2018)也认为数字贸易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得 以实现,信息通信技术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存在着内在联系,因此研究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对于跨境电商、数字产品以及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影响的作用凸显出来。虽然现阶段全球已有数量众多的国家、国际各类官方机构和研究人员对数字贸易、数字产品和跨境电商等专有名词进行了详细的概念界定,但是对于跨境电商及数字产品的统计口径仍然没有统一(周广澜等,2020)。

  考虑到定量分析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产品以及跨境电商的直接影响存在数据可得性方面的困难,本文的研究将围绕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展开。本文选取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20个成员①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和评估这些国家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规则的发展趋势,估测其对成员间ICT产品贸易流量的影响。

  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如下:首次实证分析了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虚拟变量、广度(单词数)和深度(条款覆盖率)对ICT产品贸易的显著促进效应,明确其作用程度,并检验其结果的稳健性;通过对ICT产品贸易进行二元分解,研究数字贸易规则对集约边际和扩展边际的不同影响,明确ICT产品贸易的增长模式;揭示了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对不同种类ICT产品和不同经济水平国家(地区)ICT产品贸易的异质性影响,探讨了在多成员和双边RTA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差异化影响。

  三、典型事实

  1.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与测度

  (1)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在过去的近二十年里RTA数量稳步增长,从2001年的91个增长至2018年的297个,扩大了近四倍。自2001年美国和约旦签署了第一个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后,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十分迅速,在2001~2018年间呈现出直线式增长的态势。截至2018年底,全球范围内生效的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共计171个,占RTA总数量的58%,反映出各国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日益重视。与全球范围内的增长趋势相呼应,APEC成员间含数字贸易规则RTA的数量增长速度也十分可观。

  (2)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测度目前,关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水平测算,TAPED数据库(MiraBurri和RodrigoPolanco,2020)收集了2001~2019年向WTO通报的184个含数字贸易规则①的RTA,其中107个含电子商务条款,77个协定包含特定的电子商务章节。TAPED数据库将RTA中涉及到的90个具体的数字贸易规则划分为电子商务条款(60个)、数据流动条款(4个)、服务章节中的数据条款(4个)及数字知识产权条款(22个)4个类别。

  首先电子商务章节代表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前沿,最有可能对与数字技术相关的国内监管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根据电子商务条款的作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大类:一是WTO框架电子商务规则补充条款,包括WTO中电子商务规则的适用、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以及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二是通过简化网上交易流程促进数字贸易的规则,包括电子商务便利化条款、无纸贸易和电子认证等;三是数字流动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完全超越了WTO的范围,是各个主要国家具有很大争议的焦点议题,包括一般条款、数据本地化以及隐私与安全等。

  其次是RTA中涉及到的数据流动条款,具体指的是电子商务章节外的数据流动条款,内容涉及数据本地化和跨境自由流动等。再次是专门针对服务部门而设立的数据流动条款。最后,数字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技术保护措施和信息管理权限等。对于任何一个RTA,若不包含某项数字贸易规则则赋值为0,反之则赋值1~3,这种赋值方法区分出了数字贸易规则的3种合法程度———“软(Soft)条款”“混合(Mixed)条款”和“硬(Hard)条款”。

  具体来看,“软条款”指的是缔约双方非强制执行的条款,如“尽力而为(BestEffort)”条款,除非条约中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在某些合作领域的特定义务,否则这类条款无约束力,对这种条款赋值为1。“硬(Hard)条款”针对的是那些协定成员必须遵守的某项规定或原则,条款中通常包含的关键词如“shall”“must”等,对此类条款赋值为3。如果某一项条约既包含“软性承诺”又包含“硬性承诺”,则将其归类为“混合(Mixed)条款”,赋值为2。

  2.APEC成员ICT产品贸易的发展趋势

  (1)ICT产品贸易规模

  反映了2001~2017年间APEC成员中ICT产品贸易额位于前五的国家的情况,包括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和马来西亚。中国在2003年加入ITA后ICT产品贸易增速相当可观,逐渐超越美国成为ICT产品第一大贸易国,就2017年而言中国ICT产品贸易额占APEC成员ICT产品贸易总额的比重高达39%,其余4国的ICT产品贸易额则较为稳定,遵循着APEC成员ICT产品总出口的波动频率与幅度。

  (2)ICT产品贸易结构自2001年以来,APEC成员的ICT产品贸易始终以计算机及软件为主,包括计算机系统和中央处理器等产品,2017年相关产品的贸易额为7211亿美元,在2001~2017年间其平均贸易额为4580亿美元,占ICT产品总贸易额的比重约为50%,2003年和2007年分别是计算机及软件产品出口的高峰及低谷,对应的比重分别是60%和46%;其次是电信产品,平均贸易额约为2351亿美元,且在2001~2017年间相关产品的贸易比重呈现出缓慢上升的趋势,在2012年后达到了30%;在ICT产品贸易中排第3位的是半导体及半导体生产设备,其比重基本维持在10%左右;其他产品贸易所占的比重最小,且近年来不断减少。为了直观描述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流量的影响,本文使用核密度技术分析2001~2017年数字贸易规则与ICT产品贸易影响的动态演进过程。

  四、理论机制与研究设计

  1.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数字贸易规则中的电子商务条款、数据条款、服务章节的数据流动条款以及数字知识产权条款,分别通过降低成本、提高交易速度、影响生产流程等促进ICT产品贸易流量。电子商务条款对ICT产品贸易的“成本效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电子商务便利化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降低了ICT产品贸易的交易成本;电子商务章节中涉及WTO争议领域的条款有助于各国高效利用包括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在内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加快贸易交付速度,提高贸易过程中的信息分享效率,降低ICT产品的运输成本。数据条款在ICT产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均起着促进作用。

  首先,数据流动为ICT产品研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创新和信息共享等提供了保障;其次,数据传输实现了ICT产品全球生产的控制和调配;再次,ICT产品进入“交付”阶段后对跨境产品的追踪离不开数据传输的支持;最后,当ICT产品处于“使用”阶段,产品反馈、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均以数据传输为载体完成。总之,数据流动是现代贸易便利化的基础之一,数据条款减少了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使得供求关系更为有效。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美国数字贸易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周念利和李玉昊,2019)。201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①对数字通信相关企业进行统计调查,75%的大型企业和50%的中小型企业认为,由于数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贸易保护会对贸易的发展产生冲击(陈维涛和朱柿颖,2019)。由于ICT产品属技术密集型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敏感,信息管理权限及技术保护措施等相关条款减少了进口国的模仿行为,从而增加了ICT产品的出口规模,此外建立平衡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还有利于本国的研发创新,能够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基于以上机制分析,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1。

  假说1: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和广度水平越高,对ICT产品贸易的促进作用越强。电子商务章节中的便利化条款直接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发展,而信息通信技术是数字贸易有序推进的基础,数字贸易的高速发展自然需要信息通信技术水平的持续跟进,各国对于ICT产品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因而ICT产品的贸易规模得到扩张,从ICT产品贸易的二元边际角度看,现有ICT产品的贸易规模增多,即ICT产品贸易的集约边际得到了提高。

  数字知识产权条款的完善促进了进口国的国内创新,激励科技企业自主研发代替进口,从而有可能抑制出口国ICT产品贸易的扩展边际。但另一方面,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促使出口国生产出更加多样化的ICT产品,从而丰富ICT产品种类,提高扩展边际,因此数字贸易规则对于ICT产品贸易扩展边际的影响方向是不确定的,因此提出假说2。

  假说2:从二元边际角度来看,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集约边际来实现,对扩展边际的影响不确定。电子商务条款代表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前沿,涉及范围最广,条款数量最多,因此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程度也最大;此外,数据条款是WTO数字贸易规则的扩展领域,也是现阶段“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的争议焦点,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建立相对完善的数据条款对于贸易的促进作用也较为突出,由此可提出假说3。

  假说3:相较于其他条款,区域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条款和数据流动条款对ICT产品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强。数字贸易为各国的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互动开辟了新的途径,数字技术为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提供了可能(徐金海和夏杰长,2020),数字贸易规则的完善有助于发展中经济体,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改变现有的全球价值链嵌入模式。另外,多成员RTA中,由于各方利益诉求有很大不同,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深度比双边RTA更高,涉及的条款内容也更为丰富,因而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由此得到本文另外两个假说。

  假说4:相较于发达经济体,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为发展中经济体的ICT产品贸易带来更大的利益。假说5:双边和多成员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程度不同,数字贸易规则在多成员RTA中作用更为明显。

  3.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APEC成员在2001~2017年ICT产品①的贸易流量,数据来源为CEPII-BACI数据库。(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涉及的RTA共59个,其中有43个包含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解释变量构建方式有3种:一是用0-1虚拟变量表示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存在性,即如果RTA中包含数字贸易规则,则值取为1,否则为0;二是将数字贸易规则单词数除以1000得到,以衡量数字贸易规则广度;三是侧重展现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将数字贸易规则评分之和除以条款总数90,得到数字贸易规则总覆盖率变量。

  五、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1.基准回归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列(1)~(3)分别展示了数字贸易规则0-1虚拟变量、深度变量和广度变量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三者分别在10%、1%和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意味着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具有促进作用,且深度和广度越高对于ICT产品贸易的促进效果越明显。

  比较列(1)~(3)的系数大小和显著性可知,数字贸易规则虚拟变量衡量的是在样本期间内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平均促进效应,而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和广度变量则侧重于刻画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异质性,增加了结果的精确程度。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与预期相符,若贸易双方同为《信息技术协定》的签署国,则更倾向于进行ICT产品的贸易往来,作为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信息技术协定》的政策效果也由此展现;此外,贸易双方若同为WTO成员,则对ICT产品贸易规模具有促进作用;贸易双方市场规模越大ICT贸易流量也越大,要素禀赋差距越小ICT产品贸易流量越大,互联网普及度差异越大ICT产品贸易流量越大。

  2.稳健性检验

  本文拟通过更换数字贸易规则测度方法、划分样本区间及解决内生性问题来进行稳健性检验。

  (1)更换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测度方法除了前文提到的对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分类外,Manfred和Sebastian(2018)通过分析RTA各数字贸易规则的设计特征与差异总结出6个衡量数字贸易规则异质性的变量:广度变量Scope1和Scope2;数据流动深度变量DEP;灵活性变量FLE;消费者保护变量CON;非歧视性变量NON;监管合作变量REG。这种方法的细分程度更强,能够突出各类条款的不同作用。

  由于Scope1和Scope2分别对应于基准回归中的深度变量Pro_share和广度变量Words,故不重复报告Scope1和Scope2的结果。除了监管合作类数字贸易规则外,其余各类条款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均显著为正,侧面说明更换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测度方法基本不改变本文结论,展示出了结果的稳健性。

  (2)样本区间划分问题贸易双方签署RTA后,其政策效果的显现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考虑到这一点且兼顾样本利用率问题,本文借鉴林僖等(2018)的方法,采用间隔3年的样本区间划分法对样本进行重新回归,即样本时间维度为2002年、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17年。划分区间进行回归后,核心变量回归系数的大小及显著性均有所提升,这说明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促进作用不受样本区间划分方法的影响,证实了结果稳健。

  (3)解决内生性问题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中可能有遗漏变量和反向因果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接下来,本文拟采用3种方法解决。一是在本文的研究模型中引入区域贸易协定(RTA)变量。一方面,考虑到数字贸易规则虚拟变量Digital和RTA变量之间的共线性问题,我们将Digital变量单独处理,构造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变量Digital',取值为0、1、2。若成员国间无RTA,其取值为0;若有RTA但不包含数字贸易规则,则取值为1; 若成员间有RTA且包含数字贸易规则,则取值为2。

  另一方面,对于数字规则深度和广度变量则直接在模型中加入RTA虚拟变量进行回归。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变量、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变量和广度变量的回归结果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二是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法,将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数字贸易规则虚拟变量、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和广度变量的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且工具变量通过了识别不足检验和弱识别检验,证明工具变量是合理的。三是根据Tan和Qiu(2015)的研究,双边贸易规模有可能会影响双边贸易协定的缔结和数字规则的形成,但对多边贸易协定的影响可能性较小。因此为了应对反向因果关系所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在样本数据中删除涉及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对(1)式重新进行估计,可以看出在删除双边贸易协定国家对后所得结果与基准回归基本一致。

  六、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通过前文的基准回归与稳健性检验,本文得出基本结论: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显著促进了APEC成员的ICT产品贸易流量。接下来本文从两个角度进一步揭示RTA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一是对ICT产品贸易进行二元边际分解探究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途径;二是对数字贸易规则、贸易双方经济发展水平、RTA类型和ICT产品种类4个方面进行细分,捕捉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差异化影响。

  七、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基于TAPED数据库发现,APEC成员间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总数与单词数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以此为基础计算了APEC成员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与广度;此外,利用CEPII-BACI数据库,分析了APEC成员ICT产品贸易的规模与结构,并用图示法刻画出APEC成员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及ICT产品贸易历年的发展趋势,并利用核密度图考察ICT产品贸易的动态演进。

  (2)对于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本文将其分为3个指标,即数字贸易规则0-1虚拟变量、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总条款覆盖率)、数字贸易规则广度(单词数)。不论选取哪个指标,其对APEC成员ICT产品贸易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结果通过了多次的稳健性检验。

  (3)通过对ICT产品贸易进行二元边际分解可知,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促进作用源自于ICT产品贸易集约边际的增长,而非扩展边际,从而明确了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渠道。(4)进一步地,分析区域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影响的异质性分析得到:4类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均有促进作用,但电子商务条款和数据流动条款的作用最明显;相对于发达经济体,数字贸易规则对发展中经济体的ICT产品贸易具有更显著的影响;不同类型的RTA中,数字贸易规则对ICT产品贸易的影响也有所不同,目前来看,多成员RT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的作用比双边RTA中数字贸易规则更为明显;数字贸易规则对4类ICT产品贸易流量的影响显著但存在着差异,对半导体产品及其他产品的影响较大。

  基于APEC成员的研究结果表明,RTA中纳入数字贸易规则对一国ICT产品贸易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深度和广度越强的数字贸易规则越有利于一国的ICT产品贸易,从而为一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源动力。因此,在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合理设计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与深度并建立高质量的数字贸易规则是APEC成员间甚至是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同时,在推进数字贸 易规则建设的基础上有必要实施差别化数字贸易规则战略。

  具体来说,应着力推进数据流动条款的制定,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和不同种类的ICT产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优化数字贸易规则的功能。上述结论为中国在RTA中纳入更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提供了理论依据。目前中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定共12个,其纳入的数字贸易规则数目和单词数都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以下。在中国未来的自贸区战略中,中国应有意识地侧重数字贸易规则的设计,增加条款数目并细化相应的规定,既要争取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也要运用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和文化更有力地提高中国ICT产品的贸易流量,提升ICT水平,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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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玉红于美月赵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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