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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较诸传统“检察理念”更加注重时代性、整体性并突出“法律监督”属性。其本质是新时代背景下围绕法律监督形成的“理念集合体”,建立和发展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支撑”以及统摄“工作理念”和“改革理念”等特定理念的更高位阶的“上位理念”。
其逻辑应从四个方面展开:问题意识层面,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别系统性回答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基本定位层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化,也是指导和调整我国全部法律监督活动的根本指针;逻辑边界层面,不得违背我国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和现代法治基本共识;根本保证层面,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
于此基础上,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科学内涵,可以阐释为以下五个方面:以“民主法治”为核心内容,以“法制统一”为基本诉求,以“人权保障”为本质要求,以“理性谦抑”为价值追求,以“功能优化”为根本方法。
关键词: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检察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内涵

新时代,我国诸项政治改革渐次展开、持续深化,检察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改革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检察机关正处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深化调整的改革叠加期。法律监督理念,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引者以及法律监督方向目标的决定者,是影响法律监督之品质和价值的最关键因素,其科学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监督是先进还是落后。
〔1〕我国检察事业及法律监督工作如欲紧抓历史机遇、谋求长期发展,尤为重要者便是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尽快从理念层面总结形成一整套能够从根本上指导和调整我国法律监督工作的思想和原则,以此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在正确轨道上有序推进我国法律监督工作。近年来,我国检察系统提出了“转隶就是转机”“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双赢多赢共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等理念。
〔2〕这些理念因应了形势发展变化,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但是,对于这些理念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联,它们的本质属性及体系化逻辑应当如何理解,它们背后蕴含了哪些法理内涵,我国法律监督还可能存在哪些科学理念,等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作出理论阐释和实践总结。这有赖于结合“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概念对它们加以高度概括和整合。有鉴于此,本文从问题意识、基本定位、逻辑边界和根本保证等四个方面对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逻辑展开论述,进而概括阐释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科学内涵,以期对我国检察事业及其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概念及本质
目前我国法学界使用的“理念”一词,通常是指事物的本质和价值,是主导、引导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3〕从主客观关系上讲,理念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哲学基础、精神原则和指导思想。理念还与观念相关联,只有上升到理性高度的观念才可被称作“理念”。〔4〕对法律监督来说,理念是指导、引领实践工作的思想和灵魂。〔5〕本文认为,所谓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是指:在新时代条件下,针对有关法律监督工作内在要求和运作规律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进行高度凝练和总结概括,进而从理念层面提炼出的用作指导和调整我国法律监督工作的一整套思想和原则。
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逻辑展开
(一)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问题意识
在指导和调整我国法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一方面从理论层面系统性回答了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系统性地回答了新时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此即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问题意识,或者说其所欲解决的根本问题。
1.理论层面而言,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问题意识在于系统性回答“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这一根本问题。其所涉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1)在范畴层面,其一,法律监督与公诉、侦查和诉讼监督等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其二,法律监督活动(权)与检察活动(权)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其三,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是否具备宪制正当性与现实合理性?进一步讲,所谓“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又指的是什么责、什么业?(2)在性质层面,其一,法律监督活动(权)本身应当定性为何种性质的活动(权力)?〔17〕
其二,法律监督活动在我国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过程中〔18〕属于何种层次之活动?其三,法律监督与宪法监督、监察监督等之间的差异性和界限在哪里?(3)在价值层面,法律监督本身究竟是一种目标或者说理想状态,还是一种过程或者说实现其他目标的工具?易言之,法律监督是否存在独立的现实目标和价值追求?这些问题,如果仅仅从研究者自身角色或者既有知识体系出发,预设结论式地加以论证,很容易逡巡于其各自的狭隘视角,故而必须上升至理念层面进而加以科学完整地体系化研究。
2.实践层面而言,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问题意识在于系统性回答“新时代应当如何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这一根本问题。其所涉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5个层面:(1)在理论基础及宪制背景层面,或者说在与其他国家机构及国家权力的关系层面,如何区分好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和分权与制衡原则之间的关联性及差异性,认真秉持独立宪制机构之宪法地位并发挥其优势?质言之,应当以何种理念及原则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逻辑起点,进而处理好法律监督机关之内外组织关系,同时厘清法律监督活动之本质属性并完善其内外衔接机制?
(2)在与执政党的关系层面,如何在坚持党对法律监督工作领导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3)在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层面,如何把握好“依法”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在法律监督机关之角色定位下做好监督法律实施之根本任务?(4)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层面,如何把握好检察为民和服务大局的关系,既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政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在反腐工作中的纪法衔接作用、在普法责任制中的法治宣传作用,又不至于过度下放“解释权”,避免少数基层地方以维稳需要为由虚置法律监督职能?
(5)在日常工作层面,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看待检察办案与常态监督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又应当依靠何种职权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与其宪法定位相匹配的现实权威〔19〕和地位,进而做好法律监督、取得监督良效?〔20〕另一方面,法律监督如何才能真正聚焦主责主业,以此真正将其既定的目标和价值贯穿始终,最终在规制国家公权、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检察权威之间的把握好动态平衡?
(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基本定位
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基本定位,主要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考虑。前者指向的是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定位问题,后者则主要考虑其在我国检察事业及法律监督工作的过程中的定位问题。
(三)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逻辑边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逻辑边界,主要可以从我国宪制结构之框限以及世界检察理论之对比两个方面来考虑,其要求不得违背我国人大制度根本遵循,亦不得违背现代法治国家基本共识。
(四)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根本保证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之形成及实践指引,应当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从法律权威、民主政治与党的领导三者的辩证关系来看,“有机统一说”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被视作“人民检察事业持续正确稳定发展的首要遵循和根本保证”〔30〕。
三、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科学内涵
(一)以“民主法治”为核心内容
民主法治,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贯穿法律监督始终的逻辑线索和基础要素。发展民主、健全法治,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宪法法律来调整国家各个方面的活动,这是“一项历史成就、一种法制品德、一种道德价值和一种社会实践”〔32〕;社会主义民主则表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主与法治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前者为后者奠定基础,后者为前者提供保障,这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33〕新时代条件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着更加深刻的价值意蕴和理念内涵。在检察事业和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民主法治理念的核心地位。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有着丰富而特殊的内涵。作为新时代条件下围绕法律监督形成并以整体形式存在的“理念集合体”以及建立、发展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支撑”,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以其更高位阶之“上位理念”的地位而统摄“工作理念”“改革理念”等特定方面之理念,进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系统性回答了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新时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的根本问题。
在此过程中,要尤其注意不得突破我国人大制度根本遵循和现代法治国家基本共识,并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结合新时代背景和社会实际需要,全面认知其特定的体系、内容和内涵,牢固树立并坚持用其指导和调整我国全部法律监督活动,以此有序推进我国检察事业建设、检察理论进步和法律监督工作长期稳定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推进我国检察体系和检察能力现代化。
法律论文投稿刊物:《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主要刊登国内外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学和语言学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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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思想根脉和精神力量,十八大以来,宣城市积极践行相关部署,厚植本土文化资源,将法治文化建设与传统法治元素有机结合,开启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新篇章。文章旨在通过研究宣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情况,汲取其先进经验,探寻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的最优路径。
关键词:传统文化;新时代;法治建设;法治元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十九大提出“坚持厉行法治”,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的历史方位,而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中的公报中,“法治”仍是高频词之一。在新的历史节点,法治建设要求我们立足本国国情,用“传统中国文化”发展“当代中国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文化与法治
法治与文化相伴相生,相辅相成,文化的发展影响法治的前进方向,法治的实现需要文化作为有益补充。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法律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执行往往都带有浓厚的文化影响力,法治作为法律之“治”,其实现离不开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完备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司法体系必不可少,但其背靠的文化环境也极为重要,在法律规范难以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文化却可以促使人们行为和价值观念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
二、宣城市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治元素的当代价值
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法治元素可以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借鉴,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基础,是新时代法治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创作之源、创新之源。传承并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元素并将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结合,是增强法治文化“软实力”的必经之路。
(一)家风家训,法治理念植根的土壤
中国传统社会法治体系并不完善,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由此产生了众多礼法规范和民间习惯法。传统家风家训如宣城梅氏,以“崇文重教、以德为上”为兴族之本,重视道德教化。此外,宗族法令也以封建礼制和家法族规来维护宗族统治,实现宗族关系的和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要求我们积极借鉴以尊祖敬祖、孝老爱亲为特征的宗族制度,在当代社会逐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群众自治为主体、多方参与、多管齐下的网络化社会管理机制,而以德治国要求我们主动挖掘传统宗族文化及家风家训中的精华,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形成无形的精神辐射力量,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
(二)榜样典故,德信善行滋养的泉源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宣城市这片土地上塑造了众多榜样故事。如唐贞元二十年,范传真作为宁国县的县令,以身作则,廉政勤政,为了让老百姓切实地明白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县衙东南方建起了一座亭子,取名“化洽亭”,以此来教化百姓融洽相处。宣城历代先贤名人的德言善行如春雨般温暖和鼓舞了一代又一代的宣城儿女,他们身上“敬业奉献”“诚实守信”“追求平等”“崇尚气节”等优秀品质早已铸就在宣城儿女的心中,植根于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沃土之上,激励着中华儿女砥砺前行,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注入力量。
(三)传统曲艺,多样文化绽放的山间
传统戏曲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宣城市戏曲种类丰富多样,拥有如皖南花鼓戏、徽剧、皖南皮影戏等为代表的传统曲艺资源。以皖南花鼓戏为例,作为安徽五大地方名剧之一,其故事常以日常生活、历史轶事以及民间神话传说为题材,多强调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生活教育价值。因此,传统曲艺独具特色的艺术形式为传播地方优秀文化和法治精神提供了载体,对于人际关系的调节和社会秩序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宣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样本
十八大以来,宣城市积极践行相关决策部署,创新法治理念,融合地域特色,内凝法治精神,合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谱写出法治宣城建设新篇章。
(一)探源头,致力挖掘宣城优秀传统文化
宣城市文化底蕴深厚,今天的宣城依旧传承着传统徽文化的法治基因,其遗留下的宝贵资源值得深入挖掘与深度探索。宣城市立足深厚的本土文化,提炼徽文化中蕴含的法治元素,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发扬优秀契约精神,发掘整理出看门太守、禁赌碑记、虐政石、化洽亭等法治故事以及数量众多的家风家训,从源头梳理历史文化脉络,整理传统法治文化资源,为传统法治文化古为今用奠定基础。
(二)重创新,大力推进传统法治古为今用
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宣城市批判继承传统法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开辟了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古为今用的新天地。
在内容上,宣城市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治元素,并为其注入新时代法治精神;整理地方法治名人、典故等法治渊源,追踪报道新好人的法治故事。
在形式上,宣城市将法治故事融入“非遗”文化中,编写贴近群众的法治文艺作品,建立法治文艺宣传队、腰鼓队经常性地开展法治文艺表演;设计法治动漫形象,创作动画、海报、短视频,依托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微信微博两微平台,积极丰富传播载体与表现形式。
(三)强品牌,聚力培育地方法治文化品牌
宣城市致力于打造法治文化精品,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中融入宣城特色,不断推陈出新,推进法治文化品牌化发展。
用“龙头”引领法治文化发展。宣城市以其特有的“扬子鳄”为原型设计法治动漫形象“扬子”,开发法治宣传品,结合地域特色“非遗”讲故事,释法规,挖掘整理地方法治渊源,开展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编印法治文化系列丛书,推动法治文化符号化、特色化发展。
用“典型”传递法治文化能量。宣城市培育出一批法治文化先进典型,加强普法典型人物推介,结合榜样力量,为地方法治文化发展添砖加瓦。
用“阵地”巩固法治文化效应。宣城市将法治元素融入阵地建设,积极谋划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有效运用数字媒体建设网络法治阵地,“线上”“线下”相结合,“有形”“无形”相融合,在润物无声中培育群众的法治素养。
四、传统文化助力法治建设的路径探析
(一)以优秀传统理念为核,充实法治文化建设内容
1.凝练家风家训内涵,打造“和法”法治文化特色
“和”彰显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特色与精髓,体现着法治文化建设的独特内涵。中国法治起源的特点之一就是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的家族主义特色,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被凝结在家风家训之中,代代相传。不同的家风家训虽各有侧重,但以和为贵的思想内涵仍是其核心理念。如宣城《朱子家训》从“慈”“教”等七个方面对伦理道德关系做了重要论述,构建了彼此关怀、相亲和睦的理想家庭图景。因此,可以将家事法律的普及与孝和文化相融合,为僵硬的法律条文融入传统的道德情理,加强民众对家事法律的认同感,打造“和法”法治文化特色。
2.融汇优秀榜样典故,提炼“善法”法治文化精神
“善”蕴含着法治文化建设的精神底蕴。德法互补、共同治国在中国由来已久,是古代中国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政治与法律智慧。从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大禹到乐于助人的雷锋,从散布于各类古籍中的好人事迹到今天的《感动中国》,从古至今,中国一直重视榜样人物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榜样人物为例,将行善积德、爱国敬业等优秀品质与法治文化相融合,继承德法共治的传统法治文化精髓,提炼现代“善法”法治文化精神。
3.挖掘传统礼法内核,展现“良法”法治文化追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亘古不变的法治追求。宣城历史法治建设过程中,虽多以民间习惯法为主,但在未成体系的习惯法之中,亦蕴含着治理者对良法的追求。如吴氏宗族内部法律要求族众各安本业、安分守己、禁嗜酒宿娼等等。发掘传统礼法中与现代法治原则相契合的部分,再将现代法治原则和目标进行重塑,融入传统立法之中,展现“良法”法治文化追求,给予民众法治与文化的双重熏陶,让法治文化滋养人心。
(二)以优秀传统艺术为基,拓宽法治文化建设载体
传统艺术来源于生活且通俗易懂,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发展形式。中国传统艺术以其浓郁的乡土气息、淳厚的艺术内涵、生动的历史痕迹和独特的吸引力得以代代相传,若将法治宣传的内容以传统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让原本刻板生硬的法律知识变得鲜活生动,必会加大普法形式的吸引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强化法治宣传效果。
以皮影戏为例,传统皮影戏以历史故事、神话小说为剧本,而今,可以将一个个法治故事、榜样事迹加工成剧本,以皮影戏的方式呈现,寓教于乐,在传统艺术的熏陶中汲取法律知识、感受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在此基础上,将现场演出的皮影戏制作成记录短片或动画短片,在公交车、商场、法治文化阵地等地循环播放,使传统文化和法治宣传融入千家万户,让法治文化渗透进每一个人的心中。
(三)以优秀传统技艺为托,打造法治文化建设精品
社会科学论文投稿刊物:广西社会科学设置栏目中共执政理论、广西论坛、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语言学、社会学、文化·教育。
中国优秀传统技艺凝聚一方水土、一方人文,是劳动人民智慧与汗水的结晶,是一个地区个性与生命力的彰显。在国家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以传统技艺为托,在传统技艺制造的产品中融入法治元素,既创新传统技艺、加大产品需求、扶植产业发展,又创新法治文化建设载体、营造浓厚法治文化氛围、助力法治文化建设。以宣城为例,文房四宝、宣扇、皖南剪纸等工艺品的制作技艺,蕴含着宣城的水土与人文、潜藏着宣城的历史与呼吸,在文房四宝上印刻法治格言、用宣扇承载法治标语、以剪纸刻画法治人物,让一件件传统工艺品渲染法治精神,让法治文化落满群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积累沉淀的成果,其蕴涵的法治资源数不胜数。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之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对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联系,创新内容与形式,引导其走本土路线、亲民路线,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增光添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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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玉茹宋沁怡洪钰洁
篇(3)
摘要: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成形既是法学学科学术思想、学术范畴成熟的外在表达,也是特定国家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的体系化建构。就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而言,必须把握“中国”“时代”“法学”“体系”四个维度,以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提炼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核心范畴、吸收和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作为基本的建构路径,同时在技术层面上,要促成法学学术概念、范畴表述的体系化。
关键词: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法治中国

就一个国家法学的影响力而言,能否形成自成一体的学术话语体系,无疑是个中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成形既是法学学科学术思想、学术范畴成熟的外在表达,也是特定国家法学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的体系化建构。由此,“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起码包含四个基本的维度:一是“中国”的,这意味着我们所要构建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必须体现本国国情,借鉴传统文化,总结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概念、法学范畴和法学理论;二是“时代”的,“新时代”界定了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时间维度。
法学论文范例: 基于我国法学领域的法律逻辑研究综述
因而必须立足于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方略,勾勒凸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的法律名词,创新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思想与法学理论;三是“法学”的,法学虽然与其他学科门类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关联密切,但作为一门独立、自主的学科,它又必须有自己所特有的核心范畴、根本理念和原理理论,否则即可能沦为依附性和同质性的学科;四是“体系”的,体系表明学术话语体系不是单个创新的概念、范畴或理论,而是相关概念、范畴能够成为一个结构严谨、内容完备、相互补充的理论体系。毋庸讳言,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还主要是西方法学理论的译述和移植,当前,亟须建构、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且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至于如何建构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本文提出几个不成熟的想法,以就教于名流方家。
一、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
要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就必须立足中国。这个中国既是历史的中国,也是现实的中国。为此,要深入挖掘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从中寻绎建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本土资源。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内中就明确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中华民族有几千年连绵不绝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构成中华文化传统之一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思想,同样也以“中华法系”这一总体名称影响古代东亚诸国法律并融入世界法律文明史之中。
固然,在中国近代,随着清末改制而导致的与传统法律的割舍,制度上多参照大陆法系而建构起近现代型的新型法律制度;然而,历史并不会随着新制的出现而消失得无影无踪,隐含于制度中的法律经验与法律技艺同样可以为今天的我们所继承。同样重要的是,只有形成了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才会成为富有特色并值得尊重的国别法学。这一意识在民国时期即已发轫,蔡枢衡先生的一段话,就可以视为中国学者在法学上的自觉:“自然科学可以移植,法学则不可抄袭。法为国家社会组织之一形式,与本国现实社会有不可分离关系。法学不出于翻译抄袭之境地,是谓法学亡国;所谓法学文化亦即殖民地文化之别名。
今后中国真正的法学文化之建设,似应以法学之国家的民族的自觉或觉醒为起点。”①这一言论,典型地代表着那一时代先进的知识分子不满足于翻译、介绍西方学者的法学著述,而力求与本国国情结合,推演中国法律固有的法律文化并以此作为建设新法的基础。著名学者张东荪先生也有类似言论,他指出:“盖法制与法理,非存于抽象之空论,乃实在具体之事实中焉。非徒为名理之正确,亦必实际之有效。易言之,即法度必适乎国情也。
国情则由历史而知,历史示人以将来之趋势,且示人其结果之将增将减,更以异时异地之现象,为之对比而证明。”②此言颇有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一语的哲理意味。当然,只重视历史研究尤其是本国史研究一途,固然不是法学研究的唯一路径,但数典忘祖,不知本国固有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同样也不足取。中国传统中的诸多优秀法律理念,很多已在当代中国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如赡养扶助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亲亲相隐”原则化为“亲属作证豁免权”而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不仅如此,特别要提及的是“法理”这一为中国先人所独创的法学概念。
在今日,海峡两岸的法律学者都认同法理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如王泽鉴先生云:“法理,指自法律精神演绎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为谋社会生活事物不可不然之理,与所谓条理、自然法、通常法律的原理,殆为同一事物的名称。”③将法理置于与自然法相当的地位,可见这一概念在学者心目中的分量。
但是,法理却是地地道道的中国法学名词,早在东汉时期,就有了“法理之士”“明达法理”的言说。④南齐时孔稚珪所言“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⑤更直接将法理作为治国的根本依据。自此以后,中国历史上法理的言说不绝如缕,直至在民国制定民法典时,径直将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当时颁布的立法理由书对法理也进行了极为中国化的表达:“法理者,乃推定社会上必应之处置,例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⑥可见,法理在古代中国业已成为固定的法学词组,用以指称法律及其背后蕴含的原理、道理。
正因如此,自张文显老师发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⑦并推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以来,围绕“法理”的探讨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时尚,法理学界以及部门法学的诸多学者纷纷参与,著书立说,相关成果蔚为大观。这既是对中国传统上以理说法、以理证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发掘本土资源建构学术话语体系的范例。自然,在重视中国传统法律优秀文化的同时,脚踏实地地开展对本国现有制度的叙述并提炼出相应的学术话语体系则更为重要。
“尽管存在着法律全球化或全球法律化这样的时代背景,我国法治话语仍然必须以当代中国社会为具体场景,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条件,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为目标和使命。”⑧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任何国家的法学都是以本国的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依此而论,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建构就必须从具有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中寻找、演绎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范畴。如习近平同志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⑨
实际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政治协商制度等,都极具中国特色而需演绎为具有中国元素的法学概念和法学范畴。在这其中,“协商民主”就是一个可以用来标识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重要范畴,它既不同于由人民直接决定国家事务的直接民主,也不同于西方以议会为基础的代议民主,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讨论和商量就重大问题取得最大共识的合作式集体决策模式。
正如习近平同志对此所作的阐发那样,“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瑏瑠所以,法学研究者们应仔细研究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究竟与域外制度有何区别、有何优势,在理解的基础上从这些制度、经验中勾勒出新的法学概念、法学范畴。
二、提炼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核心范畴
中国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而“新时代”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描述,新时代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瑏瑡在新时代下的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为这一时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实际上,在党的文件有关新时代的叙事中,其中涉及的法律议题,就有诸多需要我们去提炼、概括的新概念、新范畴,以下我们以“美好生活”“以人民为中心”“社会公平正义”三个主要内容为例,来对之加以说明。一是作为法律目的的“美好生活”。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概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瑏瑢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不二法门,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对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言,法治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当代中国,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实现。为此,要通过法治的平等原则确保人人拥有平等的人格、规定人人相同的地位以及设定人人同样的法律机会,为人的尊严感的达致奠定基础。
人民福祉是法治的根本目标,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确保不同群体之间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地域发展上的互补互助,以此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就公平正义而言,它既是法治必需的根本内核,又是人民满足感的基本保障。为此在初始条件中,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在物质条件方面,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充实;在公共服务方面,要让人民群众均等地得到来自国家的关爱、照顾、帮助。法治还必须设计“弱有所扶”的法律制度,精准扶贫、脱贫,消除产生弱者的主要社会根源,织造社会安全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弱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完善对“失败者”的救助,为其提供重新出发的第二次机会。
二是作为法律本体的“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核心要义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思想指引。
从法理上而言,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以人民至上为原则,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为此,要通过选举制度保证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任;保障人民能够持续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人民拥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的权利。其次,以人民福祉为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要将事关人民生活的事项纳入法治调整的轨道,以法治的刚性来推进民生事业;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为民生夯实法治的根基;倡导底线思维,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行兜底保护。
再者,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要确立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确保人民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同等机会;将人民的利益期待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动力,确保法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法律实施中回应人民的利益期待。可见,“以人民为中心”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法律口号,它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着的法律理念,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和尺度。
三、吸收和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并不意味着要拒斥外来的理论、概念、范畴。法律是所有民族、地区和时代用以规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治也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话语时,同样需要尊重、吸收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文化与理论成果。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这段话虽然主要是围绕制度层面的法治而言,但对于建构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同样重要。众所周知,中国法治的历史并不漫长,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本质上即是权力高于法律的人治。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才开始建构现代型的法律制度,也逐步接受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原理与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以前是向先进国家学习,在现在也需要继续从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与理论、学说中吸取有价值的成果。而从历史上来看,“主权在民论”“法律公意论”“天赋人权论”“人人平等论”“法治优于人治论”“法治乃良法之治论”等重要的理论学说,不仅在17、18世纪的欧洲大放异彩,就是在今天,也同样是建构现代法治国家的不刊之论。至于具体的、微观的法律概念,更多也是西方法学的产物。
如学者所言,“法学的诸多法律名称,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劳动法、环境法、人权法、国际法等,法学的诸多法律名词概念,如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人、自然人、平等、自由、合同、财产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犯罪行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学的诸多研究和教学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实证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基本上都来自西方”。瑐瑠对于这样一些名称、概念、方法,我们没有必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否则,不仅会紊乱基础的法学体系,也会使刻意凸显本国法学特色的法学话语缺乏与世界法学对话、交流的基础。
所以,在提炼本国法学特色、挖掘本国法律传统的同时,还要注意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律文化与法律理念。在此问题上,张文显教授以“法理”为例作了说明,他指出:“因为‘法理’具有融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对法理的研究必然要求中国法学认真对待法(法治)的世界精神,而不能局限于法和法治的中国精神。”瑐瑡有世界性的眼光方能有世界性的法学话语,有世界性的法学话语也才会有世界性的法律,从而使人类命运共同体能够在有共识性的法律基础上得以建立与维系。
所以,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中国学者具有普遍性、先进性的学术话语,是推进新时代法学学科学术话语建构的不二法门。但是,在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都不是纯学术性的,相反,其中很多都蕴含着意识形态的因素,如自由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虽都以“法治”命名,但无论是在主体、目的、要素、归宿等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不可混为一谈;同样,在当代中国,不要说全盘移植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学话语和法律制度,就算是移植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话语和法律制度,实际上也是绝不可行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法学的话语和法律的制度都是植根于本国的历史文化之上,解决的是本国现有的、具体的社会问题,而国情不同,自然也就使得一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难以简单地嫁接到他国的土壤之上。
正因如此,要按照习近平同志所提出的“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原则,科学地对待世界法治文明和法学理论的优秀成果,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话语体系。大体而言,这包括三个维度:一是吸收,即尊重人类共同的优秀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例如需要确立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确保主权在民原则的实现,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二是转化,即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对相关法学话语加以本土化的改造,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是创新,即植根中国智慧、立足中国实践,创造性地表达中国的法治经验。例如“法治社会”概念就是如此。以上我们从“钩沉传统法律文化与把握中国现实国情”“提炼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核心范畴”和“吸收和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三个方面,大致勾勒了新时代构建法学学科学术话语的具体路径。
然而,在学术话语建构的过程中,法学学科还有一个和其他学科同样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概念、范畴表述的体系化”,这虽然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但也影响着体系能否得以型构以及体系能否得以表述。学术话语离不开概念的表达,没有概念对事物的抽象描述,就无法确立起理论分析的基本框架。法学研究也是如此。法学理论的构造作为一种科学研究活动,必须借助于概念而得以实现,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学的进步也在于新的概念的使用及其内涵的不断更新与发展。所以,对于创建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而言,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实践来提炼新的法律概念、范畴,并使其内涵得以明确、外延得以界定,以此成为一个能够承载学术理论演绎的基础。
此外,概念、范畴还必须体系化,方能保证概念在学术研究中的自洽、交流。因而,必须以“法治”为主线,总结法治中国的建设经验与建设成就,形成一整套表达中国法治叙事的概念、术语、范畴,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奠定话语基础。
作者:胡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