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01月15日 分类:新闻中心 次数:
影子银行是行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实、无传统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比如说小贷公司,大家基本认同它是影子银行。再比如,一部分理财产品可能也在影子银行范围内。
今天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定义影子银行,“影子银行是行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实、无传统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比如说小贷公司,大家基本认同它是影子银行。小贷公司发展比较快,现在小贷公司约8000家左右,8000亿元左右的贷款。再比如,一部分理财产品可能也在影子银行范围内。”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银监会此前指出,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盛松成表示,“影子银行”的概念是从国外来的,也就是最近这几年才出现的。社会各界对“影子银行”本身的概念、定义也不完全统一。但大家基本上有一种比较接受的认识,影子银行是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以外从事信贷、资金融通等机构和业务。所以“影子银行”不单单是机构,银行里面也有“影子银行”。“所以能不能用一句中国的成语“如形随影”,就是和银行也有一定关系。”
盛松成指出,影子银行有一个最大特点,它与各个金融机构、金融市场 之间联系、影响都比较多,所以对影子银行最需要的就是监测、分析有没有风险。作为统计部门来说,现在已经在加强这方面的统计、分析、研究。同时,它涉及到各个方面,它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监管机构,我们各部门都应该各司其职。作为人民银行,我们会对相关的影子银行业务加强监测、分析。
盛松成称,影子银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实情况、现实反映,实际上不仅在中国有,在其他国家也都有。既要看到它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它的风险所在。它对我们的各项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对于利率市场化、对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转型、对于金融行业监管当局来说,既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影子银行向好的方向发展,监控有关风险,更好地为我们金融平稳运行和实体经济发展。
之前网传107号文的定义是,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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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
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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