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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开始了

时间:2022年08月05日 分类:新闻中心 次数:

烟台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正式开始。我市总体安排为9-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工作,鼓励支持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积极申报职称。今年的评审形式更加丰富,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 新变 部分专业由评审改为

  烟台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正式开始。我市总体安排为9-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工作,鼓励支持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积极申报职称。今年的评审形式更加丰富,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

职称评审

  新变

  部分专业由评审改为“以考代评”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职称评审增加了部分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创新“以考代评”等评价方式,丰富评价手段,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申报评审导航”专项行动。

  自今年起,我省新增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专业,在经济系列高级评委会增加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供应链管理专业并开展相应职称评审;我市开展基层工程、基层农业正高级和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评审。

  自今年起,对新增的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同时,将档案和药品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由原来的评审改为“以考代评”,不再组建相应评委会,考试通过即取得相应职称;对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专业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申报基层工程、基层农业、职业农民高级职称人员开展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时的重要参考。考试及答辩的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申报时间

  9-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

  今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时间总体安排为9-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工作。

  由我市负责评审的系列(专业),评审材料报送和业务测试时间,按照《2022年各系列评审材料报送(测试)时间表》执行。根据市里统一的申报时间,各区市合理确定具体收审材料时间。

  各授权系列(如: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职称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和业务测试时间,由授权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发布通知。

  由省各高评委负责评审和我市委托省代评系列的评审材料报送时间,按照2022年省各评委会通知执行。

  正规全日制院校硕士毕业生中级职称确认,仍按2017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申报、专家认定、统一公布的办法,申报时间与各系列(专业)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一致。

  申报范围

  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同样可按条件申报职称

  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通知》)。

  申报渠道

  按照分级管理要求逐级申报

  今年继续采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申报,经个人注册申报、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呈报,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办事机构。

  市直部门(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管理;市人事代理机构代理单位或个人,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管理。各区市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由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事服务机构推荐上报。

  自由职业者、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由人事服务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纪律要求

  弄虚作假者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要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失信“黑名单”。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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