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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生态制度的价值旨向及其实践维度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生态正义就是在维护非人类生命可持续发展基础上所有社会成员合理生态利益的满足。 只有在自然可持续发展状态下处理好人与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权益与责任,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获得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实现生态正义。

  摘要:生态正义就是在维护非人类生命可持续发展基础上所有社会成员合理生态利益的满足‍‌‍‍‌‍‌‍‍‍‌‍‍‌‍‍‍‌‍‍‌‍‍‍‌‍‍‍‍‌‍‌‍‌‍‌‍‍‌‍‍‍‍‍‍‍‍‍‌‍‍‌‍‍‌‍‌‍‌‍。 只有在自然可持续发展状态下处理好人与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权益与责任,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获得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实现生态正义。 自然资源的私有制导致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破坏,满足的是少数人对利润无休止的追求。 而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能综合考虑自然的整体利益,考虑人口、资源、环境的均衡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基础上,不断完善产权制度、改革体制机制、实现联动合作、推动权益共享,从而真正维护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协调发展、和谐共生。

  关键词:生态正义; 社会主义公有制; 生态制度

社会主义研究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①的质量更加重视,党的十九大指出:我们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1]。 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良好的环境,成为党中央新时代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 习近平指出,“良好的生态就是最大的公共产品”,良好的生态环境应惠及每个人。 从社会主义生态制度上保障包括弱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对美好环境的合理需求,不让弱者遭受环境之害,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具体体现。

  一、生态正义:环境制度规范的价值旨向

  上世纪90年代初,由有色人种、少数民族等发起的,以抗议他们遭受到的环境污染之害为名义的,要求获得公平对待的环境保护运动在美国产生。 从此,环境正义进入学者的研究视域。 环境正义问题实质上就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不同人群、民族、国家和地区之间在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方面遇到的不公平分配问题,具体体现为不同群体、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环境权益与责任承担方面的不一致,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往往不是由破坏者承担,而环境保护者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环境利益。

  环境正义论认为,只有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在环境权益与环境责任分配上的公平公正,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具体、历史地研究不同群体、民族、国家和地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忽视了不同民族、国家在历史上对地球所造成的环境后果,而试图以当前所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来分配责任。

  同时,由于环境正义论者强调社会弱势群体对环境权益的分享,而对生命共同体中的非人类生命关注不够,“对实现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的生态正义与人类社会内部的环境正义的深切关联缺乏全面、深刻的分析,因而也存在着忽视对非人类生命及其生存环境的生态正义的明显局限”[2],而非人类生命在维护地球生态系统中的功能极为重要。

  由此,学界对社会弱者环境权益关注的环境正义扩展到对包括非人类生命关注在内的生态正义研究。 他们认为,如果忽视这种宏观整体的视野,在许多情况下就更不利于社会弱势群体和贫穷国家生态利益的实现。 人与人的环境权益不能忽视生命共同体中非人类生命对生存环境的客观需要。 佘正荣认为,如果不能立足于更富有远见的整体视野中来探讨伦理正义问题,人们将很难全面理解生态伦理理念[2]。

  生态正义启发了人们如何正确对待自己的同类,也启示着人们如何对待非人类生命。 人类与其他非人类生命体处于一个共同体内,在整个生命共同体中,所有非人类生命物种的存在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 作为生命体中一员的非人类物种,应该受到人类道德主体的关怀,其生存环境需要得到基本满足,如适宜的空气、温度、水环境、土壤条件等,如果非人类物种的生存环境被破坏,人类生存也必将面临危机。 因此,人类对其负有道德义务,这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生态正义,就是人类作为生命共同体的一员,应该承担对非人类生命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的义务,并且在遵循自然规律、尊重非人类生命基础上保证社会成员的生态权益得以实现。 因此,生态正义不仅关注人与人之间生态权益的分享,更关注这种分享何以可能。

  诚然,生态正义需要制度进行规导。 制度是用来规范人类活动的规则,制度能够制约人们的行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框架。 然而,制度也有目标或价值追求,即“为了什么或为了谁”而制定规则。 西方学者多从抽象生态权利出发探讨环境正义问题,而少对基本制度进行检讨与反思。 他们认为,环境正义就是所有人都应有享受清洁环境而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但如果不从根本制度方面考虑,社会弱者的环境权益如何可能实现?

  按照罗尔斯对正义论的解释,正义是对利益进行分配的一种社会安排。 在这个安排中,每个人不是冷漠的,也不是极端自私的。 他们有一定的道德素质,愿意选择并遵守正义分配原则。 在罗尔斯看来,权利的实现在于人们基于理性的遵循而非基本制度安排。 在正义原则指导下,对基本生存环境的渴求对于经济和社会利益具有优先性。

  其实,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无论人们对环境利益如何选择好的原则,或为了环境利益制定完善的分配方案,他们都忘记了造成今天环境问题的根源不完全是人们的认同或分配上的安排,而更多的是其背后的资本逻辑及维护资本对利润疯狂追求的私有制。 一言以蔽之,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才导致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自然资源被大量掠夺、生态危机日益加剧等现象发生。

  因此,要解决生态问题,最主要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公有制。 在生产资料合理安排下,遵循自然规律,人们才能协调处理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在改变对生产资料不合理占有基础上对社会发展成果和环境利益进行科学调控与综合安排,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妥善保护,从而使劳动成果和生态利益不断满足所有人合理的需求,而不是归少数富人掌控以满足他们的“淫威”。 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成果及生态利益为社会成员所分享,使人人都能共享良好生态环境条件,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诚然,作为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社会并非没有环境问题。 历史上,由于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没有遵循自然规律或社会规律,盲目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造成对自然的肆意破坏、人与人之间分配的不公平。 在认识上,人们没有把自然作为平等主体来友好地进行交流,而是把自然作为征服的对象,对自然进行肆意掠夺,从而造成沙尘漫天、雾霾不散、污水遍地、垃圾围城等现象发生。

  部分地区、部分人群的生态权益得不到保障,资源分配与利用上存在不公平、不充分、不平衡现象。 在管理体制上,也出现“九龙治水” “职权不清”等问题。 在考核方面,GDP仍然影响政府的行为等等,这些都是产生环境问题的因素。 其中,具体的制度安排是最主要的原因,因为它影响深刻且长远。 因此,如何在尊重自然规律基础上,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成为当前社会主义社会生态制度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二、社会主义生态制度:生态正义实现的制度保障

  虽然人们对非人类生命物种负有道德责任,但生态正义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关系就很难实现。 生态正义的制度化就是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创建制度规则,借助制度的强制力而转换为社会主体一致的约束要求。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更利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共生? 如果说, “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生态正义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那么制度建构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才能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当然,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依赖于人与人的和谐关系。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人们在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尊重自然的整体性、系统性与有机性特征。 体制机制的设置、制度规范、生态治理与保护等都不能违背和谐共生这一自然规律。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要特征是自然资源全民所有,这一基本制度能保障自然生命体整体性、系统性与有机性的统一,保证人与自然关系融洽、人与人生态权益共建共享,是自然环境制度的建构基石。

  目前,维护人们的生态权益基本上有两种制度规范,一种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环境制度规范,一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环境制度规范。 而在西方,自由主义学者往往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范畴来进行制度设计与分析。 在环境经济学上,经济学家经常用经济学理论来解决环境问题。

  如科斯理论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并且产权界定明确,资源拥有者就可以通过谈判机制内部化环境服务的外部性,从而达到依靠市场解决环境问题。 实际上,这种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学方法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质疑,一是交易的环境服务难以进行界定和可度量,而这是最难做到的; 二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交付服务产品给买方,而这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诸如空气、水等环境产品往往是共享性的,而非专属性的。 基于此,监管难度很大,这种监管难度通常会产生很高的交易成本,从而使环境服务的交易变得越来越艰难。

  正由于市场的无能为力,生态环境并不能如法律那样能进行明晰的界分,生态价值不完全等同于物质价值,因此在对生态权益的分配中,不能完全沿用西方的这套做法,即通过资源私有化产权界定进行利益分配。 “生态正义在根本上是一种‘合’的正义而不是分的正义,是一种整体性的正义而不是局部性的正义。 生态正义的这一伦理要求,是立足于人类与非人类生命在生物圈中共生关系的基础上的。 ”[2]

  事实上,西方学者也看到了私有制的不足,试图通过政府职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 而通过政府是否能顺利地解决这一难题? 庇古理论强调借助政府税收和补贴等来消除环境公共性问题。 通过政府而不是市场消除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背离,从而使环境服务的外部性得到内部化 [3]。

  为此,通过税收或强制性服务收费来融资,做到环境问题社会共同治理。 事实证明,政府参与环境问题的解决是有效果的,也是应当的。 通过政府行为来应对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地悲剧”问题,能够使“外部环境”内部化,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但切勿忘记,资本主义政府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政府,其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功能定位使得政府不可能改变私有制对利润的追逐本性,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也不可能改变资本逻辑、阻止资本的威力。 政府充其量充当的是环境“修补”角色,甚至于充当私人资本的“帮凶”,一同把污染性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 因此,环境问题很难得到彻底解决。

  按照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观点,私有制是形成生态危机的“根源”。 由于“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有制是通过其“私有产权”的不断运作,最终导致资本在全世界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疯狂掠夺和不合理利用。 同时,为了节省成本,资本家还直接不断地向大自然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造成非人类生命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 生态环境自身固有的有机性、可持续性与和谐性特征,在私有制下已经变得支离破碎、“危机四伏”。 因此,私有制不仅导致人与人的关系紧张,也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破坏。 当前,污染严重企业正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里的人民正遭受环境污染之害。

  相反,公有制重视自然的整体性、系统性与有机性特征,能弥补私有制的缺陷。 自然资源具有经济学、生态学、美学、社会学等多种意义特征。 从经济价值来讲,自然资源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财产; 从生态、美学、社会价值来讲,自然资源具有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等生态价值。

  因此,自然资源具有多种属性,一是作为生产资料而进入生产领域所具有的属性,二是作为生活资源而进入公众生活领域的属性。 商品经济下,市场经济主要围绕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而展开,自然资源更多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经济功能,它具有一般性财产权利性质,这种资源是属于私法意义上的“产权”。

  然而在私有制下,自然资源的占有者却往往只看到其经济价值,而忽视了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实质上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承载着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是整个生态包括人类生活的重要前提。 如果生态价值被弃之不顾,将直接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甚至生存的可能。 而在公有制下,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固然重要,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环境安全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政府一直致力的目标,经济安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因此,从价值目标追求来看,公有制社会具有私有制社会不可达到的效果。

  更为重要的是,公有制对自然资源保护和治理进行统一规范,契合自然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特征要求。 自然资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功能复杂、结构多样的多层次系统,这些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统一、有机的体系。 “不同物种之间自然的相互联系,包括了寄生、捕食和互惠共生等生物物种间的广泛合作,也包括了生物之间的生存竞争,质言之,共生概念就是强调具有差异的所有生物在生存过程中的一切有机联系。 ”[2]生态系统本身的整体性、共享性和流动性特征,使得私有制对自然资源的界分成为多余。

  同时,人与自然是一种整体关系,而不仅仅是唯一的单向关系,还有其他价值关系。 不难看出,自然资源的这种系统性和整体性价值不应该属于任何私人或集团所独有,甚至不属于当代人所独有 [4]。 因此,在处理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共享性和流动性关系中,私有制也是无能为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以国家为委托方的公有制具有独特优势。 自然资源公有制符合这种自然秉性,能够充分发挥资源的多重价值,很好地维护所有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 公有制更重视整体利益,无论是有效监管还是有效调控,都根据自然整体性和系统性进行统筹兼顾,妥善安排‍‌‍‍‌‍‌‍‍‍‌‍‍‌‍‍‍‌‍‍‌‍‍‍‌‍‍‍‍‌‍‌‍‌‍‌‍‍‌‍‍‍‍‍‍‍‍‍‌‍‍‌‍‍‌‍‌‍‌‍。 任何条块分割或产权的划分都不利于生态保护和治理。 习近平多次强调,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 [5]55。

  生态系统管理具有综合性、可持续性和灵活的特点,这种特点要求国家管理与治理上,“应以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为目标,对生态系统的诸要素采取系统的观点进行统筹管理”[6]。 国家既可以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也可以是公法意义或民法意义上的国家,作为生态利益保护意义上的国家,实际上承担了经济和生态两重功能的重任。 当生态利益受到了严重挤压时,国家应出面调整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而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GDP,否则经济和生态发展都会陷入不可持续发展状态。

  当然,我们并非否定市场的作用、否定自然资产产权制度。 由于市场带来的是成本核算,它能够节约资源,较为公平地反映资源稀缺状况,也能促使企业提高效率及生产力。 因此,利用好市场,也是保护好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 自然资产产权制度还有利于落实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实现“谁受益谁付费” “谁破坏惩罚谁”的奖惩激励机制,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因此,市场与政府“两只手”都不能少。 而在西方,资本的力量控制着一切资源,政府只是“配角”,政府的职能就是维护好资产阶级利益。 同时,通过市场仅能实现自然资源的部分经济价值,而不是所有价值。 在我国,一方面,对于进入再生产领域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市场对它实行高效开发、节约利用; 另一方面,对于进入社会领域具有生态价值的自然资源,政府重视保障国民健康、美化环境。 而两者的关系就在于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节,以便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前者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有关,后者主要与自然资源的公共管理有关[7]。 作为维护整体利益的公有制,能够运用经济手段和财政手段,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同时,公有制也能够照顾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包括弱势群体的生态利益,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生态权益的调整。

  三、从产权制度设计到共享制度落实:人民共享美好环境的实践维度

  正是基于从节约资源、对自然环境进行系统性保护与治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态需求的角度出发,人们应在自然资源公有制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具体的环境制度,以推动环境发展。 作为能维护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的公有制如何落实到具体实践之中? 具体制度与实践操作中如何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 它能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实现 “物尽其用”,还能充分照顾到社会成员的环境权益,并不为了物质利益的追求而忽视环境权益的保护吗?

  当前,我国仍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这一方面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有关。 经济上粗放型生产方式仍然存在,片面追求GDP总量仍然是一些地方政府的目标。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全民所有这一基本制度并没有发挥其最大功能,产权等具体制度并没有深化,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搭便车”行为大量存在。 国家作为委托人还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建立其基础上的治理、协调、共享等还存在一些问题。

  人们的绿色消费理念还没有真正形成,人人参与环境保护思想还有待加强; 在生态权益分享方面,人们之间的生态权益分配也还存在不公平现象,环境保护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生态补偿不到位,而环境破坏者没有得到应有惩罚,从而导致权利与义务不一致等等。 习近平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5]99。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政府责任落实到民众普享碧水蓝天,仍需要进一步落实产权制度、改革体制机制、改善治理模式,让人民共享生态利益。

  首先,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在我国,自然资源主要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制度。 《宪法》明文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这是对自然资源归属的最高规定,是实现所有国民根本利益的一种制度保证,也是实现环境利益的一种制度保证。

  然而,由于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主体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容易产生“外部性”,即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消费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给生态环境带来环境质量的改变或环境恶化而不承担后果。 也就是说,在我国各经济活动主体针对自然资源或自然系统形成的“公地悲剧”行动方式同样会发生,为此需要解决不同经济主体针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外部性生态影响。 经济学理论认为,要解决外部性的经济行为,需要明晰产权,形成价格和成本补偿等市场机制,外部成本内部化等[7]。

  我国虽然实行自然资源产权全民所有,而“自然资源(公有)产权运行过程可以具有四种具体形态,即自然资源所有权(狭义)的经济实现、使用权的分配、经营权的运作、国家公共产权的管理等”[4],在四种产权形态中,所有权(狭义)应体现责任原则,使用权与经营权应体现效率原则,管理权应体现公平原则,然而,这四种产权形态运行仍存在混乱的情况。 所有权(狭义)方面,生态功能区产权与非生态功能区产权混淆不清,因而存在主体责任不实、职能界限不清的状况,还存在污染治理责任主体不清晰等现象。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分配没有体现效率原则,存在着资源低价、环境廉价的情况,由于价格低廉,导致资源大量被浪费; 公共产权管理没有体现公平原则,导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地域之间没有协调好利益分配,也没有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

  目前,国家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效落实了地方政府作为自然资源代理人的责任,能够防止外部成本内部化及地方政府领导任意处理资源、对待环境的权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这有利于消除责任不实、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但对于落实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明晰细化。

  其次,改革不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的治理模式与体制机制。 以前政府为了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重视招商引资而忽视经济增长质量,甚至无视个别企业的污染行为,放任其对环境与人民身体健康的损害。 在治理模式上,以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管理,而没有考虑自然资源的特点,如在河流治理方面形成“九龙治水”局面。 当前,我国根据河流特征实行“河长制” “湖长制”等治理模式,以生态规律为特征设立“河长制” “湖长制”,有利于“河长”们根据河流特点,跨过不同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级别,按照生态规律保护水域生态,这一体制机制的创新正在推向全国的河流管理领域。

  在空气治理方面,考虑空气流动的特征,实施区域协调、联动发展战略,开展省市之间合理高效的协商合作机制,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 这些模式结合自然整体性、系统性、和谐性特征来重新审视制度体系和体制机制,废止了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改革了不必要的体制机制,克服了“九龙治水”的困境,使之进一步符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但是,从宏观上来看,体制机制还存在沟通不畅、效率低下、分块治理、相互扯皮等问题,政府职能设计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领导决策的随意性、主观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科学保护和科学管理。 因此,根据环境保护与系统管理特点,统一部门、统一职能成为政府职能改革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要在科学性、可持续性方面加强指导。 在生态环境监督方面,地方政府既是环境管理主体,又是被管理对象,这种双重角色影响其监督职能的发挥‍‌‍‍‌‍‌‍‍‍‌‍‍‌‍‍‍‌‍‍‌‍‍‍‌‍‍‍‍‌‍‌‍‌‍‌‍‍‌‍‍‍‍‍‍‍‍‍‌‍‍‌‍‍‌‍‌‍‌‍。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坚持政府的监管分离,由统一部门进行监督,实现自然资源监督与管理分离、用管分离,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局面。

  再次,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合作治理体系。 由于自然资源为个人提供生产条件和生存条件,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就成为最重要的渠道。 西方有的学者主张回到农耕时代,不杀戮生命,这当然是理想的生态状态。 但实际上,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界为之提供的物质条件。 回归原始状态的小国寡民生活是不可能的,正确的办法就是政府、企业、公众要坚持保护优先,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实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

  建立绿色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型。 目前,我国在生产端实行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开发新能源,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在消费端,如果人们的消费理念不改变,仍然不能实现生态文明社会。 十八大以来,我国陆续出台和实行“谁受益谁付费”制度,维护生态权益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减少利益分配不均,从制度上树立了一道保护屏障,以政府为主导和市场为主体的生态制度建设日渐清晰。 在产业方面,应通过政策性制度规范管理和引导绿色产业的发展。

  当前,绿色生产制度、绿色金融制度已经出台,绿色信贷与债券等金融手段发挥着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之中,扶持绿色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快递包装回收利用与减量化包装,加强循环产业发展,变废为宝,同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措施。 在流通过程中,发挥政府管理的主导作用,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减排,实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适当提高资源价格,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当然,目前优质优价的生态价值(价格)体系尚未形成,利润格局还没有建立,导致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这将是下一步要着力完成的任务。

  在公众方面,提倡节俭生态文化,培育健康生态的生活方式。 在生活方式的转变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的作用,共同开展垃圾分类、“清盘”行动等活动; 提倡健康绿色的环保行动,引导人们理性消费、绿色出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最后,积极推进绿色发展成果共享制度。 生态正义就是在尊重自然发展规律基础上让每个社会成员的合理生态权益得到满足,不让其受环境破环之害。 蔡守秋认为,每个人的环境利益除了包括与其不能分离的生态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 还应该包括生态人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或生态系统 [6]。 由此可见,人们的生态权益不仅仅关注人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还应包括良好的生态空间,如蓝天碧水、清新空气、清洁水源等; 不仅仅关注人类的生命力,也要关注自然生命力,生活在被污染、有害身心健康的环境中,就是对人们的生态权益、生命的侵犯。 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理应成为人们享有适宜生活环境和具有美学价值环境权利的保障。

  新时代,党和政府正带领全国人民,发挥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制度优势,通过环境制度体系的构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 通过制度规范,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保证人们食品安全; 设立标准,减少尾气排放,保证人们呼吸安全; 制定措施,减少污水排放,保证人们饮水安全; 鼓励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使每个人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积极建设湿地公园,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的好地方。

  根据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率相统一原则,加大财政转移与扶贫力度,做到保护、扶贫与发展相结合。 这种遵循整体、有机、协调、循环思想的生态制度体系,正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人们也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良好的生态效果。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正在变为人民看得见、摸得着的“获得感”,生态补偿等制度也正在完善之中。

  由上可知,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度能够照顾到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态利益,能保护好自然生态利益,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落实到产权、治理、协调、共享等具体制度之中,产权制度是基础,治理制度是手段,协调联动是条件,共享制度是目的。 其中治理制度、协调联动符合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和有机性要求,能维护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共享制度保护了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的生态权益,较好地维护了人与人的和谐共生,维护了生态正义。 当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是与人口数量激增、环境与资源的破坏、能源短缺等结合在一起的并发症,它需要人人共同参与,久久为功[8]。

  政工师论文范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化和拓展

  因此,应从产权、治理、联动、共享等方面入手,努力做到以政府为主导明晰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以企业为主体转变发展方式,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源利用率,落实绿色发展主体责任; 以公众参与为主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良好习惯,增强自我意识和合作精神,落实绿色生活方式主要责任; 在遵循自然规律、尊重自然生命力的基础上共享绿色发展成果,让每个人都能共享天蓝、地绿、水净的环境,也给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家园。

  作者:陈世润1,虞新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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