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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阶段性特征、净化边界与生成逻辑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党的整体意志的统一性与党员个人意志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政党净化始终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功能,但是这种政党净化随着党内外形势变化,呈现出了不同的阶段性特征。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政党净化只有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对党和人民事业发

  摘要:党的整体意志的统一性与党员个人意志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政党净化始终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功能,但是这种政党净化随着党内外形势变化,呈现出了不同的阶段性特征‍‌‍‍‌‍‌‍‍‍‌‍‍‌‍‍‍‌‍‍‌‍‍‍‌‍‍‍‍‌‍‌‍‌‍‌‍‍‌‍‍‍‍‍‍‍‍‍‌‍‍‌‍‍‌‍‌‍‌‍。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政党净化只有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否则就会发生“异化”‍‌‍‍‌‍‌‍‍‍‌‍‍‌‍‍‍‌‍‍‌‍‍‍‌‍‍‍‍‌‍‌‍‌‍‌‍‍‌‍‍‍‍‍‍‍‍‍‌‍‍‌‍‍‌‍‌‍‌‍。党内监督政党净化的边界集中体现为:党员、干部标准不能混淆于公民标准;党内监督的方式只能采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组织处置等,不能将国家暴力机器引入党内;党内监督应当以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内部团结为目的,不能简单采用惩办主义‍‌‍‍‌‍‌‍‍‍‌‍‍‌‍‍‍‌‍‍‌‍‍‍‌‍‍‍‍‌‍‌‍‌‍‌‍‍‌‍‍‍‍‍‍‍‍‍‌‍‍‌‍‍‌‍‌‍‌‍。

  关键词: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净化边界;生成逻辑

党政干部论坛

  无论是资产阶级政党,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都注意净化自己的队伍,这是一条基本规律。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内监督中的政党净化,一方面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内得到统一执行,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另一方面将党内存在的腐败分子、异己分子、不合格党员等一切消极因素,通过纪律或组织措施清除出党。

  政工师论文投稿刊物:党政干部论坛(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主办。始终坚持以“广开党政工作思路 博采干部探索精华”为办刊宗旨,密切关注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自我保护、吐故纳新与自我革命:政党净化功能的阶段性特征

  保障党内团结统一,清除党内消极因素,是各阶段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每一时期的政党净化又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革命时期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的自我保护特征比较明显,改革开放新时期政党净化功能具有显著的吐故纳新特征,在新时代这种政党净化功能增加了自我革命的内容。

  (一)政党净化功能的自我保护特征

  在白色恐怖下,共产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生存并继续战斗。在这种外部环境下,党内需要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和自我保护措施。

  未执政的共产党时刻面临两大组织问题:第一,党内出现叛徒,背叛党的组织。在残酷的革命斗争中,部分党员,甚至党的干部或因理想信念动摇,或因物质诱惑,背叛革命,背叛人民,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损害。大革命失败前,党内因意见分歧而产生的出党、脱党问题比较多。土地革命时期,党内也存在一些叛徒和异己分子。革命高涨时,许多投机分子趁公开征收党员的机会混入党内;白色恐怖一到,投机分子反水,带领反动派捉拿同志,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遭到严重破坏。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内的一些堕落分子也叛党投敌。为防止党内出现叛徒和异己分子,出卖党的组织,就有必要加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敌特分子混入党内,破坏党的组织。大革命失败后,尤其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针对共产党的特务活动比较猖獗。1939年国民党在“溶共”“限共”“防共”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共产党的秘密文件。从该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文件中也可看出国民党的特务活动。1939年10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反奸细斗争的决议》,其中提到:“敌人不仅公开地在军事上围攻八路军,政治上破坏共产党,而且隐蔽地派侦探奸细混入我们的内部,来瓦解我们的军队与政权,破坏党的组织。”[1]抗战胜利后,国民党的特务活动变本加厉:一些特务以隐蔽形式打入剧团、学校或合伙经商发展特务;有的拉拢控制一些民兵队长、武委会主任,掌握兵权,伺机暴动;还有一些特务以财物、美色等直接诱惑、收买、腐蚀党的干部。为了防止奸细混入党内,破坏党的组织,亟需在组织内部建立严密的自我保护措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和所有党员的监督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自我保护机制。

  政党净化的自我保护特征基本体现为:第一,清除叛变分子和异己分子。我们党在总结历史教训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大多与党内监督相关,或者属于党内监督的手段方式,或者从属于党内监督的基本内容。1937年7月中央组织部做出的《关于所谓自首分子的决定》以及1940年11月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叛徒自首分子及非叛徒自首行为的规定》等,均有叛徒、自首分子的界定标准和处罚规定。为巩固党的组织,党中央制定了关于在敌占区应付敌人自首政策的办法的规定。在审查党员中,为防止出现“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悲剧,明确了党员忠诚与否的标准。党员是否忠实,取决于本人对党的是否忠实,而不决定于其入党时介绍人的政治关系;决定于本人现在的政治立场,而不决定于他过去的政治关系。

  第二,重视和加强秘密工作。在白色恐怖之下,为防止被敌人破获,党的组织内部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严格的秘密工作体系。193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秘密工作给中央各部委的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党的秘密工作的严密性和体系性:每一机关中,必须指定一个同志为房长,房长必须严厉地督促同志注意秘密工作;每一机关的同志与每一机关有关系的同志,必须有口供的准备与警号的布置,口供必须经常联系,警号必须通俗易懂;绝对禁止私人的来往,与工作上不必要的同志来往关系;无论何时,不得直接乘车至机关门口与附近;遇到纪念节或特别事件示威行动时,如不经中央之允许,概不许自由参加;在途中遇到同志,绝不应互相招呼;一切文件的携带,更应注意技术之改善;地址之保存与通知,更应特别注意技术上之改变。[2]除健全秘密工作外,还实行党员候补期制度。实行候补期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党组织有考察新党员的机会,以防止投机分子的侵入。

  (二)政党净化功能的吐故纳新特征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相比具有明显不同。政党净化的吐故纳新特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入党程序。严格入党程序和手续是保证党员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新中国成立后,大多数地区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坚持了原则,将大批优秀分子吸收进党内。但是,有的在条件不成熟时即开始了发展工作,也有的地区实行“自报公议党批准”的建党方法,放弃了党的领导。针对这些问题,1951年4月9日,刘少奇在全国第一次组织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指出,必须严格入党程序,提高党员标准。严格入党程序,表现为完善党员预备期制度。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将党员候补期改称为预备期,期限由之前的6个月延长为1年,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严格入党程序,还表现为健全入党介绍人制度,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以便于加强对申请入党者的指导和教育。严格入党程序,也表现为提高党员标准。在具备基本条件之后,党中央研究提出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即更高的条件,这些条件也为之后的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借鉴。

  第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内容‍‌‍‍‌‍‌‍‍‍‌‍‍‌‍‍‍‌‍‍‌‍‍‍‌‍‍‍‍‌‍‌‍‌‍‌‍‍‌‍‍‍‍‍‍‍‍‍‌‍‍‌‍‍‌‍‌‍‌‍。列宁在领导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中明确指出:“宁可十个办实事的人不自称为党员(真正办实事的人是不追求头衔的!),也不让一个说空话的人有权利和机会当党员。这样一条原则在我看来是毋庸置辩的。”[3]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时期也非常重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工作。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的内外风险和多方面的挑战都使处置不合格党员更具紧迫性。不重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必会对党内政治生态带来消极影响。所以,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把不合格党员排出党外,尤其是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与查处违纪党员存在本质区别:一个是因为不符合党员的标准,达不到党员的资格或条件,一个是因为违反了党规党纪;一个采用的是批评教育、劝退、除名等方式,一个主要采用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的方式。

  第三,坚决清除贪污腐化分子。该阶段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坚决清除腐败分子,不仅包括“大案要案”,也包括“小官贪腐”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党内反对腐败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容忍腐败分子留在党内,就会使整个党衰败。对经不起考验的党员,首先要满腔热情地进行教育……对于那些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有多少清除多少,决不能姑息养奸。”[4]清除贪污腐败分子与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之间也存在本质区别,但是两者发挥的政党净化功能是相同的。

  (三)政党净化功能的自我革命特征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5]党的自我革命以不断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着眼点。

  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彰显自我革命特征的理论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具有自我革命特征,是由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决定的。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包含两个鲜明的主题:一是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二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的大小、强弱,直接关系我们党是否具有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能力及其水平;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保持、发展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根本的思想政治任务,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前途命运。这两个主题,一个主“外”,一个主“内”。中国共产党要在“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内”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作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环节,党内监督的一切努力应当紧紧围绕党的自我革命展开和推进。

  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彰显自我革命特征的实践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具有自我革命特征,也是基于新时代党内监督具体实践的考量。

  第一,清除党内消极力量的彻底性。列宁指出:“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6]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保持对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契合了人类社会惩治犯罪的这一共同规律。习近平同志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在反腐败工作中形成了上无禁区、下无“死角”、内无盲区、外无空白的惩治腐败格局。

  第二,监督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性。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会议上提出了三条意见,即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和强化公开。把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作为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实现派驻全覆盖,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同时加快研究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实现巡视监督全覆盖,创造了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互相补充的监督形式;一体推进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等等。

  第三,党内监督方式的革新性。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党在法规制度建设中存在着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相重复,党规党纪沿用法言法语的问题。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中,不是以党规党纪为准绳,而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导致党员干部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好同志。习近平同志强调:“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纪违法的小错,党组织批评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7]为解决这一不正常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命题,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丰富和发展了执政党建设理论,折射出新时代管党治党理念的变化。

  二标准、方式与目的:考察政党净化功能边界的几个变量

  改革开放前,党内监督政党净化的实践表明,只有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政党净化才能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超过了一定范围,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就会发生“变异”,或者面对党内消极因素而无能为力,或者助长类似的消极问题,或者挤压党内积极因素存在空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一)政党净化的标准

  作为政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其组织和成员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也有合乎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准则。政党净化的标准就是党章、党规、党纪中对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党员群众的相关规定。将公民标准应用到党内,必然弱化党的先进性;将党的标准应用到公民,也不符合政治现实。任何形式的混淆,都会使党遭受极大的损害。不能将党的标准与公民标准相混淆,实际上涉及如何处理党规与国法关系的问题。第一,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法规。理论上,党的性质、宗旨、使命决定了对其内部成员的规定必然严于非内部成员;实践中,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始终是我们党实现对一切工作领导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但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意味着在具体处罚规定上党规党纪重于国家法律。第二,党规党纪不能悖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领导立法、保障执法、带头守法也是我们党实现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可将经过实践检验、符合群众期盼、现实条件可行的党规党纪通过立法方式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更好地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政党净化的方式

  政党净化的方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是纪律处分的主要形式,纪律处分是对违纪对象产生的政治上的影响。第二类,组织处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3种;2014年1月15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3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对违纪对象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在岗位、职务、名誉、经济待遇等方面对其施加的影响,对某些问题更能对违纪对象产生震慑作用。第三类,组织处置。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批评教育);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整改);最后一种组织处置方式是除名。

  由此可见,党内监督在政党净化中使用的最严厉的措施就是开除党籍,除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组织处置的方式外,不能用暴力的方式进行政党净化。从历史上看,这种暴力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最典型的是1931年1月到1935年1月期间王明的“左”倾冒险主义。二是运用国家暴力机器进行政党内部净化。最典型的是苏共党内大清洗时期,在党内监督中引入了国家专政工具,例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保障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运行在合理的空间的范围内,党内监督的方式断不能采用国家暴力方式,暴力方式不仅起不到净化效果,还会挤压正常的党内监督的生存空间。

  (三)政党净化的目的

  政党净化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因此党内监督应当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政党净化保障党内团结统一的目的,决定了在运用监督方式时应减少或避免惩办主义的态度和作风。党内的惩办主义,就是用简单的对同志的组织上的处分去代替党内教育,代替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代替党内对于问题的正常的讨论和辩论。这种惩办主义的错误,在过去我们党的不少组织内曾经出现过,特别是在反对陈独秀错误和反对李立三错误中。

  党员犯错误的具体情形不同,也决定了不能采用惩办主义。不可否认,在我们党内,仍有一部分党员思想觉悟程度不高,对党的政策还不是非常了解,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不够彻底。因这些情况的存在,即便是对党非常忠诚的党员,他们在工作中也难免要犯一些错误。如何才能防止党员少犯或不犯错误,不断加强党内学习和党内监督、有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有效途径。因此,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不能一概而论,均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某些错误而言,是属于思想上的认识问题,而不是组织问题,仅仅用纪律处分的方式无法帮助犯了错误的党员彻底纠正错误。“如果有人企图用简单的组织纪律的处分去阻止或减少党员犯这类错误,去解决党员的思想问题,并企图以此去推动工作或改善工作情况。那就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惩办主义。”[8]

  综上,保障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党员、干部标准不能混淆于公民标准;党内监督的方式只能采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组织处置等,不能将国家暴力机器引入党内;党内监督应当以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内部团结为目的,不能简单采用惩办主义。

  三生成逻辑:党的意志整体性与党员个人意志分散性之间的矛盾

  考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可以看出存在一对矛盾贯穿始终,即党的整体意志的统一性与党员个人意志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这对矛盾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发展,构成了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演进的基本动力。

  (一)党的整体意志

  党的整体意志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形成的全党意志,统一性是其鲜明特点。从结构功能角度分析,党的整体意志内部存在不同的层级及相应的实践要求。

  宏观层面,党章、党的纲领、路线、方针等是党的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要求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作为执政党,我们党制定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等,只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开始,仅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第一步。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不是在野党。在野党也可以公开树立起来一面旗帜,也可以提出甚至是不切实际的政治主张,以最大程度地争取民众支持。大多数民众也不会过多地关注实施这些政治主张的现实可能性。我们执政的共产党则不然,党公开树立起来的党章这面旗帜,不是单存的鼓动式的口号,而是应当立即予以执行的政治决议。

  中观层面,党的整体意志表现为某一历史阶段为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制定全党共同为之奋斗的目标。这样的目标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表现形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整体意志表现为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座大山”,以实现民族独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其集中体现。

  微观层面,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要求广大党员必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

  无论处于何种层面,党的整体意志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并坚决贯彻执行。

  (二)党员个人意志

  分散性是党员个人意志的突出特征。造成这种分散性特征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员职业。在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成立共产党的实践中,我们就明确了“党只需要少数的革命职业家担负日常的党务”的规定,对于大多数党员,不能“离开社会的职业而为党工作”。离开自己的职业为党工作,一方面易与群众隔离,不能深入群众;另一方面,靠党生活,容易滋生雇佣革命观念,“做工作就要钱,不拿钱就不做事的现象”‍‌‍‍‌‍‌‍‍‍‌‍‍‌‍‍‍‌‍‍‌‍‍‍‌‍‍‍‍‌‍‌‍‌‍‌‍‍‌‍‍‍‍‍‍‍‍‍‌‍‍‌‍‍‌‍‌‍‌‍。[9]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根据2019年7月中央组织部公布的数据,当前“工人(工勤技能人员)651.4万名,农牧渔民2544.3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1400.7万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980.0万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756.4万名,学生180.5万名,其他职业人员731.4万名”,[10]几乎各领域、各职业中均有党员在发挥作用。但是,职业不同,对党的理论、政策、方针等的认识程度也有差异,有的认识得全面,有的则较窄;有的认识得深,有的认识得浅,等等,这种情况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群众中表现地最为明显。

  第二,党员的年龄。党员的年龄结构也会对党员个人意志产生影响。例如截止到2018年底,“30岁及以下党员1273.9万名,31至35岁党员937.7万名,36至40岁党员860.4万名”。[11]“80后”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1/3。这部分党员中的较大部分流动性大、思想活跃、价值观多元。有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有入职多年的年轻员工;有从事技术行业,有从事管理行业,等等。思想活跃、价值多元、独立性较强是这类群体的一大显著特点。除此之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类群众流动性较大,“跳槽率”较高。将这部分群体的思想意识凝聚起来,靠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行不通;单靠物质激励,常常不持久,一些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有时不甚彻底。

  第三,入党动机。在和平年代,没有频发的革命战争的外在条件和天然的清退机制,相反加入共产党之后还会有诸多便利条件,再加上一些组织发展党员不规范,一部分投机分子混入党内,入党动机不纯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为实现共产主义矢志不渝,有的混入党内是想捞好处,有的入党动机模糊不清,等等。

  为实现党的整体意志,必然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一方面,通过制定严格的纪律,保障广大党员自觉遵从并认真执行党的整体意志;另一方面,对于党内存在的腐败分子、蜕变分子,党内监督通过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方式将这部分人清除出党,对于虽不是腐败分子,但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通过劝退、除名等方式使其流动出党。可见,党的整体意志的统一性与党员个人意志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政党净化”始终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功能。

  注释:

  [1]《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92。

  [2]《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7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67-168页。

  [3]《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8页。

  [4]《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3页。

  [5]《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281页。

  [6]《列宁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64页。

  [7]《重拳反腐零容忍——三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月19日,第1版。

  作者:杨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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