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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沈家本生平及其对刑法思想的影响

时间:2018年10月18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沈家本是法家代表人物,他也是精通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为此,下面文章就是重点探究其生平记事,并且对于其刑法思想加以研究,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

  沈家本是法家代表人物,他也是精通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为此,下面文章就是重点探究其生平记事,并且对于其刑法思想加以研究,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可以说他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法学的繁荣和法律人才的培养,都有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沈家本,清末修律,刑罚改革

刑法论丛

  沈家本于1902年任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法部左侍郎等职。主持进行清末法律改革,制定了一批与国际接轨的近代化法律,为中国近代司法奠定了基础沈家本主持修订了《大清刑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号称清末修法第一人。

  沈家本出身刑部,旧律素养极深,在晚清大变局中,他毅然担起法制改革的大旗,放眼世界,致力锻造融会中西、古今的新法制。在他的主持之下,废除传统酷刑,将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法系改造为包括刑律、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在内的西方部门法体系;同时,创办京师法律学堂以培育法学人才,聘任日本法学博士来华参与修律,延请留学生翻译大批欧美与东瀛的新式法典。

  1.将改重就轻做为修律宗旨之一

  重刑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根深蒂固,源远流长,在清末法制改革之前国家一直采用的是重刑主义!统治者认为刑威则民俱!其具体表现为刑种繁多且严苛,肉刑发达,死刑残酷,殃及无辜!

  历朝历代的思想家都对这些酷刑重法做了猛烈的抨击,但沈家本对严苛重法的批判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沈家本多次以秦$隋两朝因重刑而导致国家颠覆为例子,对严刑峻罚做了深刻的批判!在其著作《历代刑法考》中多有体现,有些人认为酷刑可以惩治严厉的犯罪并且可以警示普通民众,沈家本说,如果说枭首等严酷的刑罚是为了惩罚罪犯,那么罪犯都死了还知道什么呢!而如果是为了警示普通百姓,则“习见习闻转感召其残忍之性”,可能并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沈家本对比研究了西方各国法律,认为中国刑罚较之西方法律尤为残酷,而在中国居住的西方人往往以此为借口,不受中国约束,西方各国借口中国法律野蛮落后,在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攫取了领事裁判权!沈家本上奏朝廷提出改重为轻的思想!仅仅依靠重法以求社会稳定,是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只会使社会矛盾激化!

  2.减少死刑条款,坚决维护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残酷的刑罚,为了促进和保障人权,沈家本向朝廷上奏将“虚拟死罪”改为徒流折,拟将现行各种死刑改成徒流,通过对比中西方死刑制度,沈家本认为现在世界各国,刑罚愈来愈轻,各国逐渐开始废除死刑制度,而只有中国却保留大量残酷的刑罚,中西刑法文明一经对比,立见高下!沈家本以及一起修订律例的同事上奏朝廷主张将法律条文中规定为死刑,但实际上极少执行的死刑改为徒刑和流刑!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戏杀改为徒罪: 因打斗等失误致人死亡的,现行法律为绞喉,将一律改成流刑等到改成徒刑和流刑之后,犯人将不再进行发配,而是让他们进入罪犯的习艺所,让他们用劳动来赎罪。(2)误杀$未经批准擅自杀害他们父母或兄弟姐妹,并且杀害两人以上的,不准一次减等者,酌加两年!如果是遇到可以原谅的事由,可以酌情考虑。

  (3 ) 嬉戏伤人,误伤等按律不应该判处死刑的,就在其应判罪基础上减一等年,朝廷采纳了沈家本关于请求废除秋审以及朝审死刑犯的会审制度度!行政官员参与死刑会审的制度就此废除!虽然,死刑复核权依然牢牢的掌握在法部和皇帝的手中,死刑的审判制度也依然会受到行政官员的干涉。但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问题,与改革前相比,行政官员以及地方行政的死刑审判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使得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死刑复核权得到保障。

  3.构建现代审判、律师制度

  主持制定《大理院審判编制法》(1906 年)、《法院编制法》(1910 年),确定在全国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规范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和权限。建立地方法院并确立审级制度。专门设立检察厅和检察官,创设了中国现代检察制度。《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提出设立律师(含法律援助)制度,在《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对律师制度作了详尽规定。成为了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首唱。

  4.礼法之争中的坚守

  沈家本的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思想,遭到守旧派的诋毁和非难。他遵循最新之学说,改革中国封建时代诸法合体的立法体系,在制订新刑律的同时着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他说:“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在他主持下,1906年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遭到以张之洞为首的各省督抚的驳议而作废。1907年,张之洞又攻击沈家本所编新刑律草案蔑弃礼教。

  1909年附有《暂行章程》5条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提学使和宪政编查馆参议劳乃宣的反对,责难新刑律违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教基本原则。对此沈家本著文反驳,形成了礼治派与法治派的激烈辩论,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才宣告结束。在辩论中,沈家本虽然赢得了同情,但他经常以制定新律争取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为理由,企图借此压服守旧派,表现了他思想上的弱点;而且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步步退让,同意对于加害君主以及内乱、外患罪加重处刑;对于无夫奸处刑;尊亲属有犯不得使用正当防卫等等。

  作为我国近现代化转型中最为重要的法学思想家,沈家本的法律梦想开启了一个全新的国家治理时代,法律从此在国家治理与人民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治国家也成为千万仁人志士浴血奋战而努力实现的理想。作为睁眼看世界法律的近代思想家,沈家本对中西法律比较的有益探索,对近代法律的改革与实践,对法律精神的孜孜以求,值得我们尊敬与景仰。

  5.沈家本对刑法的影响

  沈家本曾编订《刑案汇览三编》。此书原拟刊刻付印,因庚子之变而辍。全书124卷,书后附录中外交涉各案件。沈家本编订该书的目的是为了使旧案例与新学说相互印证,因此收集了1838年以后有关清朝司法的大量资料,为后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书后附录的中外交涉案件,对研究清朝末年列强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在新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典中,《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该律摒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是一部单纯的刑法典。此诸旧律,它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改旧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削减了旧律繁杂的死罪条目;确定了死刑唯一的原则;废除了旧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视惩治教育。

  沈家本的一生,是和中国法治变革紧密联系的一生,在这个过程用,他用自己学贯古今,融汇东西的才学,为近代中国带来了一个崭新的社会治理办法,中国的法的现代化由此拉开序幕,特别是刑事法的发展,一改过去的体制,焕然一新,虽然没有最终施行,但是却对后时产生这无比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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