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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化面临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时间:2018年06月05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在司法责任体制中,检察机关司法化是重要的内容,为此,下面文章就主要针对检查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进行介绍,发现在检察机关司法化建设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文中针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促使检察机关司法化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

  在司法责任体制中,检察机关司法化是重要的内容,为此,下面文章就主要针对检查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进行介绍,发现在检察机关司法化建设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文中针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促使检察机关司法化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员额制度,检察指令

检察机关司法化

  一、检察机关司法化建设面临的困惑

  (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不彻底

  内设机构的设置与检察机关职能运行以及公信力息息相关,司改背景下内设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精简整合,减少横向的机构数量,纵向一线人员有所增多。内设机构的整合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一是内设机构的名称前后设置不一致,容易产生错误的认识,披上行政化的外衣。二是设置随机、混乱以及职能划分不清晰或者职责交叉而影响检察职能实现的效率。内设机构数量的减少,与之对应的工作人数也降低;并且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运行缺乏对应的机制。三是基层的检察机关调整中部分地区内设机构分工过细导致内部资源消耗,上下级之间一对多的矛盾也随之而来。四是部分地区内部机构整合并不彻底,还需要二次分配,其内部监督作用微乎其微、保障机制不配套等。

  (二)检察官专业独立办案层次人员稀缺

  检察官的任职需要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一般来说检察官会从下级的任职人员中选择优秀人员作为替补,这就使基层检察机关有能力的骨干办案人员减少,而基层的业务繁多,造成“案多人少”问题的加剧。实践中大部分地区对员额制度39%的规定是有所保留的,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数稀缺,使地方实际情况与人数不协调。

  其次向上级晋升需要一定的基层经验,这使检察官的年龄呈不断增大的趋势,检察机关的年龄结构呈现“倒金字塔”的格局。虽说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检察官队伍建设,但是员额制度使大量原本有检察官资格的人不在具有这种资格而引发检察官的离职热潮,长远来看“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没有全面缓解。

  (三)检察指令层级衔接规范化处理不当

  检察指令是指检察机关上级特定的对象对下级特定的活动或者特点的人行使的权利以及发布的命令、指示,在司改前提下检察指令体现上下级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基本要求。在实践履职过程中中除去证人、原告、被告方等相关人为的问题,也与司法机关不规范、不严谨的程序有关。

  一方面没有一套健全的检察指令程序来规范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当前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解决的是不规范的检察指令效果以及责任等问题;对于规范的检察指令实体性规制并没有明确的方案和法律。立法层面以及检察实践中还未制定具体完整的检察制度,导致在落实的过程中缺乏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检察指令普遍存在指令范围不清晰、指令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现象,容易模糊指令的权限、效力和追责问题。

  二、检察机关司法化面临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精简及优化内设机构改革

  第一要统一内设机构的名称,当下各地机构整合的模式并不相同,但应当坚持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在优化检察资源配置的同时顾及到上下级衔接、运转的问题,建立统一的检察运转体制。

  第二要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特色的内设机构改革,在“以权分岗、以岗定量、以量立部”的前提下按照检察权的根本属性分类设立检察官岗位,以工作量和实际人数确定检察机关的具体岗位人数。根据当地案件发生率以及实际人员、管理需求情况设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39%的前提下灵活变动。

  第三在处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问题上,应从分权、执法效率、质量等方面来保证对检察权制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避免内设机构权力的过度集中。

  第四按照实际情况对个别内设机构增添部门环节以及个别内设机构减少部分环节。环节过少的内设机构需要增添适当的环节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而环节过多的内设机构需要减少部分环节来加强内部监督,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目的。

  (二)加快完善员额检察官制度

  各地检察院情况不一,不能适用相同的标准,部分检察院员额制度采用的“定额制”严格限制入额人数,但这种员额制并不能解决“案多人少”的现象。为此,笔者建议员额制度应避免绝对化,充分考虑到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避免过渡期的矛盾冲突;可采用相对化,适当增减检察院的入额数。其次设置灵活的员额调配制度,每年可根据案件数量、工作人数等因素进行员额检察官调整。

  (三)规范检察指令原则及范围

  检察指令法治化是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当下多数的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行为与检察指令的不规范有关。首先检察指令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的程序来确保其规范运行以及保障指令的作出主体、执行主体。对作出指令的一方主体来说,规范化的指令程序可以限制其权力范围,对另一主体来说当出现上级指令明显不符合规定或者与自己看法不同的时候可以根据指令程序来保障相关的权益,使双方的权力收到制约。

  三、总结

  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化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涵盖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员额制度、指令衔接等多个方面的具体制度改革举措。文中作者认为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可以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化促进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参考文献]

  [1]周道航.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7(4).

  [2]白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指令法治化的实践意义[J].法制博览,2017(6).

  [3]钟晓云,吴波.员额检察官监督制约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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