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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防治措施对侦查权运行规律的启示

时间:2018年02月05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伴随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发展侦查权运行的规律,这样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下面文章以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展开介绍,主要分析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包括公安机关所遭遇的侦查困

  伴随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发展侦查权运行的规律,这样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下面文章以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展开介绍,主要分析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包括公安机关所遭遇的侦查困境进行研究,提出了改善公安机关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应策略,以及怎么样更好的应用侦查权的新规律。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困境,改良措施,侦查权运行新规律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我国目前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定论,不同角度对其界定都不完全一样,但是究其本质仍然是诈骗犯罪的一个分支。相比常规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目的仍然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犯罪行为亦是虚构隐瞒事实,但是其犯罪手段不同于常规的诈骗,而是借用短信、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工具实施诈骗。其实质是犯罪分子冒充知情者欺骗非知情者的非接触性犯罪。

  (二)当下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从犯罪工具上来看,大多数是电脑、手机、短信群发器等,相较与其他刑事犯罪而言比较廉价。从量刑角度上来看,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最高的刑罚为无期徒刑,但是适用的仅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罪的判决往往偏轻且赃物基本无法追回,表现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本低而收益高的特点。

  2.犯罪呈团伙化,人员分散

  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可以集中发现,普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形成团伙犯罪,且分工明确。其整个犯罪集团的人员分布总的来看可分为四组:第一组人员负责组织策划,包括招募犯罪人员、组织策划犯罪、制定诈骗计划,从而在人数上形成集团;第二组人员是诈骗行动组,其任务是通过电话、网络等平台上编造谎言迷惑受害者,以最终获得财物为任务目标;第三组人员是技术组,负责技术保障,逃避侦查,例如操控网上银行、隐藏IP地址、开发改号软件等。第四组人员负责转账取款,实现赃款的现金化。并且,整个犯罪集团的成员分布很散,可能组织策划者在泰国,诈骗行动者在台湾,而取款者在大陆。

  3.作案过程隐蔽,手段不断更新变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非接触性的明显特征,受害者对于诈骗者的信息一概不知,只有声音和平台信息,作案过程的伪装性和隐蔽性都极高。同时,诈骗者的手段多样且不断更新,从起初的中獎类诈骗到屡禁不止的冒充公检法诈骗,随着网络购物以及第三方支付的普遍,诈骗手段也逐渐渗透进这些方面。电信网络诈骗随时代的发展,其作案手段也不断改造升级。

  (三)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7年我国发行的首部《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蓝皮书》 中显示,近十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我国共发生59.9万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222亿元。此外,2016年前10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3.8亿元。可见电信网络诈骗在我国的势头越来越猛。

  未来,电信网络诈骗将有以下几点发展趋势:第一,诈骗手段将更加趋于集团化、跨境化以及高科技化;第二,随着我国网民的数量逐渐增加,网络诈骗会逐渐增多,犯罪分子的犯罪“场所”会逐渐从电信转移到网络上来;第三,诈骗手法将和社会发展产物紧密联系,比如说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诈骗等。

  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困境

  (一)公安机关现行侦查模式的局限性

  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模式基本上是从诈骗资金的流向或者通信线路环节入手。从诈骗资金流向方面开展侦查,侦查人员从受害者处获得案情的初始资金流信息,后对该资金流的去向进行进一步的查明,再对与资金流相联系的涉案账户的开户信息等进行调查,获取案件线索。该模式的关键点是公安机关与银行系统的配合,但是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公安机关申请查询以及冻结涉案账户的程序比较繁琐,需要各级别的文书及申请材料,并且相关银行大部分都跨区域,交通不便,导致侦查时间受损连带其他侦查困境。

  从通信线路环节开展侦查,公安机关的技侦、网侦部门对诈骗发起方的用户资料、通话记录以及IP地址进行调查,获取犯罪分子的活动轨迹,进而追踪犯罪分子。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VOIP电话进行诈骗,VOIP电话不受地域影响,占用电信资源少,申请容易,购买方便,能根据需要自由设定号码,还可以传输POS机刷卡数据,逃避银行系统监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诈骗技术被开发利用,而目前公安机关对VOIP电话以及其他新型诈骗技术的侦查技术还远远掌握不够。以上两类侦查模式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

  (二)集中整治重点区域工作还需加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源头性的发案特点,例如河北丰宁的冒充黑社会电话诈骗以及福建龙岩的网络购物诈骗等,全国多数同类型的诈骗案件都与该类型诈骗案件的源头有或多或少的关联,对这些源头地的打击对治理全国性的该类型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公安机关目前在源头方面的整治工作还不够,重点地区的犯罪情况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源头地地方政府不够重视,没有把打击该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作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知难而退,主体责任没有落实。

  第二,打击力度不够,当地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只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打击,没有开展专项行动,没有经常性打击,只抓现行,导致犯罪分子在打击过后又重操旧业,打击不彻底。

  第三,公安机关和地方其他关联部门没有形成合作共治的格局,和地方的银行、电信、企业等单位没有深入联系,导致打击效果欠佳。集中整治重点区域工作是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当下遇到的困境需要及时得到突破。

  (三)侦查取证环节存在较大困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容易被隐藏消灭,公安机关由于技术的原因很难发现和保全此类电子证据。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第一,追赃取证难。犯罪分子往往使用多张银行卡不断地转移赃款,同时这些涉案的银行卡很多都是被倒卖的“黑卡”,银行卡的户主和该案件没有很大联系,侦查人员在银行卡上的取证以及追赃工作上很难开展。

  第二,确定犯罪现场难,无法获取现场证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以直接认定犯罪现场,侦查人员了解案情基本上靠被害人陈述,和传统案件相比,现场取证工作无法开展。

  第三,证据发现及保全难。目前VOIP电话已被诈骗分子广泛使用,VOIP电话有极高的隐蔽性,犯罪分子还使用多个境外服务器以更好的增强隐蔽性,同时一些新型的犯罪技术被开发利用,由于侦查人员本身水平的限制,使得其很难追踪发现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电信、金融、工商等相关联部门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目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工具上大量使用网络改号电话,广泛应用“一号通”“400”等电信业务,并使用大量黑卡转移赃款,这些现象及行为都与我国的电信、金融、工商等部门相关联。导致这些行为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电信领域,手机、宽带办理等业务的实名制仍没有完全落实;虚拟运营商的号码把关不严,获取容易;互联网购买智能捆绑电话仍较容易;境外服务器托管业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都没有管理到位;而在金融部门,虽然银行部门已采取措施规范银行卡管理,但仍然存在买卖银行卡的行为;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门槛低,方便快捷等特点被犯罪分子广泛使用,但是金融管理部门对此的规范还未加强。对于这些与电信网络诈骗息息相关的管理漏洞需要各个部门联合解決,只有这些问题得以解决,才能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

  三、改良公安机关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具体措施

  2015年6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并制定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机制;2016年12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于中央各部门的指示,对于改良公安机关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我有几点想法如下:

  (一)依法办理,用好用足法律武器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会越来越受到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效率就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为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保障。针对之前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法可依的状况,2016年12月20日,公安部联同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中对刑法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数额以及处罚力度的适用条件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同时也强调了要全面惩处“伪基站”“黑广播”以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的要求,在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管辖、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问题上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意见》中的法条法规,规范证据收集,从严从快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二)要联合各部门针对性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到了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单位优势与技术优势,共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部门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联合公安其他警种、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工商总局等部门对一些典型且普遍存在的类似于“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行为进行针对性地打击。

  首先,公安及各部门要打好联合打击的基础,打造专业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队伍,明确团队成员的分工,提高各部门人员的协作意识,充分发挥团队优势。

  其次,要构建联合打击的框架。公安机关应当依托信息化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使得各部门对信息资源分析研判最大化,提高联合打击的效率。此外,联合打击要具有针对性,对不同类型的关联犯罪制定不同的打击方案。总体要求,各部门在联合打击时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快速反应,积极配合,切实提高打击效率。

  (三)集中铲除境内犯罪源头地,加强境外警务合作

  公安机关要开展专项行动,对境内普遍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源头地集中打击,做到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活动、整治一批重点地区。要采取措施提高重点区域地方政府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视度,可派遣上一级工作组开展督导,促使地方政府加大整治力度。犯罪源头地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相关打击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和深度,开展专项行动,对这些区域开展经常性的集中整治活动,确保彻底打掉整个犯罪团伙,铲除多个境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地。对于某些犯罪团伙在境外实施境内电信诈骗犯罪这一状况,我国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境外警务合作,建成相关协作机制,严打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四)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具有完整的产业链特点,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要对案件的上下游调查充分,对各链条各个击破,做到切断整个产业链。公安机关要与工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部门紧密配合。对非法贩卖公民信息的相关组织和人员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对提供电话、网络虚拟服务器等通讯工具的非法运营商要追查到底;对买卖银行卡的违法行为要摸查清楚,查清收集身份证、贩卖黑卡等各个环节,对所有涉案人员一并打击。公安机关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产业链,使得犯罪分子无法完成整个犯罪活动,打击效果应当显著。

  (五)依托“大数据”建立情报导侦系统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还处于被动侦查的状态,都是案件发生后才开始进行“摸”“查”工作,局限性大,打击效率不高。当下正处于“大数据时代”,多类信息可以整合形成数据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以情报主导电信网络诈骗侦查的新理念,重视情报信息的收集与积累,建立完善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通信信息、银行卡信息等数据库信息系统,并对该信息系统进行统计、分析、研判,掌握最近电信网络诈骗案发地点、涉案号码账户的动态信息、电信网络诈骗可疑人员的活动轨迹以及作案特点,主动布置警力资源集中打击;在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可以迅速到相关信息系统内进行查询比对,掌握犯罪信息,提高打击效率。情报导侦系统的建立能够使侦查人员及时掌握并积极面对各种形式的电信诈骗手段,使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前瞻性,转被动为主动,最终能够做到快速精确打击。

  四、改良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措施对探索侦查权运行新规律的启示

  侦查权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力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决定了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侦查权的运行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也与公民的权利密切相关,其合理运行是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因素。在审判环节,法官也是根据侦查权的运行情况明确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作出公正判决。侦查权的合理运行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司法公正的重大责任。

  在我国,侦查权的运行规律有追求侦查效益和追求司法公正两个大方向,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侦查权的运行是探索性的而非判断性的,其目的就是将犯罪事件由未知到已知化。第二,侦查权的运行是效率优位的而非公正优位的,高效控制犯罪必须要基于侦查权的高效运行。第三,侦查权的运行必须依靠法律,以审判为中心。

  基于上述侦查权运行的原则,结合改良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措施,从侦查权运行的有效性角度出发,我对侦查权运行的新规律有几点启发如下:

  第一,侦查权运行过程中要适应新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级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要全面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安机关要转变传统的侦查理念,树立保护律师合法的辩护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意识。其次,要规范侦查取证的程序。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律师、检察院、法院等机构对公安机关进行制约,公安机关要经得起他们的考验就必须严格规范侦查取证程序。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要密切与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要加强检察院、法院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指导。公安机关在运行侦查权的过程中要及时转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

  第二,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协作,健全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

  犯罪随社会的进展而趋于复杂化,很多犯罪单单仅靠刑侦一家无法有效打击犯罪,需要多警种协作,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内部协作,形成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在侦查过程中,技侦、网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刑侦部门,实现侦查信息共享,同时其他部门要注意统一指挥,集中行动,实现精确高效打击。多警种合成作战机制的健全,不仅能减少传统侦查合作的繁琐程序,也能够弥补一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短板,使得技能集中化,大大提高了侦查的效率。

  第三,社会资源侦查化,加强公安机关与其他行业的合作。

  当下犯罪分子往往借助于其他行业的平台实施犯罪,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很多有用的侦查信息都在其他行业的运营平台中,由于对方行业的管理制度以及自身技术原因的制约,很难获取到相关的侦查信息,此时提高侦查有效性的唯一途径就是加强与对方行业的合作。“大数据”时代下,很多行业掌握着大量的人员、数据等信息资源,类似于电信、银行、网络运营平台等行业,这些资源对案件的侦查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公安机关应当打破行业间的界线,有效合法利用这些信息,实现将社会资源最大侦查化。杭州市公安局日前就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合作协议,帮助杭州市公安局更好地打擊网络犯罪。

  第四,在“大数据时代”下建立以信息情报主导警务的侦查机制。

  “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侦查理念、侦查模式也将迎来变革。在“大数据”时代下,多类信息将数据化并大量储存,侦查人员可突破传统的在犯罪现场寻找犯罪线索的被动侦查权运行模式,利用大数据建立以信息情报主导警务的侦查机制,转侦查被动为主动。在情报主导侦查机制中,情报将占侦查的核心部位,通过大数据将建成案件、追逃、流动人口、指纹、DNA等各类信息系统,并且对这些情报信息进行科学的管理与分析工作,为行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情报主导侦查机制突破传统的侦查模式,使得侦查工作具有主动性,提高了侦查效率和打击准确率。

  第五,尝试快侦快破机制。

  当下社会的刑事犯罪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破案效率也逐渐关注。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的需要花费几个月才破一个案子的侦查机制已经很难满足一些案件。公安机关针对此问题可以尝试快侦破机制。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在2016年就建立了“快侦快破”机制,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效率。据了解,江干公安分局的“快侦快破”基本模式如下:一旦出现警情,辖区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上报给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立刻调取案发地点监控,并在微信群内指挥各类警力进行摸排,确定犯罪嫌疑人,跟踪调查,最终一举抓获。“快侦快破”机制的核心是快,关键点是资源共享、统一指挥。

  五、结语

  随着社会多元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传统的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已不能满足公安机关打击一些随时展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侦破当下具有时代特点的案件后进行反思总结,改良归纳出新的侦查权的运行规律,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侦查效率,维护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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