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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论述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时间:2017年12月02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根据《联合国宪章》这一国际法律文件,我们对民族自决权有了一定的了解,民族自决权已经从列宁和威尔逊时代的政治言论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权利。在目前阶段,很多想要从现有主权国家分离的实体主张独立权,并将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画上了等号。所以,为了

  根据《联合国宪章》这一国际法律文件,我们对民族自决权有了一定的了解,民族自决权已经从列宁和威尔逊时代的政治言论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权利。在目前阶段,很多想要从现有主权国家分离的实体主张独立权,并将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画上了等号。所以,为了防止民族自决权被各种政治势力任意使用,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现行的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法,民族自决权,分离权

  1 概述

  1.1 民族自决权的提出。民族自决的概念最早是在1789年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被正式提出来的,到了1917年的十月革命时期,列宁第一次提出了与“民族主义”完全不同的“民族自决权”原则,并撰写了《论民族自决权》一书,对民族自决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论民族自决权》中指出,要想了解民族自决的具体含义需要在民族运动所做的历史经济的研究中寻找答案。同时,《论民族自决权》中还提到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一观点是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体指的对象是那些受到殖民统治的民族或者是异族剥削的民族。

  1.2 国际法角度的民族自决权。1918年,美国总统威尔逊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民族自决权进行了介绍,虽然他提出的“十四点原则”中没有使用“自决”一词,但大部分原则是民族自决思想的实施方案。如第十一点原则指出:“恢复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蒙特尼格罗的被侵略的土地,巴尔干诸国的相互关系,应在国际担保下,依照历史上所定的忠顺及民族的界限而决定之。”到了二战后,民族自决权进入到法律发展阶段,殖民地的人们更加渴望民族独立。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中提到“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从此,民族自决权从一个政治的假定转变成了一项国家法则。

  《联合国宪章》中所指的自决就是民族的自决,是殖民地民族及附属国人民获得某种形式的独立或自治地位。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明确指出殖民地人民享有自决这一法律权利。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正式将民族自决权原则写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性国际公约。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指出,民族自决权原则的适用范围为殖民地、受外国奴役、统治和压迫的人民。所以,总得来说,民族自决权的原始含义就是民族的政治独立权,其主要包含的内容都与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和非殖民化相关的。

  2 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2.1 民族自决权是独立权,而非分离权。从独立、分离和分立的概念的角度来看,民族自决权是独立权,并不是分离权。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看,独立、分离和分立的含义有很大的差异。独立是指民族原来一直处于殖民地、附属国或者是保护地位,该民族为了争取民族的独立,会以民族自决权为依托,对主国进行斗争;分离是民族作为主国的一部分,在没有获得主国的同意的情况下,强制从主国脱离出去的情况;分立就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解体为数个部分而各部分自成为国家或为其他国家所吞并,这个国家的国际人格就消失了。所以,从独立、分离和分立的概念的角度来看,民族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附属地人民的獨立权,并不是分离权。

  2.2 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国家分离的情况。从现行国际法原则或规则角度来看,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国家分离的情况。《联合国宪章》中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与分离没有关系,因为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不符。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多项条款都暗示着民族自决权不能作为分裂国家的法律依据,国际法“不承认分离权”,所以,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国家分离的情况。

  2.3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冲突。从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关系看,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冲突,而分离(权)有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由于主权国家内部分次国家实体与主权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国际关系,只是一种国内管辖的关系,如果坚持民族自决权搞分裂的次国家实体就属于损害或者是破坏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情况。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均在确认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同时包含了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保护条款。所以,各个民族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能将损害或者是破坏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视为民族自决权的内容。

  2.4 国际法仅仅视分离为一项事实。国际法只涉及分离行为产生的结果问题,即国家的承认和继承问题。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或者是国内宪法规定的分离条款规定的分离属于国际法上的合法分离。经母国同意分离产生的新国家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我们应谨慎地对待新产生国家的承认问题,因为当代国际法的主流观点认为分离诉求只能通过承认的方式得以实现。所以,国际法仅仅视分离为一项事实,只涉及分离行为产生的结果问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行的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的核心内容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的民族的自决,并不会损害另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但是在非殖民的情况下,民族的自决权与分离权是相互冲突的,我们不能绝对的将分离权作为国家法下权利。所以,国际社会从来没有接受压迫人民的分离权,也没有接受当压迫人民试图努力创建新国家时给予新国家承认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赵高超.对台湾“法理台独”的法律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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