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森
单位: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摘要:学术界对企业数据财产权如何规范与保护形成两类观点:非确权的场景化行为规制模式与确权的制度化赋权规制进路。相较而论,确权进路致力于通过立法赋权来调整用户和企业以及企业之间围绕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所形成的利益关系,契合数据要素价值形成的内在机理以及数据利用流通的市场需求,所以更具优势。但囿于数据之上人格权和财产权两权思想的禁锢,无论是“权利束”还是“权利分割”的确权理论,都在用户和企业之间构建复杂的数据权利结构。鉴于数字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数据来源者法定权益与数据处理者财产权相分离的现象,结合用户与企业在数据价值形成过程中实质影响力的差异性,企业数据财产权确权宜采取“单一赋权+合理限制”的理论构造,将数据财产权单独赋予企业,同时以保障数据来源者的法定在先权益,以及公益性数据强制流通与许可等规则作为企业数据财产权的限制。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发展对西藏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研究”(19BFX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