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杨军
单位: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上海 200433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被确立为重要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回溯历史可以发现,这是在“法制”话语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话语的回归及其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又一重要发展。在继承既有法治话语的基础上,“法治中国”在实践维度和价值维度均具有明显的主体性内涵,彰显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主体性意识。“法治中国”在此意义上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主体性创新。这种创新不仅是理论上的逻辑结论,而且是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主体性欠缺问题的现实需求。“法治中国”主体性的生成,需要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以中国社会历史主体的物质生产实践为原点,坚持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法治建设同步推进,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紧密结合。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治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主体性创新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法哲学与现代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比较研究”(21KDC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