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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比较研究

时间:2021年03月04日 分类:教育论文 次数:

摘 要: 中国法律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一直保持严厉打击态势,但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上升的现实表明,依靠传统的严刑峻法惩治效果有限,治理措施需要有所创新。 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预防性侵害违法犯罪领域法律及实践进展,在介绍和评价域外一些国

  摘 要: 中国法律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一直保持严厉打击态势,但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上升的现实表明,依靠传统的严刑峻法惩治效果有限,治理措施需要有所创新‍‌‍‍‌‍‌‍‍‍‌‍‍‌‍‍‍‌‍‍‌‍‍‍‌‍‍‍‍‌‍‌‍‌‍‌‍‍‌‍‍‍‍‍‍‍‍‍‌‍‍‌‍‍‌‍‌‍‌‍。 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预防性侵害违法犯罪领域法律及实践进展,在介绍和评价域外一些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和机制建设发展情况基础上,提出建立完善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对不履行查询义务的单位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开放面向个人的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服务等建议,为国家建立完善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提升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能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 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 查询机制; 比较研究; 密接单位

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在中国也逐渐凸显出来。 中国刑法一直对强奸犯罪保留着死刑的震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尤其是近十年来,中国不断完善法律,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仍在不断推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中披露的数据,显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的严重性。

  未成年人教育论文法律视角下探讨未成年人家庭道德教育

  目前,在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种暴力犯罪中,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处于各种暴力犯罪之首。 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7550人、9267人、12912人,2018年和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22.74%、39.33%; 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2388人、3282人、5124人,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 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665人、896人、1302人,同比分别上升34.74%、45.31%。

  作者简介: 张荣丽

  笔者曾在东部沿海城市S市调研,2012年1月至2020年6月末,该市检察院未检部门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191件、1433人,其中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788件、884人,占全市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66.2%。 ① 全国数据、局部地区数据以及不时被揭露曝光的恶性案件都显示,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严重性,且再犯和熟人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女童保护”组织2020年5月披露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301起,其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 熟人作案的比例在2014年曾高达87.87%,熟人中以教职员工占比最大; 有167起是加害人多次作案,占比55.48%,熟人作案、重复作案现象突出。 [2] 一个以幼儿园为考察对象的研究表明,在32个有罪判决中,21个为猥亵儿童犯罪,占比为65.6%,犯罪的实施者包括园长、任课教师、生活教师、保育员等频繁接触幼儿的园内工作人员,也包括门卫、保安、修理工人等可能接触幼儿的在园职工,职业身份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3]

  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儿童密接单位的研究数据看,以往那种事后严惩的治理方式已难以充分发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者“从业限制”的规定。 ①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准入查询意见》)。 2020年10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 可见,从业限制、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正在成为中国预防性侵害违法犯罪的最新举措。

  一、中国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的发展与应用

  (一)中国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的发展

  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犯罪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意见规定犯罪人员信息登记的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意见表明,中国已经着手建立国家层面的犯罪信息查询制度。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其他所有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国家赔偿决定书等都应在互联网“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予以公开。 但是最高法并未将性侵害这类隐私案件列入禁止公开的情形中。

  2017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等九家单位共同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个人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信息公告方式及从业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是中国最早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用于预防工作的地方性联合发文。 2017年8月,由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牵头,区综治办、法院、公安分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局、体育局、卫计委等部门共同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

  这是全国首个禁止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行业的机制,目的是从源头减少性侵害违法犯罪。 该机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厘定受限人员范围; 二是建立黑名单信息库; 三是落实入职审核运用。 办法明确规定闵行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招录人员时,要严格查询比对黑名单信息库,限制曾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关系的工作。 2019年5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联合区政法委、法院、公安局等9家单位出台《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工作制度》,建立了性侵害违法犯罪数据库,收集了近10年内性侵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人员的30多万条信息用于查询。

  ①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进一步推动这项探索。 此后,上海、重庆、贵州、河南等省级检察院先后推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2019年5月29日,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加强对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现象的源头预防。

  这是我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截至2019年底,上海市相关部门对近27万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筛查,对查出的26名具有性侵犯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予以清退。 [4]上海市致力于借助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从源头降低和化解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风险,预防成效显著。

  2020年10月通过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法律中规定了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至此,中国版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已经诞生。

  (二)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在教育领域的应用

  为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预防利用教师等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于2020年发布了《准入查询意见》。 作为性侵害违法犯罪的多发领域,国家率先在教育领域开始对新入职及在职人员进行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这是中国将违法犯罪信息用于犯罪预防的一个重要尝试。 如果该查询机制实施顺利,效果明显,将对其他领域,尤其是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犯罪预防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1. 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的含义

  根据《准入查询意见》的规定,“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包括:

  (1)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2)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3)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2. 需要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人员范围

  《准入查询意见》规定,教育领域的下列人员应该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第一,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二,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第四,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准入查询意见》执行。 高校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这些单位的在职教职员工也要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3. 查询工作的开展和查询结果的使用

  《准入查询意见》规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拟聘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查询,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开展。 公安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最终查询用户身份信息和查询业务类别,向教育部信息查询平台反馈被查询人是否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反馈告知的内容包括:(1)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2)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标注清楚违法犯罪的信息类型。

  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 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查询。 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 已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域外相关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性犯罪信息查询机制发展及实施成效

  性犯罪属于改造难度较大、再犯比例较高的犯罪[5]4,这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普遍结论。 中国学者研究一定时段再犯率统计数据接近13% [6],域外国家的再犯比例更高。 ① 因此,如果能最大限度减少加害人的再犯机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数量无疑能够降低。 收集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开放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查询,可以将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人排除在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范围之外,通过减少他们接触犯罪对象的机会,增加再犯难度来达到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目前,域外相关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都把性侵害犯罪信息公开和查询视为一种重要的再犯罪预防措施。

  采用信息公开和查询的办法预防性侵害犯罪始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已有近30年发展历史。 其模式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开放式的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社区、家庭公开有性侵害前科人的个人信息,让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区公众提高警惕,远离这类人群,不给其犯罪机会,达到预防目的,美国、韩国采用的是这种机制; 一类是封闭式的犯罪信息查询机制,即通过建立性侵害犯罪的数据库,强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对入职和在职人员开展查询,阻止有性侵害前科劣迹的人从事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工作,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还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采用的是这种机制。 ②

  (一)域外相关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的发展

  1. 美国

  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雅各布·威特灵关于针对儿童的罪行以及性暴力罪犯的登记法令》(Jacob Wetterling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and Sexually Violent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 该法令规定所有州均要制定法律,以实施州设的性罪犯名册机制。 然而,该法令并没有规定州政府可以允许公众查阅名册内容。

  1994年7月,新泽西州6岁女孩梅根被一个有性犯罪前科的邻居诱骗到家里残忍奸杀。 梅根父母发起了一场修改法律运动。 1994年,新泽西州议会通过了以被害女孩梅根命名的《梅根法》(Megan’s Law),强制居住在新泽西州内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向州警察局登记个人信息资料。 州政府建立统一的性犯罪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民众可随时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性罪犯的姓名和住址等信息。

  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联邦的《梅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1)犯罪信息登记。 联邦法律授权各州议会通过法律,要求被定罪的性犯罪人员在被释放后向当地执法机构登记,同时要求有关方面把这些犯罪人员的登记情况向民众公开。 如果州政府没有达到联邦《梅根法》的要求,联邦政府将停止向该州发放打击犯罪的联邦拨款。 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已经制定了本州的梅根法。 (2)犯罪信息公开。 公开有两种,一种是由警方直接到社区面向居民和社区组织通告,另一种是由州政府将登记的性罪犯信息资料放在互联网上,以便公众查询。

  目前,美国各州均已经建立可供公众查询性罪犯资料的网站,美国联邦司法部建立了面向全国的“路德·索丁全国性罪犯公共网站”(Dru Sjodin National Sex Offender Public Website),该网站汇集了各州上传至互联网的性罪犯登记资料,公众在键入某名罪犯姓名、所在城市、州或者邮政编号后,便可以查询到该人的相关资料。

  具体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审查,以新泽西州为例,1986 年时仅规定对教师进行性犯罪和虐待儿童罪两项审查内容,到1998 年则将所有的一级和二级犯罪都纳入职前审查内容,2011 年又增加了歧视恐吓和四级罪名中涉及侵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7]

  2. 英国

  英国实行性犯罪者登记及有限披露政策。 性犯罪者登记制度要求性犯罪者在法定时间内,向警方提供一份包括姓名、生日、住址、DNA样本、电子信箱、护照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信息的资料,并履行定期登记义务。 [8] 在英国,公众人士无权查阅英国的性罪犯名册所载的登记资料。 当局虽然拒绝了通过网站广泛且没有限制地向公众披露性罪犯的资料,但“侵犯儿童与在线防护中心(Child Exploitation and Online Protection,简称CEOP)”设立了一个公众网站(www.ceop.gov.uk),公布没有遵守通报规定且不知所踪的高风险性罪犯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姓名及别名、出生日期及其他可识别身份的资料)。

  英国刑事罪行记录局的核查请求不可以由个人提出,聘用保姆、临时保姆或外籍佣人的家长不能直接申请刑事罪行记录核查。 但如果该名保姆、临时保姆或外籍佣人是某代理机构介绍雇用的,则该代理机构有权申请进行刑事罪行记录的核查。

  在2000年,8岁女孩萨拉·佩恩在自家附近玩耍时,被恋童癖者、曾有性侵案底的罗伊·怀廷掳走并奸杀。 怀廷后被判终身监禁。 受害女童父母在得知凶手曾有前科后非常愤怒,开始推动英国版《梅根法案》的制定。 2011年,被称为《萨拉法案》的“性侵儿童者信息披露计划”终于在英国范围内实施。 因此,英国在犯罪信息查询方面的规定已经有所改变。 [9]

  3. 韩国

  韩国社会近年来也面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猖獗的挑战。 由于韩国有社会运动的传统,社会公众借助性侵未成年人典型个案推动国家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惩治力度,实行严格监管的制度发展路径十分鲜明。 在韩国的各种预防性侵害法案中,对犯罪人个人信息公开的力度令人瞩目。

  2009年,韩国修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侵犯法》‍‌‍‍‌‍‌‍‍‍‌‍‍‌‍‍‍‌‍‍‌‍‍‍‌‍‍‍‍‌‍‌‍‌‍‌‍‍‌‍‍‍‍‍‍‍‍‍‌‍‍‌‍‍‌‍‌‍‌‍。 根据法律规定,性侵儿童或者青少年的犯罪者必须登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体型(身高和体重)、照片、犯罪摘要(包括判决日期、罪名和刑期)、性犯罪前科(罪名和犯罪时间)等。 根据韩国法律规定,20岁以上韩国公民均可在政府指定网站,查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实际居住地、照片、犯罪内容等。 专门公布性犯罪者照片和身份的政府网站“性犯罪公布栏” [10] 由韩国政府的女性与家庭部主管,并从2010年7月开始运行。 韩国是除美国外,第二个在互联网上公开性侵害犯罪者个人信息的国家。

  2020年3月,韩国发生“N号房”事件,在韩国超300万人请愿情况下,韩国警方根据法律的授权,于3月25日将性侵犯罪嫌疑人赵主彬的姓名、年龄、容貌等信息公之于众。 这是韩国首次引用《性犯罪处罚特例法》规定,公开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案例。 [11] 韩国《性犯罪处罚特例法》第25条授权检察官和警察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性暴力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性犯罪的情况下,为保障公众知情权、防止再犯及防止类似犯罪发生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时公开嫌疑人的姓名、容貌、年龄等个人情况。

  4.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受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在香港警务处设立了“性罪行定罪纪录核查机制”,于2011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区开始施行。 这个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在应聘与儿童或无行为能力人有关的工作时隐瞒曾经的性犯罪经历,骗取雇主信任,利用工作机会再次实施性犯罪。 截至2017年7月,该机制实施近6年,共收到22.2万多份查核申请,其中查到7人有性罪行纪录。 [12] 该机制受到香港社会公众的欢迎和肯定,2015及2016年全年都有超过4万份的查核申请。 在公众呼吁和建议下,目前该机制适用范围已经扩展到家庭聘请的私人家教。

  5. 中国台湾地区

  2005年,台湾地区制定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报到查访及查阅办法》,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的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警察局登记下列事项:

  (1)身份:姓名、身份证统一编号、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地址、居所地地址、联络方式、联络电话,最近六个月内脱帽、五官清晰、未戴有色眼镜的照片,及自转一圈脱帽全身影像录像;

  (2)就学:学校名称、科系、年级、班别、学校地址;

  (3)工作:任职单位名称、地址、职称、工作内容、负责人联络电话;

  (4)车辆:牌照号码、车主姓名、厂牌、型式、颜色、排气量。

  台湾地区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数据库不对社会公开,除指定之专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数据库。 教育、社会福利、卫生等机构因雇用专职、兼职人员或招募志愿服务人员,要申请查阅应征者或者准备录用的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到市、县政府警察局办理查询事宜。

  (二)对性侵害违法犯罪查询机制的评价

  1. 坚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

  为达到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目的,国家将性侵害犯罪人的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允许进行查询,其结果必然对犯罪人的隐私权造成一定损害,给其生活、学习、婚姻家庭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但政府出于社会防卫需要,不再将性侵害犯罪人的犯罪信息视为其个人隐私加以保护,而是作为满足公众知情权所必须披露的信息,供公众浏览查询下载。 国际社会这种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给予倾斜性保护的理念,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倡导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2. 健全预防制度体系的立法导向

  性侵害发生后的惩治、赔偿及追责当然必要,但从未成年人根本利益出发,事前预防才是最好的保护。 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是一种立足于预防的制度建设,仿佛在未成年人周围建设一道无形的“隔离墙”,使得那些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难以突破这道保护屏障,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同时,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也便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在日常监护中提高警觉。 例如,美国公开性侵害犯罪人图像、住址、罪行介绍等信息,可以极大提升公众的警觉性,弥补单纯由国家开展预防工作顾彼失此、力有不逮的局面,类似中国社会治理语境中的“群防群治”“共治共享”,是一种高效率、成本低的预防措施。 国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预防领域,制定强制报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禁止等多种防范机制,用制度维持预防工作的长效性,进而使得预防效果逐步显现出来。

  3. 强化科技手段在预防工作中的应用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技术有了快速发展,现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很多国家在预防犯罪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将科技手段更多地应用到预防犯罪工作中。 除了建设性侵害犯罪人员的信息数据库供查询,还有些国家,如韩国,给刑满释放但再犯风险高的人强制带电子脚镣,实施强制性的化学药物治疗等,都是科技手段在预防犯罪领域的应用。 犯罪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公民个人通过电话、上网方式访问数据库进行查询。 这种预防措施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民众保护自己子女和参与犯罪预防的积极性,相对降低了国家在预防工作中的成本投入,值得借鉴。

  4. 保护前提下的各方利益平衡

  与美国、韩国将性侵害犯罪人信息公开不同,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采用建立犯罪数据库供有需要者查询的办法预防犯罪。 这种方法在满足国家保护未成年人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预防再犯罪的同时,也兼顾了犯罪者个人隐私保护的需要。 犯罪信息查询的做法表明,政府在不同群体的利益中间,可以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将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公开或者用于入职查询的做法,但罪犯因为不愿意背负污名,往往会隐姓埋名或不去登记,因此数据库难以做到应录尽录。 在有些国家,其遏制犯罪的成效还缺乏全面的评估结果。 据2007年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做出的《2006年联邦起诉儿童性犯罪者报告》的统计, 儿童性侵害犯罪仍是联邦犯罪案件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种类之一。 [13]

  三、完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的具体建议

  在犯罪预防工作中采用信息公开还是信息查询的方法,学界有不同观点,也有学者对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论证。 [14] 但从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来看,中国选择了封闭式的犯罪信息查询机制。 笔者根据在国内部分地区的调研,结合境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对该项机制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

  信息登记是查询的前提。 从防范犯罪角度讲,登记入库的数据越多,覆盖面越广,查询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就越强,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发挥的预防作用就越大。

  1. 纳入数据库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要尽可能多。 数据库应尽可能多地登记目前尚在世的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前科劣迹的人员信息,至少年龄在18岁以上70岁以下的有性侵害前科劣迹的人,都应纳入数据库。 一部分有性侵害前科的人60岁退休后还可能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几年,而单位对于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往往防范意识不强,因此,年龄在70岁以下的有性侵害前科的人应该纳入数据库备查。 入库信息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罪判决,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的猥亵儿童违法案件; 不仅包括强奸、猥亵儿童犯罪,还应当包括引诱幼女卖淫等涉及未成年人的其他性侵害行为。 录入的违法犯罪人员个人基本情况中,除了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容貌图片等信息之外,结合性侵害违法犯罪特点,还应该录入犯罪人员的十指指纹、唇纹、血型及DNA 数据。

  另外,对于《准入查询意见》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的不纳入数据库的规定,笔者有不同意见。 若未成年人因强奸、猥亵等性犯罪行为服刑,刑满释放后正值青壮年,就业是其生存的必由之路。 如果这部分人的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不纳入数据库,社会上的用工单位就无法通过查询发现其曾经的犯罪记录,他们就有可能以“清白之身”穿越信息查询这道“防火墙”,来到未成年人身边,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隐患。 因此,在他们服刑期间,可以依法封存其犯罪信息,但在他们释放前一个月,笔者建议将其违法犯罪信息纳入数据库以备查询。 调研中一些地方的司法人员也持同样观点,认为未成年人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不能一概封存,尤其是暴力型的性侵害。 要切实让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阀”“防火墙”和“保护网”‍‌‍‍‌‍‌‍‍‍‌‍‍‌‍‍‍‌‍‍‌‍‍‍‌‍‍‍‍‌‍‌‍‌‍‌‍‍‌‍‍‍‍‍‍‍‍‍‌‍‍‌‍‍‌‍‌‍‌‍。

  2. 数据库覆盖的地区要尽可能广。 国家层面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要面向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收集违法犯罪数据。 应该注意的是,随着港、澳及内地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和地区经贸合作程度加深,要防止有人利用三地犯罪信息不联网的漏洞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香港自2011年开始已经建立了性犯罪的罪行记录核查机制,未来可以考虑香港与内地性侵害犯罪信息查询结果的相互承认,在预防性侵害犯罪工作上相互支持。 例如,在内地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港人要向内地用人单位出示在港没有性侵害犯罪记录的证明,同时要参加内地的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在香港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内地人要向香港用人单位提交在内地没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同时也要应雇主要求,在香港警务处进行犯罪记录的核查。

  总之,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港、澳地区与内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互联互认机制,形成覆盖整个中国的预防性侵害违法犯罪的恢恢天网。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学习、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外国有性侵害前科的人利用在中国的国际学校从教机会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已有发生。 因此,中国可以适时联合日本、韩国、泰国、越南、菲律宾等国一起建立亚洲的地区级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还可以考虑倡导建设全球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国家间相互承认查询结果,跨国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必须出示在本国无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国家间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高度联网和入职前的普遍查询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

  (二)扩大应履行查询义务的单位范围

  目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简称“密接单位”)是履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义务的主体,《未保法》第一百三十条也规定了密接单位的范围。 ① 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业表面上与未成年人少有密切接触,实则不然,如果把这样的单位排除在履行查询义务的主体之外,就存在预防犯罪上的很大漏洞。 例如,快递业并不在密接单位范围,但是,我国双职工普遍,未成年人尤其是大龄未成年人经常单独在家,快递业入户投递,这样就产生了快递员与未成年人单独接触的机会。 因此,快递业、滴滴打车等有机会与未成年人独处的行业应当被纳入按年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范围。

  (三)对不履行查询义务的单位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密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违法使用有性侵害前科劣迹的人以至造成严重后果,是一种无视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极不负责的做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罚款、停业整顿绝非适宜的处罚措施,应当以“一次性”死亡的吊销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显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刚性”的一面。 同时,如果加害人在这类不履行查询义务的单位,利用职务之便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单位也应当承担对受害未成年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规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的查询权限

  对比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性侵害犯罪信息查询机制,有两个最大的不同点:一是在香港查询要收费,在内地查询是免费的; 二是香港是个人入职时自行查询,内地是单位负责查询,不接受个人查询。 实际生活中,公民个人同样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需求,比如一些家庭聘用“家庭教师”“家政工”为低龄儿童、残疾智障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或看护照料服务,若家长或监护人无权查询,有可能造成“引狼入室”的结果,家教人员在补习期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已经发生过多起。 因此,笔者赞同建立信息查询为常态,信息公开为例外的机制,建议国家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免费查询服务在特殊情况下开放给个人。 具体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由为未成年人提供课业辅导或者日常照料的应聘者自行持雇主的拟聘用通知到指定机构进行查询,然后向雇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消除家庭用人当中的隐患。

  (五)调动密接单位的查询主动性

  调研中,司法人员对如何调动密接单位的查询主动性,怎样保证查询工作的持续性表示担忧,提出借助文件会签单位联合执法的方式来督促密接单位定期履行查询义务。 笔者认为这样做可能会造成机制执行成本过高,难以常态化。 建议仿效汽车年检制度提升密接单位的查询主动性:中小学等与未成年人密接的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财政拨款的前提是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已经履行了全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义务的证明; 其他与未成年人密接单位进行年检时,必须提供已经对全体员工完成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官方证明。

  四、结束语

  中国有3亿左右的未成年人,占人口总数的20%,其权益保障状况事关千家万户核心利益,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体现。 党和国家领导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的指示精神为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在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性侵害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国家应将治理的重心转到预防领域,将更多治理资源投入到一般预防和再犯预防工作中去,加强预防机制建设,织密法网,将包括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在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从域外预防措施实施效果看,各项措施综合发力,长期坚持,性侵害违法犯罪发案数量会逐步走低。

  【参 考 文 献】

  [1]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EB/OL].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006/t20200601_463698.shtml#2,2020-06-01.

  [2] “女童保护”. 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EB/OL].搜狐网,2020-05-18.

  [3] 谢川豫,褚昆鹏. 我国校园雇员职前审查制度之检视与完善——以幼儿园为考察对象[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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