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

让论文发表更省时、省事、省心

中国防治对未成年人性暴力的进展和挑战

时间:2021年03月04日 分类:教育论文 次数:

摘 要: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容易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已经成为当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在预防和惩治针对未成

  摘 要: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容易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已经成为当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在预防和惩治针对未成年人性暴力法律政策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依然存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别暴力立法保护不足、被害人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有待完善、性教育缺失等问题‍‌‍‍‌‍‌‍‍‍‌‍‍‌‍‍‍‌‍‍‌‍‍‍‌‍‍‍‍‌‍‌‍‌‍‌‍‍‌‍‍‍‍‍‍‍‍‍‌‍‍‌‍‍‌‍‌‍‌‍。 建议完善针对未成年人性暴力的相关法律、未成年人性暴力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 性暴力; 未成年人保护; 进展与挑战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性暴力是对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更容易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和危害很大。 预防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严惩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刑事犯罪,始终是中国人权保障的关注重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性骚扰”,并明确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中的责任,规定建立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查询系统等,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构筑了严密的防线。

  作者:姜秀花 李线玲

  一、针对未成年人性暴力的现状及在预防和惩治方面的进展

  近些年来,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成为社会关注与法律惩治的重点。 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会发生在各种公私场所,是社会难以根除的毒瘤。

  (一)针对未成年人性暴力现状及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依旧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从2017年到201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犯罪案件8332件。 其中,2017年审结了2962件,2018年审结了3567件,2019年1—6月共审结了1803件。 [1] 温州市检察机关的统计显示,自2015年至2019年5年间,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84件,涉及被害人1027人,并且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9年增幅尤为明显。 [2]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 该基金会的统计对象是全国各地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数据来源于各年度媒体公开报道案例。 当年实际发生或者判决的案例未经媒体报道的不在统计范围内。 [3]性侵案件被曝光率与隐藏量的比例为1∶7 [4],实际发生的案例由于诸多因素,数量难以全部统计,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但这些数据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说明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现状。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呈现熟人作案、受害者年龄较低、校园性暴力犯罪突出、互联网性侵案多发、加害人再犯罪率高等特点。 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 有167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55.48%; 受害人性别为女童的占比92.83%,受害年龄最小的仅为4岁,男童占比7.17%,男童被性侵状况不容忽视。 发生在校园、培训机构的性侵案件占比34.78%。 [3]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一项分析,在2006—2008年媒体报道的50例校园性侵案件中,老师、校长实施性侵的占70%,校外人员占16%,学生之间占10%。 [5] 校园师生之间性暴力的发生是师德失范和权力不平等带来的恶果。 最高院2018年发布了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比50%。 ① 从上述性侵未成年人的统计数据看,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比较严重,且有增加态势。

  (二)针对未成年人性暴力的法律政策进展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进一步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每年的“两会”上提交修改《未保法》的议案和提案,以回应社会关切,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1. 新修订的《未保法》构筑起防治未成年人性暴力全面防护网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未保法》新增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问题上,从学校、社会、政府、司法保护等方面加以规定和完善,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在“家庭保护”方面,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的情况,为了降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的风险,新修订的《未保法》规定,曾经实施过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被委托人。

  在“学校保护”一章,增加了预防和处置性侵未成年人的具体制度。 如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以及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 发现类似案件后要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要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 学校要采取措施保护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

  在“社会保护”一章,在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内容后又专门增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的规定。 并且在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的基础上,还特别增加了禁止“持有”的规定。 发生在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隐蔽性,为了遏制中小学师源性侵害,新增了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要求密接未成年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有没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发现有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已经录用的,要及时解聘。

  在“政府保护”一章规定了国家要建立性侵害等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向密接未成年人的相关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在“司法保护”一章,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一是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在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时,要尽可能同步录音录像; 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是女性的,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二是强化了对被害人的特别关爱和帮助。 规定公检法部门应当与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合作,对被害人加强司法救助,给予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

  除上述和性侵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规定外,新修订的《未保法》还创新发展了强制报告制度; 除学校肩负有强制报告的责任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联网企业等也都肩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总之,新修订的《未保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等方面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

  2.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加强对防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保护

  为严惩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于2013年10月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从办案程序、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详尽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筑起一道屏障。 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于2014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有关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 2015年5月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通知,强调检察机关要在严厉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切实履行好职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条款,规定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建议书 ①,对如何做好校园性侵害防治问题提出建议,为此,2018年12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发生,并提出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不断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等具体要求。

  2019年4月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10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维权服务‍‌‍‍‌‍‌‍‍‍‌‍‍‌‍‍‍‌‍‍‌‍‍‍‌‍‍‍‍‌‍‌‍‌‍‌‍‍‌‍‍‍‍‍‍‍‍‍‌‍‍‌‍‍‌‍‌‍‌‍。 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犯罪情形要进行报案或举报,以利于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在地方层面,上海市、四川省、江西省、浙江慈溪市等地先后出台了公检法司等多部门合作治理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等相关文件。

  3. 促进各级学校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

  2018年11月教育部针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印发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通知,为教师职业道德划定底线,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教育部等7个部门于2019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将对反性骚扰发挥积极的推进作用。 在地方层面也有一些积极探索,如2018年8月杭州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和教育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的意见》等。

  为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害,促进女童健康成长,全国妇联和各地妇联共同探索建立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权益工作“五项机制”。 ②

  上述法律政策文件为司法行政机关预防和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在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③试行办法,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2019年,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性侵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取证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了因多次询问而对受害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二次伤害”。 [6]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 2017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等九家单位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性侵害未成年犯罪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公开内容、信息公告方式及从业资格做出详细规定。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慈溪市在保护儿童机制建设上的一项探索。 该办法公布后,社会评价良好。 截至2019年9月,已经有2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被公布在慈溪市检察院网站上。 [7]267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禁止从业机制。 该机制建立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强化和未成年人密接行业的入职审查,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的劣迹人员进入该行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性侵害。 截至2019年1月底,闵行区检察院已将3800多人的信息录入黑名单信息库,对在职人员信息筛查达11000余人,查询1000多新招录人员信息。 [8] 在闵行区基层检察院实施基础上,2019年上海市政法委、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对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监督管理等都做出具体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暴力的源头预防,成为我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7]268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儿童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如果没有成年人的保护,极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对同类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分析研判的基础上,2018年4月联合公安、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解决性侵案件因隐蔽性而导致的发现难、证据收集难等现实问题。 该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 ① 也正是有了基层的实践探索,才使得强制报告制度写入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

  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法律政策需要具体案件去落实,公平正义需要具体案件去彰显。 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的作用,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和指引功能的意义,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第11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两起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案件 ②,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发布了3起涉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③ 3起典型案例都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恶劣情节,手段残忍,虽然没有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但是其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二、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面临的挑战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暴力的法律政策和司法保护尽管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保护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回应了当前面临的未成年人法律困境和现实诉求,弥补了原来的不足,由72条增加到132条,呈现了许多新亮点。 监护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强化网络监管及强制报告义务,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责任部门进一步明确。 《未保法》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未保法》与现行的其他涉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协调。 按照《未保法》草案说明中的修改原则,其他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的,在修改《未保法》时应尽可能地详细些。 我国其他有关性骚扰的法律都没有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界定,按照《未保法》草案说明的修改原则,此次修改应该明确界定性骚扰的定义,但是《未保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仍旧过于原则化。

  刑事立法中的强奸罪有待进一步修改。 首先,目前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只采用单一的“接触说”,不利于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行为尤其是对低龄女童的性暴力行为采用生殖器插入的较少,大多采用手指等异物插入。 有研究对389例猥亵儿童犯罪一审判决书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采用手指抠摸生殖器的占78.5%。 [9]又如2020年6月份判决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性侵9岁幼女案,因为不存在性器官“接触”,故按照现行法律的“接触说”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构成要件,王振华涉嫌的是猥亵儿童罪,以猥亵儿童轻罪逃脱强奸重罪的个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局面的遏制极为不利。 ① 其次,强奸罪犯罪对象单一,仅限于女性。 现实中性侵害男童的行为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 再次,性同意年龄偏低。 刑法将性同意年龄设为十四周岁。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多数国家也将性同意年龄规定在十六周岁以上,我国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偏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强奸是针对未成年人性暴力中最严重的性侵害行为,完善强奸罪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缺失。 性侵案件与侵犯财产类案件以及侵犯人身权利的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被害人遭受到的心理、精神创伤最高。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身体正处于发育期,心理和精神创伤有可能会伴随其一生。 现有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不在诉讼赔偿范围之列。 虽然《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主张与人身损害相关的合理费用,但这种费用远不能涵盖未成年人性暴力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损害。 现实生活中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通常有两种方法加以解决。 一种是与犯罪人选择“私了”,获得赔偿。 这种方式会使犯罪人更加猖狂,放纵性犯罪的发生。 另一种是选择与犯罪人达成刑事和解,但犯罪人只有在本人能够获得从宽处罚的情况下才愿意赔偿精神损害。 所以,这两种途径都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不利于达到依法从严惩治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制度有待完善

  对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存在条件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但是相较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

  在性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只限于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获得法律援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未成年被害人只有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法律援助,且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 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上述条件的限制,只要是没有委托辩护人,就会为其指派律师。 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往往年纪较小、缺乏社会经验和知识,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害人就会处于劣势状态。 所以,在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不应该有任何的限制条件。

  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完善。 性侵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伤害极大,可能导致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有的甚至会影响其一生。 给予被害人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减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项的救助基金补偿被害人。

  (三)性教育缺失

  未成年人性知识来源于家庭、学校和社会。 基于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性教育在家庭和学校实施得不理想。 部分家长和学校从未对孩子开展过性教育。 青少年性知识缺乏,在遭受性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自救,有的被害人甚至不能正确认识性侵害的性质及后果。 有的被害人知道自己遭受了性侵害,但是因为担心被别人知道影响名声,而选择了隐忍,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实践中办理的一些强奸案、猥亵儿童案,被害人曾长时间多次被性侵,原因在于被害人由于害怕或者害羞等而没有及时告知家长,致使加害人屡屡得逞。

  司法方向论文范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可行性研究

  三、防治对未成年人性暴力的相关建议

  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暴力是一项事关每一个家庭幸福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等多方合作,从法律法规、社会保护、国家层面建立起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坚固防线,共同织成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暴力的防线。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 建议再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明确界定性骚扰的概念,或者将性骚扰的各种表现形式尽可能地列举出来,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建议扩大强奸罪的行为方式和对象,提高性同意年龄到16岁。 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制度。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完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在侦查阶段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使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在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性侵案件被害人身心遭受巨大伤害,给予被害人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减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建议国家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在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不到任何赔偿时,能够从国家申请到救助金[10],彰显人文关怀。

NOW!

Take the first step of our cooperation迈出我们合作第一步

符合规范的学术服务 助力您的学术成果走向世界


点击咨询学术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