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 莉
摘要: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能够兼顾土地保护、土地生产要素性、承包经营人投资者地位、社会保障四项功能,因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实践中承包经营权人并不明晰的委托人地位弱化了上述功能,政府、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村委会作为委托人的做法有现实意义,但并非长久之计,条件成熟时,仍需明确承包经营人的委托人地位。土地信托的商事信托性决定了承包经营人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忽视。现行法律对受益权确定、流转并无规定,属制度供给不足。未来立法可以从确认承包经营人收益权和保障受益权用益两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受益权的特殊债权性对承包经营人权利实现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人,受益人,自益信托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制度研究》(批准号:14AFX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