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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经济法的地位和历史使命 推荐本站优秀期刊:《法庭内外》,《法庭内外》杂志创刊于1994年1月,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法治新闻月刊、法律服务月刊,是北京市优秀期刊。
摘要: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着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1]。经济法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部门。社会利益就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要求和愿望。19世纪末20世纪初,正值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存在和泛滥对民法、行政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构成了挑战,因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降临于世,此后就承担起民法和行政法无法承担的克服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历史使命。与民法、行政法不同,经济法并不强调对私权或公权的单项维护,而是强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通过对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水平的整体效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法学核心期刊论文发表,经济法,地位,历史使命
一、经济法地位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规范和手段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一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将经济法从众多的法的部门中划分出来,这是社会化条件下公共管理与社会、经济高度融合,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对立趋于缓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深化的结果[2]。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3]。
经济法的独立性在于它所调整的对象和其他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对象、调整目的、价值取向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因此,从法调整的目的、层次、价值取向和发挥作用的领域等方面来研究经济法的地位[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为适应新形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谈及经济法的责任就是以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为前提的。我们知道,市场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环境,良好的社会信用和法治环境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然而现如今市场上经济秩序混乱、信用缺失等现象的蔓延,不仅加大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而且给消费者的经济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这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因此,应当构建一种新的经济法责任形态,引入失信惩罚机制、追究失信者的经济信用责任、对违法者的信用进行记录等一系列措施,使其在经济活动中遭受巨大的信用损失,这比单纯的物质性处罚更有效率。
(二)社会本位之法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即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选择为标准,法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他们是不同且并列的利益层次[5]。国家利用法实现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法就是个人本位;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但它并非完全否定个人本位,依然承认个人相对于社会的独立地位,它要求承认社会和社会利益的独立地位,并将法律的重心适当向社会公共利益倾斜,使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趋向和谐[6]。民商法保护的利益是个人的利益,而经济法是从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这一差别决定了两者在本质、功能、对象及方式上存在差别。同时,国家常常被视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虽然二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绝不能把社会本位等同于国家本位,因为国家本位是一种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的观念。社会利益的凸显与社会本位观的形成是经济法兴起的社会根源[7]。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不仅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的,而且还划清了它与国家本位的行政法和个体本位的民法的界限[8]。
二、经济法的历史使命
(一)政府干预经济与限制政府干预经济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当一切经济活动都通过市场进行,该运行方式即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化大生产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市场经济的优势毋庸置疑,但市场的真谛在于竞争,不完全竞争会造成不同形态的垄断。如果放任这些垄断的存在不仅会对一国的竞争秩序、产业结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危害,甚至会危害到一国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此外,单纯的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水平的巨大差异,收入差别一旦形成,更容易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即使是最有效率的市场,也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9]。此外市场经济中失业、通货膨胀和经济危机等供需总量失衡现象是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的主要表现。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总量和结构的调节。另外,当权力机关在实施制定国家发展规划等宏观调控职能时,与政府和某些市场主体之间实际上也形成了一定的调控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也应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之一[10]。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也是经济法本质的关键所在,其历史使命就在于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国家往往通过立法授权政府来行使对国内经济运行的协调并加以规范。面对市场失灵,政府规范市场活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面对政府失灵,国家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使政府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建设起一个廉洁有效、公开透明的现代政府。正是在这些意义上,经济法不仅成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成为约束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履行着双重历史使命。
(二)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迄今人类并非总是很好地把握自由和秩序二者之间的度。自由和秩序,作为自治和他治的展开,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范围的自由从来都不是存在的,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冲击[2]。因此,普鲁东表示:“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以调和、平衡自由与秩序的矛盾。理性是实现任意和有序的统一,经济理性则是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之间统一的必然之路。经济法通过中小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扶持经济弱者,也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经济权力加以制约。这种机制的背后是通过立法限制个体的无度自由和滥用实力,建立起一个稳定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经济自由和民主。实现经济的自由和民主,要借助国家的权力,但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也存在着多元化的目的,因此除了公共权力的参与,还需要符合一定的经济规律。经济法的规则必须建立在专业性和经济性的基础之上,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这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具有协调、参与、市场引导等丰富的内涵,远非简单的行政干预。因而只有经济法才能对整体社会质量的提高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是为了市场游戏规则的公平化,而实质的基于市场、竞争和福利的公平正义观是可以将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和经济民主统合起来的,任何社会制度和规则体系如果只依赖于相互监督、控制,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信任,就不可能真正解决社会控制和人的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