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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评职范文政府投资审计合同争议问题处理

时间:2013年05月03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摘要:由于业主、施工单位等合同签订人员专业水平、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发生,从而加大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引起了审计风险。针对合同争议问题,审计人员进行及时、妥当、合理的处理是保证政府投资审计质

  摘要:由于业主、施工单位等合同签订人员专业水平、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发生,从而加大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引起了审计风险。针对合同争议问题,审计人员进行及时、妥当、合理的处理是保证政府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顺利进行的关键。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合同,争议问题,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其作用及其重大。但从目前来看,由于业主、施工单位等合同签订人员专业水平、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发生,从而加大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引起了审计风险。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密等现象,审计人员进行及时、妥当、合理的处理是保证政府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顺利进行的关键。为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合同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一、政府投资审计中合同签订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合同订立不够规范。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但却存在个别项目简单地草拟合同书,仅说明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涉及工程结算的条款不具体。以上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容易引起结算中的争议,影响了政府投资审计效率。如在某道路项目合同中对结算的重要条款一字未提,从而造成了结算中人工及定额执行的争议。

  (二)合同涉及结算的条款及定额的套用明显高于相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单价。如在某项目审计中发现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将本属于部分仿古的建筑工程全部执行2008年《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造成多计工程造价200万元。

  (三)合同签订的总价包死价格明显高于正常价格。建设单位合同的签订者因项目专业性强、施工单位垄断性强等原因,在无法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以总价包死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出现签订的总价包死金额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况。如某项目合同总价包死2800万元,审计经过测算该项目造价应在2300万元左右,总价包死金额大于正常价格500万元。

  以上合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引起了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合同中这些严重影响工程价款的条款,投资审计人员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引起矛盾甚至纠纷,从而引起审计风险。

  二、政府投资审计中常见合同争议问题的处理措施

  针对项目中合同争议问题特别是涉及工程价款问题的处理,我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针对合同争议问题要充分考虑审减行为的适当性,并得到相关单位的一致认可。

  针对合同中明显的结算漏洞及明显的高于定额规定的条款,审计机关的审减行为必须是在对相关事实科学的和权威的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这些条款往往因为负责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人员不懂定额而造成的失误,这些失误影响的造价往往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审计人员应在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设好最后一道关口。所以审计人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依据,有理、有据地与建设单位沟通,争取建设单位的支持,在建设单位的支持下,得到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对结果的一致认可,从而在规避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节省了资金,也维护了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要付出很多的精力和时间,多次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好施工单位的思想工作,但取得的成果往往是最显著的。

  (二)针对合同争议要正确行使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行为,保证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审计人员要正确行使审计机关监督行为,不能超越职权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理,保证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针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做出的造价核减,如果多次沟通不成,施工单位迟迟不在定案表上签字认可,这时审计人员不能将自认为正确的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的形式出具,否则的话,很容易引起工程中的诉讼。审计机关只能根据有权机关的判定来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单方面的推断合同条款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单位、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公法与私法的问题,一旦冲突,法院在诉讼中的判决,往往是遵照合同签订的结果,所以审计人员在面对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懂得保护自身,审计人员应该将这些事实或者行为的证据通过法定程序移交给有权机关,由其对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判定,或以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的形式要求建设方通过法律途径变更项目价款,即要求建设单位提出撤销合同和确认无效合同的申请,从而有效避免了审计机关面临诉讼的风险。

  (三)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从源头上解决合同争议问题。

  以上合同问题之所以难以处理,是因为合同一旦签订,证明甲乙双方协议达成,法律效力已经产生,在决算过程中对前期已经签订的约定进行改变,审计搞得是“秋后算帐”,审计后要把许多已经了结的事项重新颠来倒去,从而将审计机关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对立起来,如果将审计关口前移,采用跟踪审计形式后,该矛盾将明显趋缓,在同步跟进、全过程跟踪的过程中,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审计人员对合同条款反复推敲、严格审查,避免合同条款的遗漏和错误,并细化合同专用条款,减少合同实施过程发生意外情况却没有应对对策的情况,尤其是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结算方式、调整方法和工程价款拨付时间、方法等相关内容应该提出明确、合理、可行的审计建议。将合同问题防范于未然,从而克服以往审不深、审不透、审不全、审而无用的局面,是从根本上解决合同问题的有效手段。

  除此之外,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是特殊的,不能简单归类为民事纠纷,且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面广、涉及金额巨大,有必要将其诉讼从民事案件中脱离出来,针对其审计监督、诉讼等出具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执行规定、妥善解决审计法与合同法冲突的相关矛盾,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审计机关为主体的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从而增强审计机关的审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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