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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法》翻译底本问题新探

时间:2020年04月11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美国法学家亨利惠顿所著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一书,自1836年出版后,受到学界好评,该书以多种语言在许多国家出版。1864年,在清朝官员的帮助下,中文版《万国公法》得以问世,翻译者为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围绕《万国公法》的翻译底本,学界聚讼

  摘要:美国法学家亨利·惠顿所著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一书,自1836年出版后,受到学界好评,该书以多种语言在许多国家出版。1864年,在清朝官员的帮助下,中文版《万国公法》得以问世,翻译者为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围绕《万国公法》的翻译底本,学界聚讼不已,文章以历史史料为基础,认为其翻译底本应为1855年波士顿版或者1857年重印本。

  关键词: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万国公法》;翻译底本

法学研究

  一、学术界关于《万国公法》底本问题的争论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了《天津条约》,其中一条规定“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悉,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字详细校对无讹,亦照此例[1]”。为了应对时局变化,清政府于1862年成立了京师同文馆,聘请了一批外国教师,并于1869年任命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担任总教习。上任之前,丁韪良为了获得清政府的信任,将此前翻译的《万国公法》呈献给清朝总理衙门官员文祥。1865年该书出版。围绕该书翻译底本问题,学术界经年聚讼不休,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1《.万国公法》译自1836年伦敦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万国公法》一书,译自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HenryWheaton,1785-1848)于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一书,翻译者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M.P.Matin,1827-1916),于1864年(同治三年)冬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资助下由丁韪良所创办的教会学校崇实馆刊印发[2]”。

  2《.万国公法》译自1846年费城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丁韪良的中译本采用采用的是第三版——一段涉及中国的文字在1836年《国际法原理》第一版里并不存在,它是在作者去世前两年的1846年经过修订的更有权威性的第三版中加入的,丁韪良的《万国公法》采用的就是这个版本[3]”。

  3《.万国公法》译自1855年波士顿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1848年惠顿去世后美国所出的最早一版是1855年WilliamBeachLawrence的校订本,该本于1857年重印,可见是当时较为流行的一个版本。该版本以1846年第三版为底本,参照原著者1848年的Leipzig修订本校订而成。W.B.Lawrence的校订本是惠氏著作被译成中文前的最后一个英文版,取该本与丁译《万国公法》比对核查,可见其两相呼应[4]”。

  二、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的几种版本

  1.1836年,美国著名的海商法学家、外交家惠顿(HenryWheaton1795-1848)在英国伦敦出版了2卷本的国际法著作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withASketchoftheHistoryoftheScience,该书出自London:B.Fellowes,LudgateStreet.出版公司,封面上介绍了惠顿的诸多头衔:ResidentministerfromtheunitedstatesinAmericatothecourtofBerlin;MemberoftheAmericanPhilosophicalSocietyofPhiladelphia:oftheRoyalAsiaticSocietyofLondon;andoftheScandinavianLiteraryofCopenhagen.同时,在美国费城也出版了1卷本的版本,两者的内容基本相同。

  惠顿在该书的Advertisement中阐述了自己对国际法著作的看法:“TheobjectoftheAuthorinthefollowingattempttocollectthetherulesandprincipleswhichgovern,oraresupposedtogovern,theconductofStatesintheirmutualintercourseinpeaceandinwar,andwhichhavethereforereceivedthenameofInternationalLaw,hasbeentocompileanelementaryworkfortheuseofpersonsengagedindiplomaticandotherformsofpubliclife,ratherthanformeretechnicallawyers,althoughheventurestohopethatitmaynotbefoundwhollyuselesseventothelatter.”[5]1836年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为两章,第一章SourcesandSubjectsofInternationalLaw共有14节;第二章SovereignStates共有20节。

  第二部分AbsoluteInternationalRightsofStates分为四章,第一章Rightofself--preservation共有10节;第二章RightofIndependence共有23节;第三章RightofEqality共有7节;第四章RightofProperty共有19节。第三部分InternationalRightsofStatesinTheirPacificRelations分为两章,第一章RightsofLegation共有24节;第二章RightsofNegotiationandTreaties共有17节。紧随目录之后是一篇介绍国际法历史的长文:“Sketchofthehistoryofinternationallaw”此后各种版本纷纷问世,惠顿也多次予以修订,其中,1848年在LeipsigandParis出版的法语版是他生前最后一次修订的版本,而最后修订的英语版出版时间为1846年。

  2.1845年的版本中,惠顿写了一篇HistoryoftheLawofNations,用以取代1836年版中的SketchoftheHistoryofInternationalLaw.3.1846年,经过修订后,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在费城再版。该版是第三版,也是惠顿去世前修订的最后一个版本。惠顿的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以其立论公允、例证新颖而深受学术界与外交界的好评。

  惠顿去世后,不断有学者对他的这本著作予以修订和增补。该版刊有惠顿于1845年写的一篇序4.1848年和1852年法语版是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的第4版和第5版。1848年版中有一篇写于1847年4月15日的序言。

  5.1855年,由劳伦斯(WilliamBeachLawrence)编辑的一个版本在波士顿出版,1857年,该版本被重印一次。它是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的第六版,并且是“第一个注释版”,以1846年作者最后修订的一个版本为依据:“SixthEditionWiththeLastCorrectionsoftheAuthor,AdditionalNotes,andIntroductoryRemarks,ContainingaNoticeofMr.Wheaton’sDiplomaticCareer,andoftheAntecedentsofHislife”。

  出版商为: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由H.O.HoughtonandCompany负责印刷。该书还特意注明了版权取得的途径:EnteredaccordingtoActofCongress,intheyear1855,byCatharineWheaton,intheClerk’sOfficeoftheDistrictCourtoftheDistrictofMassachusetts.1855年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Definition,Sources,andSubjectsofInternationalLaw分为两章,第一章Definitionand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共有12节;第二章NationsandSovereignStates共有25节。第二部分AbsoluteInternationalRightsofStates分为四章,第一章Rightofself--preservationandIndependence共有16节;第二章RightsofCivilandCriminalLegislation共有21节;第三章RightofEquality共有7节;第四章RightofProperty共有19节。

  第三部分InternationalRightsofStatesinTheirPacificRelations分为两章,第一章RightsofLegation共有24节;第二章RightsofNegotiationandTreaties共有19节。第四部分InternationalRightsofStatesinTheirHostileRelations分为四章,第一章CommencementofWaranditsImmediateEffects共有23节;第二章RightsofWarasbetweenEnemies共有28节。第三章RightsofWarastoNeutrals共有32节;第四章TreatyofPeace共有8节。最后是附录,共有3节目录之后是编者写的一篇“Introductoryremarks”。

  6.1858年,以1848年版为基础重印的法语版出版。7.1860年,译自1848年法语版的意大利语版由Arlia翻译在那不勒斯出版。8.1863年,出现了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注释版的第二版,1864年再版。9.1864年,出现了2卷本的法语重印版。10.1864年,在清朝官员的帮助下,4卷本的《万国公法》问世。11.1865年,《万国公法》在日本出版。12.1866年,RichardHenryDana以1846年第3版以及1848年法语版为基础,编辑出版了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达纳为该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撰写了一篇序言。13.1874年,法语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出版。

  14.1878年、1880年、1889年、1904年,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由A.C.Boyd编辑出版。15.1916年,ColemanPhillipson编辑的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出版。16.1929年,A.BerriedaleKeith编辑的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出版。17.1936年,惠顿的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作为“国际法经典丛书”的第19种出版,该丛书由时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主席JamesBrownScott主编。1936年版封面上注明为1866年的再版:theLiteralReproductionoftheEditionof1866ByRichardHenryDana,Jr.,编辑及注释者为哈弗大学国际法教授GeorgeGraftonWilson,出版商为:Oxford:attheClarendonPress;London:HumphreyMilford.印刷商为:PrintedinGreatBritainAttheOxfordUniversityPressByJohnJohnsonPrintertotheUniversity.该版与1836年的第一版相比较,内容扩充了很多。

  1936年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Definition,Sources,andSubjectsofInternationalLaw分为两章,第一章Definitionand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共有17节;第二章NationsandSovereignStates共有55节。第二部分AbsoluteInternationalRightsofStates分为四章,第一章Rightofself--preservationandIndependence共有19节;第二章RightsofCivilandCriminalLegislation共有72节;第三章RightofEquality共有9节;第四章RightofProperty共有35节。

  第三部分InternationalRightsofStatesinTheirPacificRelations分为两章,第一章RightsofLegation共有30节;第二章RightsofNegotiationandTreaties共有23节。第四部分InternationalRightsofStatesinTheirHostileRelations分为四章,第一章CommencementofWaranditsImmediateEffects共有28节;第二章RightsofWarasbetweenEnemies共有49节。第三章RightsofWarastoNeutrals共有68节;第四章TreatyofPeace共有14节。1936年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在正文之前收录了几种不同版本的序言以及评价HenryWheaton及其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的文章,此外,还有一篇Note。

  JamesBrownScott在“国际法经典丛书”序言介绍了该丛书的缘起及编撰经过。其入选原则为“原创与发展”:“TheunderlyingprincipleofselectionhasbeentoreissuethoseworkswhichcanbesaidtohavecontributedeithertotheoriginortothegrowthofInternationalLaw”。1836年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获得了很高的评价:“------wasfirstpublishedintheyear1836,anditsinclusioninthisseriesonehundredyearslaterisappropriatenotonlyasmarkingthecentenaryofitsoriginalpublicationbutalsoasarecognitionofthefactthatithasstoodthetestoftimeandmaythereforeproperlybeconsideredaclassicintheliteratureofInternationalLaw”。序言还介绍了达纳(R.H.Dana)1866年波士顿版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的内容及编辑过程。

  GeorgeGraftonWilson在HenryWheatonand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一文中,对惠顿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各种版本的源流作了详细介绍,重点介绍了达纳(R.H.Dana)的贡献。在SketchoftheLifeofRichardHenryDana,Jr.一文中,GeorgeGraftonWilson详细介绍了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第八版的编辑出版过程,对达纳(R.H.Dana)的工作予以高度肯定。短文Note简要介绍了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第八版中的注释情况。Wheaton、Dan、Wilson三人的注释分别以不同的字体出现,以示区别。

  三、《万国公法》与1855年波士顿版

  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1862年,从美国休假归来的丁韪良希望到北方传教。但由于负责上海教会工作的克陛存去世,丁韪良不得不留下来协助处理事务。也就是在这段时间里,丁韪良着手翻译国际法著作。因此,他所选用的底本只可能是1857年以前的版本。起初,他准备翻译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著作,但考虑到惠顿的著作年代更近,影响更大,最后还是选择了惠顿的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我本打算翻译瓦岱尔(Vattel)(即滑达尔)的作品,但华若翰先生建议我采用惠顿氏的,他的书同样权威,且更现代一些[6]”。

  当时活跃于中国社会的赫德等人都曾阅读过惠顿的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一般而言,他们所阅读的版本应该为最新的版本。“1863年7月14日,董(恂)、薛(焕)、恒(祺)、崇(纶)来访,他们非常盼望我翻译惠顿的国际法,或者至少翻译能为他们所用的一些部分。与俄国条约中的一个条款的措辞似乎出现了一些困难,但是因为只有一个俄文本与中文比照,我帮不了他们,当天,从卜鲁斯(Bruce)那里借到了惠顿;7月15日,摘录惠顿国际法的第三部分,以翻译成中文;7月23日,将我关于取自惠顿的一些段落的介绍性评论翻译为中文,我打算将这些段落翻译为中文,以启迪衙门;7月26日,攻惠顿,完成使节权;8月3日,今天做了更多的惠顿;8月6日,攻‘惠顿’;8月17日,董给了我一份我所翻译的惠顿,是相当可观的一大卷”[7]。赫德选译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的部分章节,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从文祥与丁韪良的对话中,可知它有二十四条:“文祥问我:‘其中包含二十四款否?’他是指赫德先生为他们编选的条约里的重要章节。”

  [vi]159赫德还鼓励丁韪良翻译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保证这本书会被总理衙门接受的。”[vi]1591864年8月17日,当丁韪良向赫德展示了他翻译的《万国公法》首页时,赫德承诺从征收的海关关税中提取白银500两予以支助。因此,丁韪良以1836年伦敦版以及1846年费城版为翻译底本的可能性不大。其翻译底本应为1855年波士顿版或者1857年重印本。丁韪良译《万国公法》目录与1855年波士顿版基本相符,与1836年伦敦版相去甚远(以第一卷第二章为例),此外,《万国公法》第一卷第二章第十三节,与1855年波士顿版的内容、句子的顺序都十分一致,区别在于少数内容没有译出。而1836年伦敦版则缺少这一节。

  丁韪良在《万国公法》中将该段翻译为:“第十三节释半主之义:凡国,恃他国以行其权者,人称之为‘半主之国’。盖无此全权,即不能全然自主也。即如波兰之戈拉告一城,并其辖下土地。维也纳公使会,公议立为一国,出告示,许其永为自主、自立局外之国,凭俄、奥、普三国之保护也。按公使会第九条,俄、奥、普三国,互相应允,不强犯戈拉告局外之地,并不许他国强犯之。又告诸天下,无论何国兵旅,无论何故,皆不得过戈拉告之疆界。又互相应允,戈拉告城内、城外,皆不准罪犯捕逃藏匿,若他国之有司,追讨捕逃之罪犯,戈拉告之官,立当捕之,护送出疆交还。

  一千八百十五年间,英、奥、普、俄四国,立约于法国之巴勒莫城,其一条云:‘以阿尼诸岛,合成一国,自立、自主者,名为以阿尼合邦。’第二条云:‘此国全赖大英君主并其后代保护。’第三条云:‘以阿尼合邦,自治其国内之事,当听其护主答应施行,大英君主,亦当鉴察其制法、行法等情。’第四条云:‘大英钦差,驻扎该国,可聚其法会,以主其议。’第五条云:‘以阿尼合邦,既蒙此保护,当任大英君主,屯兵于其关口、炮台等处。其合邦之兵,亦归英将之麾下。’第六条云:‘当另设章程,定护兵之额,与合邦归粮之款。’第七条云:‘合邦商船,并本国旧旗,亦当统带英旗。’”[9]

  (今译为:第十三节半自主国行使对外主权时,依赖它国的国家称为半自主国。如波兰城市克拉科夫及其所辖区域,维也纳大会宣布该城为自由、独立、中立的国家,但要接受俄罗斯、奥地利、普鲁士三国保护。根据维也纳会议最终协议第九条,奥地利、俄罗斯、普鲁士三国彼此尊重,始终承认克拉科夫及其所辖区域中立、自由之现状;任何武装力量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该地。同时,本着相互理解之精神,明文规定,克拉科夫不得为任何逃犯提供庇护场所,并应主权国引渡逃犯之要求,逮捕逃犯,妥为看押,在边境移交他国。根据1815年11月5日,奥地利、英国、普鲁士、俄国在巴黎所签协议规定:科孚岛、凯法利尼亚岛、赞特岛、圣马拉岛、伊萨卡岛、基西拉岛、帕克斯欧岛组成一个单一、自由、独立的国家,命名为爱奥尼亚联邦。

  第二条规定,该联邦置于大不列颠及爱尔兰王国陛下及其继承人的保护之下,第三条规定:在保护国的许可下,爱奥尼亚联邦应当管理其内部事务,对各机构施加持续稳定的影响,英国女王陛下对各州的立法和行政将予以特别关注。为此,他将任命一名拥有必要权力的上议院特派员。第四条规定:为了使这些协议尽快付诸实施,该上议院特派员可以规定立法会议的召集形式,他还可以直接采取措施,以便英国女王陛下批准新的宪章。第五条规定:为了保护爱奥尼亚联邦的居民及其利益,英国女王陛下有权派兵占领上述国家的城堡和村镇。他们的军队将听命于英国女王陛下手下的军官。

  第六条规定,爱奥尼亚联邦政府制定特殊条款,将每年财政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以支付和平时期维护城堡以及驻扎英军的开销。第七条规定:爱奥尼亚联邦商船悬挂的旗帜颜色及其护卫武装如同1807年前一样,受英国女王陛下的保护。为了增加保护的影响力,所有爱奥尼亚港口在荣誉和军事上仅归属英国司法以及商务官员管理,有时商务关系由得到爱奥尼亚联邦授权的领事处理。他们与派驻其他独立国家的领事一样,按照规则办事。

  参考文献: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三联书店,1982:102.

  [2]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J].法学研究,2001(5):35-40.

  [3]李陀,陈燕谷.视界:第1辑[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176.

  [4]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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