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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政治理论的建构与政治哲学中的语境论

时间:2019年03月26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当代政治哲学对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存在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二元对立。政治问题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的趋势凸显,争论双方的内在缺陷导致了政治理论与社会现实的偏离。由此,语境之于规范性政治理论的作用引起了学者们的重视。政治哲学中的语境论围绕着正义理

  摘要:当代政治哲学对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存在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二元对立。政治问题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的趋势凸显,争论双方的内在缺陷导致了政治理论与社会现实的偏离。由此,语境之于规范性政治理论的作用引起了学者们的重视。政治哲学中的语境论围绕着正义理论的建构、抽象原则的解读、政治理论与社会实践的互动关系等问题展开,吸收并综合各方的优势,克服它们的不足,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调和了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二元对立,疏解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为政治哲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具有多元性、动态性和整体性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语境论,政治哲学,规范性政治理论

政工师评职

  自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主题转向规范性以来,一直存在着自由主义(liberalism)和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争论,其实质是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的二元对立。当今政治事件呈现出多元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政治理论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展,各种立场固有的内在缺陷使得政治哲学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困境。

  这个困境体现在:一方面,研究的视野从地方性政治生活转变为与政治相关的公共领域,开始关注全球视域中政治事件;另一方面,研究的问题转变为伦理、文化、经济、法律、政治等有关人类生活的多元的、复杂的问题集合。如何找到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研究方法,使规范性政治理论适应多元化需求,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政治哲学家们越来越认识到语境之于规范性政治理论的作用,诸如卡伦斯(JosephCarens)、帕雷克(BhikhuParekh)、杜利(JamesTully)和莫多德(TariqModood)等多元文化主义的学者,都将其理论描述为语境论[1]1。本文立足于政治哲学发展的这一趋势,试图揭示语境论进路的形式特征,由此阐明语境论之于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政治理论需要语境要素的介入

  政治理论中规范始终是与善、机构和社会关系等要素密切相关的,这些要素涉及的语境是指与政治论证对象有关的某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可以通过语境分析进行解读。由此,一个语境就表征了一组规范性实践,那么规范就不再是“任意的思想网络要素、一种抽象的理论”[1]2,而是始终与特定时间、历史和文化密切相关的。换言之,政治理论把对语境要素的分析作为研究的起点,语境本身就成了新的问题域。在面对具体的社会实践时,有必要首先确定政治理论的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

  其一,语境是政治理论的问题来源。政治理论是问题导向的(problem-oriented),也是受问题驱动的(problem-driven)。因此,政治理论首先会尝试分析出现在特定政治和社会语境中的问题。换言之,政治理论的语境分析方法并不是首先构建完整的正义理论,然后将其代入任何出现的问题中,而是将理论发展看作是对政治问题及其语境进行反思的结果。“我们只需要考虑在语境中提出的观点,并使之具有可理解性。”[2]231例如,抽象的公平分配原则本身是语境无涉的,而使用这条原则对WTO的公平性进行评判,就构成了它的一个特定语境。

  政治理论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原则和现实的偏离,那么语境论的应对策略就是对存在于特定语境中的普遍性概念进行重新思考。例如,公民义务是一个语境无涉的概念,而移民对于特定历史中国家移民制度的预期,就构成其特定语境。更深一层,问题的本身也依赖语境,对问题的解答不仅是一种描述,当存在某种紧张、困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时,那么一组语境事实就会构成一个问题。语境论缩小了描述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两者之间的距离,使规范性理论成为显著的问题导向型理论[3]。所以,对政治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分析其所处的特殊语境,这是将语境作为政治理论之问题来源的首要条件。

  其二,语境是理解政治理论的前提。我们理解普遍原则和概念之前,首先要对其所应用的语境进行限定。政治原则和概念只有相对于某个特定语境才有意义,同一个抽象的原则和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就会有不同的含义。政治理论是相当抽象的,比如罗尔斯主义的某些部分,并且它们是在理想条件下对政治原则和概念进行辩论,而与现实情况无涉。语境论认同抽象的政治理论的本质内容,但也对其抽象性进行批判:一方面,政治理论关注于抽象概念的解释,使其脱离人们面临的具体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将政治论点建立在哲学家的直觉之上是不可靠的,因为与实际案例相比,基于直觉做出的前提假设脱离了现实生活。

  比如,“无知之幕”的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从语境论的角度看,脱离具体语境的问题和解答都是没有意义的。现实生活中的政治事件具有复杂性和丰富性,难以用一两条普遍原则予以说明,我们无法真正明白普遍原则和理论构想的含义,除非将它们放在各种特殊语境下进行解读和应用[4]3。因此,理解抽象理论的前提是首先对抽象理论所应用的语境进行必要的解读。

  其三,语境是规范性实践的约束条件。语境对规范性实践的约束在于,确定特殊语境中最重要的规范和解释方法。语境没有为任何政治论证提供规范性的论据和结论,它的作用只是限制了规范性实践的适用范围。特定语境中不会只存在一个相关规范,且对相关规范地解释也不是唯一的,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仇恨言论法律案例中,最重要的规范是平等,而实际上公共秩序和反歧视也同样出现在这种法律体系中。

  因此,我们在考察某个特定语境时需要确定哪种规范对该语境是最重要的,进而确定解释该规范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规范地解释需要遵守两个准则[5]:第一,所选的规范必须是对涉及语境的可行性论述的一个要素;第二,在契合语境的众多解释中,理论家必须选择一种能更好地支持该政治理论的解释。政治事件具有动态性和即时性的特质,对其分析的结果必然是一种渐进式的。在确定正义原则时,语境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发挥作用:第一,在现实条件下,通过不断探索和评价得出一些普遍的原则,并进一步在实践中修改和细化;第二,在不预设绝对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赋予具体语境中发现的规范以重要权重[6]339。

  基于此,语境分析的目标不是为研究政治问题找到绝对的正义原则,而是通过对正义原则不断地修正和细化,为寻找出趋于完善的制度和政策而努力。综上所述,政治理论专注于为政治判断提供系统性论据,其适用的范围以及语境对其影响都是需要首先讨论的,那么语境事实就是该政治论证的前提。

  首先,语境论将普遍原则应用到特定语境中,那么有关语境的事实就成为该论据的经验性的前提,语境就成了政治理论的问题来源。其次,语境分析不仅仅是作为对特定案例下探求普遍原则的必要先决条件,还能划定其适用范围。再次,语境事实被调用来限制和指导结论,在选择特定语境时,也就选定了该语境下的局部规范,特定的语境会强烈预设特定的规范。最终,在对语境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建构的政治理论能更好地解释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社群的行为模式、思考方式和价值决断标准。

  二、政治哲学的语境论进路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关注规范性政治理论中语境要素发挥的作用,旨在说明“政治进程是何以运作的,哪些结论是依赖于其所处语境”[2]4,并在各自领域中形成了丰硕的成果。具体地说,主要有三个向度:一是关于语境与政治理论实质内容的关联性,主要是正义理论的语境论建构;二是关于语境对政治理论的解释作用,主要是一种语境论的案例研究方法;三是关于政治理论和法律政策的有效性阐释,主要是一种语境论的政策研究方法。这三个向度涵盖了从政治理论的建构,到政治理论解释方法,再到政策的制定与修改,语境论事实上成了一种更普遍的政治理论研究视角[7]1,从而形成了一种政治哲学的语境论进路。

  (一)正义理论的语境论建构“何谓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涉及对诸如社会的善、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抽象的政治价值进行一种评价性的论述。语境论并不关注对政治理论的正当性辩护,而是关注政治价值和规范性问题的评判标准。正义理论的语境论建构是“尝试明确表述那些已经融入特定传统和生活方式的现有规范和价值标准之集合的理论”[7]7。

  诸如沃尔泽(MichaelWalzer)、哈贝马斯(JurgenHarbermas)和米勒(DavidMiller)等人主张,正义原则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与具体语境关联的,它植根于特定的社会语境中,并与人类不断变化的生活实践相关。正义理论不仅需要考虑其语言的意义,还需要考虑其使用者的政治立场和目的意图。学者们对政治价值的不同侧重,其建构正义理论的视角也不同:其一,语境论思想盖源于沃尔泽“分配正义”的论述,他对善的社会意义的解释是一种语义的语境论(sematiccontextualism)[6]340。

  正义理论的建构是从解释善的涵义开始的,“不同的社会的善有不同的主体、依照不同的程序、出于不同的理由加以分配;实现正义的途径在于对不同善的社会意义的解释,而社会意义本身则是历史特殊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必然产物”[8]。人们对正义的认知是随着历史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一方面,特殊的历史时空决定了人们对正义的认知,如奴隶制在古希腊时代是正义的政治制度而对现代社会并非如此;另一方面,不同的文化社群对正义的认知亦各异,如在西方人眼中印度的种姓制度是非正义的。

  由此,实现正义的路径是“社会的善”得到合理分配,通过达成对特殊善的共识来确定不同的正义领域,并且每个正义领域都有自己的分配原则。质言之,正义理论是文化共同体中的成员间就如何分配“善”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具有语境性和特殊性的特征。其二,哈贝马斯认为实现正义的路径是对法律制度和(政治)协商机制合法性的辩护,即一种“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e)”。

  他创造性地将其“规范语用学”(formalpragmatics)用以阐述正义理论。政策和法律是人们在对话、协商、交流的过程中达成的共识,而达成某种共识的对话程序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具有事实性和有效性,两者构成了法律的内在张力。事实性指人们行为的合法(legality),有效性是指法律本身的合法性(legitimacy),法律凭借强制力必须得到遵守[9]28-31。

  这种强制力一方面通过参与政治活动得以体现,如参与政党活动、参与大选、参与议会的决策等等;另一方面,通过主体之交往行动得以体现,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公民的意愿通过各种理性的商议和决策联系起来。基于此,法律制度化的人民主权与非制度化的人民主权的普遍结合和互为中介[9]442,是程序正义的关键。

  其三,“关系正义”(relationaljustice)模式。这种模式通过分析社会成员的关系来确定正义需求。一组社会成员可以表征为一种语境,通过分析成员间的关系可以确认诸如按需分配、应得分配或平均分配等适用分配原则。并且分配原则必须满足三个要素:第一,具有确定的成员从而形成一个特定的分配领域;第二,具有合理的制度框架,从而通过制度的调整使正义原则发挥效用;第三,可依据正义原则改变制度结构[10]。为此,在解释一些语境敏感的正义原则时,简单地认同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适用的关系,其自身是合法性会受到质疑,只有当成员关系和特定语境相对应时才能得到适用的正义原则[11]。

  (二)语境论的案例研究方法

  语境论的案例研究方法旨在将抽象的政治理论或政治事件置于特定语境中,目的是把抽象的政治理论具体化从而便于理解,或把政治事件转化为具体且实质的问题从而便于分析。卡伦斯把实际的社会和政治实践表征为案例,认为语境论是一种案例研究导向理论性的方法论[1]17,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针对特定的案例展开,其所关心的是“单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而非任何普遍性的特征”[12]46。

  进一步讲,在语境论的视角下,政治理论应该在抽象的理论和实践的具体语境之间摆动,其思想就是要进行一种持续的辩证,通过实践来不断地验证、挑战和修改理论[4]122。需要指出的是,实践往往包含着内在的智慧,根植于社会和历史文化传统,并且能够不断的自我修正[4]121,为实践赋予一个特定语境要素形成一个具体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证实或批判原始理论。

  语境论通过引入具体案例以对抽象的政治理论之语境进行重建,或对政治事件之语境进行还原,并就语境对政治事件的影响进行解读,从而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迥异于其他方法论的特征:其一,对政治理论的语境重建。普遍主义的方法建构的政治理论是概念化的、抽象的,使用者依据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意图对其进行解读,其结论往往带有明显的阶级立场,这就会造成理论与实践的偏离。

  方法论的语境论主张使用具体的案例来验证、解释抽象理论,实质上是对政治理论的语境化过程。政治理论的解读不仅需要对其概念进行语义分析,还需要对理论产生之社会背景以及使用者的政治意图进行语用分析,这在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挑战和修改理论的可能性[4]122:一方面,思考案例可以使我们定位出理论探求所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这可以为我们的理论工作设定计划,或者指出现有理论中存在的偏差;另一方面,思考实际问题可以使我们意识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冲突,从而促使我们改变实践方式或修改原始理论。

  其二,对政治事件的情景还原。政治事件通常隐含着大量的价值预设,如意识形态、民族文化、种族立场等方面。人们在对某个政治事件进行判断时,经常会在未加反思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判断和评价。例如,在美国发生的白人警察枪击黑人事件,人们会在对事件本身毫无了解的情形下就断定为是种族歧视。这种标签化的思维方式确实简化了人们的思考和决策过程,但是却容易造成对事实的曲解。

  因此,案例分析要求把政治事件置于语境中,对某一特定时间点所获得的特征和意义进行具体地、客观地分析,而不是抽象地、主观地分析。因此把普遍原则应用于特定案例时,要求原则和案例的语境事实相结合。这个过程不是直接的和演绎的,而必须经过语境的调和(contextuallymediated)[13]256-257。

  (三)语境论的政策研究方法

  语境论的政策研究方法旨在分析法律政策与语境的关系,从而为社会实践寻找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支撑。社会实践的对象是政治事件,而政治事件是现实的、动态的、正在进行的和处于特定语境的,这里的特定语境是指民族、国家、国际组织等社会语境。由此,法律政策需要针对特定语境进行修正和细化以匹配实践的需求。“语境论注重动态活动中真实发生的事件和过程,即在特定时空框架中不断变化着的历史事实”[14]94,综合应用语境分析方法来阐述法律政策、社会实践和特定语境三者的关系,解决实践提出的具体问题是政治哲学必然趋势。例如,近年来,穆斯林难民是欧洲社会主要社会问题之一。

  具体地说,其形成的文化社群与主流社会有两方面的矛盾:其一,宗教文化的封闭性与主流社群要求文化融合之间的矛盾;其二,要求平等的社会权力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支持多元文化主义的学者们主张采用语境论来调和上述矛盾。其一,社会实践和政策法律是“Cn和Pn”的对应关系,社会实践的问题集合表述为语境Cn,政策和法律的集合表述为原则Pn,制定政策和法律的道德基础表述为价值观V。

  针对具体的社会问题,通过对不同语境要素的考查来确认实践的需求,为细化和修订原则的理论依据,基于此修正的原则可以获得成员更广泛的认可,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这种把语境和原则之间的摆动的方法称为“迭代性语境论”(iterativecontextualism)[6]339。例如,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立法的初衷表述为价值观V,法律条款表述为原则P1,法律制定时的各种社会因素表述为语境C1;社会发展产生了新语境C2,法律条款随之修正为P2,而其价值观V保持不变,因而语境的迭代性得以体现。

  其二,弱势社群对诸如文化认同、社会福利、受教育权等方面的诉求,这涉及了其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协调,即主流社群采取包容的态度分享社会资源,弱势社群同样需要出让部分公民权利。语境论的视角下,在法律的框架内,不同社群通过沟通、协商来达成新的社会共识。这种沟通、协商可以是正式的政治活动如演讲、议会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政治活动如民间文化交流等。

  基于法律框架内的新社会共识为法律和政策的细化和修正提供了依据。可以说,基于充分地沟通、协商的社会共识所建构的政治理论,是实现上述资源公平分配的分配正义、协商机制合理合法的程序正义、文化融合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正义最好途径。综上所述,政治哲学的语境论进路的核心,就是解决目前公共领域面临的具体且实质的问题。学者们尝试使用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的方法来解释抽象的政治价值,从而找出建构正义理论的方式;将政治理论或政治事件置于特定语境,并为其附以真实的案例,使人们更容易理解抽象的理论;将语境分析方法应用于对法律、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证成,从而架构起了社会实践、正义原则和语境之间的桥梁。

  三、政治哲学中语境论方法的意义

  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历史性、现实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点。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研究方法,无法对当前的政治实践做出全面的、合理化的解释;而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容易造成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的偏离。上述两种二元对立提醒我们“对于不同的方法论立场、理论目标、角色定位以及研究方法等,要持开放的态度”[9]7。

  语境论进路通过对历史、文化、种族、制度等语境要素的解读,将政治哲学研究置于一个综合性的研究框架中,体现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其一,建构政治理论时引入对语境要素的分析,可以调和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矛盾。如上所述,建构政治理论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方法: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普遍主义秉承传统政治哲学的思维方式,追求统一的价值目标,试图建立普遍的正义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其主张首先确立正义的基本原则和普遍标准,然后通过分析诸如法律、经济制度、政策法规等显性的政治元素寻求达成一种政治共识,基于此构建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

  问题在于,普遍主义建构的抽象的政治理论往往会造成与实践的偏离。特殊主义认为推动政治实践的原因不同,其结果往往也存在着差异,从而无法服从单一的法则。正如沃尔泽所说,“道德创造从其产生说是复数的,从其结果说是差别化的。”[15]199为此,其建构政治理论的方法是,通过分析文化、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隐性的政治元素来确定不同政治社群的正义需求,从而建构具有历史和文化特殊性的政治理论。

  然而,特殊主义往往被指责为相对主义。语境论以多元论的视角,从两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辩护,融合了各方的优势,因而更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一方面,语境论以理解为目的,通过研究具体案例对普遍主义进行辩护。抽象的理论语言创造了一个脱离现实的世界,其看似合理的结论背后隐藏着不确定性,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出于不同的意图对抽象理论的理解往往千差万别。诉诸具体的案例目的是明确理论所对应的社会实践,例如最高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从而使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具有实践意义。

  进一步讲,案例需要具有五个相关联的要素[16]:第一,它需要使用案例来阐述理论构成;第二,它需要对体现了理论之基本关切的实际案例进行规范化探索;第三,它引导理论家关注其理论构成是否真正符合他们就特定问题提出的规范立场;第四,它需要找到异于理论家自身理论立场的特殊案例;第五,它提倡考虑各种各样的案例,特别是要找到那些他们不熟悉且具有启发性的案例。

  另一方面,语境论限定了普遍主义理论适用范围,从而对特殊主义进行辩护。语境论承认诸如自由、平等、自决和正义等普遍主义的价值,但是应该给予这些价值以特殊的解释。诉诸词语意义的研究是不完整的,还应该考虑其使用的范围,例如,自主(autonomy)这一个重要的价值,对于个人代表的是决定自己怎样生活的权利,而把主体由个人替换为国家,那么其含义变成了国家拥有自决或自治的权利。

  进一步讲,语境论将普遍主义替换为“重复性的普遍主义(reiterativeuniversalism)”其目的在于突出特殊主义的视角以及多元论的趋势[15]186。需要说明的是,重复不是特殊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15]195-196:一方面,重复的理由是普遍的。一个道德主体具有创造道德世界,能够决定其生活方式,那么他必须承认他人具有同样的能力。另一方面,重复的时机是普遍的。

  我们可以塑造我们的道德,但是我们必须有所依据,而不能随意地塑造它们。其二,评价政治制度时通过对语境要素的考察,能够疏解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它们之间的张力是指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断裂,即事实判断不能推断出价值判断。哈贝马斯把出于理论研究目的之语言交往扩展到社会实践中主体间以理解为取向的语言使用,上述内在于语言之中的张力就扩展到了社会事实的世界之中,从而为理解现代政治制度提供了可能。

  政治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无疑具有事实性,但其如何具备有效性就成了论证的主题。政治制度自身正当性、合法性的证成,“不仅需要技术合理性的支撑,而且需要目的性价值的支撑”[17]16。可见,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是相互渗透、彼此交融的,政治制度若不具备有效性基础则无法在主体间获得普遍承认。进一步讲,事实性以陈述为目的,意在描述社会实践需遵守行为准则;有效性以理解为目的,意在解释社会实践该如何进行。事实性是语义分析能够研究的,而有效性是以理解为取向的语用分析的任务[9]17。

  由此,语境论调和这种张力的策略是从内在和外在两个向度对有效性的证成:一方面,内在的向度指政治制度之本身的合法性,涉及在证立和论证诸如法律、政策时需考虑社会的语境要素;另一方面,外在的向度是指政治制度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合理性,涉及在特定语境下政治理论如何指导社会实践的问题。换言之,这就要求政治制度既要获得普遍认同,又要被有效地执行。综上所述,语境论进路已经在规范的政治哲学中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绝非偶然。

  首先,和普遍主义相比,语境论在解决正义问题时能够得到持多元论的政治哲学家的认可。其次,语境论以一种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现实的、动态的、正在进行的和处于特定语境的政治事件的分析具有方法论优势。再次,政治哲学研究目的是对我们的实践提出指导性意见,语境论是连接规范、原则和实践的桥梁。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语境论仍然会受到相对主义的批判。语境论要成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必须能够得出合乎语境的原则;为了带有批判性,这些原则不能仅仅重复某个体制或社会自由的原则;为了能够指导行动,批判不能仅仅存在于对矛盾的确认中,而是要提出解决办法[7]16。而这正是今后政治哲学的语境论进路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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