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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农村的“并家”婚姻模式及其新联合家庭结构

时间:2019年06月14日 分类:农业论文 次数:

【摘要】不同的婚姻形式具有不同的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不同于嫁娶婚与招赘婚,苏南农村普遍盛行的并家是一种不嫁不娶的新型婚姻形式,体现了并家婚姻策略的平衡性原则,既保持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完整性,又重塑了双方父代家庭与子代家庭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摘要】不同的婚姻形式具有不同的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不同于嫁娶婚与招赘婚,苏南农村普遍盛行的“并家”是一种不嫁不娶的新型婚姻形式,体现了“并家”婚姻策略的平衡性原则,既保持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完整性,又重塑了双方父代家庭与子代家庭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造了一种合力向上流动、实现城镇化的新联合家庭结构。然而,新联合家庭结构虽有助于实现子代家庭的城市化,却是以双方父代家庭高积累低消费的生活为代价的,同时隐含着子代家庭趋于啃老生活的可能性后果。“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联合家庭结构是理解当前农民家庭转型的一种新视角。

  【关键词】并家婚姻,新联合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目标

天津社会科学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构成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根据代际层次、子代性别构成、婚姻形式等因素进行分类。中国的“家”是在核心家庭基础上扩大的团体,从这个角度可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以及联合家庭等[1]。

  从子女性别构成来看,农民家庭可分为多子家庭、纯女户家庭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其婚姻形式一般以嫁娶婚或招赘婚为主,其家庭结构便可能裂变或组合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以及其它家庭的一种类型。笔者在苏南农村调研发现,当地的独生子女家庭普遍采取了一种不嫁不娶也不招婿的“并家”婚姻形式。

  这一新型婚姻形式及其新的家庭权责关系,既是独生子女家庭不断试错的产物,也是农民主体在婚姻实践中的策略化选择。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在西方的家庭现代化理论框架下,家庭结构不可避免地趋于核心化甚至夫妻家庭的涌现[2],从而可能出现以家庭结构核心化、儿童中心主义、私人生活崛起等为典型特征的“现代家庭”[3]。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费孝通先生依据一些局部调查发现中国的家庭结构正在变动,曾预测核心化家庭的增加可能是一种现实的共同趋势[1]。然而,当前的苏南农村实践表明,农民家庭并未走向核心化或个体化,反而通过自主创造的“并家”婚姻形式推动了家庭结构的转型,即从独生子女家庭的核心化结构走向了一种两个家庭的联合,既保持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完整性,又重塑了双方父代家庭与子代家庭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造了一种合力向上流动、实现城镇化的新联合家庭结构。

  可见,苏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并家”婚姻策略推动家庭结构变迁的新经验悖离了西方的家庭现代化理论,因而亟需一种新的解释。中国农村家庭的现代化转型,正在城镇化背景下经受市场化力量的冲击,因而转型期的家庭结构呈现出一个复杂演化的过程。在批判西方现代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现代性在社会、经济和法律层面上与现代西方存在种种差异,中国的现代家庭需要关注三代家庭的顽强延续问题[4]。

  一些实证研究者通过对传统家庭变迁的调查分析发现,农村越来越多地出现“不分家式分家”或“分家式不分家”[5]的共同趋势,呈现出一种“离散的复合家庭结构”[6]。还有学者从功能性家庭的视角反思家庭现代化,认为以“半工半耕”家计模式为基础、以实现子代城市化为目标的功能性家庭改变了家庭结构的演化轨迹,由此形塑出形散而神不散的整合性家庭结构,既不会因为分家而改变家庭结构,也不会因为打工经济下家庭成员的时空分离与家庭的扩大化再生产模式而裂变[7]。

  不同于分家、打工经济、功能性家庭等视角,本文试图从独生子女婚姻模式的角度分析农民家庭结构的变迁问题。其实,不同的婚姻形式具有不同的家庭权责关系,形塑了不同的家庭结构。针对独生子女的婚姻形式对农民家庭结构的影响,学界也关注到了一些新现象,比如杜鹃基于湖南澧县调查,认为“双栖”婚居现象对家庭权力结构与代际关系有深刻影响[8];黄亚慧基于苏南农村的“并家”,认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婚姻形式对农民家庭关系产生了诸多影响[9];班涛基于江汉平原的“两头走”婚居现象,认为这新型婚居模式重塑了农民家庭权力结构,即从一种主次型家庭权力结构向一种三角平等型家庭权力结构转型等等[10]。

  笔者以为,苏南农村普遍盛行的“并家”这种不嫁不娶的新型婚姻形式,既保持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完整性,又重塑了双方父代家庭与子代家庭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造了一种合力向上流动、实现城镇化的新联合家庭结构。从新时期独生子女家庭的婚姻策略这一能动视角去理解农民家庭结构以及其家庭权利义务关系的变迁,有助于理解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家庭现代化转型的实践逻辑。

  二、独生子女家庭“并家”的婚姻策略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这种核心化家庭结构将如何进一步裂变或组合?要想探寻其中的演化趋势,独生子女的婚姻形式是观察其新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苏南农村是我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比较彻底的地区之一,因此当地出现了具有区域普遍性的独生子女家庭现象。调查表明,基于中国传统扩大化的家庭制度与转型期发展主义的家庭目标之间的张力,苏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实践中普遍采取了一种不嫁不娶的“并家”婚姻策略。

  “并家”是指双方独生子女家庭采取男不娶女不嫁的婚姻形式,基于门当户对的择偶观,不仅免除传统婚姻程序中的嫁妆与彩礼,婚后在双方父代家庭中流动性居住,而且子代家庭需要承担双方父母的养老责任等一系列新的婚居生活安排,体现了“并家”婚姻策略的平衡性原则。下面结合实地调查,具体分析独生子女家庭“并家”婚姻形式的特点。

  (一)“并家”婚姻模式的特点

  1.门当户对的择偶观

  “门当户对”是中国传统社会择偶方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一种强调以家庭意志为主的择偶行为,即家长倾向于选择经济社会地位相匹配的亲家与子代配偶。但随着自由婚恋观的兴起,以个人意志和感情为主的自主择偶方式越来越普遍[11]。然而,在苏南农村独生子女“并家”的婚配实践中依然流行着“门当户对”的择偶观。苏南“并家”婚姻门当户对的择偶观,体现在“富人与富人并,穷人与穷人并”的并家规则,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独生子女的自主择偶空间。

  由于苏南农村属于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属于婚姻流入高地,基于这种婚姻优势与资源优势,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具有干预冲动,倾向于在本地婚姻圈中选择门当户对的亲家。门当户对意味着双方家庭经济社会地位的相对均衡,旨在为独生子女双方实质意义上的“并家”提供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年轻夫妻婚居生活中相对平等的家庭地位与家庭关系。

  2.低成本的婚姻形式

  天价彩礼成为当前农村社会婚嫁习俗中不争的客观事实,给乡村社会带来了代际剥削、债务缠身、恶性竞争等不良社会影响[12]。从婚姻成本来看,相对于普遍的嫁娶婚模式,“并家”是一种相对低成本的婚姻形式。在苏南的“并家”婚姻实践中,“不嫁不娶”就意味着女方父母不需要支付嫁妆,男方父母也不需要支付彩礼,双方只需各自宴请各自的亲朋好友,所收礼金亦归各方所有。

  因此,“并家”婚姻程序中的这种平衡性原则,不仅降低了缔结婚姻的成本,而且改变了传统的婚嫁习俗内容,从而保证了子代新家庭未来婚姻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并家”婚姻形式突破了婚姻偿付、婚姻资助以及市场要价等婚姻交换的理论框架[13],基于双方地位均衡的原则,这种不嫁不娶的、低成本的新型婚姻形式无疑将重塑农民家庭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家庭结构。

  3.流动性的婚居模式

  一般而言,婚居模式是农民家庭传承社会文化规范的空间载体,也是形塑农民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社会场域。传统嫁娶婚主要采取从父居模式,基于父代权威形成了父母主导、子代依附的代际关系与家庭结构[14];传统招赘婚主要采取从父居或从妻居模式,在实践中农民家庭结构形式不一。苏南地区的“并家”婚,则采取在男女双方父母家庭之间的流动性婚居模式,表现在“工作日在女方家住,周末在男方家住”或者“工作日在城里住,节假日在双方父母家庭轮流小住等婚居形式”等婚居模形式,因此“并家”婚的居住模式呈现出基于平衡原则的流动性特点。

  无疑,新型的流动性婚居安排突破了传统相对固定的婚居模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本的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即从传统从父居模式下以男方父代家庭与年轻小家庭双方之间的关系,转变为流动性婚居模式下以男方父代家庭、女方父代家庭以及年轻小家庭三方主体之间的联合家庭结构及其更为复杂的家庭权责关系。

  4.扩大化的养老责任

  不同的婚姻形式具有不同的家庭权责边界。一般在嫁娶婚中,父母支付一定的婚姻成本责任,获取子代的养老送终与传宗接代义务,但娘家父母的养老责任对于外嫁女而言并非刚性要求,女儿不养老不会受到村庄社会舆论的谴责。然而,“并家”婚中,无论是婚前的择偶与协商,还是婚姻成本的支付,亦或者婚后的生活安排,都是遵循双方家庭的平衡原则,意在维持年轻夫妻之间相对平等的家庭地位以及相对均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城镇化背景下,年轻夫妻要想实现相对彻底的城市化,基于“并家”婚姻的平衡原则,便离不开双方父代家庭的资源支持,从而通过家庭合力实现子代的城市化。

  相应地,年轻夫妻在平等获取家庭资源支持的同时,也应承担双方父代家庭的养老送终义务。这样看来,男方不仅要负担男方父母养老义务,还要与妻子一起承担女方父母养老责任,因此农民家庭责任的平衡原则也就意味着“并家”婚的独生子女所要承担的是一种扩大化的家庭养老责任。

  (二)“并家”婚姻策略的成因分析

  关于“并家”婚姻的成因,学界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功能性视角,认为养老与财产继承是“并家”的主要原因[9],但对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对完善或者在可借招赘实现财产继承的婚姻流入地区而言,养老和财产继承视角并无法充分解释“并家婚”的发生;二是家庭社会学视角,认为“并家”与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规避策略和中等收入群体的身份维持等因素有关[15]。

  笔者以为,为节省招婿或娶亲彩礼、规避外地人骗婚以及身份维持的保守解释,过于强调农民家庭的理性算计,而忽略了中国家庭制度本身的整合性与发展性特质。实践表明,“并家”婚姻是独生子女家庭应对家庭裂变困境的一种创造,是独生子女家庭之间不断试错、不断协商的产物。城市化背景之下,“并家”的婚姻策略不仅可以满足家庭完整性的情感性诉求,而且适应了独生子女家庭通过整合性力量实现城市化的发展性目标,体现了“并家”婚姻形式的实践合理性。

  1.内在动力:家庭完整性的情感诉求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普遍,一方面,无论是独生子家庭还是独生女家庭,当地农民仍然保持着“不断根”的思想,“独子不入赘,独女不外嫁”成为苏南农村的地方性共识。另一方面,由于苏南地区是全国婚姻市场的高地,因此当地属于婚姻流入与婚姻优势地区,从而维持了稳定的本地通婚圈。从女方角度看,父母不愿意独女外嫁,但是独子不入赘也限制了本地婚姻市场的招婿空间;从男方角度看,父母不愿意独子入赘,但是独女不外嫁也限制了本地婚姻市场的嫁娶空间。因此,本地婚姻市场中的“并家”婚姻形式,既能满足男女双方父代家庭“不断根”的传统观念,又能在形式上满足双方家庭完整性的情感诉求。

  基于“并家”婚姻,双方家庭在婚前就协商好婚姻成本支付、婚居生活安排、孙辈姓氏归属等问题,两个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边界清晰,由此避免了双方家庭矛盾,又保持了家庭的价值性、情感性功能。可见,家庭完整性的情感性诉求是催生“并家”婚姻策略形成的内在动力。

  2.外在推力:家庭城市化的发展目标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苏南农村,城市化成为当前农民家庭追求的主要目标。然而,农民家庭的城市化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表现在农民家庭内部的城乡二元结构,即父辈、祖辈为实现子代的城市化,在享受制度性保障的同时,高度参与市场,也就是通过各种正规经济或非正规经济获得家庭资源的积累,这种高积累、低消费模式体现了父辈祖辈们实现了就业的城市化,却没有实现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的城市化,因而是一种“半城市化”或不彻底的城市化状态。

  基于父代家庭的厚重资源支持,子代得以实现包括住房、就业、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方面彻底的城市化。在城市房价攀升背景下,苏南农村的一套商品房价格是一般中西部县城房价的3-4倍。因此,农民家庭内部的城乡二元结构,充分说明了农民家庭城市化的艰难。

  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化压力是独生子女家庭选择“并家”婚姻策略的重要推力,因为“并家”就意味着农民家庭城市化不仅形成纵向的代际合力,而且可以形成横向的姻亲合力;反过来说,“并家”婚姻进一步推进了农民家庭城市化的进程,二者之间是一个互促互构的过程。由此可见,通过一种整合性力量实现子代城市化的发展目标是“并家”婚姻策略形成的外在推力。

  三、“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联合家庭结构

  苏南农村的“并家”,当地村民称之为“两家并一家”。从字面意思来看,是指两个家庭的合并。“并家”使得家庭结构演化并非进一步裂变为家庭现代化理论预言的核心化夫妻家庭,而是使得宗亲与姻亲绑在一起、扩大为紧密化的新联合家庭。在中西部农村,农民家庭基于“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而形成一种“代际合力式城市化”的路径,形塑了一种新三代家庭结构[16]。在苏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为保持家庭完整性,同时为合力实现子代的城市化目标,普遍选择了“并家”的婚姻模式,再造了一种宗亲与姻亲有效整合的新联合家庭结构。本节试图回答“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联合家庭结构的实践意涵。

  (一)夫妻之间的平衡关系“并家”婚姻模式下,基于平衡性原则所进行的新型婚姻安排,有利于促成夫妻关系的平衡化。首先,流动性的婚居模式改变了从父居模式下女性的依附性地位,女性回娘家居住的时间和频率不再因外嫁女身份而受到村庄社会规范的限制,女性可根据自身的生活便利与短期偏好自由选择,男女平等的年轻夫妻关系渐趋形成;其次,低成本的婚姻形式使得传统婚姻中的彩礼与嫁妆得以免除,双方家庭之间不涉及经济上的婚姻交换,这样女性在“并家”婚姻模式下,形成自己在新家庭中的地位,实现了在家庭结构与家庭财产方面的夫妻关系平衡化;最后,孙辈姓氏归属与财产继承方面,由于男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家庭,而当地农民具有“不断根”的传统观念,因此“并家”之前双方家庭首先要协商的就是孙辈的姓氏归属问题,一般家庭都会考虑生两胎,一个随父姓,另一个随母姓,由此实现男女双方家庭的平衡,同时也促进了年轻夫妻关系的平衡化。

  (二)代际之间的亲密关系在家庭现代化理论框架下,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势是核心化[17],家庭关系渐趋离散化,代际关系渐趋失衡[18]。然而,有学者反思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认为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必然削弱农民家庭的凝聚力,反而在资源支持、生活照料与情感互动方面具有频繁的亲密化互动[19]。在苏南“并家”的婚姻模式下,代际关系涉及到子代小家庭与双方父母家庭之间的三方关系。在流动性婚居模式下,子代小家庭与双方父母家庭之间的互动往来频繁,相互之间的关系比较亲密,这与双方父母家庭对年轻小家庭的多方面支持有关。

  比如在经济支持方面,尤其是在买房、买车等方面的资金资助,为年轻小家庭实现城市化提供了物质保障;又比如在孙辈抚育方面,双方父母家庭根据自身情况帮年轻夫妻照看小孩;另外就是在日常生活照料方面,年轻夫妻在流动性居住过程中,根本无需操心油盐酱醋这些琐事。可见,传统的“向下输送+向上反馈”代际关系逐渐转为“恩往下流”的家庭关系。父代对子代仍然具有较强的伦理责任感,代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的亲密关系。

  (三)姻亲之间的博弈关系虽然年轻夫妻与双方父母家庭之间的代价关系渐趋亲密化,但“并家”婚同时催生了一种博弈性的姻亲关系(本文指双方父母家庭之间的亲家关系)。换句话说,双方父母之间博弈的焦点在于孙代的姓氏归属与养育责任问题,若子代家庭协调不好双方父母之间的冲突,则影响其婚姻稳定性以及新联合家庭的团结程度;若子代能够协调好双方父母之间的关系,则会增强新联合家庭内部的亲密感情与家庭凝聚力。在“并家”婚姻形式下的新联合家庭中,亲家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社会的不平衡关系,反而是与宗亲处于相互平衡的关系。其实“并家”最初的考虑在于,实现两个独生子女家庭的合作与联合,不仅满足双方的家庭完整性需求,同时也有助于合力实现子代家庭的城市化目标,实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新联合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即由传统社会中“公共性的父母+多个儿子”转变为“公共性的子代或孙辈+双方父母家庭”,由此就衍生出了双方父母家庭为争夺作为“公共性或稀缺性资源”的子代或孙代而产生竞争关系。例如,围绕孙子跟谁姓、第一个小孩跟谁姓、年轻夫妻在哪家过年以及孙辈养育观念冲突等问题展开博弈,从而出现年轻夫妻因此离婚的现象等等。

  可见,不同婚姻形式背后具有不同的家庭权责关系,不同的家庭权责关系形塑着不同的家庭结构。在嫁娶婚或招赘婚等传统婚姻形式的背后权责边界清晰,父代支付一定的婚姻成本责任,获取子代的养老送终义务,形成从父居或从妻居模式下的代际资源输送与代际反馈的家庭权责互动关系,形塑的是以代际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主干家庭或传统联合家庭等家庭结构类型。

  然而,在当前苏南农村的“并家”婚姻模式下,男女双方之间免除彩礼与嫁妆,双方宴请各自的亲朋好友,婚后年轻小家庭需承担双方父母的养老送终义务,由此形成以年轻小家庭为核心的双重代际资源输送与双重代际反馈的家庭权责互动关系,形塑了一种以宗亲与姻亲相结合的新联合家庭结构。新联合家庭内部谁主导了这个联合大家庭,就会形成不同的家庭关系,这往往决定了家庭结构的客观形态。

  四、城镇化背景下新联合家庭结构的社会功能

  在城镇化背景下,新联合家庭有助于通过双方家庭的资源整合与人力联合,实现子代家庭的城市化与社会阶层的向上流动,但这是以代际内部的城乡二元与父代家庭的高积累、低消费为代价的,同时产生子代家庭对父代家庭的强依赖或者过早啃老的可能性后果。

  (一)非精英农民的向上流动

  当前城市化参与主体正经历着快速的非精英化过程,非精英农民正在以“家庭发展秩序”参与我国的城市化实践[20]。在传统联合家庭结构中,农民家庭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传宗接代的人生任务,二是养老送终的反馈义务,家庭资源配置最终服务于低度均衡的简单家庭再生产目标[7]。当前,苏南农村的“并家”婚姻使得两个普通的独生子女家庭得以联合成新的家庭共同体,其家庭目标不仅在于完成低度均衡的传统家庭再生产,而且在于实现子代家庭的城市化与社会阶层的向上流动。然而,对于非精英农民而言,在城市化竞争背景下,仅靠年轻子代的力量是难以在城市扎根立足的。

  这样,子代家庭在就业、居住与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城市化,需要借助农民家庭合力才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联合家庭结构有助于实现子代家庭的城市化与向上流动。实践中,农民家庭充分利用苏南地区“在地城镇化”的市场区位优势,全家劳动力被充分动员起来高度参与市场,努力实现家庭资源的最大化积累与最大化整合。

  从代际内部来看,老年群体从事一些非正规的就业岗位,通过高积累低消费模式而具有较强的资源积累能力,通过老人自养老而减轻中年人的养老负担;中年群体由于老人承担了家庭日常开支,从而得以将其正规性收入与副业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积累,由此得以实现家庭资源集中向子代输送,主要是用于子代教育与结婚买房等。然而,代际内部的支持或许能够实现子代教育、住房层面的城市化,却无力维持子代在城市的体面就业与生活方式,而新联合家庭结构中的姻亲力量恰恰可以成为子代实现完全城市化(教育、住房、生活方式等)的另一大助力。可见,新联合家庭结构有助于实现子代家庭的城市化与社会阶层的向上流动。

  (二)家庭内部的城乡二元

  中国非精英农民的城市化绝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实践表明,在应对城市化压力的过程中,由于农村资源和农民家庭资源的双重匮乏,当前农民家庭往往主动选择付出两代人的努力去实现实现一代人的城市化,由此创造了中国农民有主体性的独特城市化路径[21]。调研发现,苏南农村“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联合家庭内部,年轻夫妻与双方父母在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方面都是不同的,因而呈现出农民家庭内部的城乡二元特征。

  具体表现在:年轻小家庭追求整体的城市化,追求各个层面的城市化,因此行为逻辑是低积累高消费的,目的是城市的体面就业与生活方式;而双方父母家庭中的中老年两代人则在生活方式与思维观念上就仍然是农民,即具有较强代际责任伦理的、高积累低消费的生活模式、给子女减轻负担的行为逻辑,实质上就是双方家庭中的两代人以自身不彻底的城市化为代价,从而实现子代家庭的彻底城市化,由此呈现出新联合家庭内部的城乡二元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苏南老年人的代际支持并无刚性的社会规范约束,是可以进行自愿选择与代际调试的,老年人劳动往往是农民闲暇与生活方式层面的,由此可从劳动中获得生活意义感、价值感。因此,苏南农村农民家庭内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现的是一种矛盾又统一的代际关系,是一种时空压缩下的城市化实践。由此可见,新联合家庭内部的城乡二元状态,实则是农民家庭自主选择通过挤压前两代人的资源积累,从而合力实现子代家庭的相对彻底的城市化目标。

  五、结语

  在城镇化与现代化背景下,当前农民家庭转型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传统扩大化的农民家庭结构将会进一步微缩为核心化的家庭结构。然而,越来越多的家庭结构演化实践表明,中国农民家庭结构不但没有走向核心化,反而正在以各种变通的形式组合成新的家庭结构形态,比如江汉平原的“新三代家庭结构”[16]以及本文提及的苏南农村普遍的“新联合家庭结构”,悖离了当前农民家庭现代化理论的主流预判,反映了当前中国农民家庭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独特路径,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立足于苏南农村越来越普遍的“并家”婚姻实践,基于独生子女家庭选择的这种不嫁不娶的新型婚姻模式的视角,试图提炼一种新的农民家庭结构类型,即一种宗亲与姻亲相结合的新联合家庭结构。通过梳理“并家”婚姻模式下农民家庭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分析这种新联合家庭结构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通过家庭联合实现子代家庭的城市化。然而,这是以家庭内部的城乡二元为代价的,并指出新联合家庭结构导致子代家庭啃老的可能性后果。“并家”婚姻模式下的新联合家庭结构是理解当前农民家庭转型的一种新视角。

  在丰富多元的农民家庭现代化实践背景下,婚姻制度应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因为制度是服务于人本身的,而婚姻制度应适应于农民家庭结构变迁的需要。苏南“并家”婚的普遍出现并非巧合,而是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即它是当前农民独生子女家庭针对现实问题和自我需求而创造的建设性解决方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新型婚姻模式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一定的生存空间。因为在短时期内,已经存在的“并家”婚家庭不会消失,未来人口老龄化与独生子女现象也无法得到根本性改变,此外“并家”婚作为一种新型婚姻模式,具有一定现实需求,并且将在一定时期内与传统婚姻形式并存[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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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杜娟.农村“双栖”婚居现象初探——基于澧县柳荫、国富、白合三村的调查[J].怀化学院学报,2013(9):11-14.

  相关刊物推荐:《天津社会科学》是天津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1981年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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