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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解营商环境优化驱动化解债务纠纷对策研究

时间:2021年09月27日 分类:科学技术论文 次数:

[摘要]信用调解是高度融合了人民调解+信用建设职能,以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为根基充分发挥信用机制作用,积极预防和化解企业经济领域矛盾纠纷,进行高度融合的创新尝试,有效提升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获得信贷等营商环境指标。通过对现有信调委工作实践的探索

  [摘要]信用调解是高度融合了“人民调解+信用建设”职能,以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为根基充分发挥信用机制作用,积极预防和化解企业经济领域矛盾纠纷,进行高度融合的创新尝试,有效提升执行合同、办理破产、获得信贷等营商环境指标。通过对现有信调委工作实践的探索目前信用调解具备的优势和不足之处,结合国外有益经验,灵活运用信用调解作用机制提出我国信用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对策,构建规范流程促进企业纠纷调解规范化、法治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有力之举。

  [关键词]信用机制调解债务纠纷

信用论文

  “信用(credit)一词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意思是,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1]99-103作为一种守信的预期利益,学者们都不否认由于经济人的自利性导致了信用问题的发生,应当更多地从交易主体的态度考察信用,而非从交易顺利的达成的防范措施角度。信用调解可以明晰企业信用利益,当事人债务纠纷方的权利义务,借助调解的内在程序规范与行业约束力,促进企业债务纠纷领域内矛盾的有效解决,使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更加规范。

  信用论文范例: 电子商务论文征稿C2C信用体系模式

  信用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以商事调解制度为理论前提和基本框架。运用信用机制进行调解,有助于我们将调解引向或整合到新型的现代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再造、形塑一种新型的调解工作机制,符合当前的新时代背景,从现实和发展的角度为调解工作注入了活力。信用调解不同于诚信调解,现有法律、法规中主要将诚信作为原则规定于调解过程中,但也并未给予当事人调解行为方面细致的界定和指导。

  诚信要求主要体现在抵制策略性的采用各种技巧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出现非诚信行为。但本文并非讨论的是作为调解中的诚信议题,而是将信用机制怎样融入到调解工作中去。信用调解仍以诚信原则为前提,包括调解的私密性、调解员中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调解的基本价值追求,符合一般调解规律,而加之信用机制在调解过程中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选择信用调解的 可期利益的实现、调解程序的顺利推进及和解协议的达成。信用机制被战略性地使用于调解过程,将促进当事人对于信用利益的考量。

  一、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信用调解相助力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秩序的确立和发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信用,调解作为一种帮助债务人获取信用通过非诉程序偿还债务的机制,有助于企业间契约的实现,减轻债务人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和降低未来企业破产风险,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信贷。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机制调解工作,助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信用调解机制化解债务纠纷的实践探索

  (一)境外化解债务纠纷实践

  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主要的功能就是帮助债务人进行债务咨询,通过制定良好预算以及控制支出和借贷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财务管理,提供建议和指导,其目标便是同债务人达成折中的偿还方案,以及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调解促成债务清偿计划,要求债务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未偿还的债务按期进行偿付,再由信用咨询机构将偿还额交给债权人。美国称为“信用咨询”,德国称为“法庭外债务清理协商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强制性债务调解”。

  欧美等征信国家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行是以发达的信用服务市场为依托的,追收帐款是其中的一项信用服务。在国外,第三方征信机构帮助企业开展商账催收是一项有偿服务。各国在债务清理的组织架构设计上都煞费苦心,有的国家采取许可的方式利用现有的民间机构落实法院外清理程序的准入条件,有的国家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专门负责法院外清理程序的行政机构,还有的依赖社会公益性组织提供某种国民福利性质的法院外债务清理服务。

  信用咨询产业在美国消费者债务困境服务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份额,早期美国非营利性组织美国信用咨询基金会(NationalFoundationforCreditCounseling,简称NFCC)组建了一些覆盖信用咨询和债务管理服务的机构,称为消费者信用咨询服务(ConsumerCreditCounselingservices,简称CCCS)机构。美国早期立法者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债务咨询机构做出区分,考虑到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保护,给予其立法上的支持[3]。

  为了应对其消费者客户中日益增长的无力偿债比率,这些商业银行在全美范围内建立了最初的信用“咨询”机构网络,其主要目标在于鼓励和促进信贷组织和消费者之间就经济问题进行谈判,引导消费者放弃正式的破产程序和债务免责[4]。

  后设有非营利性的债务咨询机构(Credit-CounselingAgencies,CCA),债务咨询机构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同时满足结构性与程序性等先决条件,如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保持独立性;当事人资金必须妥善持有、合理支付,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等,并获得美国破产管理署或破产受托人计划(theUnitedStatesTrusteeProgram,USTP)的批准,才可以向其申请寻求债务咨询。咨询人出示进行债务咨询分析方面和帮助信息的证据,CCA对债务人提供适当的咨询,包括对导致其财务困境发生的因素、当前财务状况的分析,以及如何制定计划解决债务纠纷。

  同时美国法律禁止咨询员根据服务的结果获得奖金或佣金,并要求披露咨询员的资格、咨询对债务人信用报告的影响,以及债务人为咨询支付的费用,避免CCA行业中的利益冲突。咨询员自身也要接受适当的培训以保证能够胜任咨询工作[5]。美国非营利性的债务咨询机构着眼于避免咨询机构发生滥用职权与非法行为,CCA的程序要件则旨在确保债务人获得充分的咨询,减少CCA行业中内在的利益冲突。英国商业领域中有关债务咨询和债务管理的服务有很大发展。

  会计师、律师和作为自然人债务人的债权人的银行是债务咨询的传统渠道,商业债务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服务,包括:债务咨询、重新安排清偿、代表当事人与债权人谈判和对债务清偿进行分配等。公司高调的宣传策略和便捷的参与方式的吸引,吸引了许多消费者接受服务。英国《银行守则》规定签署行应“富有同情心并积极地”对待当事人的财务困难,应尽力通过制订克服财务困难的计划帮助债务人渡过难关。

  其行为指引规定,在当事人收入不足以支付合理的生活费用和履行到期的经济义务时,《银行守则》的签署行应考虑到其资金方面的困难。对于签署行来说,当事人明显需要特别援助时,如果银行有专门处理客户资金困难的专家团队,应当立即介绍当事人向专家团队寻求帮助。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必要向客户推荐债务复苏小组。《银行守则》建议处于财务困境的当事人向债务咨询机构寻求帮助,并且签署行应在当事人可以得到无偿的财务咨询时通知当事人,在当事人要求其联络相关机构时承担该项任务[6]73-74。

  综上所述,法院外债务清理制度可以使法院减轻一定的负担,但其实施的结果也必然导致其他公私机构的负担加重,债务清理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关系到这种服务质量的好坏和服务效率的高低,因此程序受理机关的选取乃是该制度中的难点。若没有合格的信用调解机构和人员、约束力足够强的债务清偿计划信用调解机制,前置程序的设置根本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是增加有关当事人的支出与时间,同时也是对社会成本的损耗。

  美国、英国在解决债务纠纷方面都发展的较为成熟,可以提供化解债务纠纷的组织既有营利性的也有非营利性质的,对组织机构的设置标准具有严格的要求,具有服务事项范围限制,组成专家团队,进行方案设计。美国的债权人一般不愿意给予债务人一定程度的应还债款的免除,但是他们通常会在利率、手续费、偿还期限等方面提供有限的可预期的免责。

  为当事人面临的财务问题提供解决措施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计划以帮助其预防将来可能出现的困难如果当事人面临严重的债务问题,鼓励债务人达成DMP,一些债权人采用降低利率、降低后续手续费、延长还款期限从而降低月还款额等方式。种种服务大体上分可归结为两类咨询服务和调解服务,但在实践中信用咨询机构常常会偏离立法者的初衷,将达成为作为自己服务的中心和目的将单纯的咨询程序转化为谈判程序。

  三、信用调解机制建设优势分析

  信用调解有效引导企业重视信用建设,注意信用风险防控,当信用与企业的经济产生关联时,企业对信用体系建设会变得主动,企业健康社会营商环境自然得到优化。

  (一)信用调解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呈现出债权债务关系相互交织、产业关联度广、数额大、追索难等特点。多地实践中体现出我国企业信用纠纷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多发生在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之间,在个体工商户中更为普遍。近些年在供应链上的增长也比较快,企业不懂如何把控欠款方的动态信用风险,普遍缺乏信用管理,缺乏规范的流程与具体措施。二是纠纷涉及广义信用内容,有的与经济交易有关,涉及债权债务;有的与合规有关,涉及行业规则、声誉与形象;很多企业为维持合作关系逃避催收,希望能调解与说和,导致货款最终过了有效诉讼期,成为永远的坏账。并且有些法律条款和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使得企业的法律成本较高,中小企业负担不起。

  三是很多案件金额较小处于尴尬局面,一般不具备法律立案条件,缺乏合同与记录等基本证据。目前的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完全的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企业交易习惯与管理水平进步缓慢。四是信用体系不够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水平不高。联合奖惩、信用修复、行业信用监管、信用服务等相关数据归集相对滞后,信用信息存在于银行、各种购物平台,身份信用、人事信用信息集中在户口管理部门、工作单位等,财产信息存在于金融机构、财产登记部门等。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存在形式比较分散,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平台,同时也会导致难以对于个人信用作出准确评估,在相关领域的创新应用不足,法治建设有待完善。

  (二)信用调解机制建设优势“人民调解+信用建设”创新结合,既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调处纠纷依法、规范、中立、免费等职能优势,又发挥了信用建设的震慑力,对“失信”企业通过网上公示“信用警示”和“社会联合惩戒”,软性提示企业及时履行义务、修复信用的必要性,使得企业不再轻易透支信用底线,从而自愿地回归理性经营。

  四、以高质量信用机制建设推动调解工作化解纠纷对策

  集中分散在各机构部门和平台的信息,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数字档案库,实行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健全法制体系。科学制定市场综合监管、政府行政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等关键性制度,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

  在讲解如何催收的同时还要重点注意规避应收账款风险的应对。对市场有个清醒的认识并掌握运行规律,从而将注意力集中于产品质量、技术开发、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培育与企业信用需求,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打击,守信行为奖励扶持,强制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通过信用服务激发企业信用需求。一项合理的教育计划还应当单独审视企业的生存环境,接受的咨询应当建立在需要纠正的自身缺陷的基础上,例如:如何预算、避免强迫性支出、获取企业信用或具有健康的信用管理体系等等。

  在债务免除之前,进行“发现防止破产之路和财务恢复”方面的教育,纠正其经济上的缺陷以及浪费资源的无效行为。可以向信用调解机构提交完成信用债务咨询及教育课程的陈述,同时附有证明完成教育课程的证书。我国企业面临着从现代化战略管理的高度观察和增强自身企业信用的问题,教育企业管理者摒弃短期化的行为方式,转变急功近利的思想观念,树立诚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将企业建设放在提升企业信用基础之上,会产生更加行之有效的战略,企业经济活动将站在更加有利地位,从而带来持续的竞争优势,拿起“信用”武器,营造良好营商氛围。

  [参考文献]

  [1]齐砺杰.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的个人破产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2]唐应茂.法院执行为什么难:转型国家中的政府、市场与法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AllenMattison.CantheNewBankruptcyLawBenefitDebtors,Too?Interpretingthe2005BankruptcyActtoCleanuptheCredit-CounselingIndustryandSaveDebtorsfromChronicPoverty[J].GeorgetownJournalonPovertyLaw&Policy,2006,13(3).

  [4]SeeAbbySnidermanMilstein&BruceC.Ratner,ConsumerCreditCounselingservices:AConsumer-OrientedView,56N.Y.U.L.Rev.978,980-81(1981).

  作者:张铁薇刘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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