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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校三大职能与其经费筹措能力的关系研究

时间:2019年11月28日 分类:教育论文 次数:

摘要:日本高校三大职能的充分发挥既得益于政府和社会在经费方面的大量投入,也得益于政府制度政策的充分供给,从而形成了高校与社会直接联系的互动机制。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对目前已经处于后大众化阶段并将迎来普及化阶段的我国高等教育来说,是有一

  摘要:日本高校三大职能的充分发挥既得益于政府和社会在经费方面的大量投入,也得益于政府制度政策的充分供给,从而形成了高校与社会直接联系的互动机制‍‌‍‍‌‍‌‍‍‍‌‍‍‌‍‍‍‌‍‍‌‍‍‍‌‍‍‍‍‌‍‌‍‌‍‌‍‍‌‍‍‍‍‍‍‍‍‍‌‍‍‌‍‍‌‍‌‍‌‍。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对目前已经处于后大众化阶段并将迎来普及化阶段的我国高等教育来说,是有一定借鉴价值的‍‌‍‍‌‍‌‍‍‍‌‍‍‌‍‍‍‌‍‍‌‍‍‍‌‍‍‍‍‌‍‌‍‌‍‌‍‍‌‍‍‍‍‍‍‍‍‍‌‍‍‌‍‍‌‍‌‍‌‍。

  关键词:日本高校;三大职能;经费筹措;社会服务职能;科学研究职能;高校教学职能

日本高校

  高校经费筹措从表面上看,是高校筹措办学经费的事情,但从深层次上看,与高校职能发挥作用的强弱有着本质联系‍‌‍‍‌‍‌‍‍‍‌‍‍‌‍‍‍‌‍‍‌‍‍‍‌‍‍‍‍‌‍‌‍‌‍‌‍‍‌‍‍‍‍‍‍‍‍‍‌‍‍‌‍‍‌‍‌‍‌‍。高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使命是通过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直接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的履行来实现的,而高校要履行这三大职能是需要政府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资源的。政府和社会对高校职能发挥作用的期待,决定其对高校的资源投入,这里的“资源”既包括资金,也包括相应的制度政策供给。本文拟探讨日本高校三大职能与其经费筹措能力的关系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启示与建议。

  一、高校教学职能与其经费筹措能力

  日本高校由国、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构成。国、公立高校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因而支撑其教学职能的经费分别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承担;而私立高校提供的是私人产品,因而支撑其教学职能的经费主要由学生及其家庭来分担。与美国不同,日本是一个捐赠文化比较缺乏的国家,因而支撑国、公、私立高校履行教学职能所需的资金很少来自社会捐赠。下面从日本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切入,来探讨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教学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

  首先,探讨精英教育阶段(1877-1962年)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教学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二战以前,被迫进行近代化的明治维新政府,在实施新政时便十分重视发展近代高等教育,但当时由于政府财力十分拮据,使得能够投入高等教育的资源极其有限。

  在这种条件制约下,政府采取以资源倾斜配置和官学本位主义为中心的政策方针,即把资源投入的重点放在以人才需求为主,以满足“国家需要”为目的的“官学”(国立学校在二战结束前称为官立学校,简称“官学”),特别是“帝国大学”上。因此,《官立学校及图书馆会计法》(1890年)、《帝国大学特别会计法》(1907年)和《学校特别会计法》(1944年)等法律制度,都是为了官立高校尤其是帝国大学能够获得稳定的政府财政拨款而制定的。

  以1908年东京帝国大学的预算为例,岁入总额为170万日元,其中政府定额支出金130万日元,占76%;[1]175另据研究报告显示,从1900年到1960年,东京(帝国)大学支出额占官(国)立高等教育机构总支出额的比例是,1900年36%、1910年27%、1920年25%、1930年14%、1940年16%、1960年12%,而旧制帝国大学的这个比例是,1900年52%、1910年52%、1920年63%、1930年48%、1940年52%、1960年42%,[2]因为帝国大学及其“11所旧制官立大学”是培养政府官僚和产业社会精英,政府高比例的财政拨款彰显了高等教育的“公共性”。

  与此同时,随着近代化和产业社会的发展,社会强烈要求高教机构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于是在官、公立高校无法充分供给的情况下,一批私立高校应运而生。这些私立高校在举办者一次性捐赠建立后,在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慈善的资金支持下,不得不主要依赖学生缴纳的学费来维持生存。由于私立高校培养的人才几乎被输送到产业部门,而且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能够从劳动力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报酬,使得私立高校的教育彰显的是高等教育的“私人性”,因而社会也愿意向私立高校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学费)。而且,私立高校为了获取社会的资金支持,必须围绕学生资源展开激烈的竞争,扩大学生规模以争取获得更多的学费收入便成为私立高校发展的重要动力。

  日本高等教育在学习西方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形成了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始终围绕国家利益发展教育并以发展应用学科为主。比如,摒弃了西方轻视工学的倾向,将工学放在与理学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培养学生时十分重视学生的社会服务能力,为国家的经济、军事、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大量人才。日本政府排除种种困难,围绕国家目标不惜血本地发展教育是颇有远见的。

  其次,探讨大众化阶段(1963-2003年)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教学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20世纪50年代末之前,由于二战战败、国力凋敝,日本政府对国立高校的财政投入暂时处于停滞状态(一度废除《学校特别会计》,1964年重新制定并实施《国立学校特别会计》)。但是,从6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以经济高速发展为背景,在风靡世界的“人力资本理论”的影响下,对国立高校的投入呈现出飞跃式增长,此时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占国立高校总收入的比例均保持在70-80%之间[3]74。

  同时受美国“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理念的影响,在1971年之前一直实施“低学费”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财政重建”,即控制财政支出的影响,中央政府财政拨款所占的比例下降到60%左右[3]74。同时受约翰斯通(D.BruceJohnstone)“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的影响,日本国立高校放弃长期实施的“低学费”政策,向学生征收的学费水平不断提高。[4]

  统计数据显示,1971年国立大学学费标准为1.6万日元,1980年为26万日元,1990年为54.56万日元,2000年为75.58万日元,2003年为80.28万日元,32年间学费增长了49.18倍。[5]1992年以后受日本经济不景气(泡沫经济)的影响,中央政府财政拨款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在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之前一般稳定在50%多[6]。

  与此相对,在政府对国立高校规模扩张采取抑制政策、二战后第一次人口高峰期以及经济高速发展急需大量中高级专门人才等多种因素叠加的情况下,政府将私立高教的发展问题纳入《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为其扩充发展提供贷款,从而促进私立高教的急剧扩张。

  鉴于私立高校在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过程中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及出于维持私立高校的稳健经营和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的考虑,日本政府于1970年开始对私立高校实行补助金制度,并于1975年颁布《私学振兴助成法》,使政府资助私立高校法制化。有数据显示,1975年,来自政府资助的补助金占私立高校总收入的比例达到20.6%,1980年达到峰值的29.5%,此后逐步下降,现在一般维持在10%左右[7]。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日本国立和公立高校教学职能在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逐渐减弱,尽管政府财政拨款仍然是其经费筹措的主要渠道,但是学费收入逐渐成为其经费筹措的主要渠道之一。而私立高校教学职能在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开始受到政府的关注。

  再次,探讨普及化阶段(2004年至今)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教学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正是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全面实施之时,也是国立学校特别会计被废止之时。法人化改革的宗旨原本是要确保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支出,以维持高水平的教学与科研。但是,在日本经济发展持续受阻、税收收入停滞不前、国债发行数额快速增加的背景下,日本各项财政预算大幅缩减。这使得国立大学运营费交付金每年持续减少,政府发布的《2006年经济财政改革的基本方针》明确指出,“国立大学法人运营费交付金逐年减少1%”。

  这一政策虽然在实施三年后被废除,但政府并没有改变减少国立大学法人运营费交付金的做法[8]。由于政府拨付的运营费交付金按每年削减1%以提高效率,而且允许国立大学法人在政府确定的学费标准额上下浮动10%,有数据显示,目前私立高校的平均学费是国立高校的1.6倍,而在过去20年间(与1985年比较),私立高校的学费提高了4.42倍,国立高校却提高了14.47倍[5]。因此,随着法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立大学法人提高学费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与此相对,私立高校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少子化问题的进一步加剧,这使得私立高校在招生方面普遍遇到招生不足的问题,因而在通过教学职能的发挥作用来筹措办学经费的问题上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无法增加,二是学费收入在私立高校处于“买方市场”的背景下,是难以提高的,其生存面临很大的困境。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日本国立和公立高校教学职能在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更进一步减弱,尽管政府财政拨款仍然是其经费筹措的主要渠道,但是学费收入继续成为其经费筹措的主要渠道之一。

  而私立高校教学职能在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一直扮演着担当高校培养人才主体的角色。尽管学费收入仍然是其经费筹措的主要渠道,但是政府基于其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面的贡献而继续给予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在政府积极的政策引导,以及一些高校(主要是著名大学)的努力下有明显的成效,说明高校教学职能所发挥的作用正在为社会所承认。

  二、高校科学研究职能与其经费筹措能力

  在日本,无论是国立和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大学教师的科研费基本上由4个部分构成,即人均经常费中的科研费、科学研究费补助金、来自民间的科研费捐助以及委托研究费。这也是日本高校通过其科学研究职能筹措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但是,大学教师人均经常费中的科研费自高校诞生之日便有,而科学研究费补助金、民间的科研费捐助以及委托研究费则是高校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才有的。以下同样从日本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切入,来探讨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科学研究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

  首先,探讨精英教育阶段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科学研究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日本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以1877年建立的东京大学为开端,其精英教育阶段到1962年为止,历时近90年。最早建立的东京大学(1886年更名为“帝国大学”,1896年设立“京都帝国大学”后,再次更名为“东京帝国大学”,“二战”后恢复最初成立时的校名)是以倡导“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德国柏林大学为模式设立的,因此,科学研究作为高校的一项职能在创建东京大学时就已确立。《帝国大学令》的第一条规定(“帝国大学以教授适应国家需要之学术技艺并探究其蕴奥为目的”)就是例证。由此表明大学既要培养人才(教学)又要从事科学研究。

  尽管日本的大学制度是从欧美引进的,大学是作为履行教学和科研两大职能的机构而设置的,但是,日本的科学研究对大学的依赖程度从开始就比欧美大得多。东京帝国大学之后建立的其他6所帝国大学和“11所官立大学”按照“同型繁殖”的方式设立,1893年在帝国大学引入“讲座制”和设立研究机构,是政府强化大学科学研究职能的制度安排。讲座是大学教学科研的基层组织单位,也是财政预算的基本单位。

  由于日本没有设立国家科学院制度(仅有日本学士院,该机构主要从事对本国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对学术上取得显著业绩的学者颁发荣誉奖,如“日本学士院恩赐奖”、“日本学士院奖”以及“爱丁堡公爵奖”,与中国科学院的性质不同),也极少在大学外设置研究所(1891年通信部设置的电气研究所是唯一的例外),[9]因此,奉行“官学中心主义”政策的日本政府,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使日本的基础研究全面倚重国立大学(二战结束前称“官立大学”),尤其是帝国大学,并为国立大学科学研究职能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奠定了财力和制度基础。

  两次世界大战对日本的科研体制产生了影响,以战时科学、技术自主为目标,在大学外设立了研究所,如临时理化学研究所(1915年)、盐见理化学研究所(1916年)、理化学研究所(1917年)等,但是这些研究所却与大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临时理化学研究所设于东北帝国大学内,盐见理化学研究所对大阪帝国大学理学部的成立起了重要作用。[9]

  战争一方面使大学卷入军事研究,沦为战争工具,另一方面也使大学的科学研究职能得到加强,并引发了日本政府于1918年设立旨在推进大学学术研究的“科学奖励金”(后来发展成为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制度)。有关资料显示,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众多研究所从大学的学部不断独立出来改为直接附属大学,其地位与学部相等,如东京帝国大学的传染病研究所、航空研究所、地震研究所、天文台,京都帝国大学的化学研究所,东北帝国大学的金属材料研究所等,不仅地位获得了极大的提高,而且也得到了巨额资金的投入。

  1942年,日本科学研究的投入已达3.5亿日元,为1935年的两倍多。[10]正如日本著名高等教育学家天野郁夫所指出的那样,这7所帝国大学一直享受着国家的优厚待遇,甚至可以说,研究职能全面集中在这7所大学。只有这7所帝国大学采用讲座制,在所有学部之上设立大学院研究科,附属研究所也为其所垄断[1]116。

  由此可见,在“二战”结束之前,日本的科学研究主要在帝国大学进行,其中作为帝国大学科学研究基本组织的“讲座”和研究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讲座”和研究所也为帝国大学获得了政府的巨额投入。

  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和财力支持,使日本科学研究水平迅速缩短了与欧美的差距,其标志是,日本在“二战”后不久便收获了两项诺贝尔物理学奖(汤川秀树和朝永振一郎分别于1949年和1965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他们的重大发现时间分别是1935年和1941-1948年)。但是,这里不得不指出的是,高校通过科学研究职能筹措办学经费,是国立高校的“专利”,而私立高校则与此无缘。

  “二战”结束后不久,日本政府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强制主导下,按照美国州立大学的模式实施学制改革,将战前各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整编升格成单一型的四年制新制大学。但是,正如天野郁夫指出的那样,“二战”后新制大学的建立,是在与从以前资源倾斜投入中产生的各学校类型之间的“资产”再分配,或缩小差距无缘的状态下进行的。新大学是在原封不动地继承前身校之人力、物力或有形、无形的资产下建立的,此后的资源分配也是基本沿袭以前的倾斜模式进行的。[11]

  具体而言,旧制的大学(帝国大学及官立大学)向新制大学过渡后仍采用讲座制,而前身为旧制高等学校、专门学校、实业专门学校和师范学校在整编升格成新制大学后则采用学科目制,而且,讲座制被定位为教学和科研的组织,而学科目制则被定位为教学的组织,继续沿袭“二战”结束前已经建立起来的高校“等级结构”。正是这样的不同定位,使得“讲座制大学”与“学科目制大学”在教师人均校费方面产生了差异。有关数据显示,1963年当年,讲座制是学科目制的近3倍,[1]185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还在进一步扩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国立高校与私立高校的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方针也不同,国立高校更加重视科学研究,而私立高校则以教学为主,因此在国立和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的教师人均经常费中包含的科研费数额是存在着明显差异的。

  其次,探讨大众化阶段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科学研究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由于朝鲜战争爆发所带来的“特需景气”,使日本经济发展很快,并于1955年恢复到“二战”结束前的最高水平。从1955年至1973年的19年时间里,日本经济持续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整个20世纪60年代是高速增长时期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10年,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创下了“日本奇迹”。1968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超过西德,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

  在日本经济由战败时国力凋敝到发展成并长期保持着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地位的近半个世纪期间,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特点、欧美对日技术限制以及世界新技术革命等原因,日本高校通过科学研究职能筹措办学经费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20世纪60年代,由于构成国立大学运行费主要财源的教师人均校费以及设施设备预算的增长都很显著,因而其大幅度的增加可以说是国立大学的“整体性扩张”。尽管70年代日本政府对国立大学的财政拨款仍在继续扩张,但是这个扩张只是对医学部、医科大学以及培养教师类型大学的建设等特定部分的扩张;而教师人均校费虽在名义上与60年代一样显示增长,但实质额(在考虑物价后)却持续减少。

  80年代特别是后半期即所谓“泡沫经济”的时期,虽然日本经济状况良好,但是国立大学却日益贫困化。贫困化的直接原因是,始于80年代初的行政财政改革、以及因“财政重建”导致的财政紧缩。具体而言,在国立大学运行费方面,教师人均校费总额尽管名义上从1980年的821亿日元增至1990年的1101亿日元,但实质额(2000年价格)从1980年的1066亿日元增至1990年的1169亿日元,10年间增加不到10%。[12]91

  在这个过程中,国立大学运行费中的特别教学科研经费一直在扩大(特别教学科研经费由“特别研究经费”和“教学方法改善经费”等构成,由于用途很少限制,因而与教师人均校费一样,但是,它是根据目的和将来性等在选拔基础上进行分配的)。其总额在80年代仅为46亿日元,但1990年代却达到了350亿日元,从而扩大到相当于教师人均校费的约1/3规模。[12]91不过,特别教学科研经费属于竞争性经费。

  与此相对,在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以前,虽然科学研究费补助金长期持续增长,但是由于60年代的教师人均校费的大幅度增长,使得科学研究费补助金总额占教师人均校费总额的比例却持续下降,60年代中期减至0.2以下。因此,国立大学科研经费的大部分由教师人均校费支撑的这种结构在1970年前后变得十分显著。但是,由于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增额进展顺利,其占教师人均校费总额的比例,在70年代呈现逆向持续增长,1970年为0.2,但1980年已增至0.4。

  此后,随着“科学技术立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增额进一步提升,其预算额从1980年的325亿日元到1990年的558亿日元,几乎翻了一番,即使实质额也增长了40%。科学研究费补助金总额占教师人均校费总额的比例80年代初为0.4左右,但到了80年代末却增至0.5左右。[12]91

  另一方面对增强日本高校科学研究职能起促进作用的,还有从80年代开始的来自民间捐赠的真正扩大。70年代以前民间捐赠很少进入高校,但是,80年代民间捐赠和委托研究费却急剧增加。具体而言,民间捐赠和委托研究费合计额,1980年为89亿日元,但是1990年则增至570亿日元,10年间增长了5.4倍,这是超过教师人均校费总额1/2的规模,并扩大到与上述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同等规模。科学研究费补助金与民间资金(民间捐赠和委托研究费)之和是相当于教师人均校费总额的规模‍‌‍‍‌‍‌‍‍‍‌‍‍‌‍‍‍‌‍‍‌‍‍‍‌‍‍‍‍‌‍‌‍‌‍‌‍‍‌‍‍‍‍‍‍‍‍‍‌‍‍‌‍‍‌‍‌‍‌‍。

  这个变化既有政府奖励产学研合作的一面,也是大学为应对严峻的财政紧缩局面向民间寻求财源的结果。因此,80年代是科学研究费补助金、民间捐赠、委托研究费等对教师人均校费等相对扩大的时期。结果,1992年教师人均校费的水平是教师科研经费需要额的40%—50%,[12]91以致有学者指出,科学研究费补助金与其说是实施特别的研究项目,毋宁说是为填补经常性的研究费所需。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深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日本政府为应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困境以及国际新形势的压力与挑战,发展并丰富了“科学技术立国”战略,提出“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新口号,强调要更加注重基础研究和基础技术的研究开发,用具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持续推动经济发展,1995年11月颁布《科学技术基本法》并制定了《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1996—2000年)。

  《科学技术基本法》标志着日本科技政策进入到重视基础研究和强调创新的新阶段,因而也成为日本实施21世纪科技战略的纲领。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日本政府实际投入了17.6万亿日元,大幅度增加博士后奖学金名额,加大对年轻研究人员的支持力度,提高研究人员的流动性,增加竞争性研究资金。

  2001年3月,在总结《第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日本又制定了《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1—2005年),为此政府实际共投入了25万亿日元,超出第一期的17.6万亿日元。而且,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还提出了在未来50年内诺贝尔奖获得者达到30人的具体目标。正是在《科学技术基本法》的推动下,日本政府加大对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的投入力度,使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的预算额在政府制定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实施期间作为竞争性资金有了较大的增长,从1995年的924亿日元增至2005年的1880亿日元,10年间增长了103.46%。[13]

  再次,探讨普及化阶段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科学研究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2004年是日本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的起始年,同年日本全面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这是“二战”后日本新制大学建立以来最大的制度改革。

  在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之前,为了更有效地推动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日本已于2001年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改革,将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为文部科学省,新成立的文部科学省的科学政策旨在改善大学的科研环境与条件,促进国立大学和国立研究所之间更紧密的合作,克服原来存在的两者之间的竞争和由此导致的国立大学和国立研究所之间的分离而造成的对基础研究的有害影响;2002年,日本学术振兴会也改制为独立行政法人,改制的目的是促进日本基础研究的竞争性经费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

  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国立大学法人运营费交付金因效率化系数而逐年被削减,运营费交付金总数由2004年的12415.7亿日元减至2016年的10945亿日元,12年间共减少了1470.7亿日元,即每年削减了约1%的拨款[14]。但是,日本政府通过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加大了对竞争性资金的投入力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从2004年的1830亿日元增至2017年的2284亿日元,增长了约25%,其间2011年的年度经费高达2633亿日元[15]。

  除了科学研究费补助金之外,科学技术振兴调整费、未来开拓学术研究推进事业、战略性创造研究推进事业、产学官相关技术创新事业等文部科学省的竞争性资金,以及其他部委的竞争性资金均有大幅增加。尤其是作为竞争性研究资金的代表——21世纪COE计划(卓越中心形成资助金)从2002年度启动,2002年度的拨款额是167亿日元,2003年度为158亿日元,2004年度为307亿日元,2005年度为351亿日元,2006年度为349亿日元,2007年度为218亿日元。总额虽远远不及科学研究费补助金(2007年度预算额为1913亿日元),但是这笔资金是为创建世界水平的30所大学而重点投入的。[12]95

  此外,政府认识到为了更有效果、更有效率地使用竞争性资金,伴随着研究的实施有必要给研究机构的管理等予以一定的必要经费,从2001年度开始,正式启动间接经费补偿制度。据此,在一部分科学研究费补助金中,一律增加相当于直接经费30%的间接经费。

  国、公、私立大学立项数占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立项总数的比例之变化情况。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到:大学是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的最大承担者,占立项总数的90%左右;国立大学始终占据着主体地位,占比一直在55%以上,显示国立大学强大的科研实力;私立大学的科研能力在逐步增强,现在占比均在21%以上。

  国、公、私立大学2017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项目申报数、立项数及拨款额情况。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到,国立大学的申报数和立项数均占一半,在拨款额上优势更加显著,体现了其承担基础研究的强大实力。

  显示2017年度科学研究费补助金项目立项数排名前15位的机构。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到,排名前15位的这些机构,除了庆应义塾大学和早稻田大学两所私立大学外,均为国立大学,其中前10位大学获得的拨款额分别占国立大学拨款总额的60%以上和所有机构拨款总额的40%左右,一方面显示国立大学尤其是7所旧制帝国大学的科研实力,另一方面也显示国立大学之间的科研实力存在着显著差异。

  总之,科学研究费补助金作为日本政府对大学教师开展的科研活动进行有选择性资助的一项代表性制度,业已成为日本大学教师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科研所需的研究设备更趋高、精、尖化,要不断地完善与充实研究设备,仅靠运营费交付金中所包含的科研经费,已不能跟上时代的要求。由此产生的对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的需求更加高涨,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在大学教师科研经费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数据显示,国立大学教师获得研究费的65%是来自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等政府机构的竞争性经费,来自大学的研究费即教师人均校费中的研究费仅有19%。[12]98正如日本大学教师们所说,大学的研究活动,在人均经常费中的科研费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科学研究费补助金、民间科学费捐助,是很难维持的。[16]

  三、高校社会服务职能与其经费筹措能力

  社会服务职能在日本高校的实践,迄今为止也历经了100多年,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推动了日本经济社会发展走向繁荣,成为世界经济与科技的强国,而且也极大地促进日本高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批大学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以下同样从日本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切入,来探讨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社会服务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

  首先,探讨精英教育阶段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社会服务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日本政府在创建近代大学时并没有明确将社会服务职能作为高校的三大职能之一来对待,如前所述,1886年颁布的《帝国大学令》提出“帝国大学以教授适应国家需要之学术技艺并研究其蕴奥为目的”便是例证。

  但是,明治政府为了快速实现近代化,在移植欧美大学模式时,却在世界综合性大学中开创办工学、农学之先河,从而创造性地构建起以实学(实用科学)为中心的产学官合作系统(通过培养工科和农科人才为日本工农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当时欧美各国认为工学、农学比法学、理学、医学低一等,而明治政府却把工学、农学放在了与理学、医学同等的地位,这在制度和组织上为国立大学移植西方科学技术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大学发挥技术移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大学成为国外先进技术供给和本土企业需求之间的中介,教师成为科学技术交流的载体,发挥着技术理解、技术筛选、技术应用、技术本土化的“二次创新”功能,产学合作的主要形式是教师在大学与企业之间共同研究、相互兼职以及职业流动等[17]。而共同研究和技术转移仅仅停留在教师个人层面上。

  日本政府正是通过把大学作为吸收欧美先进技术并向民间进行技术转移的组织,把学术作为产业振兴的手段,使得日本国立大学形成了在国家领导下的“国家化大学”传统。与此同时,以依靠学费收入来维持营运的私立大学则主要通过举办非学历教育(如夜校教育)方式,在筹措更多办学经费的同时,向民间提供大量的技术人员。

  由此可见,由于政府的不同制度安排,使得国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在社会服务职能的表现上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仅体现在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的不同,也体现在大学通过社会服务职能筹措经费的来源渠道不同。

  就国立大学而言,其经费筹措已包含在政府的财政拨款中,受国家和政府的政策的影响大;而私立大学则是通过挖掘自身的潜力来满足社会的需求,通过市场机制来补充办学经费的不足。不过,这种制度安排在客观上还是促进了战前日本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了国家的崛起,而且为“二战”后日本经济社会的快速复兴乃至经济高速发展奠定了雄厚基础。

  其次,探讨大众化阶段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社会服务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40年经历了国家实现第二次崛起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和泡沫经济崩溃后的经济增长低速期。在这个波澜起伏的国内经济社会变动期以及在世界科技革命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外部挑战下,日本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制度理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即从固守传统走向变革,从封闭走向开放。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日本高校社会服务职能仍然沿袭战前的传统,在产学官合作方面继续发挥着技术理解、技术筛选、技术应用、技术本土化的“二次创新”功能,其间经历了两个不同时期,即60、70年代的“蜜月时期”和80年代的“暗淡时期”[18](80年代,由于大型企业的研究实力不断增强,开发研究主要由大企业进行),并形成了分工明确的显著特点:国立大学从事基础研究,企业从事应用开发研究,政府主要是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制度设计者。

  比如,在日本的整个研发入中,民间的投入比重基本保持在70%以上,而政府部门则不到30%。而研发经费的使用也呈现各自为政的显著特征,企业经费主要集中于企业内部研发,政府资金则主要投向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19]‍‌‍‍‌‍‌‍‍‍‌‍‍‌‍‍‍‌‍‍‌‍‍‍‌‍‍‍‍‌‍‌‍‌‍‌‍‍‌‍‍‍‍‍‍‍‍‍‌‍‍‌‍‍‌‍‌‍‌‍。

  但是,为适应新科技革命的要求,日本政府还是对传统的科研体制进行了改革。比如,文部省于1983年建立了大学与民间企业的共同研究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大学与民间企业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优秀成果的产出。此外,还先后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企业委托大学进行研究)、委托研究员制度、奖学捐赠制度等。

  1986年《研究交流促进法》颁布后,一些大学也相继建起了与产业合作的“共同研究中心”。尽管如此,由于在产学研合作目标、研发经费使用、国立大学教师身份限制以及专利权处理方式上仍存在着一些制度性障碍,使得在日本大学内部,反对产学研合作以及对产学研合作表现消极的教师仍占绝大多数,热心于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教师只是少数派。

  进入90年代后,一方面日本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已经赶上欧美,这意味着技术引进时代的结束,日本必须依靠自己开展原创性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高速增长的经济衰退后,产业界再次将技术创新的希望寄托于大学。

  因此,日本的产学官合作出现了新的战略模式、特点和相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在制度供给方面,日本加快制定并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1995年)、《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年)、《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1999年)、《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2年)、《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年)等各项法规,从法律角度鼓励产学研合作,保障了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合法利益。在资金供给方面,通过实施两期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第一期投入17.6万亿日元、第二期投入25万亿日元的巨资),极大地改善了研究资金短缺的状况。

  但是,这些改革举措所取得的成效并不乐观。有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日本大学的研发经费总额为32091亿日元,其中产业界向大学提供的研发经费为716亿日元,仅占2.2%左右,日本大学约一半的研发经费都来自政府[20]。由此可见,真正从根本上促使日本高校尤其是国立高校对社会服务职能做出重大变革的不得不等到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了。

  再次,探讨普及化阶段日本高校经费筹措能力与其社会服务职能发挥作用的关系问题。2004年,日本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同年也是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全面实施的起始年。通过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进一步理顺了政府、大学和社会三者的关系,彻底破除了长期制约高校为社会服务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一是,机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立大学由文部科学省的直属机构转变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独立法人实体,在经费预算、校内机构设置、管理运营等方面拥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比如,国立大学由校内外人士组成的理事会和经营协议会直接负责管理运营;国立大学实行有弹性的“非公务员型”的人事制度,教职员不再属于国家公务员,等等。二是,政府根据独立于政府和大学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大学的教学科研绩效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政府对国立大学的资金投入。三是,国立大学必须遵循“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谋求自身发展。

  如前所述,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直接影响国立大学的是政府减少运营费交付金,这个资金缺口迫使国立大学要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来解决。高校自筹资金的方式通常包括提高学费、争取竞争性科研基金、争取社会捐赠等。但是,在学费上调幅度受限、争取竞争性科研基金和社会捐赠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国立大学只能通过调动自身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区域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筹集办学经费。

  围绕自筹资金,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发生了深刻变化。高校与外界的合作更加紧密,成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选项,高校通过社会服务职能筹措办学经费的能力明显增强了。根据文部科学省统计,日本高校与企业等进行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项目近十年来大幅增加,共同研究项目由2005年的13020项增至2015年的24617项,投入经费由2005年的390亿日元增至2015年的614亿日元,分别增长了89.07%和57.44%;委托研究项目由2005年的16960项增至2015年的25763项,投入经费由2005年的1265亿日元增至2015年的2266亿日元,分别增长了51.90%和79.13%,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与此同时,2015年日本大学创办风险企业达到2406家。

  这些风险企业不仅将自己的技术商品化,还与大中小企业建立合作网络,形成了以大学为核心的创新集群[21]。另一方面,由于私立大学的生存与发展主要依靠与市场的各种联系,也即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来获取资源,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它们更加愿意与企业和社会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的长期合作关系,以确保资源的稳定获取[22]。

  现在,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的诉求越来越多,大学的责任范围越来越大,办学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的矛盾十分突出,大学筹资任务十分艰巨。日本高校通过社会服务职能筹集办学经费的能力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四、日本高校三大职能与其经费筹措能力的关系之特征

  综上所述,日本高校三大职能与其经费筹措能力的关系具体而言:首先,日本国立高校教学职能之所以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因为其提供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程度高,政府通过“官(国)立本位主义”政策对其教学职能提供了财政支撑,经费多且稳定。而私立高校因主要提供私人产品,因而支撑其教学职能的经费则主要依赖学费收入。

  但是在学费水平受到抑制的情况下(因为国立高校长期实行低学费政策,且教育质量高),私立高校只能通过扩张办学规模来增加学费收入,这就是为什么私立高校对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天然具有敏感性,无法通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来增加学费收入,只能是大众教育乃至普及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的原因所在。社会捐赠无论是对国、公立高校还是对私立高校,始终都只是支撑其教学职能的辅助渠道,这与儒教文化中先天缺乏慈善要素有关,也与政府管理国立和公立高校方式和私立高校社会声望不高有关。

  其次,日本国立高校尤其是研究型大学(主要是前身校为旧制帝国大学和旧制官立大学)科学研究职能之所以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因为其从事基础研究的公共性程度高、政府对国立高校的职能定位(教学科研并重,从而促进国立高校科研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通过教师人均校费和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等支撑了其科学研究职能。

  而私立高校的职能定位是以人才培养为主,科学研究职能长期得不到经费支撑,因此,除了极少数的私立研究型大学(如庆应义塾大学、早稻田大学等)外,私立高校无法与国立高校相抗衡。基金会、私人捐赠无论是对国、公立高校还是对私立高校,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成为支撑其科学研究职能的经费来源渠道,其原因同样是与儒教文化中先天缺乏慈善要素有关。

  再次,日本国立和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因办学理念、政府的制度安排不同,使得各自在社会服务职能的发挥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相对而言,国立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随着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现在,政府财政对国立大学经常性经费的资助措施已经统一成国立大学运营费交付金。与此同时,中期目标期间的业务绩效的评价结果将反映到下一期的运行费交付金),尤其在国立大学运营费交付金持续削减的背景下,国立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作用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

  五、日本高校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虽然与日本在政治制度、经济实力、教育背景与财政体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积极借鉴日本高校的发展经验,并在以下方面谋求制度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仍有许多改进的空间。

  (一)在高校教学职能方面鉴于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处于后大众化阶段并将迎来普及化阶段,尽管政府在发展高等教育方面仍应承担重要职责,但政府拨款支撑高校人才培养的能力将会下降,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应在不断完善学生奖助贷政策的前提下实施有弹性的学费政策,允许高校根据其人才培养质量而有适度提升学费水平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另外,还应完善社会捐赠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捐赠参与高校人才培养。

  (二)在高校科学研究职能方面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国科学院系统(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等)的强大研究功能,使得高校科学研究职能长期受到抑制。有鉴于此,改革开放尤其是本世纪以来,政府在加强高校科学研究职能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如不断加大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的投入,在高校增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创设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实施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计划,尤其是2013年启动实施的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2011计划”。

  今后我国应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持续加大国家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国家科学院系统与高校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协同攻关能力,此外,还应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展应用研究,为进一步强化高校科学研究职能创造更多的条件。

  (三)在高校社会服务职能方面鉴于我国高校社会服务职能与教学职能、科学研究职能的关联性不强,以及我国高校多属于公办的现实,国家近几年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规范高校社会服务的形式和范围,同时在引导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合作研究方面也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等。这些政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加以充实完善。高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应体现高校本身的学术性特点,这是检验高校是否遵循办学规律的基本原则。

  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怀德海(AlfredNorthWhitehead)指出,“如果缺乏对大学主要职能即大学对国家所应当发挥的作用的全面理解,大学的发展(包括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复杂的内部组织)就会招致这种有用资源被糟蹋的危险‍‌‍‍‌‍‌‍‍‍‌‍‍‌‍‍‍‌‍‍‌‍‍‍‌‍‍‍‍‌‍‌‍‌‍‌‍‍‌‍‍‍‍‍‍‍‍‍‌‍‍‌‍‍‌‍‌‍‌‍。”[23]直截了当地说,高校是通过其职能的发挥来赢得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并由此获得发展的条件。因此,对高校职能的正确理解和认识是促进高等教育资源得以合理配置的前提,是高校职能有效发挥的保证。如果说高校在很长一段时间与社会直接的联系是被动的,那么,当今高校已形成了与社会直接联系的互动机制。面向社会与主动适应社会的需要已成为当今高校占主导地位的办学原则,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办学者对此应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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