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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路径与限度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是所有人工智能法律关系的先决问题。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将会导致人工智能的行为边界与道德边界无法甄别、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明、人工智能侵权以及刑事犯罪的责任无法认定。强人工智能拥有自主意

  [摘要]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是所有人工智能法律关系的先决问题。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将会导致人工智能的行为边界与道德边界无法甄别、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明、人工智能侵权以及刑事犯罪的责任无法认定。强人工智能拥有自主意识、具备深度学习能力,可以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参照法人制度、设立人工智能赔偿基金与保险,可以为人工智能财产权的赋予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觅得可能路径。类比刑法上的财产罚、单位犯罪,可以明确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承担。确立法律人格“有限说”、明确“穿透人工智能面纱”的首要归责原则,可以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正向发展目标。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对人工智能拟制权利设置权利边界和权利保留,明确人工智能道德权利和行为效力的限度。

  [关键词]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责任承担权利限度法律拟制法律保留

人工智能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与法律主体的张力

  人工智能技术的席卷而来,导致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人、物二分法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人类的生活方式、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均会随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那么人类该如何迎接这个“新大脑”的问世?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冲击,立法应不应该作出回应?随着人工智能参与人类生活的比重增加,可发现在法规范适用上即会产生不少现行法难以处理的议题,现行法律体系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制缺位,更影响了相应问题的解决。以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过程为例,首先涉及“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属于创作”“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为表达”“是否具备自主性、原创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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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人工智能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见未来无论是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者、训练者还是使用者,均会逐渐逸脱其创作人的地位,原先著作权法上“创作人即为权利人”的原则受到冲击,若在法律上欲将著作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则不得不先探究其是否得具备法律上主体的地位。未来,诸如人工智能的责任承担、人工智能与法治的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等问题均是人工智能实际应用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而明确是否应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以及在何种限度内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对于上述问题的厘清具有基石性、根本性的决定作用。梳理国内现有研究可发现,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无定论,不同学科学者们也意见不一。

  总结归纳来看,“肯定说”一般从人工智能权利和责任确定的现实必要性的角度,论证需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肯定说”从功利主义、行为理论、目的理论等角度论述人工智能可以实施“人类”意义上的行为,原因在于其具有自由意志、情感构成,尤其是在主客体相对论的普遍哲学观的影响下,人工智能已经可以突破传统对于法律主体的二元认定。“否定说”则从人工智能天然不具备生物学上的“人”及“人类心智”的角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人工智能不应当、也不可能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否定说”立足于现行法框架,认为人工智能难以逃脱人类的控制,亦无法超越人类理性,尤其是无法享有“权利”与承担“责任”;而当人工智能遭遇某些法律困境时,“否定说”着眼于从实践层面寻求人工智能法律难题的可替代方案,而非打破现有的法律框架。

  “有限说”或“折衷说”的观点则是客观考量人工智能行为与人类行为的差异性,从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进步、保障人类法律制度基本结构稳定的角度,进行一种“拟制法律主体”可行性的探索尝试。不过,折中的法律人格“有限说”并没有对“拟制主体”的理论基础予以充分回应,也未对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路径,尤其是对于如何实现该限度这一焦点问题,现有理论体系稍显薄弱。学者的上述研究对厘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有着重要意义。

  不过,仍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肯定说”对于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有无迫切的现实需要性这一基本出发点关注不足,也未充分阐述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对自然人的价值会造成哪些现实危险,导致研究体系的自说自话;从人工智能长远的发展来看,“否定说”的观点可能会大大限制人工智能科技的创造力,因而这种主张有失偏颇;其二,在研究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时,未能区分不同人工智能行为情形下的主体地位确定的差异性,导致对于该问题研究的精细化程度不足;其三,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应有其拟制路径与限度,不过对于在何种情形、何种范围、何种限度内赋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理论与实践尚欠缺应有的回应。

  因此,应当从人工智能能否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三个维度论证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拟制路径;同时,还有必要从人工智能拟制权利的法律保留、道德权利的限度、行为效力的限度等方面分析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限度问题。

  二、将强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的现实必要性

  目前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焦点是落脚在人工智能系统上,而非实际制造而生成的智能机械(机器),机械只是载体,实质上影响法律制度的乃是人工智能系统。人类具有控制身体与思辨的灵魂,人工智能犹如灵魂,赋予机械生命,因而使得现行法律秩序产生变动并引发反思。

  法律人格为适用现行多数法律的前提,人工智能影响各个法律领域,不论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均面临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争议,例如人工智能系统能对外作出缔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合同法上是否成立权利义务关系;若人工智能操控机械实施犯罪,那么刑法能否制裁其行为;人工智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行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人工智能进行的创作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等。诚如学者所言,法律主体的确定对解决任何争议都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先确定法律主体,才能接下来讨论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人工智能应否被承认为法律主体的讨论也因此而起。①

  可以看出,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是所有人工智能法律关系的先决问题,如果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将会导致以下问题无法界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律上的“人”是一种具有自由意志、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换言之“主体”主要就是指涉道德与伦理的主体,②法律上之人最根本的概念就是权利主体以及责任能力。③同时,基于法律上的“权利主体”通常意指主体的行为、道德,故在探讨将强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是否具备现实必要性时,就需要对人工智能的权利主体性,尤其是其行为边界与道德边界进行反思,同时对其责任能力(主要是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探讨。

  三、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路径

  从上文的讨论可以看出,如果不赋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将会导致人工智能的行为边界与道德边界无法甄别、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明、人工智能侵权以及刑事犯罪的责任无法认定等问题。因此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已成必要,那么进而应当思考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是否现实可行,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路径为何。在探讨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路径之前,仍需先阐明人工智能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从法理学上来看,判断主体是否为法律主体需要从三个层面入手:能否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是否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路径也应当从人工智能是否能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人工智能是否有独立的财产、人工智能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三个维度进行。

  四、强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主体地位的限度

  比较现有的人格拟制体系当中胎儿的人格拟制和法人的人格拟制,根据现实需要,人工智能也可以通过人格拟制技术,获得有限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地位。为了实现法律背后的制度目的,人格拟制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构建法律关系,并且推动人们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运用人格拟制的法律技术,在特定情形下认定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不过,尽管本文主张须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并在上文论述其拟制路径,但在何种情形、何种范围、何种限度内赋予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理论与实践尚欠缺应有的回应。本文认为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对人工智能拟制权利设置权利边界和权利保留,明确人工智能道德权利和行为效力的限度。

  结论与展望

  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化向来为学理上热烈讨论的议题。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地位,虽然颇需跳跃性的想象力,但有鉴于法人的设计本来也是以功能性为考量,因此当条件具备、社会上有所需求之时,创设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必要的,并且在实现路径上亦无不可。事实上,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具有多维度的需求,其中前文所讨论的侵权责任的明确、权利能力的塑造等具体需求就是如此。

  随着科技的发展,强人工智能将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体现人性,甚至在很多方面都可以优于人类。强人工智能本质上不再只是机器,其具有神经和情感,能够自主意识、自主行为并享有权利需求,也会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其相关的人格利益在现有的权利体系中并不能找到归属,所以人工智能应当具有主体人格、法律应当赋予其人格权。以法律对人工智能的人格权进行确认,有利于保护其应有的人格利益。

  人工智能的很多产品,例如搭载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等,在未来可能处于似人非人的状态,并且其处于持续进化的过程,无人能断言人工智能发展的极限,介于物与人之间的人工智能,就产生是否应赋予其法律人格的问题。不过,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人格权并非单纯以人格性高低来判断,应取决于社会需求与立法设计,必须从经济、社会、法律等多个维度的目的进行思考。在目的论意义上,人工智能能够推动积极向善,助力美好生活,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作为法律主体具有合目的性。

  同时,人工智能可以将法律价值设定成算法程式,不断通过决策树实现价值的选择。现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对于其法律地位完全证成或证否均不符合现实需要,应采取折中的法律人格“有限说”,并建立“穿透人工智能面纱”的首要归责原则,通过法律系统性调整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正向发展目标。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渐成熟,人类社会不能故步自封无视科技翻天覆地的改变与进步,更不能因数据安全等问题而因噎废食。将人工智能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外的新型法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拟制特殊法律主体地位,符合未来人工智能发展趋势。

  这不仅能够防范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的利益冲击,同时也能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人类自身的健康发展。最后,应当发挥法律社会管理、行为调控等职能,增强人工智能领域的风险抵御能力,强化风险意识,通过立法来预防和规避风险。在立法上应当软硬兼施,在国家安全、违法犯罪以及伦理道德方面,要有刚性的边界,同时也要有柔性的限度,谨慎、包容地来发展。科技只有被重视,才谈得上进步,立法要与人工智能技术齐头并进,才能保证人工智能发展体系的良性创新。

  作者:朱凌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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