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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浙东地区私盐制贩与国家治理模式的演变

时间:2021年03月06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 要:宋代食盐专卖制度下,浙东盐

  摘 要:宋代食盐专卖制度下,浙东盐场、州仓存在不按时、不依额发放或减克盐户盐本钱以及肆意侵夺盐户盐货诸弊端,盐户因而被迫从事私盐制贩活动以完纳盐课与维持生计‍‌‍‍‌‍‌‍‍‍‌‍‍‌‍‍‍‌‍‍‌‍‍‍‌‍‍‍‍‌‍‌‍‌‍‌‍‍‌‍‍‍‍‍‍‍‍‍‌‍‍‌‍‍‌‍‌‍‌‍。 同时,丰厚的盐利成为盐户热衷制贩私盐另一重要诱因,居于盐卤之地的濒海细民亦为盐利所诱煎贩私盐。 这两大群体随即成为浙东私盐的持久供应者。 活跃于浙东私盐市场的不法商旅是盐户、濒海细民所产私盐的主要收集者,由其将私盐贩卖至各地。 至此,浙东私盐制贩体系得以构建。 面对愈演愈烈的浙东私盐制贩活动,宋廷被动地以灶甲制、巡检寨、私盐律等举措予以预防并施以程度不等的惩治,由此不断强化国家对浙东盐业场域的治理力度。 由于浙东地方执行者基于自利性考量,多选择与私盐制贩者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致使国家治理措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然究浙东私盐始终无法根绝的深层次原因,乃在于宋廷只是一味地强力维系业已僵化的食盐专卖体制,而未曾基于盐户、盐商利益对该体制进行必要的调适。

  关键词:宋代; 浙东; 私盐制贩; 国家治理; 演变

国家治理体系

  一、引 言

  食盐私煎私贩自唐中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后,随着时间推移,呈现出愈来愈重的发展态势。 两宋时期更是达到古代中国私盐贩易的一个高峰,其时私盐贩易构成复杂、人数颇众,制鬻私盐活动规模壮观并遍及整个宋境,时间自北宋初持续至南宋末①。 作为宋代海盐重要产区的浙东,每年为宋廷提供巨额盐利收入。 因此之故,宋廷对浙东盐业实施垄断性经营,对食盐生产、运销诸环节控制亦是十分严格。 然而,浙东私盐制贩活动却颇为活跃,遍及食盐煎炼、储运、贩易诸环节,成为全国私盐活动极为猖獗的地区。

  作者:张宏利 刘 璐

  学界关于宋代私盐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 大陆学者张家驹最早在论述南宋两浙盐政时涉及私盐煮贩情形②。 大陆学界自此至20世纪40年代一直在探讨宋代盐政、盐业生产等时附带提及私盐问题,此后对该问题的研究则陷入沉寂状态③。 降至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再度关注宋朝私盐问题且持续发力,由此改变大陆学界缺乏专论性研究成果的局面。 郭正忠首先从干扰官盐运销视角论述私盐兴炽之形①。

  国家治理论文范例:中国传统国家治理观中的本末论

  漆侠接着概述东南私盐兴贩情况②。 史继刚随后发表多篇专题性论文,先是分析宋代私盐盛行原因及影响,之后论述宋代政府防范私盐措施,进而考察私盐贩构成情形,最后研讨宋代私盐主要供给渠道及运销方式③。 受此影响,学人从官吏私盐贩易、私盐律与盐子狱、私盐贩特征诸方面推进该研究④,一些学者以区域史视角讨论某地区私盐问题⑤,部分研究者考察宋代盐业时亦会论及私盐问题⑥。

  日本学者研究宋代私盐问题的成果集中于20世纪60-80年代,这很好地弥补了大陆此间研究成果空白的状况。 吉田寅在60年代已对宋代私盐作专题性研究,重点考察南宋私盐流通情形及政府防范私盐政策⑦。 此后,久保惠子对北宋政府如何处罚私盐煎贩者做了专门性讨论⑧。 可以讲,日本学者虽最早对宋代私盐问题开展专门性研究,但文章并不多,研究者更多在研讨宋代盐业、盐钞、盐法等议题时,或多或少地涉及私盐问题⑨。 这之后,日本学者未能在该领域继续耕拓,相关研究成果亦难以得见。

  我国港台地区学者也对宋代私盐有着深入地研究。 香港学人程光裕于1948年简要言及宋代商人购销私盐、辑查私盐官兵、私盐法⑩。 之后,香港学者关涉宋代私盐的论著则很难见到。 与此不同的是,台湾学界一直有相关成果问世。 林瑞翰简单叙述宋代因盐产官榷引起的私贩情形○11 。 林氏弟子梁庚尧深受其影响,在南宋盐业领域笔耕不辍。 他在考察宋境不同区域盐政时,程度不等地涉及南宋淮浙私盐之于盐场盐灶与产量的影响、福建私盐与钞盐法间关系、广南食盐走私活动、四川私盐对官盐市场的影响○12。 在此基础上,梁氏对南宋时期私盐作专题研究,重点研讨私盐产销、盐寇活动与社会秩序、政府防治私盐举措与效果等问题①。

  综合上述,大陆学者最早关注宋代私盐问题,但专题性研究成果则要晚于日本学者。 与此相比,日本学人先行研究起步虽晚,却最早出现专门性研究成果。 就学界研究趋势而言,20世纪80年代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此后日本学界相关研究处于停滞状态,而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学者则持续发力,不断推进其研究,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态。 总的来看,研究者大多从整体上研讨宋代私盐问题,深入探究某一区域私盐的成果不多。

  学界既有成果多集中于研讨私盐盛行原因、来源、运贩、影响诸问题,却很少探讨私盐制贩运作实态及其演变情形。 学者们主要基于经济史视角研究宋代私盐问题,且多以国家视域自上而下研讨该问题,以“在地化”视角自下而上看待宋代私盐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少。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在地化”视角阐释浙东地区盐户、濒海细民、不法盐商制贩私盐活动,并以国家治理维度考察中央政府、浙东地方官府因应私盐的举措与困境。

  二、浙东盐务苛政与盐户生计

  在宋代食盐专卖制度设计下,浙东诸盐场是基层盐业管理机构,其职责一是向盐户发放盐本钱,二是收纳盐户盐货。 实际上,盐场未能完全依照宋廷制度设计运行,某种程度上却成为食盐专卖制度的破坏者。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盐场不依时、依额发放盐本钱; 二是盐场藉宋廷赋予的权力肆意并持久地侵夺亭户盐货。 随着时间的推移,浙东盐场上述所作所为发展成为浙东盐务苛政。

  这首先表现在盐场官吏拖欠、欺取盐户本钱以及上等盐户掩取中下等盐户盐本钱。 盐本钱是宋廷用于收购盐户盐产的买盐钱‍‌‍‍‌‍‌‍‍‍‌‍‍‌‍‍‍‌‍‍‌‍‍‍‌‍‍‍‍‌‍‌‍‌‍‌‍‍‌‍‍‍‍‍‍‍‍‍‌‍‍‌‍‍‌‍‌‍‌‍。 由于盐场所处沿海滩涂为贫瘠的盐碱地,基本不产粮食,盐户只能以官府发给的盐本钱为生产成本和生活依靠②。 依照宋廷规定,盐场负责向盐户发放盐本钱③,“支盐本钱分上下次。 先以上次五分发下催煎场,呼名支散,贫户下户均沾本柄,下次五分留买纳场,候发盐到,秤见实数,却行贴支”④。

  虽然如此,但盐场并未完全予以遵守。 翻检文献可知,参知政事王随最早于明道二年(1033)提到盐场拖欠盐户本钱⑤。 此后盐场拖欠盐户本钱事例呈现增多趋势,且愈来愈严重。 宋廷虽明文规定盐户所产之盐“到场秤盘既毕,即时支还本钱”,实际情况却是“近来钱在支仓,百端艰阻,隐匿窠名,桩留在库,却与民户径经上司指定名色,擅行借贷以万计,是致下户有盐在官,积欠盐本钱不可胜数”⑥。

  值得注意的是,文献关于北宋盐场克扣盐民本钱的记载较少,进入南宋后逐渐增多,不仅愈为普遍,而且数额也颇巨⑦。 不仅如此,南宋时期出现新的现象,即主管浙东诸盐场的浙东提举司开始侵占盐户本钱。 宋廷乾道元年(1165)拨支浙东盐户本钱,“访闻多是提举司并本州主管司当行人吏通行邀阻,不与依时支给,或容干请计会,方行支付,分数减克。 其逐场率多科扰,及衷私将盐本钱以公使为名,妄有支费”①。 浙东提举司此举无疑加重盐务机构侵害盐户利益的情势,盐场克扣盐户本钱事态日趋严重,盐户生产生活环境更为恶劣。

  盐户所遭剥削尚不限于此,宋廷于庆元府创置的茶盐分司,“为分司者皆是小官,赫然自振监司之体,吏卒数百,牌匣专人,纷然四处,亭户田庐剥卖既尽,无以应其诛求,则又预将盐仓所管亭户将来合得本钱先自私借分擘,名曰文凭钱”②。 此后盐场不仅改变支付盐本钱时间,而且刻意降低支偿盐户本钱额度,盐户纳盐多而所得本钱则少,“向来亭户先请本钱而后纳盐,其后则先纳盐而后请钱。 今买纳到盐出卖获利,称息数倍,乃犹占恡,不肯给还元价。 纵或支偿,十未一二,几于白纳而已”③。 其后,浙东提举司及所属诸盐场移借盐本钱之势几无以复加。 盐丁详叙其情形为:“仓台给降本钱以一万缗计之,使司退三千缗为敖底盐钱,二千缗为官吏费,止有五千缗到场,移借侵用之余,散及亭户者无几。 每斤必双秤,所请本钱莫偿澄滷买薪之费。 ”④

  浙东诸盐场不能按时售出盐货是盐户无法尽得盐本钱另一重要原因。 浙东盐场盐本钱来源:一是宋廷预留官钱,二是盐场售盐收入。 宋廷虽预留部分官钱作为盐户本钱,但盐货所得乃是盐本钱主要依赖之源⑤。 浙东官盐滞销现象较为严重,“温州诸场有管积盐,虽立限半年,加饶给卖,今限满,发泄未至通快”,“温、台州买纳正耗盐数,逐年支发比较皆不及三分之一”⑥。

  浙东提举司将其原因归于交通不便而客人不愿前来请贩,“温盐水路由海道,陆路涉山岭,客人少肯请贩”,“缘二州登山涉海,从来少有大商兴贩”⑦。 另需注意的是,浙东“私盐盛行,侵夺客贩,致积压官盐支发不行,因致拖欠亭户本钱浩瀚”⑧。 可以说,由于盐场经常存在官盐无法按时全部出售情况,导致盐本钱来源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无法依时、依额向盐户发放盐本钱便成为常态。

  尚不限于此,浙东诸场盐民还要遭受盐场官吏、上等盐户的刻意剥夺。 盐场官吏欺取或以折纳之名多取盐户本钱事例较多,如场官“但欲得钱,高价抑纳,虚销簿书”,“创为倒灶之说,如亭户纳盐两限,则场官虚申三限,本钱一到,则拘收虚申之钱数”,“先本钱之未支,预作亭户名目潜借盐仓本钱”,“诸场统催、都催、都长等掩取众户本钱”⑨。 不惟如此,官吏对盐户本钱,“不独欺取于既散之后,又且搂借于未散之先”⑩。 上等盐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有意识地侵损中下等盐户利益,普遍做法是冒领后者盐本钱。 旧例中下等盐户由上等盐民发放本钱,这为上等盐户侵占中下等盐户本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史载:“缘催煎地远,内有贫乏下户无力守等交秤,支请本钱。 上等有力亭户一状有请数千贯者,下户有经年不得本钱。 ”① 更有甚者,部分上户“与监官结扇,骗取小户本钱”,“不自煎盐,反以都长统催为名,夺取小户勤身苦体卖肉所得之钱”②。 对盐场官吏、上等盐户欺剥盐民本钱行径,时人明确指出浙东提举司人吏诸色之欺取为该弊端本源,场官、上户之掩取皆弊之末流③。

  浙东盐场上述所为已为宋廷知悉,故屡下诏令其依时、依额支给盐户本钱,并严格约束地方官员玩忽职守行为。 宋廷“屡下诏书辄及之,命给亭户官本,皆以实钱”,后令淮浙买盐监官“依限支钱,不可少有邀阻”,“将日前所欠亭户本钱尽数支还。 自今收买到盐,即时给付元直,不得仰勒亏减。 如更不许,许亭户越诉”,“如买不尽若支钱违限,并徒二年; 因而乞取减克者,官勒停,吏配千里”④。 实际上,宋廷所规并没有被浙东盐场诸官吏有效执行。

  这种情形下,宋廷只能要求浙东提举司严加约束所属盐场官吏,并令提举官亲临诸场查验盐本钱发放情形,对违反者施以不同惩处,且允许盐户越诉告发⑤。 据文献记载,浙东提举司对盐场官吏欺取本钱等行为的确有过约束⑥。 然而,以浙东盐场恶意拖欠克减盐户本钱呈现愈来愈重的发展态势观之,浙东提举司约束之法并未奏效。 伴随着南宋中晚期盐务组织由上而下皆已腐化,致使原已存在的种种弊端更是变本加厉,盐户更是经常取不到应有的盐本钱。 ⑦ 正因宋廷只是以政令形式严令浙东提举司、盐场及时及额发放盐本钱,却没有制度性保障举措,致使盐户不能按时及额获得本钱的局面未能发生根本性改变。

  浙东盐务苛政之二是盐场、州仓官吏侵夺盐户煎炼的盐货。 宋廷规定:“盐场秤买亭户盐货,依法两平交秤,每袋以三百斤装角。 ”⑧ 实际运行中,浙东盐场为吸引商人前来贩盐而“有大搭斤重之弊,上亏盐额,下损亭户”,宋廷为此诏给浙东提举官“照条盐袋并以三百斤装打,不管分毫大搭……如有违戾,即将提举官及本属官吏申取朝廷指挥,重行责罚。 若点检后再敢拆袋暗增斤重,许诸邑人陈告,得实,犯人依私盐法断罪追赏”⑨。 宋廷虽有如此规定,却未对场官侵夺盐货行为起到明显的遏制作用‍‌‍‍‌‍‌‍‍‍‌‍‍‌‍‍‍‌‍‍‌‍‍‍‌‍‍‍‍‌‍‌‍‌‍‌‍‍‌‍‍‍‍‍‍‍‍‍‌‍‍‌‍‍‌‍‌‍‌‍。

  正是在此背景下,宋廷于各州增设州仓,以削夺盐场权力。 然而出乎宋廷预料的是,州仓的设置非但没有清除关防搭带欺弊,反而造成州仓侵渔盐场,致使后者将增添盐货复转嫁于盐户。 文献记载:“一州有管盐场四处,各已立定多寡之额,分为甲乙丙丁四等,每遇客旅支盐,随其分数,谓之品搭支拨。

  后奸弊日滋,许令客人指场投请,支仓人吏因缘为奸,遂与客旅通同拣诸场盐袋斤两高者,方行投请。 诸场之盐惮于停留,各欲发泄,至有添二十斤或三十斤在袋。 遂至诸场暗失官盐,无从而补,唯于亭户处重秤浮盐。 ”⑩ 据此可知,盐场与州仓在盐货交纳过程中形成掣肘之势,彼此之间的制衡作用未能得到发挥,原有积弊反而日深。

  宋廷为革除这一弊端而命浙东提举司:“今后发盐须管计程立限,运赴盐仓即时交纳。 ”①然则,诸州仓皆未能严格遵行宋廷此规,反致盐户遭受般剥销折之患与多付登涉道路之费,宋廷终罢州仓而依旧在盐场支给②。 州仓废除后随即出现“场分迂远,客人艰于般请,及诸场竞相增加斤数,轻重不等”诸问题,宋廷依浙东提盐邵大受所奏而复置州仓支盐③。 于此可言,盐户非但没有在浙东盐业机构改革中获利,反而受到盐场、州仓的双重扰夺。

  盐场、州仓常以优待商人的名义而要求盐民多纳食盐,此举无疑加剧了盐户的贫困化,“今淮、浙路支盐仓与买纳场相为表里,务欲招诱客人,或受客人计嘱,往往多搭斤数,有增数千斤者,是致亭户词诉不绝”,故时人称之为“虽名优润商旅,而实坐困亭户”④。 卢益论述此事为:“前日建议者谓就场支盐,多有搭带,故逐州置仓,以防私予之弊。 窃恐其弊今在诸场,而又在诸仓也。 ”⑤

  在此种情势下,宋廷希冀通过增大对盐场擅加斤重行为的惩处力度来遏制其发展态势。 “淮、浙盐场买纳亭户盐,盐官、公吏大秤斤重,罪轻者并徒一年,许亭户越诉。 即将大秤到盐妄作亭户支请官盐钱入已,计赃,以自盗论。 并许人告捕,赏钱二百贯文。 提举官常切检察,知而不举,并监官知情,与同罪; 不觉察者,各杖一百。 ”⑥ 以实际效果而言,上述规条大多停留于纸面,偶有落于实处者。

  浙东盐场、州仓收买盐货,“多是大秤斤重,少支价钱,却将宽剩盐数妄作亭户入中,支请官钱,分受入己”,宋廷对此仅“令提举司检坐元降指挥,行下禁戢”而已⑦。 当然,宋廷对私增斤重行为偶或施以重惩,监明州昌国买纳盐场兼催煎张广仁“在任增秤亭户盐,于亭户单状内添写盐数,盗请官钱入己”,而被宋廷“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决脊杖二十,刺面,配惠州牢城”⑧。 整体看来,宋廷所制规条未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从而导致官吏私搭盐货之风盛行,盐户因此生计艰难。

  在浙东诸盐场与州仓持久地拖欠、减克盐户本钱以及侵夺亭户盐货,宋廷却无力改变该局面的情形之下,盐户尽罹苛刻之苦,其制盐活动、全家生活随即陷入困乏的境地。 柳永描述盐户困苦之景为,“周而复始无休息,官租未了私租逼。 驱妻逐子课工程,虽作人形俱菜色。

  鬻海之民何辛苦,安得母富子不贫”⑨。 浙东提举黄震言其凄惨之状为,“鹑衣鹄形,流离饿莩者,满东西浙皆是也”⑩。 不仅如此,还有盐场官吏行推排之虐政,“余姚局章支盐行石堰西场以上岸山地水田,推排碱地盐袋,亭户卖上岸之产,以实纳虚增之盐,产业既尽,盐无可买”○11 。 黄震因此而感叹“天下有生之类,未有苦于亭户者也”,“民生苦恼无如亭户,日受鞭挞无如亭户”①。

  陷入困苦之中的盐户常将制贩私盐作为重要生存策略,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有些盐户为躲避盐课被迫逃离盐场而成为反抗苛政的流民②。 浙东盐户积年不得本钱而致逃亡已多,钱清盐场所属盐户大多逃亡,黄姚一场更是无户可招③。 盐户被逼到生存绝境之时,便会采用极端方式回应盐场。 鸣鹤东西场亭丁因场官拖欠盐本钱而作过,沿途间有被官府杀伤者,有逃窜山谷者,导致一乡惊扰,几不聊生④。

  庆元茶盐分司肆意掠取盐户而致后者“本钱既充文凭,盐课惟事劫取,以致流亡大半,课额顿亏,至今春遂群起为盗矣”⑤。 黄震叙述盐户谋生无望而奋起反抗之因由、演变情形为:“照得沿海亭民积年被官吏椎剥,并不曾有本钱到亭户之手,反日事鞭挞,倍数取盐,以此亭民不胜其苦,流亡大半……今岁饿荒,无所谋食,官吏酷虐如故,于是萌等死之心,所在相挺为盗,杀伤死亡者十居二三”,“诸场委是败坏残零,见存无几”⑥。

  总的来看,随着本位利益取向日深,盐场和州仓拖欠、克扣盐户盐本钱及侵夺盐户盐货演化为常态化的行为,业已显现出滥用权力的趋向。 宋廷对此却缺乏有效地约制,导致二者很容易出现擅权行为,盐场、州仓由此对盐民稽留割剥,形成百端骚扰之势,严重侵犯盐户利益,直接导致盐户普遍贫困化。 相对应的则是,盐户处于弱势地位,其力量无法对盐场、州仓官吏构成抗衡之势,其权益自然得不到有力地保障。 在此背景下,盐户为维持生计、完纳宋廷盐额,不得不从事私盐制贩活动,这成为他们维持生存的主要手段。

  三、浙东私盐制贩体系的构建

  文献详叙有力盐户与贫下盐民食盐煎炼的具体情形。 有力盐户常以占据的盐场盘灶煎出正额以外的盐货,“淮浙盐一场十灶,每灶昼夜煎盐六盘,一盘三百斤,遇雨则停……其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间,十日雨则私煎三十六万斤矣”。 ⑦ 贫下盐户虽无法在盘灶煎盐,却于管制之外的夜晚另行煎煮,“亭户小火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两镬,得盐六十斤。 十灶二百家,以季计之,则镬子盐又百余万斤矣。 ”⑧ 据此可窥见盐民私盐生产之一端,抑可推知其生产规模之庞大。 伴随北宋中叶至南宋中叶海盐生产技术的进步,盐户生产私盐能力更是得到加强⑨。

  浙东私盐煎卖另一不可忽视的群体是濒海细民,他们以地利之便而肆意煎贩食盐。 文献载:“东海皆盐也。 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卖者也”,“其地产盐,类多私贩,因以为盗”⑩。 明州是沿海民众从事食盐私煎私售的重点区域,“象山、定海、鄞县旁海,有卤田三十七顷,民史超等四百六十余家,刮土淋卤煎盐”①‍‌‍‍‌‍‌‍‍‍‌‍‍‌‍‍‍‌‍‍‌‍‍‍‌‍‍‍‍‌‍‌‍‌‍‌‍‍‌‍‍‍‍‍‍‍‍‍‌‍‍‌‍‍‌‍‌‍‌‍。 由于私盐“利厚而法不能禁”②,导致沿海居民煎贩私盐活动盛而不衰。

  在宋朝食盐专卖体制下,官府享有对食盐产销的垄断之权,这直接造成官盐普遍存在质次价高问题。 与此相对照的则是,浙东私盐质优价廉,民众多食用之。 文献载:“杭、秀、温、台、明五州共领监六、场十有四,然盐价苦高,私贩者众”,“官估复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 由是不逞无赖盗贩者众”③。 从事私盐制贩人数极多,乃至“两浙岁断犯盐者十七万人,终亦不为衰止”④。

  物美价宜的私盐有着广阔生存空间,这使得私盐贩长期活跃于食盐运销领域⑤,由此形成较为稳定的供需市场,专门从事私盐运贩的不法商旅应运而生。 宋廷允许商人贩盐,商人需按规定价格从盐场、州仓购买官盐,之后运输至政府划定的行盐区域贩卖。 私盐盛行直接损害了盐商利益,致使其不愿意请销官盐⑥。

  私盐虽存在冲击盐商的一面,却也吸引着盐商跻身于私盐贩之列。 兴贩私盐获利颇厚,这导致许多盐商分销官盐的同时,借助其特殊身份夹带私盐⑦。 再者,宋廷重税政策和林立的税卡,导致盐商想方设法同官府争利,贩卖私盐成为其获取厚利的重要方式⑧。 盐户鉴于私盐收购商买入盐货价格远高于官府,而多将盐货售于不法商旅⑨。

  不法商旅在浙东购买私盐后的运输、贩易情形为,他们以“海船般贩私盐直入钱塘江,径取婺、衢货卖”⑩。 商旅将私盐从产盐地运出后,不敢在公开场合售卖,而是伪装入市或私下交易,有时还需要依靠作为中间人的牙人居中撮合,寻找销盐对象○11 。

  可以说,宋代私盐因商人运销而流通○12 。 缘于此,浙东贩私盐活动兴盛,具有群体性特征,且已深入村落。 浙东濒海四州属产盐地分,“故贩私盐者百十成群,或用大船般载”○13 。 台州人杜范称:“某居于海乡,目所亲睹,亭民卖私盐,游手贩私盐,百姓食私盐,盖有年矣”,并言村落中亦有贩卖私盐者○14 。 据此可言,私盐贩卖既适应民众食低价盐需要,又为贩卖者带来厚利,在宋廷盐业体制难于彻底改善之下,私盐漫衍滋盛便是一种无可避免的历史现象○15。

  随着盐户、濒海细民生产私盐数量日益增多,浙东境内私盐消费市场趋于饱和,向外拓展市场成为必然。 浙东山地多、对外陆路交通不便,故私盐贩多选择海路向外运售盐货。 如“苏州界海内,捕得温州贩私盐万四千斤”,“温明州私盐百余舰往来(长)江中,杀掠商贾,又各自立党,互相屠戮,江水为丹。 军城外公然卖盐,一斤五十钱。 西上晋陵、武进境上数十聚落,皆食此盐”,肇庆府“有温、台、明州白槽船尽载私盐,扛般上岸,强卖村民”①。

  浙东盐户与不法商旅皆因私盐而获厚利,“今濒海盐户,其入纳所羡,悉为私易,一舟之数,私易百万”②。 其结果便造成官盐滞销,“除明、越两州稍通客贩,粗有课利外,台、温两州全然不成次第,民间公食私盐,客人不复请钞,至有一场一监,累月之间不收一袋、不支一袋。 ”③ 受其影响,宋朝财政收入锐减,“今日财赋之源,煮海之利寔居其半,然年来课入不增,商贾不行者,皆私贩有以害之也”,“二浙私盐侵损国家利入几十之六七”④。

  综上可知,在盐场、州仓侵损盐户本钱、盐货日趋严重而宋廷无力改变该局面的情势下,浙东盐民广泛地进行私盐煮炼,濒海民众亦为盐利所诱而制私盐,不法商旅则将私盐生产与运贩环节加以接续,浙东私盐制贩体系由此得以构建。 浙东私盐制贩已然演变为盐民、濒海细民、不法商旅满足自身需求的社会活动,同时在利己性驱使下成为扩展自身利益的行为。 可以说,浙东赖盐而生群体并非是国家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在自身利益受损与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淤塞时,便从事私盐制贩活动,以改变资源控制权非均衡配置的状况。

  四、浙东私盐治理模式的演进

  纵观宋代浙东私盐制售情形,盐户始终是主体,其私煎私贩活动持续时间既久且规模又巨。 这迫使宋廷对浙东食盐生产、运输、销售均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采取多种手段整治浙东盐户私盐煎贩活动。 宋廷欲在源头禁绝私盐供应,乃于浙东地区推行灶甲制,藉此强化对盐户人身的管控,将盐户煎炼活动全部纳入盐场监管之下,意图以此法实现国家对浙东盐场有效治理。

  北宋时卢秉已将浙东盐户编入灶甲,“盐场皆定盐灶火灰盘数,以绝私煎之弊,自三灶至十灶为一甲,而煎盐地什伍其民,以相讥察”⑤。 灶甲制另一形式是行于台州杜渎盐场的盐栅制,“管栅一十有八,亭户二百三十有六,灶五十有四”⑥。 文献虽未载述浙东盐场灶甲运行机制,却详述淮南东路灶甲具体规定,可资参考。 淮南东路诸场“亭户结甲,递相委保觉察,如复敢私买卖,许诸色人陈告,依条给赏,同甲坐罪。 如甲内有首者,免罪,亦与支赏”⑦。

  然而,灶甲制实际运行中却多有违碍之处。 浙东提举黄震访闻旧例:“上户不屑入甲,止将中下户入册,又是具文,不曾从实结定,递相觉察。 ”⑧ 缘于此,黄震推行的灶甲制更为严密,务求落于实处。 具体做法:一是诸场“不问上、中、下户,比同编户,一体置牌,结罪保明”; 二是盐户排结、入册,每“十家结为一甲,轮月递充甲首。 应充甲首之户,常切告报”; 三是“上户本不与下户同列听令,备丁私仆充之”; 四是“场官一人,每十日以此唤上甲首,点名告诫”; 五是若发生盐民逃亡、扰乱盐场事,对所犯盐户“重置典刑,场官先从按劾,场吏并置重典”; 六是每月轮甲户催盐①。 浙东灶甲制设计严密,却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提举浙东茶盐公事王然将明州盐场下户“一例拘籍,其间有不愿结甲,及虽结甲而不愿贷本钱,至有忧畏而自缢,或持仗而逐保正者”,吊诡的是宋廷却以扰民罢黜了竭力推行灶甲制的王然②。

  有鉴于此,宋廷希冀强化浙东私盐稽查力度,以求禁绝浙东私盐。 浙东盐场官吏虽具有查禁私盐之责,但往往不能尽到职责,反而常会激发新的矛盾。 庆元茶盐分司官吏以查办私盐之名,公然为己谋利并激起民变③。 缘此,宋廷于浙东增置巡检寨专理缉私,设有19寨1648名士兵,与诸县尉形成有效互补④‍‌‍‍‌‍‌‍‍‍‌‍‍‌‍‍‍‌‍‍‌‍‍‍‌‍‍‍‍‌‍‌‍‌‍‌‍‍‌‍‍‍‍‍‍‍‍‍‌‍‍‌‍‍‌‍‌‍‌‍。

  初始之时,宋廷规定巡检寨兵丁由当地土军充之⑤。 时间既久,土军弊端日渐凸显出来。 他们常与盐户勾连一处,公然遮庇盐户私煎私贩食盐⑥。 土军未能有效发挥缉捕私盐贩的职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贩私活动⑦。 为此,宋廷以下列举措应之:其一,轮差禁军。 宋廷“敕诸路巡检下士兵,以原额之半,轮差禁军,半年一替”⑧。 宋廷此举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军的弊端,却也带来新的问题,即巡检所辖兵士多为外地人,对屯驻区域情况不甚谙熟,致使缉私作用十分有限⑨。 不仅如此,“为巡检者多不识字,悉由寨司,亭户每发私贩,反为外护”⑩。

  其二,宋廷制定规条惩处稽查不力官吏。 具体规定如下:“盐地分巡检不觉察亭户隐缩私煎、盗卖盐者,杖一百,监官、催煎官减二等,内巡检仍依法计数冲替”,“诸巡捕使臣透漏私盐一百斤,罚俸一月,每五十斤加一等,至三月止; 及一千五百斤,仍差替; 二千五百斤,展磨勘二年; 每千斤加半年,及五千斤降一官,仍冲替; 三万斤奏裁。 ” ○11 当然,宋廷对尽到职责缉捕私盐贩的官员会给予奖励○12 。 整体来看,由于各级巡捕官吏玩忽职守、贪赃枉法,致使宋代缉私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说明政策激励效应明显不足,而在这些人包庇纵容下,贩私活动更加猖獗○13 。

  因此之故,宋廷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条,对从事私盐制贩活动的盐户、濒海细民施以严惩,试图遏制他们煎贩私盐势头。 绍兴二年(1132)律条规定:“今后亭户辄将煎盗盐货冒法与私贩、军兵、百姓交易,不以多寡,并决脊配广南牢城,不以赦降原减”,其后改作“若系亭户卖所隐缩火伏盐及买之者,依《盐敕》,并论如《盐煎私盐法》,一两比二两……依《海行私盐法》加二等断罪。 所有亭户、非亭户煎盐,与私贩、军人聚集般贩,及百姓依藉军兵声势私贩,即依绍兴二年十二月八日指挥一节……今欲本犯不至徒罪,乞配邻州; 若罪至徒,即配千里; 如系流罪,仍依元降指挥刺配广南。 ”①

  宋廷已然意识到贩运私盐的不法商旅为浙东私盐的重要吸纳者,故对其亦有相应地惩处措施:一是对接引私盐之人进行约束、惩处,“将自来停塌、接引、贩卖私盐破落户,尽行籍记姓名约束,今后不得私贩。 如两经有犯,不得以多寡,除依法断罪追赏外,日下屏逐出界”; 二是对招诱指引私贩之人出卖私盐,并停藏接引私盐的牙人,与走私犯人一等科罪②。

  依条文规定来看,宋廷对私盐贩惩处力度可谓极强; 然据实际执行而言,大多仅属空文而已,“今来私盐盛行,往往将见条法视为文具”,“两浙岁断犯盐者十七万人,终亦不为衰止”③。 就其本质而言,宋代私盐刑律是不遗余力地维护宋廷对盐务的垄断和对盐利的独占,而绝不容许民间染指盐利,甚至认为百姓去当盗贼要好于去贩私盐④。 因此之故,宋廷虽对私盐贩绳以苛律、处以重典,并对官吏厉行督责和肆为赏罚,结果却是私盐始终不绝于世⑤。

  浙东私盐终不能禁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宋代食盐专卖体制。 正如时人黄震所言:“大抵上专其利,则下受其害,势有必至。 而利之所在,害有不恤,亦非势之所能尽禁。 ”⑥ 盐户实属其重要一环,但宋廷对其权益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 宋廷仅维护盐户最低限度的生产生活,而欲最大限度的占有盐利。 在此情势下,宋廷上述举措实属应时之策,受限于行政管理体制,只能是流于形式。

  之所以如此,乃是古代国家决策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威性传导方式由地方政府予以实现⑦。 宋廷实施整治浙东私盐措施便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单向度治理路径,其政策执行过程以命令与服从等级关系作为基础⑧。 在这种体制下,任何一项制度,都是由具体的人来执行和操作,他们自身的素质、立场等对制度的执行影响较大,只有清强官吏方可忠实地贯彻,否则必然导致其形同虚设。

  实际上,浙东盐场、州仓所作所为常偏离宋廷制度设计,这需要宋廷及时进行调控。 宋廷还要妥善处理盐场、州仓、盐民、商旅等之间利益矛盾并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国家、盐场、州仓、盐民、商旅之间方可构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官民能够共享盐利,各利益相关方才能协同发展。

  五、结 语

  在宋朝食盐专卖制度下,地方盐务机构贯彻中央政策、执行有关政令力度的强弱,直接关乎食盐专卖体制运转。 宋廷赋予浙东盐场、州仓向盐户发放盐本钱、收纳盐民盐货两项权力,藉由他们维持食盐专卖体制正常运行。 然而,浙东盐场、州仓却出现拖欠、克扣盐户本钱并侵夺盐货等令宋廷始料所未及的诸项弊端,由此生成的盐务苛政更是严重破坏着食盐专卖体制良性运转。

  受其影响,盐户的生计随之陷入困境,但是在完纳盐课、谋求生存的双重压力下,盐户迫不得已从事制贩私盐活动,并成为浙东私盐主要供应者,濒海细民亦会提供部分私盐。 不法商旅在利益驱动下,从浙东购入私盐并售与民众。 至此,浙东私盐制贩体系得以构建。

  浙东地区私盐制贩活动,不仅导致宋朝盐课减损严重,而且致使食盐专卖体制不能正常运行。 为此,宋廷以灶甲制、增设巡检寨、制定私盐律法等举措,强化对浙东私盐场域的治理,但均未能达到其预期效果,浙东私盐制贩却日益滋炽。 究其原因,在于宋代延行不辍的食盐专卖体制。 在该制度框架下,宋廷设计初衷是维持盐户最低限度的生产生活,却意欲最大程度获得盐利收入,据此而垄断食盐的产销。

  实际运行中,该制度本身具有的弊端逐步凸显出来:首先,作为重要执行机构的浙东盐场、州仓诸官吏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大肆侵剥盐户; 其次,由于盐户缺少本钱进行制盐活动及维持全家日常生计而势必进行私盐制贩; 最后,宋廷一味地强化对盐户的管控力度以及缉查私盐的强度,却未曾考虑过盐民的切身利益。

  正是因为上述弊窦的长期存在,宋廷又未能对食盐专卖体制予以调适,从而导致中央政府、地方官府、盐户、商人等利益相关主体持久地处于利益失衡之中。 有基于此,浙东盐务机构官吏、盐户、商人等在自利性趋导下,以不同的方式分割盐利,使得宋代浙东私盐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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