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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发表论我国听证制度的对称性

时间:2014年12月19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听证制度作为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为我国公众参与政治讨论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它不仅保证了公众和政府的平等,也保证了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交融与转化。本文欲从听证制度对称性的角度来解释这种关系,同时直视我国当前听证制度所遭遇的

  摘要 听证制度作为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为我国公众参与政治讨论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它不仅保证了公众和政府的平等,也保证了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交融与转化。本文欲从听证制度对称性的角度来解释这种关系,同时直视我国当前听证制度所遭遇的困境,以对称性作为解决手段的理论基点,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进行思考。

  关键词 律师行业投稿,听证制度,对称性,公共利益

  一、听证制度——对称性的涵义

  听证制度是我国借鉴英美发展而兴起的一项制度,它由最初的行政处罚领域逐渐扩展到关系公共价格、公共项目、城市规划这些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生活中,是实现政治民主参与的崭新舞台。听证的目的是吸引公众的政治参与,使异质的群体得以同化,做出最大限度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决策。广义上,对称性是指物体或一个系统各部分之间的和谐、平衡、协调一致,而听证制度作为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对称性的意义是为公众参与政策和政府制定政策之间提供了一个平台,它的内生价值在于:

  (一)地位平等

  身份可以存在差异,但不允许存在高低。在普遍的政治秩序中,公民扮演着不同角色,消费者、被管理者、利益相对方等,相应的,政府扮演着掌舵者、看门人等角色,他们理应依据正当的的社会规则存在着。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往往凌驾于公民之上,以政府导向或者专家导向的姿态代替公民做出决策,而听证制度保证了公民暂时脱离了与政府的委托办理关系,使公民可以依据自身利益独立表达意见。

  (二)对话平等

  听证容许在其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对抗辩论,各方经过了一个审视自身需求、识别出与他方的利益冲突、展开讨论式的博弈的过程,通过不断的讨论让每个人不再局限在自己狭隘的阶层利益里,上升到以整体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基点,从而促进自己理解、接纳他人的想法并自觉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达成互识与共识。

  (三)机会平等

  这里的机会平等主要指信息知情权的平等,包括获知听证召开的信息,了解听证内容的相关信息。一来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公众对很多听证会的召开都毫不知情,错失了发言表意的时机,导致诸多政策执行受到巨大民意抵触;二来每个人都是有限理性的人,对于听证内容的专业理解程度不可能尽善尽美,而且听证往往涉及牵涉广泛又重大的社会决策,因此在听证前期和进行过程中提供充分完备的信息,会给予听证代表充足的准备机会,并收集其他利益相关大众的意见,增加政策的社会认同。

  (四)规则平等

  听证重在建立权威的程序,遴选合适的决策代表,寻求社会第三方或者利益中立者在整个听证过程中维护规则制度的顺利进行,而不受到权势、媒体的思想诱导。同时,听证结果本身带有不可预测性,合理的规则能保证每个利益代表者的政治诉求渠道通畅,而避免听证过程仅是简单的服从政府决议,以支持最后政策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当前听证制度的发展瓶颈——非对称性的风险

  听证制度在我国只发展了短短16年,听证参与的广度和积极性却在不断受到挑战,比如2005年5月《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够(原定16人,报名仅4人),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该立法听证会;2009年济南水价涨价听证会无低收入群体参加;2012年6月眉山拟彭祖大道部分道路变更等规定举行听证,三天无一人报名,听证被迫延期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另外一种极端,那便是屡屡曝光的听证钉子户,这些都让听证制度留下作秀的痕迹,这也是听证制度非对称性风险的萌芽,会使它渐渐偏离协商民主的本质。

  从目前短期效应来看,听证这个形式为一般公众所知,但是它的技术运用以及具体程序却是陌生的,政府掌握了远远大于公众的主动权和信息量,听证失去了对称对话的基础条件。在实践操作中,听证给予公众是神秘的印象。一方面,它对于听证现场过程的过度保护,阻隔了其他公众的信息渠道,听证代表是选取的利益相关者,其他未被选上的公众同样是站在平等知情权和监督权线上的关联人,一个好的公共政策应该是和公众互动的,是能够把公众诉求反馈到初始政策上的。另一方面,听证通常由政府发起,即政府率先确立听证内容,其议题通常由上层势力决定,而忽略了听证的另一方——所有决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基层民众提出议题的权利,以至于在听证中公众受知识背景和信息利用能力的局限,无法提出具有高度信服力的论据,使听证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听证的关键不在于倾听,而在于通过制度化的竞争讨论削弱等级差别,进行合法的公认的利益分配。另外,大多数公众对听证普遍冷漠,对举行听证所起到的作用持怀疑态度,认为参与与否都无法改变政府事先预期规划好的结果,对听证代表不信任,对听证各方的结构组成不认同,公众觉得自己所在的社会阶层被权力边缘化,被缩小了自由表达的空间。

  长此以往,短期的弊端慢慢地导致了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出现了听证无人参加或人数不够的现象。本质上,听证应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是一种适应多元文化与社会阶层逐步细化的民主形式,如何在异质的社会空间里找到同质的利益需求,使所有社会成员能进入政治系统内,这是现在我国听证制度所要长远思考而急迫解决的问题,而且,听证所解决的公共问题同时其他社会问题是相关联的,他们同时存在一个政治发展体系中,听证如果不能给民主参与做出榜样,必然动摇公众对于其他社会问题解决能力的信心,无法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培养公民精神,无法建立起一个良好秩序的公民社会。短期是因,长期是果,听证制度作为一个吸收演进的事物,并面对着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如果不及时审视现存的危机,会使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更加曲折。

  三、对未来听证制度的展望——基于对称性的角度

  那么,如何适应现代中国公民个人意识的急速发展要求?如何保证这种个人权利的合法实现?如何贯彻听证制度的作用发挥?依据听证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对称性制度的法则,我国不能单纯的追求听证这种形式的实施,要注重协调各方利益,倡导相互尊重,平等对话。

  (一)扩大政府信息供给渠道,保证事先权利

  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是其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不仅说明了每个公民都具备话语权的力量,也符合我国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的现状,公民自发参与政治活动的意愿越来越强烈,而听证无异是除了选举民主外最有利的政治活动场所。这就要求政府不仅做好透明政府的角色,适时适当政务公开,更应及时回应公众对于社会重大政策变更的要求。在召开听证之前,运用电视媒体,宣传栏,文件通告等详细说明听证的缘由及目的,扩大听证的知晓范围,不要把消息的传播途径局限在权利相关者周围,并给预选代表充足的材料和时间研究听证决策预案。这样才可以避免在听证过程中被政府操控,以事先权利的防范代替事后权利的救济。

  (二)完善征选代表的方案,保证范围的分布和代表的资质

  听证结果是各方利益代表者的辩论与博弈的产物,但每个人自身又具备公共利益发言人和所在群体利益的代表者的双重属性,在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出现矛盾时,如何站住脚跟保持个性,这就要求征选理性的,能对公共问题提出好建议的听证代表。首先,要采取举荐、随机及固定选择的综合方法,确定代表数量的分配、产生方式和遴选过程,扩大选择来源和阶层比例。特别是中国人数最多的农民阶层,每一个政策的变动对他们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听证会甚少看到农民的身影,政府应在听证前期加大农民阶层的宣传和帮助工作,建立专业的志愿队伍引导他们了解听证,加入听证,并提供相关听证内容的知识帮助。

  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程序规定,还应包括实质性的公示规定,把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征选过程的信息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信息,都作为必须公示的内容,以此压缩暗箱操作的可能,限制那些想通过控制代表而控制听证会的非法权力。通过这样的方式,修复政府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沟通公信力,促使征选走向合理的程序正义性路径。

  (三)建立监督制度,保证听证政策的良性循环

  理性代表的征选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听证辩论的科学支撑,以2012年5月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为例,听证代表对于电价使用额度的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现场媒体的监督和报道,在四川引起了群众的广泛回应,从而政府首次承认不排除二次听证的可能,这是协商讨论应该有的表现,因为一项重大决策的出台不应该只是一次讨论的结果,它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反复的价值权衡和检验,这也应该成为未来听证的一个先例。或许多次听证无法保证始终的公正性,也会增加信息、人力成本,但至少政府在姿态上是值得鼓励的,这样有争议的论点有希望得到澄清,有疑惑的地方可以留待下一次检验,为利益分配打下基础。同时,要善于借助新科技的发展,不单单依靠传统的听证笔录,使用现场同步播放,或文字直播,或事后新闻报道,把听证全过程展现出来,消除公众单方面接受结果的传统模式,不做看不见政策的瞎子,真正的把公众提高到主人翁的地位。

  四、小结

  政府抑或公民,在听证中都需要通过个体博弈消解自己的中心地位,实现在政治实践中拥有共同的理念,他们在地位上、权利上都是对称的,都应遵守听证自身平等性、互补性和开放性的原则,获得真正符合公众利益的决策方案,实现政治上的同一性,这不仅是听证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今我国听证制度发展的价值理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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