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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时间:2012年12月08日 分类:推荐论文 次数: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一方面国民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各阶层利益分化,社会矛盾不断升级,群体性事件频发。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相争,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伴随着这一变化,“群体性事件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一方面国民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各阶层利益分化,社会矛盾不断升级,群体性事件频发。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相争,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伴随着这一变化,“群体性事件”这个极具敏感性的词语频频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新形势下如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各级党政机关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新态势

  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定数量的群众参与实施的,采取游行示威、静坐、上访请愿、聚众围堵、冲击、械斗、阻断交通,以及罢工、罢课、罢市等非法手段,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群体行为。

  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由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其表现形式也不断变化。

  (一)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看,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的统计,2006年共发各类群体性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

  从参与人数看,根据中央党校出版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一书中统计,从1994年到2003年,全国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由73.2万人次上升到307.3万人次,年均递增12.3%。同时,规模不断扩大,100人以上的从1388起上升到6831起,年均递增14.6%。

  (二)反映问题涉及面广,各领域深层次矛盾开始集中爆发

  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大到对国家发展、建设提出批评、建议,小到要求解决个人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社保、城镇住房拆迁、农村土地征占、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干部作风等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暴露,不和谐的因素继续产生。如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劳资纠纷,而是外来农民工迟迟不能融入城市之后,被歧视和被剥夺的情绪综合爆发,甚至本地人与外地人矛盾超越了劳资矛盾。

  (三)非直接利益诉求型的泄愤群体性事件增多

  以前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与参与者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常见的有企业改组改制、国企解体破产、下岗失业、建设征地、旧城改造、拆迁、劳资纠纷等各类经济利益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多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近几年,在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的同时,无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也日趋增多。这类事件中的很多参与者本身与事件无关,而是表达、发泄一种不满情绪。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都属于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典型。这是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是群众情绪的风向标。

  (四)谣言在部分群体性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近年发生的不少群体性事件中,谣言成为重要的催化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增城事件、潮安古巷事件就是因为谣言,特别是通过短信和互联网传播的谣言没有得到及时澄清,导致局面失控。

  (五)对抗性因素日益增多

  群体性事件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本应采取平和的方式加以解决,但近些年群体性事件的暴力性、破坏性逐渐增强。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动辄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甚至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值得注意的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是当前出现的新特点,一起偶发的具体事件甚至很小的事件,就可能引发部分社会成员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六)组织化倾向日趋明显

  前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自发的、松散的。当前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尤其那些参加人数多、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经过周密策划的。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甚至带有政治目的,如陆丰事件就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

  上述群体性事件的最新发展态势,说明各级党委政府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

  诱发群体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调整,导致部分群体心态失衡,这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当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新旧体制矛盾交织凸现,体制机制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旧思想和旧观念受到冲击,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一部分小农经济意识较强、守旧思想较重的人的思想观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出现了因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这一失衡直接导致思想方式的失衡和行为规范的失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政府治理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首先,公共管理的落后和预警机制不健全。从当前发生的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来看,多与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处置能力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一般由两个方面组成,即事前的预警机制和事发过程中的处置技术。事前预警机制存在的最重要的意义是建立决策层了解社情民意的快速反应机制。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对危机的预警意识不强,没有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甚至没有一套处置突发群体性纠纷的预案。每当突发事件真正发生后,则乱用警力,非但起不到震慑作用,反倒激起民众情绪,无法有效控制局势。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中,在死者亲属及社会公众已经对当地政府表现出强烈不信任的情况下,政府及公安部门并没有意识到危机已经迫在眉睫,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危机预警机制。事件发生后,领导干部不知如何处置,盲目动用警力,导致局势在短时间内全面失控,最后爆发严重冲突。

  其次,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滞后,部分官员责任感丧失

  当前我国正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服务的理念渐渐深入各级政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基层政府很难适应服务者的角色。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政思维十分封闭,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不是以服务的姿态去倾听群众呼声,而是首先压制,封锁消息。殊不知压制是冲突的根源,压制越强,冲突程度越高。例如瓮安事件发生后,为了防止消息大范围扩散,瓮安当地政府切断了网络信号,但是当地网民却用手机拍下照片,到邻县将消息发上网络,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部分官员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一些官员运用手中权力恣意践踏群众利益,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当群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和满足时,干群对立情绪会越积越深,在某种直接因素诱发下,便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逐步使矛盾激化,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

  (四)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差异,导致维权行为失控,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但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片面强调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也有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心理失衡,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快闹快解决”的错误心理,误以为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方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三、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与建议

  美国著名学者谢茨施耐德认为,政府是社会冲突化的产物,也应该是冲突的调节者。因此,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一)发展经济,以人为本

  化解群体性事件因素很多,根本是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便有了解决利益矛盾的物质基础。但发展经济是符合规律性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是量力而行的发展。各级党政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政府所做的应当是百姓所企盼的需要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满足各阶层的利益,满足人民的多层次的需要。同时发展过程中要考虑整体的长远利益,绝对不能忽视或以什么“公共利益”为旗号去牺牲平民百姓个体的、当前的、基本的、现实的利益。制定执行政策措施,注意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减少失误,使每一项政策措施的出台都能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得益,都能够有承受能力。在发展经济中,领导干部要少些“口号”,少些“数字游戏”,少些“形象工程”,多些百姓关注实事好事,真正实践“执政为民”这一宗旨。

  (二)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通畅社会信息沟通渠道

  一要建立起完善的公共信息发布体系,让公共政策能够无障碍地实现与大众的沟通,树立起政府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赢得各个方面对政府作为的理解和支持,减少非主流信息对社会的干扰。这就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政策,必须透明、真实、准确、快捷、覆盖面广。二要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起社情民意的信息反馈体系,最大程度地实现上下信息的沟通、共享,特别是要建立社情民意的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消除各种误解和误会。三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信息,这是恰当有效处置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前提与重要保障。建立统一的社会信息收集、分析和协调平台,适时、准确地把相关社会纠纷信息提供给地方党委和政府,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提示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对某些情况或问题予以关注,为决策者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源,是有效预防和控制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前提。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素质

  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中担任主要角色,其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考验,因此,政府职能要与时俱进。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件政策性、技巧性较强的工作,而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如加强沟通技巧、心理战术和宣传教育方面的能力培养,提高应对能力。首先,要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政府部门自身应进一步增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要大力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此倡导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其次,明确责任意识,要使各级政府人员明确自身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处置原则、策略、方法。再次,要加强现场应对能力,提高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能力,强化现场处置效果。

  (四)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办事

  目前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但自身的法律素质又较差,所以要通过教育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的意识,做到依法办事,防止被小事牵着走或被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欺骗,克服“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观念。有理也不闹事,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合法和谐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化解 “群体性事件”,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总之,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已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从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出发,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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