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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视角的“直接”与“间接”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 要:至少由于我们总是且不得不处于社会之中,所以社会所是的东西在内容上远比我们能够表述的要大或者要多。 从哲学角度来看,社会既是我们的运作对象,也是我们身处其中的活动形式,由此直接与间接就成了认识和分析社会的基本范畴。 就其真实含义和突出特

  摘 要:至少由于我们总是且不得不处于社会之中,所以社会所“是”的东西在内容上远比我们能够表述的要大或者要多‍‌‍‍‌‍‌‍‍‍‌‍‍‌‍‍‍‌‍‍‌‍‍‍‌‍‍‍‍‌‍‌‍‌‍‌‍‍‌‍‍‍‍‍‍‍‍‍‌‍‍‌‍‍‌‍‌‍‌‍。 从哲学角度来看,社会既是我们的运作对象,也是我们身处其中的活动形式,由此“直接”与“间接”就成了认识和分析社会的基本范畴‍‌‍‍‌‍‌‍‍‍‌‍‍‌‍‍‍‌‍‍‌‍‍‍‌‍‍‍‍‌‍‌‍‌‍‌‍‍‌‍‍‍‍‍‍‍‍‍‌‍‍‌‍‍‌‍‌‍‌‍。 就其真实含义和突出特征来讲,范畴运用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或针对方面:社会的存在形态体现为以间接方式应对和处理直接境况的机制; 由分工形成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主要是由组织和机构为载体的; 制度、技术、心理是维系和确证关系处理的正当性和价值意义的基本功能。

  关键词:哲学社会; “直接”与“间接”; 分工; 人性与社会性

哲学社会

  一直以来,“社会”的含义是在经验上可理解、理论上说不清的境况中被使用的,而之所以如此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很难将“直接”和“间接”区分开来。 比如,对于具有时空形态的东西的感觉是直接的,但人们并不仅仅因为自己处在这种形态的实体(比如一个社区甚至一个城市)中就认为这个实体代表了“社会”的全部含义。 换句话说,“社会”那些非直接感觉到的因素只能用间接的方式来理解、认识、把握、处理。 很显然,对于“社会”含义的成立以及“社会”的运作来讲,这些非直接的因素才是更重要的,比如制度、机制、规则、习惯、情感等。 因此,无论从现实存在还是实际作用来讲,“社会”都既是我们的运作对象,也是我们身处其中的活动形式。

  哲学论文范例: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职能

  “哲学社会”在此是指哲学的社会形态,包括用哲学的角度认识和看待社会的存在和作用,但更重要或更本质的核心含义,是指社会本身及其活动领域的哲学意义,也就是社会存在功能和运行秩序的根据或道理。 “直接”和“间接”表示两种状况,前者是指没有或不经由中间事物或环节; 后者则指经由或借助第三方。 因此,上述经验上可理解而理论上说不清的境况表明,其中的哲学意义指的就是如何认识对直接和间接的处理,以及这种处理之所以必须和可行的道理。 至少从功能上讲,如果人能够直接达到目的,就不会有社会了; 但社会也不全是间接行事,而是由直接和间接的互动构成秩序,否则社会也就无法运行了。

  简括地说,社会是由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构成的,也是按这两种方式及其相互作用来运行的,对此大致可以从存在形态、关系结构以及功能作用等基本方面来论述。 这些方面相互关联,反映了直接和间接关系处理所要应对或解决的基本问题,并体现了相应的指向特征,比如相对说来,社会的存在形态是机制性的,关系结构是分工式的,功能作用是价值论的等。

  一、存在形态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东西,我们经常在概念或专用词的意义上谈及它们,却从来不考虑它们是什么意思,而“社会”就是这样一个概念或专用词。 因此,如果说哲学是道理的根据,那么讨论社会本身的哲学意义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说明“社会”是什么。 其实,我们之所以不对社会下定义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因为言说者不仅以为知道自己在说什么,而且下意识地认为别人也和他一样知道“社会”指的是什么。 换句话说,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著名的社会学家,他们实际上都自觉不自觉地认为没必要指出或说明“社会”是什么,似乎社会就是当然存在的东西。

  之所以如此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所说的是人的社会,而不是其他比如蚂蚁或角马的社会(如果它们有社会的话)。 我们就在社会之中,并且构成了社会,所以反而无法直接言说社会本身,而只能把社会作为一个概念来间接地运用它。 换句话说,无论“社会”是多么“客观”的存在,当我们言说或研究具体的社会或社会的具体内容的时候,这些东西(对象、现象、问题、活动等)从来就是和我们纠缠在一起的,甚至就是我们主观的产物或主观内容本身。

  人直接地处在社会之中,但社会并不是由众多互不相干而且静止不动的人来构成,而是由活动着的人和人的活动来构成和体现的。 因此,两个人的直接活动或交往还算不上社会,必须经由其他(也就是间接的)人或因素才能构成社会活动。 比如,孩子要父亲给他买糖块,父亲买了,这就是一个直接的行为,而且是两个人的交往。 但是,糖块并不是自然存在的,其生产需要很多环节,钱也不是自然存在的,而且钱的流通需要更多的环节。 显然,所有这些环节的事情都需要不同的人来做,而他们对于这父子俩来说就是一种“第三者”或间接的存在。

  如果说,父子的这种交往和老虎喂自己的幼崽一样是出于本能或亲情,所以是直接的关系及其行为,那就恰恰表明这种关系还构不成社会,或者说这种存在形态还不是社会性的。 如果孩子因为老师的要求而让父亲买校服,那么不管父亲是否同意为儿子买校服,这种交往显然就不是“因为”甚至也不是“出自”本能或亲情,而是“社会性的”(教育、制度、礼仪、形象等因素)也即间接的需要。 在这种活动中,父子俩的关系和交往也都是社会性的,而老师则作为相对于父子而言的“第三者”,与他们共同形成并间接性地实施了某项社会活动。

  由上可以看出,社会的构成,尤其是体现这种构成的交往需要和活动内容都是以而且只能以间接的方式来进行和实现,所以这种方式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机制。 在此意义上讲,社会可以看作人应对和处理直接境况的间接关系(或分工)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具体的或真实的社会总是一种关系形态的存在,尽管这种存在形态具有相应的实体结构载体,但其性质和作用都是一种功能机制,而不是实体结构。 因此,正确的提问方式只能是“社会是什么”,而不能说“什么是社会”,因为社会所“是”的东西很多,包括某种特性。

  比如,有一则广告中“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甲等金奖白酒是老白干”的表述就是错误的,因为“金奖”本身并不是酒,而且获得这个奖项的也不仅有衡水老白干一种酒。 但是,完全可以反过来说某种“老白干是金奖”,因为尽管这里的“是”不能表示酒和金奖是一个东西,但那种老白干酒获得了金奖毕竟是这个表述所“是”的事实及含义。 在这里,“金奖”并不是社会,但它就代表社会或作为社会所“是”的相应内容,以间接的方式处理白酒需要品牌促销的直接境况。 同样,为了突出和增大品牌促销的作用,商家很可能是故意用错误的方式来表达上述广告的,但其行为并不因为这种语义错误而不成其为真实的社会事实或现象。

  毫无疑问,不管怎样理解社会,社会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即使从新石器时代算起,少说也有一万年了。 不过,由于“社会学”这个学科的成立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所以为了在理解上提供一个共同的参照,也为了表述方便,这里就以一些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学家的相关理论来说明社会的存在形态。 尽管他们的思想和观点并不一样,但却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都没有直接说明“社会”是什么,换句话说,他们都是把“社会”作为已经存在的东西,从而间接地言说与它有关的“其他”意义。

  都说孔德最早提出“社会学”这一学科概念,不过他是从他的实证哲学来讨论如何研究社会的,并没有专门或明确指出“社会”是什么,因为对他来讲社会就是思辨史的载体,是已然存在的人类历史的“整体”。 孔德之所以要建立社会学,是为了给正确解释人类历史提供一个整体的科学方式,也就是可以对社会进行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而实证的研究,而这样做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就在于,当时的科学理性和技术手段与当时社会的性质和功能是一致的。 正是从建立社会学的原因和目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与如何理解“社会”直接相关而且是互为表里的两层意义。

  其一,真实的社会大致就是使人成为群体的那些经验规定; 其二,正由于这些经验规定,历史的社会是变化的,但人性和秩序是社会属性中不变的东西,并由此才有可能使人类的历史成为一个整体。 根据这两层意义,孔德认为人类思辨的发展经历了神学和尚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三个主要阶段,当时的西欧工业社会不仅处于实证阶段,而且其特性和模式都对全世界具有典型意义。 正因为如此,从孔德的实证哲学来看,不仅对社会进行自然科学式研究的东西或对象主要就是人性和秩序,而且人类历史的最终状态就是全面的实证主义。 [1]

  迪尔凯姆(又译涂尔干)也没有直接说“社会”是什么,而是努力阐明一种叫作“社会事实”的东西,用来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在他看来,个人存在于社会中,但是在各种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中,有一种对人具有强制力的东西,这种东西包括制度及其功能、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甚至情感影响。 就这些东西特有的属性来讲,可以叫作“社会的”东西,也就是社会事实‍‌‍‍‌‍‌‍‍‍‌‍‍‌‍‍‍‌‍‍‌‍‍‍‌‍‍‍‍‌‍‌‍‌‍‌‍‍‌‍‍‍‍‍‍‍‍‍‌‍‍‌‍‍‌‍‌‍‌‍。 换句话说,社会事实不仅外在于而且先于每个个人的存在,我们是通过这些事实才得以证实有一种叫作“社会”的属性,而真实的与人同在的社会事实不过是构成和体现社会属性的材料。

  因此,迪尔凯姆说他的任务不是用哲学的观点预先作出社会学的结论,而是指出某些能够用来识别社会学所研究的事实的特征,这样就不会混淆社会学与别的科学了。 由于社会事实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综合产物,所以它们的特征也只能是针对社会整体而言的,而不是社会中林林总总的具体东西,在此意义上讲,社会甚至只是使思想具有概念特征的一种机制。 也许,迪尔凯姆之所以如此费劲地绕过“社会”来解释“社会事实”,一是为了表示社会学研究应有的客观性,二是为了突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制度及其产生和功能,而不是某种实体。 [2]24-25

  西美尔(又译齐美尔)也认为社会学必须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但是与孔德认为社会是外在于人的整体性存在不同,西美尔所说的社会恰恰是从个人行为出发的。 这种行为包括不同的利益、目的、动机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或形式,而正是通过这些方式或形式,各种事实才变成或构成了社会。 换句话说,西美尔也和迪尔凯姆一样,是用某种属性或性质来确定“社会”的存在的。 不同的是,西美尔特别强调了个人相互作用及其方式对社会形成的作用,而且这种形成是一个真实的过程。 由此,个人的相互作用就是社会化的过程,而且具体的事实也是通过相互作用的形式才成为社会内容的,所以内容和形式一起促成了某种现实的实体的成立,而这个实体就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作为某些关系的总和构成了对于人的交往的认识,所以社会学研究的恰恰是社会如何是可能的,而不是这种总和本身。 [3]第一章

  对于哈贝马斯来讲,“社会”的含义是随着他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目标来设定的,不过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 但是,至少有两点是比较清楚的。 其一,从言语的角度来看,交往是社会的特有形式,然而言语的情景总是包括三个构成部分,即外在世界、内心世界、所有人共享的社会生活世界,这就使得由交往体现出来的“社会”的边界和目标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其二,任何行为都要受到意愿的制约,而意愿本身却是不可能制度化的,所以对社会的分析不仅是历史和释义的结合,而且必须是批判性的。 根据这两点,尽管“交往”本身是一种功能性机制,“社会”作为这种交往的产物却是有内容的并占有相应时空的实体,而不仅仅是交往的载体或场所。 然而问题在于,哈贝马斯在承认实践和生产力作用的同时,认为社会进化并不就是它们的直接结果。 [4]第一、三章因此,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以及社会进化理论的矛盾也就在于,一方面,他的“交往”在机制形式上是中性的,所以由交往构成和面对的“社会”也是同质的; 另一方面,由于不可能制度化的“意愿”的存在及作用,交往又必须从属于某种观点导向(政治的、发展的)才是可能的。

  从上可以看出,相对说来,“社会学”在西美尔那里可以算作独立的学科,在孔德和迪尔凯姆那里都只是一种研究方法,而在哈贝马斯(以及马克思)那里有点像是世界观的一部分。 相应地,“社会”的含义也是不同的,比如在孔德那里是存在的整体意义,在迪尔凯姆那里是存在给予人的形式规范,在西美尔那里是交往的认识形式,但相同的一点在于它们都不是实体。 不过,就交往的纽带和形式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在哈贝马斯那里似乎是一种实体,也就是类似马克思所说的“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5]320当然,马克思所说的交互作用首先是指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相互联系,而不仅仅是言语的交往,所以“社会”就是人类生活共同体。 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不清楚,即不管言语还是物质生产,它们作为各种交往、交互作用等活动是在已然存在的共同体里进行的,还是有了这些活动才生成了作为它们的产物的共同体? 正是这个问题,再次凸显了直接与间接关系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作用,也就是说,即使不能说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决定了真实活动与相应共同体的状况,至少它也是认识后者的重要参照和基本范畴。

  上述几位有代表性的学者或思想家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在不同针对和程度上回避为社会“是”什么下定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所“是”的东西在内容上远比我们能够表述的“社会”要大,或者要多。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的确太快,尤其因为科技手段越来越成为人自己的功能延伸,社会存在的这种机制性特征越来越符合当今的社会现实,或者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突出特征,这叫作非对象性境况。

  比如,对于马克思所要求的改造社会和西美尔所认为的解释社会来讲,“社会”毕竟是一种确定的对象,尽管人也处于其中; 然而对于今天的社会来讲,这种对象性即使不能说完全不存在了,至少从理论上讲已经无法再作为言说的真实语境了。 就理论表达来讲,由对象性转为非对象性大约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而社会学反叛的典型对象恰恰就是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目的论。 非对象性的主要特征,就是不再奢望对“社会”进行规范判定和表述,转而认为这种规范就在于各种关系的结构状况。 在这个意义上讲,不仅人与社会不再是对象性的关系,甚至历史也不再是一个具有方向的矢量,而是在同样的平面上成为或构成直接与间接关系结构的一个现实部分。 [6]

  看来,无论故意绕开或回避说“社会”是什么,还是肯定表述了“社会”是什么,其实都是也只能是间接的阐释。 换句话说,各种或者说所有关于“社会”的理解都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因为社会的存在形态本身就是间接的,即使从实体的角度讲,社会也不是仅仅由于有了相应的时空实体就成其为社会了。 首先,撇开社会的生成原因、条件、过程等问题,仅就社会作为某个实体来讲其时空边界就难以确定。

  再者,这种空间也是不固定的,比如热带雨林、北极冰原是否算作人的社会的空间实体就是相对而言的。 因此,不管交往或交互作用与共同体处于怎样的因果关系,由这个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存在形态也都只能是间接的和机制性的。 当然,社会中这种直接和间接关系是针对人而言的,所以才说社会的存在形态就是人应对和处理各种直接关系的间接性机制,而不是指某种空间实体,尽管社会可以占有这种空间。 同样,这里要说的并不是某个具体的机制,而是从普遍意义上讲的社会存在形态的基本特征,所以说它是机制性的。

  二、关系结构

  所谓从普遍性来谈社会的存在形态,就是以存在一个叫作“社会”的东西为前提,不管这个东西由占有时空的实体来承载,还是由具有形式的机制来体现,它都是“有”的。 相对说来,尽管本节“关系结构”中的“关系”指的就是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所以也是从普遍性上讲的,但是这种关系的“结构”却有特定的含义针对,即不同的分工或分工的不同形态。 这样讲的意思并不是说由分工形成或体现的关系“结构”不具有普遍性,而是为了突出这种关系结构(以及下一节中的“功能作用”)的认识论特性,即它们都是作为人的主动或自觉安置才成立的。 在这个意义上讲,对于社会关系结构的这些含义及其运用的理解,是在承认它们的“有”的基础上对它们的“是”与否的认识或判断。

  社会中的关系有很多,不过从社会存在形态的普遍性不难看出,直接和间接不仅是最本质的关系,而且是各种关系共同的特征。 至于结构,它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否则就无法支撑真实的关系,而且结构本身也会由于失去联结而坍塌或散失。 但是另一方面,结构也是不断调整的,否则社会就静止不变了。 使得关系结构既相对稳定又不断调整的动力就是分工,而分工本身也就构成了关系结构的基本类型。

  这种情况和帕森斯所说的“社会角色丛”有些类似,也就是说,社会的结构并不只由物质方面的东西构成,甚至也不在于各种制度,而在于各种非人格化的职位。 这种职位对于社会来讲是相对固定的,但担任它们的人却是流动的或变化的,所以多种多样的职位与充任其中的人共同构成了社会角色丛,并以各种方式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不同的角色之所以能够在同一个社会中共处,或者说保持关系结构的相对稳定,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文化,也就是作为第三方的对于角色分配的相应认同。 [7]

  帕森斯的理论前后期有很大不同,但其结构功能主义的核心问题是贯穿始终的,其中所说的社会角色丛一方面具有各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就安置出了一定的社会结构。 不过在我看来,这种具有功能的最基本结构因子就是分工,主要有两类:一是支持物质生存的分工,一是群体运行或活动的分工。 这样讲的主要根据在于,由于涉及群体或者具有社会性的事情大多不可能直接进行或完成,所以才有了分工; 反过来的道理也一样,即分工使得直接的操作没有必要了。 但是,角色丛并不是构成关系结构的原因,恰恰相反,职位的设置和一个人的角色存在及行为方式也都是受分工制约的‍‌‍‍‌‍‌‍‍‍‌‍‍‌‍‍‍‌‍‍‌‍‍‍‌‍‍‍‍‌‍‌‍‌‍‌‍‍‌‍‍‍‍‍‍‍‍‍‌‍‍‌‍‍‌‍‌‍‌‍。

  比如,一个人可以作为自然人直接地面对世界,但他同时也可以被作为法人从而以这个“身份”间接地对待社会; 同样,一个真实的行为可以直接地叫作“事实”,但它却能够或者不能够构成“法律事实”。 因此,从普遍的特性来讲,各种分工的作用都是间接的,而且是以排斥直接为前提的。 简括地说,以间接的方式处理直接境况是经由分工才可能的,但分工并不只是一种方法,更是处理直接和间接关系的功能性结构。 正是因为有了直接和间接两种基本的依存和交往形式并且依靠它们才有了社会。

  但是,分工并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需要,而是自觉的意愿和行为,并由此或从中产生出新的状况。 换句话说,分工就是为了不直接应对问题,或者为了不在同样的事情上打乱仗,所以它也就是一种不平等意愿和行为。 即使从常理也很容易理解,最根本也是最早的分工一定与生活所需直接相关,分工一旦出现,它本身必然是间接的和不平等的。 比如,假定在人的社会形成之前,猿猴群体生存的最基本物质来源是果子,而获得这些物质支持的基本方式是每个猿猴都直接采集果子,由此这些群体成员所处的也是一种平等的直接性关系结构。

  但是,当有的猿猴不直接采集果子却能有果子吃的时候(撇开没有能力或还没学会采集果子的猿猴不谈),群体内部的关系就出现了间接性。 换句话说,不管那些不直接采集果子的猿猴具有了什么新的职能,比如领导、组织、管理、分配等,至少从维持生存必须的物质来源的方式来讲,群体成员不仅有了功能性的结构分工,而且它们所处的境况(即社会)也就是一种不平等的间接性关系结构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分工和不平等互为因果、互为表里,共同成为社会的起源动力和稳定结构。

  上述情况表明,不仅从发生的意义上讲,没有分工就没有社会,而且这种情况及其道理的真实性在今天依然如此。 一方面,生产过程以及工艺类别等方面的分工不算分工,因为这些方面不过是同样的或同一个事情的不同部分,而且它们作为平等的关系方面也都处于一种直接性的结构,相应的行为也都属于直接的行为。 制度、文化等固然是关系结构中的“第三方”,但它们本身就都是分工的产物,尽管它们也对后继的或再度的分工起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真实的分工来讲,关键的动力和变化在于能够产出新的关系方面,包括权势、组织、制度、利益、声望等几乎所有的“社会”方面或因素,而且这种“产出”本身也就作为“第三方”使分工成为间接的结构形式。 同样,不管那些充当产生出来的新关系方面的人,比如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有多么善良,又是如何为整个群体的利益着想,分工本身以及其后新的相应关系结构都只能是间接性的,也都是不平等的。

  作为极具特征化的例子,鲁滨逊的故事倒过来说明了上述发生学的和现实的情况及其道理。 以当时(18世纪初)理想化的新兴资产阶级文明为标准,并把制度、文化等“第三方”的间接因素放到鲁滨逊身上,好像这些因素不过是他当然具有的品质和能力,从而能够与“星期五”构成直接关系。 对此,马克思在批判旧的政治经济学的时候说,资产阶级之所以特别喜欢鲁滨逊的故事,在于他们认为荒岛生存表明了人的真正的自然状态,所以私有观念的形成也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马克思指出,他们故意忽略的是,鲁滨逊在荒岛上所做的一切,如造工具、打鱼、做祷告、记账等,都表明了当时英国经济生产的状态。 [8]93-94同样,恩格斯也说,鲁滨逊是“一个真正的资产者”,因此他不仅曾经贩卖过奴隶,而且作为一个遭遇船难的商人,也必定要创造他自己的“星期五”。 [9]211

  因此,朴素的、自然的,也就是直接的“社会”结构是不存在的。 上述猿猴的举例是假设的,而且实际过程远为复杂,比如至少“家庭”甚至“亲戚朋友”的出现就不仅完全改变了劳动分工的社会性,也改变了运作的直接性或因果关系。 但是,这个假设的例子所反映的分工关系与间接性结构的“道理”对于人的社会来讲却是真实的。 “社会”在马克思来讲不仅是人的整体、人的生活共同体,而且尤其是以人的生产活动为纽带的。

  表面上看,各种生产劳动都是直接的活动,但是,正是由于作为“第三方”的这个“纽带”所起的作用,产生了相应的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经由有组织的活劳动而产出财富的过程,并由此形成间接性的社会关系结构。 按照马克思的话来讲,“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 因此,鲁滨逊的故事也只是“一点儿想象力也没有的虚构”,最多可以算作各种审美的“错觉”,就像卢梭那样,认为人是生而独立和平等的,所以才能签一个“社会契约”。 [10]86-87

  然而不管怎么说,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鲁滨逊是人,所以他不愿面对直接境况,或者说不满足于自己直接动手,于是才造出一个“星期五”听他指挥,为他做事。 这种情况的虚幻性,在于隐去了鲁滨逊能够创造和役使“星期五”的“第三方”。 但是,即使撇开不平等因素,关系结构也不可能是直接的,因为一个人或两个人都构不成关系结构。 一个人没有结构,两个人或者一个听从一个,所以叫“从”,包括平等的、也就是两个人都“同意”的“从”; 或者合不来、谈不拢,于是散伙。 显然,作为社会的关系结构至少需要三个人,所以叫作“众”。

  “众”可以两人听从一人,也可以三人意见一致,但一致了就没有结构,甚至成为没有对象的直接虚构。 为了结构,也为了间接,就让某一个人当领导,放在上面。 即使一个人服从两个人,也可以把一个人放在上面,表示两个人构成基础,比如所谓的“公仆”,为一个人服务。 当然也可以把这个结构倒过来表示,即一个人在下面两人在上面,只是这样不仅头重脚轻不稳定,而且美学上也不好看。 当我们说“人”的时候,想到的多是人直接的自然性,比如男女老幼、高矮肥瘦等,而“众”才表示人间接的社会性,比如民族感情、国家归属、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

  当然,用猿猴、人以及个人这种极为粗糙的举例说明不过是为了方便,就现实情况来看,以间接方式处理直接境况的最主要分工载体是组织和机构。 从社会运行的角度讲,分工是全体成员的事情,不仅一个人不可能有社会性分工,即使是一小撮或少数人设计并实施了社会分工,他们也无法靠自己直接领导或管理相应分工的运作,所以就通过组织和机构来“代为”运作。

  显然,这种“代为”就是具有相对固定结构的间接性处理方式,所以组织和机构不仅是运作分工的载体或功能性结构,而且是分工本身现实的和具体的关系方面。 组织和机构的类型很多,规模也大小不一,不过就现实情况来讲,“国家”这个组织或机构最大,也最具权威性。 然而唯其如此,国家对其共同体中的成员的管束最松,也就是直接作用最不明显,或者说几乎所有人以及低于国家级别的组织和机构都只是抽象地直接面对国家,一旦有任何具体的行为都需要各种间接的途径或环节才能进行。 因此,这些途径和环节就是以组织和机构形式所承载或体现的现实社会中的直接与间接的关系结构。

  这些组织和机构不仅间接地对待组织以外的个体,而且以间接的方式相互对待,因为它们所使用的只是抽象的单位名义或象征,尽管它们具有与此相应的权威或职能。 在这个意义上讲,组织和机构内部的人的关系也是间接的,因为他们只有在从属于本单位的性质上才是“同事”,而个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尽管可以是直接的,但同时也是随意的或随机的。 因此,作为实体,组织和机构就是社会存在的直接与间接的关系方面,而作为这种关系的结构,它们则具有社会运行的功能作用。

  从社会整体的关系结构来说,组织或机构的类型大体可分为三种,即垂直的、横向的和随机的。 垂直类型的典型结构就是上下级关系,但其层级隶属和作用方式却是复杂的,而且作用与关系并不必然一一对应。 比如在中国,各级的人大和政府在行政级别上是上下级的垂直类型,但其组织或机构的产生和构成是独立的,也就是以所在行政层级及相应区域为单位,所以与上一级人大和政府的关系结构是间接的‍‌‍‍‌‍‌‍‍‍‌‍‍‌‍‍‍‌‍‍‌‍‍‍‌‍‍‍‍‌‍‌‍‌‍‌‍‍‌‍‍‍‍‍‍‍‍‍‌‍‍‌‍‍‌‍‌‍‌‍。

  各级党组织和政协也存在层级高低的垂直关系,而且各级组织和机构都是以同样的组织和机构性质(即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名义,所以这种组织和机构的关系结构是直接的。 但是,从职能运作上看,上述情况正好相反:各级人大和政府自己决定并实施自己的职能,所以其职能运作的方式或形态是直接的; 而各级党组织和政协却是按同一个规矩来行动,所以其职能运作的方式或形态反而是间接的。

  从字面上就能够看出,横向和随机这两种关系结构类型具有间接性特征。 所谓组织或机构的横向类型主要就是指它们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但相互之间没有上下级或隶属关系,比如国家、各级及各地的分公司、同级但不同地方的检察院和法院等。 至于随机的类型,主要指职能的不固定或不必需,甚至组织或机构相互之间是否具有上下级或隶属关系也是随机的,比如联合、代理、股份、合作、临时等。 横向和随机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或机构不仅相互关系是间接的,而且根据关系处理的间接性其类型划分甚至可以相互重叠或交叉,比如从分开、重组、独立以及主权等多种因素来看,国家也可以属于随机类型。

  上面所说的基本上都是政治性组织或机构,其实在社会中非政治性的组织或机构在种类和数量上都远比前者要多,比如工厂、公司、医院、学校、社团、联盟、条约、学会、社区等。 大多数组织都有相应的机构,比如社团,而机构却可以无需组织自行成立,比如医院。 相对说来,机构比组织更加制度化、合法化,而组织则可以是制度化的,也可以是自然的。 实际上,整个社会就是由组织和机构构成的,包括家庭这个最基本的单元,只不过它是基于血缘或亲缘的组织。 分工形成了各种直接与间接的关系结构,而组织和机构则是这种结构的功能载体。

  但是,主要由于分工与再分工的复杂性和间接性,各种组织或机构的情况及作用不易说清楚,使用不方便,所以就把这种存在形态叫作“社会”,而这也带来更多的模糊性。 比如,从阶级关系及政治制度来讲,有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 从文明程度及特征来讲,有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等; 从习俗和规约来讲,有熟人社会、乡土社会、黑社会等。 甚至,相同关系特性的“社会”可以具有实体,也可以没有实体,比如联合国、欧盟、东盟等组织或机构是有实体的,而“国际社会”这种真实存在的关系结构却没有自己相应的实体。

  三、功能作用

  如果说,社会的存在形态是用间接方式处理直接境况的某种机制,而各种直接与间接的关系由于分工并以分工的方式形成了现实社会的结构,那么这一节要说的,就是社会希望并能够具有的功能及其作用。 显然,就具体情况来讲,这些功能的实际作用肯定有好有坏,然而就普遍规律来讲,不仅人们希望它们能够起到好的作用,而且这种功能必定是值得实施或运用才会成为真实的选择。 换句话说,这里的功能作用是在好的、值得的意义上具有价值选择的普遍性和真实性的。

  社会构成之所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因素,主要在于人是群体物种。 当然,动物也有群体生活的,不过人与动物的区别是另一个话题,这里的讨论是以人与动物具有本质区别为前提的。 对于每个人来讲,群体就是间接因素,主要包括两个层面。 一个是在自己之外所有的人这一境况; 另一个就是群体的力量,也就是群体之所以成为群体的那些特性所具有的功能。

  显然,就功能作用来讲,后者的力量更大,效果更明显,甚至人作为群体的作用也是经由后者而产生的。 比如,古斯塔夫·勒庞在论述群体心理的时候,就认为产生群体信念和意见的基础条件,在于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间接因素”,主要包括种族、传统、时间、政治与社会制度、智育与德育等,而构成群体主张的“直接因素”则包括形象、词语、套话、幻觉、经验、理性等。 [11]69-71,94-108

  勒庞关于直接和间接因素的区分对错或真实与否可以讨论,不过作为某种因素,直接和间接的特性以及划分标准都是相对的。 因此,就各种因素的各自存在来讲,这种存在并无所谓直接或间接与否的问题,也就是只有当这些因素运动(或者说互动)起来才构成关系,而不同的关系就成了因素是以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实施其功能的根据,或者判定标准。

  不过,所谓运动或互动起来不仅是一种状态,而且包括构成某种状态的因素,比如意愿、方式等,所以不仅从经验上就可以表明,大多数情况下的运动或互动都不可能或难以构成直接关系,而且从自我防护的角度来讲,人们一般也都更愿意采用间接的方式。 比如两个人有矛盾,一般说来都不想直接打架,而更愿意通过第三方或利益交换之类的间接方式来解决。 就连夫妻离婚这种直接的事情,为了避免尴尬,往往也会找律师间接代办。 由此,相对说来,对直接境况的间接处理的功能作用更多在于实践的价值意义,而不是一个理论问题,或者说其实践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显然,间接的方式及其运用都不可能是任意的,否则将难以保证效果。 从结构决定功能的角度讲,关系处理的功能也是依据关系结构的不同分工而不同的。 各种分工的根据以及具体的分工类别也不一样,比如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生产资料生产和生活用品生产、不同活动领域、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甚至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等。 面对这些情况,只能从普遍性的角度找出分工本身必然具备的基本功能,即目的、手段、结果,来讨论相应的作用以及价值意义。

  但是,相应要处理的或真实被处理的总是直接的对象,所以从间接处理的功能针对和作用特征来讲,大致可以由制度、技术、心理来对应目的、手段、结果的价值体现。 简括地说,就是用制度来维系目的的一致,用技术来安顿不同的身份,用心理来满足意欲的需求。 作为一种功能整体,这三个方面的作用是密切相连的,在实践中更是多有交叉和重叠,分开来讨论只是为了方便。

  其一,用制度规范来维系目的的一致性。

  真实社会是由人数众多的大大小小的群体构成的,所以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各种行为才不至于混乱或相互冲突,而规则的固定化和权威化就是制度。 各个领域和方面都有相应的制度,比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环境制度,以及军事制度、教育制度、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安全制度等,它们都有自己的规则功能,但它们所要共同达到的作用,就是目的的一致。 这种一致并不意味着大家都认同某个具体的方向性目标,而是对秩序和安定的遵从,所以没有目标也是一种目标,只要不出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或境况就行。 在这个意义上讲,制度不仅提供行为规范和运作机制,而且无形中主张和维护了现实的理念导向。

  从普遍性来讲,这里所讨论的当然不是哪一种制度,而是指现实社会总是有其基本制度这样一个状态,所以可以从广义上把它们叫作“社会制度”,包括各领域和各方面。 不过,这样做也是符合事实的,因为不仅在现实中“社会制度”指的就是国家意义上的最基本制度,而且总的趋势是各种社会制度越来越类似,所以类型也越来越减少,比如现在的社会制度大体可分为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混合型制度等几种。

  法律也是最普遍和最基本的规则。 不过,不仅不同的社会制度可以制定不同的法律,而且制度的作用比法律更为“间接”。 在这方面,制度的最大好处是避免国家与社会直接对立,这也是用间接方式处理直接境况的最重要功能。 马克思在分析法国1848—1851年的革命时说过,只有形成共同利益,各种不同利益才能得到保护,但同时国家也就会用这种共同利益的普遍性与社会相对立,并加强国家或政府自己的权力。 [12]691-692

  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分工和集中以及再分工和再集中来保持或维系社会稳定和价值观确立,以避免国家与社会对立。 制度实施的前提总是观念上的认同,如果有反对意见,可以协商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制度,甚至可以造反或革命,全部推翻重来。 但是,不仅造反或革命本身就需要认同的支持,而且成功后更需要取得新的观念认同,制定新的制度‍‌‍‍‌‍‌‍‍‍‌‍‍‌‍‍‍‌‍‍‌‍‍‍‌‍‍‍‍‌‍‌‍‌‍‌‍‍‌‍‍‍‍‍‍‍‍‍‌‍‍‌‍‍‌‍‌‍‌‍。 因此,制度实际上是通过对理念和行为的规范来实施规则、达成目标的,而理念是指经过考虑并且带有相信性质的思想导向,行为则包括指令和行动。 换句话说,各种理念、指令、行动的真实性都是以制度设置的底线为前提的。

  从理论上讲,新制度主义对于行为主义的批判指的正是这种情况,即任何行为都是发生在制度或制度环境之中的。 新制度主义开始是从社会学角度批判行为主义的,而现在其内容针对已经扩展到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和学科,但它们共同的一点就是都强调制度的作用,反对把行为本身作为独立的社会因素或者分析各种社会因素的基础。 [13]345-359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不仅从理论上表明了制度在维系目标一致方面的基础作用,更从实践上体现了制度以间接方式达致这种作用的隐蔽性和有效性。

  制度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所具有的处理群体与集体、组织与利益等矛盾或张力关系的功能作用。 表面看来,人总是以群体形式存在和活动的,但其实每个人的行为动因或根据并不一定是群体性的,甚至相反,是完全个人主义的。 同样,尽管上一节说过组织和机构是直接和间接关系结构的基本形态,但组织和机构本身的形成就需要相应的利益动机和分工机制。 在此意义上讲,制度使自然的群体成为有共同目的的集体,并且使互不相连的组织和结构能够获得同样的利益,至少使各方在心理上认为是这样。

  对于这种情况或道理,或许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说得比较直白,即不仅各种组织和机构的存在都潜存着相应的利益动机和争斗,而且即使集体行动取得了成功或获取了利益,个人还是只从自己的角度决定行为选择。 [14]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只想借助集体获得好处,却不愿意或希望尽可能少地承担集体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所谓的“搭便车”。 制度并不能杜绝“搭便车”,但可以控制这种做法,因为制度的刚性规范使得“搭便车”的个体行为不至于达到妨碍正常的集体行动的程度,而且这种间接处理方式也有利于避免直接冲突。 如果考虑到组织和机构也会“搭便车”,制度功能的间接方式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其二,用技术方式来调节身份的差异性。

  无论多么平等,也不管怎样民主,社会现实中的人总是有高低差别的,虽然这种差别大多并不是人为造成的,但毕竟还是有身份不平等的感觉。 对此,用技术来安顿不同的身份,就成了既承认差别又不至于引起直接矛盾或对立的间接方式。 这里所说的“技术”指技能和专业,其形态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或两种情况。 其一是大体上可以用钱买到的各种物质支持; 另一是基本上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甚至天分就能获得的权利,包括对知识、权力、习惯等因素的掌控及运用。

  这两种情况的技术方式至少看起来比直接的特权分配要相对平等,也就是在交易标准以及手段或方法使用方面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比如,撇开少数人才能拥有的豪车豪宅这些大不动产不谈,像普通的小轿车和5G手机这些先进产品很容易、而且确实已经成了各等身份的人都使用的日常用品。 又比如,大学教授的确和农民工不同,但多数人都会认为这主要是人在天分、专业以及才能等方面的天然差别,所以也不至于由此带来什么心理不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技术的这种间接功能不仅不能改变不平等的原因和现实,而且它的功能根本不在于此。 如果说,制度的规则功能是主观的设计或主动的选择,那么技术所起到的“调节”作用似乎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实际上技术是分工本身的标准和伴随物,也正因为如此它才具有安置身份和调节级差的功能作用。 技术当然可以直接使用,但其调节作用所追求的“好的”和“有效的”作用却是间接的,也就是需要使这种技术的运用具有合理性与合道义性。

  因此,“自然而然”并不是说技术方式的不重要和随意性,恰恰相反,它表示了技术方式本身的客观性。 而所谓调节作用,就是以不经意的形式在生活层面大大减少或缓和了由于级差和习惯的升降变动带来的不稳定。 相对说来,级差是指分工造成的结构和身份差别,而习惯则是指生活方式的时尚和档次。 正是有了技术这个安置身份的调节阀,市场竞争、机会均等才能够毫不费力地直接成为具有正面价值导向的文明理念甚至规则,共赢发展、发家致富也才是值得相信和追求的梦想。

  之所以把技能和专业合起来叫作“技术”,主要是因为它们既是生存手段和工作能力,也是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似乎是每个人在社会中生活都必须具备而且也确实具备的最基本方法和本事,尽管对于不同的人来讲这些方法和本事有着程度高低和数量多少的差别。 与此相应,技术作用的间接性不仅在于技术本身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态,而且还在于由技术标明的身份级差与生活习惯并没有固定的或一一对应的关系。

  从复杂性来讲,专业知识、技术级别、工作职位都可以是一种级差特权,而时尚、消费、流行所体现的则是经济实力,然而这些级差特权或经济实力并没有相对固定或一致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习惯,甚至其表现特征可以与一般的看法相反。 比如,如果普及和实用是大众的身份特征和生活习惯,而追求时尚则需要相当的经济实力,那么有特权的人完全可能在生活形式或外表上采取普及和实用,而经济实力并不高的人却也可能竭尽全力地追求时尚甚至高消费。

  不过,上述那种貌似有悖常理的现象和情况并不意味着技术调节功能的失效,反而是扩大了这种功能对复杂情况的适用域,同时也增加了相应的隐蔽性。 比如,雇佣劳动是合法的,而如果实行股份制,并且让企业员工全都持股,那么工人身份依然清楚,但其被雇佣的性质就变得相对模糊和不确定了。 还有不道德或违法的技术,比如权钱交易、恶意欠账等。 但是,由于它们有悖于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所以只能偷偷摸摸地使用,而且一旦事发对犯事人的身份安置性质或效果来讲也是负面的。

  其三,用心理满足来提供效果的正当性。

  各种功能的作用或效果如何,也就是事情做得对不对、好不好,要有一个评判标准。 表面上看,这个标准应该是客观的,其实不然,因为一方面对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看法不一样,另一方面即使人人都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事物,每个人的认可与否仍然体现为他的心理体验。 在这个意义上讲,这里的心理是指在个人与群体关系意义上意欲的普遍性。 因此,心理满足作为效果的评判标准并不是指主观随意,更不是唯心主义,而是指对于所希望的、好的效果的正当性确证。 换句话说,心理满足是用来安置意欲和权利的,意欲指基于或出于欲望的意识或意念,安置它们需要的是伦理根据; 而权利包括自然和法律两方面,对它们的安置则是为了达到两者的平衡。

  但是,间接因素和功能的增加,很可能导致作用对象(事物、环节、计划、过程)的伦理性发生改变,甚至颠覆,所以心理满足就具有了人性的伦理性。 按照法兰克福学派(比如弗洛姆)的批判理论,存在一种普遍的人性,它将随着社会革命或社会改造而在符合人性的“健全的”社会中得到实现。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普遍的人性并非无所作为、消极等待,相反,现实社会的弊端以及改造现实的任务恰恰表明需要一种“人道主义伦理学”,以指引社会朝着人的社会发展,也就是使社会全体成员得到最大限度的人的发展。 [15]219-220在此意义上讲,普遍人性其实是一种实践价值,而作为评价标准,心理满足所确证的正当性大体相当于我们今天讲的“获得感”“幸福感”。

  显然,每个人的心理感受是不一样的,所以这里说的应该是社会心理。 从一般寓于特殊的道理来讲,社会心理不仅离不开而且只能来自个人心理。 所以作为评价标准,社会心理的成立或存在只能是间接性的,其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把直接的感受转换成间接的比率数。 现在的科学技术已经使地球越来越小,“社会”的载体也就越来越小,包括结构上的无隔膜和功能上的无隐私,所以“好的”客观标准或硬件设施对所有社会和个人都是一样的‍‌‍‍‌‍‌‍‍‍‌‍‍‌‍‍‍‌‍‍‌‍‍‍‌‍‍‍‍‌‍‌‍‌‍‌‍‍‌‍‍‍‍‍‍‍‍‍‌‍‍‌‍‍‌‍‌‍‌‍。 某种程度的现代化水平可以包括人均GDP、绿化覆盖率、空气指标、每千人病床数、警察的破案率等。

  但是,这些指标本身并不能表示心理的满足感,更不要说能分出满意的程度了,因为比如人均GDP可能和某些群体的收入没有正比关系、医院可能服务态度不好、警察可能粗暴执法等。 因此,只能用抽样的方式,以不同个人主观感受的平均数来衡量群体或社会满足感及其程度。 比如,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发布的2019—2020年度“中国十大美好生活城市”,就是这样评选出来的,按笔画排名为上海、长沙、长春、北京、青岛、昆明、济南、海口、深圳、厦门。

  也有无主题、无组织的评比或评价,目的多是一种自我满足,比如自媒体、自拍、自做主播甚至打游戏,都是追求心理的自我满足。 但是,自我满足必须经由社会性标准的认可,所以必须给林林总总的目的及内容提供一个普遍的参照。 在今天,这个参照就是时尚。 时尚的含义就是与时俱进,所以追逐时尚就成了对于无论物质还是精神都以极快的速度更新换代这种境况和变化的适应,甚至超前。 创造、引领、追逐时尚就都成为心理满足的普遍参照和显在特征。 比如,当电视台推出“时尚科技秀”“时尚新科技”等栏目,并提出“创新无止境,科技也时尚”的要求时,“时尚”不仅是追求的目的、心理满足的标准,同时也就是“创新”本身的内容和价值。 相对于直接的创新活动,时尚本身已经抽象出来,作为“第三方”起作用,也就是成为间接的参照或标准。

  就当今社会来讲,对社会心理满足与否起最大作用的当数媒体。 “媒体”这个词本身的意思就是间接,也就是用间接方式运作直接面对自己的观众、听众、读者,而后者不过是媒体运作的资料或素材。 但是,因为这种间接本身就是垄断,所以对直接的处理自觉不自觉地就对社会具有了榜样或示范作用。 一般来讲,媒体也是一种组织,但其功能作用却在于对信息及其运用的垄断,包括事实、观感、趣味、价值甚至时尚。 正由于此,媒体能够很方便地假借代表民意,实际却是控制甚至制造和左右舆论,所以叫作“无冕之王”。

  换句话说,即使媒体播放或传达的是百分之百的真实事情,但选择什么内容、以什么导向或评价来呈现,才是社会心理满足形成与否的决定因素。 由于垄断,媒体的好恶使得相应示范的导向和效果并不都是好的或正面的,包括为了标新立异或迎合某种价值倾向而错用或乱用语法和词汇,甚至造成视觉和听觉污染等。 比如,女主持人减肥整容,腮帮子像被刀削去一块,而国际时事评论员永远面无表情,背书般地说话,就像电视剧里穿清朝官服的僵尸。 这些都让人看着、听着瘆得慌,但是,对于此类媒体暴力的无奈隐忍也成了一种习惯的社会心理。

  四、结 语

  把直接和间接作为两个哲学概念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它们在揭示和说明人在社会也就是群体中的活动关系方面,也具有范畴的普适性。 除了理论上定义或说明“社会”的困难,从实践上讲,至少因为有各种“邻居”的存在,无论个人、家庭还是群体、国家,相互之间很难真的直接打交道。 从相互连接的状态来讲,邻居当然是一种直接关系,但恰恰由于总是不得不考虑邻居的反应,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直接接触,更不愿意发生冲突,所以更愿意实际上更多采取间接的方式行事。

  由此,社会的存在就体现为以间接方式对直接境况的应对和处理机制,它与相应的分工互为因果和互为表里,而分工的最基本载体则是组织和机构。 这些组织和机构的运作是由制度来规范的,人的境况差别则需要靠技术来调节,而所有这些都需要由社会心理来提供对效果好坏的评判。 尽管真实社会远不止这些问题,分析的内容或角度也不止存在形态、关系结构、功能作用等方面,但是这些已经能够表明,直接和间接应该是适合用来认识和分析社会的基本范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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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作者:孙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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