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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腐败的形成机制与治理路径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系统性腐败包含了许多隐藏的社会关系,它比一般的腐败更具复杂性。同时,系统性腐败还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不仅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削弱政权合法性,还催生极端主义。采用阈值理论阐释系统性腐败的形成机制,发现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集权制机构更容易

  摘要:系统性腐败包含了许多隐藏的社会关系,它比一般的腐败更具复杂性‍‌‍‍‌‍‌‍‍‍‌‍‍‌‍‍‍‌‍‍‌‍‍‍‌‍‍‍‍‌‍‌‍‌‍‌‍‍‌‍‍‍‍‍‍‍‍‍‌‍‍‌‍‍‌‍‌‍‌‍。同时,系统性腐败还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不仅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削弱政权合法性,还催生极端主义‍‌‍‍‌‍‌‍‍‍‌‍‍‌‍‍‍‌‍‍‌‍‍‍‌‍‍‍‍‌‍‌‍‌‍‌‍‍‌‍‍‍‍‍‍‍‍‍‌‍‍‌‍‍‌‍‌‍‌‍。采用阈值理论阐释系统性腐败的形成机制,发现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集权制机构更容易形成系统性腐败‍‌‍‍‌‍‌‍‍‍‌‍‍‌‍‍‍‌‍‍‌‍‍‍‌‍‍‍‍‌‍‌‍‌‍‌‍‍‌‍‍‍‍‍‍‍‍‍‌‍‍‌‍‍‌‍‌‍‌‍。

  因此,除了在增强公民反腐意识、推进国家机构改革、消除裙带关系、建立横向问责制、提高奖惩力度之外,最关键的一点是国家要培养和任用一批廉洁奉公的官员,并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持续反腐的坚强意志,同时让他们必须管好自己,带好队伍,提高组织的自我净化能力,以自我革命的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关键词:系统性腐败;领导责任;阈值模型;国家治理

理论探讨

  政工师评职称论文范文:《理论探讨》自创刊以来,坚持正确的学术方向,努力做到思想性与学术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以较高的学术品位和前沿性、探索性深受学术界的关注和广大读者的欢迎。所发文章的转摘率在全国党校系统期刊排序中名列前茅。获奖情况:1992、1996、2000、2004年连续四届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国家战略,加大了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从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我们发现腐败不再是简单的个案,而更多的是系统性腐败(SystemicCorruption)案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被系统性腐败击败,鉴于系统性腐败分布之广、危害之大,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警惕。习近平同志指出:“面对腐败,如果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看不到问题和症结所在,那危险就不远了。”[1]8因此,反对系统性腐败不仅需要危机感,还需要找到系统性腐败的症结所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

  一、系统性腐败及其危害

  (一)系统性腐败的涵义

  在过去几十年里,大量研究反腐败的论文和著作得以发表,我们期望通过这些研究了解腐败的本质、原因、后果,以达到制定一套精密反腐的策略和制度的目的,但结果却不甚显著。其原因在于很多学者都没有注意到,腐败除了是个体行为之外,更多的是一套系统的、集体的行为。近年来,虽然界定和测量腐败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然而国内学术界对系统性腐败的研究仍较缺乏,这给我们科学地制定反腐败策略带来了一定困难。

  那么系统性腐败到底是什么呢?只有回答好这个问题,才能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理论阐释。第一,系统性腐败以广泛的腐败活动,比如贿赂、渎职、职务侵占、蝇贪、巨贪为特征。在系统性腐败的语境下,腐败变成了一种规则而不是例外,并且这种规则被大多数官员和公民所熟知和遵守。它既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强制执行。然而事实上它们却强有力地改变着官员和人民的利益与策略。第二,系统性腐败既是一种活动,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系统性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在于反对腐败就意味着反对这个制度,反对从某个腐败官员那里受益的所有人。很多公民都想进入事业的快车道,他们的途径就是行贿。

  第三,系统性腐败的显著特征就是买官卖官和官官相护。买官卖官成为产业链,官与官之间相互成为各自的保护伞。官员与同事和上司分享受贿的利益,作为回报,腐败的官员依照规则将会受到同事和上司的保护。这种保护要求不同国家机构的负责人相互联合并采取集体行动,这就导致官僚与政治家,与商人,与行贿的公民相互勾结却很少受到检举和惩戒,也就是说它成为了一种囚徒困境。第四,在系统性腐败条件下,贪官污吏经常直接资助商业投机,而商人也经常影响政府决策,参与制定有利于他们的法律政策,同时在保护伞下阻碍那些威胁他们利益的法律实施。

  腐败深深地渗透到各级政府,它是多层次、多方位的,涉及贿赂、偷窃国家财产、政治贪腐和利益冲突的谱系。在这种环境下,法律和制度是脆弱的,因为反对系统性腐败需要横向和垂直的正式机构承担责任,需要一切反腐败机构协同运转。显然,系统性腐败相较于一般的腐败更为复杂,它需要更加合理的理论模型去解释它的形成机制,并找到其治理路径。

  (二)系统性腐败的危害

  习近平同志指出:“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1]5民意调查显示,腐败是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民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达到历史最低点。事实上,腐败并不是近些年的独特现象,它在每个国家各个历史阶段都存在。而对腐败的关注点在于近几十年的发展中,它已经威胁到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如果连续发生系统性腐败、塌方性腐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这种“瘟疫”中幸存下来,因此,与腐败作斗争是没有任何妥协余地的。而系统性腐败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系统性腐败催生极端主义造成社会动荡。系统性腐败催生极端主义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大多数贫穷落后的、具有宗教、民族冲突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人民往往都有受到系统性腐败伤害(贿赂、裙带关系和公共服务质量差)的经历。当政府官员的非法致富主导新闻时,这些经历很快就会变得难以容忍。

  政府阶层普遍存在的腐败观念,让民众很容易受到极端分子的影响,他们认为,这个体系已经腐烂且无可挽回,只有通过暴力直接行动推翻政权才可以改变现状。例如在突尼斯,暴力极端分子组织在社会边缘群体中找到了一些可利用的人壮大了自己的组织从而对抗腐败政府,而这些边缘群体人口往往是被该国民选领导人和威权时代安全机构的残余势力所抛弃的那类人。

  系统性腐败和暴力极端主义之间的危险联系在一个反馈回路中运行:随着暴力极端主义的抬头,具有民主背景的政府选择维持现状,而不是进行必要的民主和反腐败改革。同时,为了巩固国家权力,他们还限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并将政治意见与无关的极端主义混为一谈,以此用来镇压政治反对派。虽然这可能会在短期内产生效果,但从长远来看,这必将激起民众的不满,同时也增强了暴力极端主义直接行动的吸引力。

  从本质上讲,腐败和暴力极端主义是糟糕国家治理的副产品——无论是在地方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国际共和研究所(IRI)进行的研究表明,从波斯尼亚到坦桑尼亚再到突尼斯,系统性腐败是恐怖主义的主要驱动因素。此外,传统上认为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许多因素,例如失业、政治排斥和社会边缘化等,在某种程度上也与系统性腐败有关。而为了更加全面地解决腐败和暴力极端主义问题,国际社会必须加倍努力,过去的经验表明,零碎的方法不能根除系统性腐败和暴力极端主义的根源,但通过将反腐败、民主改革与国家反恐战略相结合,领导人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系统性腐败阻碍经济发展。系统性腐败是国家权力的滥用以谋取私利,严重损害民众的利益,对社会经济体系造成负面影响,阻碍经济发展。大多数公民都是腐败的受害者,很多国家的社会已经陷入系统性腐败的泥潭。那么,系统性腐败究竟是怎么阻碍经济发展的呢?

  (1)强有力的政府官员通过“攫取之手”制定繁琐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去促使那些想规避这些障碍走捷径的商人或民众行使贿赂,这使得民众和企业也参与到了行政腐败之中‍‌‍‍‌‍‌‍‍‍‌‍‍‌‍‍‍‌‍‍‌‍‍‍‌‍‍‍‍‌‍‌‍‌‍‌‍‍‌‍‍‍‍‍‍‍‍‍‌‍‍‌‍‍‌‍‌‍‌‍。[5]尽管在一些国家还有高层对此进行打压,但是它不免会陷入一个怪圈:对利维坦式国家的害怕已经被新的担忧所代替,这种担忧就是寡头操控政治家、国家机构、媒体,通过牺牲社会利益的方式进而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这种担心也就反映了系统性腐败在经济方面的巨大危害,当一个国家政权被经济利益俘获时,它是多么的脆弱。

  (2)在系统性腐败条件下,任何政府的重要部门都代表着一部分权贵政商阶层的利益,他们通过向政府官员输送利益的方式,一方面影响经济政策和游戏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干扰既成的经济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这就直接导致经济成为了权贵阶层的经济,而不再是创业者的经济。

  尽管很多公共政策辞令要高度赞扬创业,鼓励创业,但在系统性腐败条件下创造条件以促进更有成效的创业活动几乎没有较大进展。无所不在的系统性腐败正在破坏任何由企业家主导的经济增长的前景,同时,每年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倒闭的现实也强化了企业家的负面看法。或许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方面系统性腐败正在限制经济社会中的创业雄心,这使得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动力平平;另一方面为了继续生存下去的企业家也被迫走上了融入系统性腐败的道路,在一些企业家的决策和商业计划中,他们主动行贿,认为这与纳税差不多且不可避免。因此,在系统性腐败条件下的企业家不是成为腐败的对象就是从事着腐败活动,其原因是期望通过腐败行为找到困境的解决方案。

  (3)系统性腐败下的经济建设是有成本的,一方面来自于企业行贿的成本,另一方面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成本。企业行贿的成本将转嫁给消费者和劳动工人,而国有资产流失的成本将分摊给整个社会。因此,系统性腐败程度越高,经济增长和社会整体福利就越低,它被视为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它使一个相对负责型的国家变成了一个掠夺型国家。

  第三,系统性腐败削弱政权合法性、持续性。系统性腐败往往也存在于政治和司法系统高层,司法体系中的腐败损害了法治,官僚主义的腐败导致了不称职的公共服务。同时,系统性腐败还贯穿于各级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施行。在系统性腐败环境下,他们往往以人民的名义制定政策却又通过这些政策损害着人民的利益,这大大削弱了政权的合法性与持续性。

  当我们想到政治的系统性腐败时,自然会想到选举。不幸的是,当这些选举是由关系、金钱、贿赂而不是选票决定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官员系统性腐败拥有着许多种存在形式。而贿赂、任人唯亲和拉选票将直接影响到无辜的国家公民,也破坏了公平和正义,破坏了公众对政治领导人的信任。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个良好的政府与公民无形的心理预期和生活满意度相联。通过这个棱镜,我们可以发现,没有腐败的、公正的政府,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

  二、系统性腐败的理论解释模型及形成机制

  现在用模型解释腐败的理论主要是委托代理(PA)理论,使用PA模型分析腐败的大多数学者都尝试对腐败采取统一的态度,以保持模型的可操作性。政客或政府官员面临选择,要么以腐败的方式行事,要么保持廉洁,即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PA)问题。对于一个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来说,如果腐败带来的好处超过了保持廉洁所带来的好处,那么他们将会选择腐败而不是廉洁。PA模型有一个委托人(主管)雇佣一个代理人(下属)来完成指定的任务。

  委托人一方的信息不对称意味着他不知道受托人是否会以廉洁的方式执行任务,还是会屈服于腐败行为的道德风险。如果代理人意识到他们的腐败行为可能无法被发现或受惩罚,则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委托方可以聘请二级代理来监督第一级代理的工作(例如外部审计、监察机构等),但这些机构也可能是不可靠的。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给外部监察员一份激励合同,以鼓励他们继续勤奋工作,并附加严厉的惩罚条款,以防与腐败的代理人相互勾结。

  然而,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递归故障问题,因为腐败的代理和外部监控之间的勾结总是有可能的。那么,从代理的角度来看,PA模型对他面临的决策给出了非常直接的分析:如果他被抓住,他会权衡腐败带来的好处和坏处(主要是物质利益),然后做出抉择。后来学者罗伯特·克里特加尔德(RobertKlitgaard)在这个标准模型中做了一点小的改动,他将“从不腐败中获得的道德满足感”融入到个人是否腐败的效用当中,使腐败效用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即物质利益和道德利益。[2]因此,腐败倾向将分布在0(完全腐败)到1(完全廉洁)之间;有些人会腐败,有些人绝对不会腐败,这种情况在系统性腐败的组织中也确实存在,它涉及到个人品质问题。它的模型如下:

  相对于PA模型中的EUP,r*值也非常重要,因为它既允许分析范式超越PA模型,也强调利用PA模型观察个体行为的重要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r*值的增加则意味着个体将会以更加诚实的方式行事,反之亦然。因此,从r*值来讲,PA模型所能提供的反腐败对策就是提高对腐败监察的力度和惩罚的概率,同时提高廉洁忠诚的利益。

  PA模型在观察孤立环境下的腐败非常有用,但涉及到系统性腐败时,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削弱了它的解释力。它可以洞察任何一个行为人的行为,但无法显示腐败是如何传播的,或者一个人(例如上司)的行为是如何影响其他人(例如下属)的行为。也就是说PA模型缺乏一种分析模式,即缺乏领导的腐败行为是如何影响整个组织行为的分析模式。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更加现实的腐败模型,一种结合了社会关系的模式,通过这种模型我们才能了解系统性腐败的生成逻辑。

  在社会科学中能解释系统性腐败的模型是阈值(Threshold)模型。阈值模型的基本前提是:看似微小的个人行为变化通过累积的因果机制将导致结果出现重大变化。将这个原理运用到腐败分析中可以表述为:个人看似微小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看似孤立的腐败行为,将通过累积的因果机制迅速改变现状。而在系统性腐败语境下,领导对腐败的态度或行为将对下属的态度和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在腐败方面。

  旁观者认为那些奖励、纵容、忽视或者以其他方式助长腐败的领导人,是在向员工发出可以腐败的明确信号。在PA模型中,个体是否腐败是由其内生决定的,虽然他腐败的动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腐败被发现和受惩罚的概率,但是真正腐败或者真正廉洁的人,无论激励措施是什么,都会按照可预见的方式行事。在系统性腐败条件下,绝大多数人都介于这二者之间。大多数人没有一个绝对正确的道德指南针来指导他们的日常行为,因此,他们会从周围人的行为中获取行为线索。腐败,像人类的其他行为形式一样,通常依赖于社会中其他人的相对腐败。[3]

  在影响未来决策方面,某些人目前的决定显然比其他人的决定更为重要。阈值模型抓住了一个事实,即等级社会结构,甚至是非等级社会结构,其中个人具有不对称的影响水平,在跟风效应中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将不同的权重分配给不同个体的效果可以这样衡量:

  n:社会中个体的数量;

  Wi:个人的影响权重;

  Ci:腐败倾向,Ci=1(如果个人腐败),Ci=0(如果个人廉洁),Ci=0.5(模棱两可,没有绝对的价值倾向)‍‌‍‍‌‍‌‍‍‍‌‍‍‌‍‍‍‌‍‍‌‍‍‍‌‍‍‍‍‌‍‌‍‌‍‌‍‍‌‍‍‍‍‍‍‍‍‍‌‍‍‌‍‍‌‍‌‍‌‍。

  从模型中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每个人都廉洁,那么Ct等于零。同样,如果只有个人是腐败的,但他对社会无足轻重(Wi≈0),那么Ct也接近于零,社会规范是廉洁的。但如果这个人是腐败的且在社会上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那么Ct值就会发生较大变化。总之,只要Ct值越小,系统性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Ct值越大,系统性腐败风险就越大;当Ct值等于1时,那么腐败就是系统性的并且是必然发生的。

  根据这个模型,我们可以假设一个社会里有10个人(分别用a、b…j代替),每个人都必须在廉洁和腐败之间做出选择。每个人都有在社会中的影响权重,他们都面临着无数次的决策回合,所有的个人决策都是在每一轮的开始同时做出,一旦做出,这个选择就不能在同一轮中改变。在下一轮开始时,个人可以看到其他成员的个人决定,然后可能做出新的决定。个人的行为是否腐败是由他的腐败倾向Ci决定的,不同的个体可能有不同的倾向。这里我们将委托代理理论中是否选择腐败取决于被惩罚的概率指数也融入到Ci中(见表1)。

  在情景1中,假设a在社会中的影响力权重为0.05,当他从事腐败活动而其他人都保持廉洁时,整个社会的腐败比例Ct仅为0.05。这说明,只有a腐败但他的腐败不足以引发其他人的类似行为。又假设b的影响权重为0.2,b腐败而其他成员保持廉洁,那么整体社会的腐败比例Ct就骤然增加到了0.20,这足以引发一种潮流效应,也就是说当b一个人出现腐败时,他至少会影响另一个人发生腐败,而当另一个人也出现腐败时就会产生系统性效应,实际Ct就会超过0.20。这种情况一般是自上而下的系统性腐败,并且发生这种情况的国家法治比较严格,只要消除主要负责人的腐败,那么整个社会的腐败水平就会迅速降落下来。

  而在情景2中,我们将除了a的9个人对腐败的倾向都设为中立,即Ci=0.5,也就是说其他人没有绝对的道德观念,都处于观望态度,如果有人腐败他们可以选择腐败也可以选择不腐败。此时如果影响权重仅为0.05的a出现腐败,整个社会的Ct就会增加到0.525,这就意味着这10个人里至少有5个人发生腐败,而其余的4个人出现腐败完全是因为无足轻重的a的腐败行为。

  这种情况一般是自下而上的腐败行为,并且发生在法治并不严明的国家,腐败往往是他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腐败的好处远远大于不从事腐败的好处,或者即使腐败,受到的惩罚也不会超过腐败所带来的收益。

  很多情况下,腐败的个人权重往往大于0.2,也就是说一个机构的负责人,他所能影响的人不止一个,可能是很多个,腐败的系统性传播也可能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特别是在集权制国家。我们再建立一个数据表格加以模拟,仍假设社会总人口为10,而且这个国家的事务主要由a说了算,a的影响权重为0.9。

  当a保持廉洁时,即使其他成员保持中立的态度,整个社会的腐败比例也只有0.1,就是说整个社会最多只有一个人腐败。但当a贪腐时,整个社会的腐败比例就一下提高了10倍,达到1的水平,即整个系统全部腐败的水平。

  如果腐败已发展到如此程度,那么腐败就会变成规则,人们也会对公共行政的廉洁失去信心。这说明一个道理,即领导的态度改变——从廉洁到腐败,将会引发社会规范从清廉到腐败的转变,也就是说在一个高度集权的机构或者国家,社会的廉洁水平取决于主要领导是否腐败。如果主要领导保持清廉,那么整个社会的廉洁水平保持在低水平,但如果主要领导出现腐败,那么他所在的机构就很有可能达到整体系统性腐败的规模。

  其实,表1和表2也反映了分权制衡制国家与中央集权制国家系统性腐败的分布状态,分权制衡制国家系统性腐败的分布比较分散,它被发现的概率相对较小,传播速度较慢。而中央集权制国家系统性腐败分布往往比较集中且传播迅速,容易形成塌方性腐败、集体性腐败,这对国家治理和反腐败斗争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当一个国家机构出现系统性腐败的时候,要么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要么就会出现“壮士断腕”的局面,但系统性腐败具有蔓延性,如果不加以遏制,那么整个机构都有可能崩溃。因此,在中央集权制国家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在于领导是否愿意将反腐进行到底。

  综上所述,系统性腐败的生成逻辑是当一个人的腐败会影响另一个人参与腐败时,那么另一个人就会影响更多的人参与腐败,这时整个社会的实际Ct就会超过他本人的实际影响因子,达到多米诺牌效应和蝴蝶效应,使腐败具有连锁效应。由于现实社会中,事实上每个人的影响权重都不只有0.1和0.01那么少。马克思曾说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4],那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亲戚朋友、上司、同事或下属,因此,普通人的影响权重远远大于0.1。只要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不管他是位高权重还是无足轻重,他都会对周边的廉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而且传播速度非常快,也非常广,就像一场瘟疫一样。

  三、系统性腐败的治理路径

  “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1]7。破除系统性腐败实际上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意味着拆除公民与国家官员之间存在的非正式网络;破除将上下级联系起来的网络;提高横向问责制,切断各个国家机构之间的非正式联系。而为了保持这种手段的可持续性,它还需要常规的反腐败措施同时发力。那么如何构建系统性的反腐败策略遏制腐败,实现国家有效治理,本文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增强公民反腐败意识、意愿和能力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6。反腐败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教育公民认识到腐败带来的损失。在信息社会,媒体在传播腐败危害信息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公民反腐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媒体揭露腐败行为。同时,媒体的反腐败教育和宣传活动也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权利,并知晓更多的反腐败方式,公民可以通过这些权利来捍卫自身利益。

  同时,自媒体和强大的非政府组织支持公民反对腐败官员的行为也有利于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而通过媒体揭发腐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反腐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增强公民反腐的意愿和能力,但我们也必须明白保护揭发腐败者的公民的重要性,这将促使公民勇于揭露腐败行为,而不必担心受到系统性腐败势力的迫害。

  另一方面,公民的监督和参与公共部门的决策与运作是反腐败的关键。这包括促使国家对公众透明,并允许公民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公民监督政府既可以检查政府是否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况,也有助于重建国家信誉。

  许多改革已经证明公民在促进社会监督方面是有效的。这些包括:(1)确保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信息自由);(2)要求某些类型的政府会议向公众开放;(3)对法令、法规和法律草案进行公众听证会和公民投票;(4)发布司法判决;(5)完善行政申诉制度;(6)通过禁止审查、禁止政府官员使用诽谤和诽谤法作为恐吓记者的手段,以及鼓励媒体所有权的多样性,确保新闻自由;(7)邀请公民监督政府绩效,特别是政治改革。与上述密切相关的是,中国的领导干部已经通过公开披露自己的资金、收入和资产并提高透明度,来表明坚决打击腐败的决心。但还需要完善的一点是,应注意适当保护公职人员的个人安全和工作安全。

  (二)简政放权,推进国家机构改革

  在一个系统性腐败的社会中,小的改革通常是无用的。成功的改革必须包括对整个管理机构进行重大改革或者彻底重建‍‌‍‍‌‍‌‍‍‍‌‍‍‌‍‍‍‌‍‍‌‍‍‍‌‍‍‍‍‌‍‌‍‌‍‌‍‍‌‍‍‍‍‍‍‍‍‍‌‍‍‌‍‍‌‍‌‍‌‍。减少政府管制是减少腐败机会的一种重要手段。虽然取消关税、配额、汇率限制、价格控制和许可证要求这类改革会剥夺官员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权力,但与此同时,取消这种控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消除瓶颈,促进竞争。以海关为例,在大多数国家,海关改革是全面反腐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关是政府的主要税收机构之一,不但腐败成本十分高昂,而且海关腐败还会损害一个国家企业的竞争力,吓跑外国投资。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减少和简化贸易法规,使海关业务专业化,重点关注结果导向和完整性,并减少货物加工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直接对付系统性腐败以达到反腐的目的一般是不可能的,然而一些改革措施可能会规避这一点。例如,建立重叠的司法管辖区使公民不必为腐败的官员送礼;建立竞争签发许可证的行政机构,使公民讨价还价能力增加;完善官员竞争上岗制度,从而减少整体贿赂水平。但这一假设是建立在政府机构不合作的基础之上的,这一战略只适用于分散的腐败体系。

  行政改革增加了公民的选择,规避了他们被迫行贿的情况,但其他的改革可能会引起腐败官员的强烈反对。因为,大多数腐败国家的规章制度通常是旨在促进腐败的。[6]如果你想废除它,那么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如大多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指出的那样,这虽然会大大减少公民对公职人员的依赖程度,但它直接瞄准了腐败官员的收入来源。因此,迅速推进改革往往是不可能的,而且考虑到公共服务的损失,甚至可能是不可取的。

  其他政府改革可以集中在执照、登记处、教育、医疗保健或其他政府服务方面的重组业务。重组需要简化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和改善监督。这方面的改革措施可以包括:制订和公布公共服务标准;管理和发布客户调查,根据这些标准评估行政人员的表现;设立广泛的用户团体和咨询机构;开发基于信息网络的服务交付方法等等,这些都将有利于减少腐败。

  (三)增加公务员工资的同时瓦解裙带关系

  与官僚等级制度重叠的裙带关系,它往往是使上下级官员利益挂钩的粘合剂。在系统性腐败的情况下,上级官员分配公共职位、薪资和福利,在没有任何有效制衡的情况下掌握下级晋升机会。因此,级别较低的官员处于依赖状态。为了打破这些依赖关系,人事任命和薪资分配就必须基于个人的能力、优点和贡献。为此,这就要求建立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来减少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权力。这些部门在公共机构的指挥链之外运作,负责分配薪金和福利,以及所有的雇用和解雇决定。此外,定期将官员迁往不同地区或机构的工作轮换也能削弱裙带关系。

  工资水平与腐败程度有着很大的关联,因此,反腐败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公务员工资。虽然增加公务员工资在系统性腐败条件下并不能直接瓦解腐败,但工资的增加很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裙带关系的解体。分离依赖关系实质上意味着分散腐败制度。这为通过常规措施减少腐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例如高薪和更严格的执法)。但是,如果许多公职人员工资水平没有得到提高,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改善,下级官员需要依靠腐败来生存,那么,腐败仍然是系统性的,这将持续破坏国家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

  (四)增加财务透明度,加强横向问责制度建设

  公共开支的分配和使用基本责任制度是一个良好廉洁政府的根本支柱。公共支出管理的问责制要求:(1)一项全面预算,其中所有预算支出的主要领域都通过国库系统,没有大量动用预算外资金;(2)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方式,提高公共支出使用的透明度;(3)通过透明招标、外部监督等机制进行竞争性公共采购;(4)独立的外部审计,公布并提交立法机关。

  人们普遍认为,公务员腐败与国家治理不善、问责机制薄弱有关。在西方民主政体中,公民通过选举、媒体和监督团体控制官僚机构,这种纵向问责制在民主政体中是基本的,因为民间社会和政治领导人对官僚作风的控制相对薄弱。因此,这类国家的法治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监察机构对其他国家机构非法活动的制裁。因此,对于最初的反腐败斗争来说,横向问责制至关重要。在前苏联,横向问责制较为薄弱,因为非正式网络绕过权力部门,掩护腐败官员不受起诉,同时,强大的政治家或领导人也往往影响司法和执法机构的实际运作。

  为了切断这些网络,一些用来破坏高层和低级官员之间依赖关系的策略可以被应用。例如,经常改变它的主席团法官或公诉人,但这对试图掩盖其内部腐败活动的公检法机构用处不大。因此,这就要求建立一个高度独立于外部影响的反腐败机构,它的成员不能轻易地被删除,并享受高工资,让他们过体面的生活,不收受贿赂。但建立这种机构的危险在于,他们自己也可能会变成腐败的温床,也就是说在系统性腐败条件下,反腐官员也可能会为贪腐官员提供种种便利以谋求私利,这就要求反腐败机构内部也要建立横向问责制,使反腐败机构内部成员也不能豁免纪律审查。同时,反腐败机构内部监察成员也应当定期轮换,达到相互控制、相互监督的效果。而强大有力的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则会使反腐败机构能够履行其使命,避免内部剥削和损害其信誉。

  (五)树立统治者持续反腐的政治意愿并培养任用廉洁的领导

  政治意愿是制定可持续和有效的反腐败计划的关键因素。没有它,旨在提高公民反腐意识、改善公务员制度、加强透明度和问责制、推进国家机构改革的努力都是很难奏效的。政治意志的概念是指政治行动者表现出的在系统层面打击腐败的坚定意图。重点是反腐倡廉的行动者的动机以及他们在推动和实施反腐败改革措施方面的选择。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高层反腐败改革的政治意愿可能会减弱。因此,反腐败工作还必须研究如何增强领导人的改革意愿,以及在缺乏政治承诺的情况下如何将反腐继续下去。同样地,要想推进反腐败工作还必须任用一批廉洁奉公的主要领导,阈值模型已经告诉我们,一个主要领导的影响权重对于系统性腐败传播多么重要。因此,国家还必须提高对贪官污吏的惩罚力度和对廉洁官员的重视程度。

  四、结论

  第一,一个社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变得彻底腐败‍‌‍‍‌‍‌‍‍‍‌‍‍‌‍‍‍‌‍‍‌‍‍‍‌‍‍‍‍‌‍‌‍‌‍‌‍‍‌‍‍‍‍‍‍‍‍‍‌‍‍‌‍‍‌‍‌‍‌‍。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它是一种相对缓慢的过程;另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却是非常快速的。如果一个腐败的领导层上台,那么现有的社会习俗会发生迅速地转变,领导对系统性腐败负有主要责任。第二,系统性腐败除了造成伦理和道德上的损害外,它还会错误地分配资源、减少财政盈余、阻碍经济增长、削弱政权合法性,并使努力和回报之间的关系严重退化。

  第三,只有更好地了解腐败的传播,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彻底根除孤立的腐败既不可行也不可取。清除系统性腐败既可行又可取,尽管既不容易也不便宜。第四,在社会科学中,对腐败进行建模的传统方法是将其视为委托代理问题,但这个模型并不能增进我们对腐败传播的理解。而阈值模型强调了反馈效应对腐败蔓延的重要性。具体来说,它包含了高层腐败对社会整体腐败水平的影响,这是许多其他腐败理论所忽略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动态。

  因此,该模型包含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无法充分处理的重要社会学效应:角色模型的重要性、特定的参考框架以及群体内行为与群体外行为在决定个人行为中的作用。第五,弱法的社会比严法的社会更容易腐败。在这种情况下,领导的品格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当官僚机构中绝大多数人的自然偏好是偏袒自己的朋友或亲戚时,执行这些规则需要钢铁般的意志。

  最后,国家成败的关键在于统治者。如果统治者是正直的,就会有正直的官员被委任,腐败的人就会躲藏起来。但是,如果统治者不正直,恶人就会在世界上生存下去,忠诚的臣民就会隐退。因此,决定孤立腐败能否成为系统性腐败的最重要因素,是领导层防止系统性腐败成为常态的廉洁度和决心。同时,我们从文中的阈值模型和表格中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高层腐败应该比基层腐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这是因为对高层官员的严厉制裁会带来更大的示范效应,同时也会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支持度和信任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国家治理,将腐败扼杀在摇篮里。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2]Kotkin,Stephen.PoliticalCorruptioninTransition[M].Budapest:CentralEuropeanUniversityPress,2002: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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