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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角度看校园暴力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分类:政法论文 次数:

摘要:校园暴力是当今社会现存并极具社会危害性的暴力事件,并且由于该现象发生地点特殊,是在学生接受教育、健康成长的校园之中,对象更是彼此的同学,本应是相互合作学习的伙伴,现却成为打架斗殴的对象,实在是令人唏嘘。同时法理学作为学习法律的基础和方

  摘要:校园暴力是当今社会现存并极具社会危害性的暴力事件,并且由于该现象发生地点特殊,是在学生接受教育、健康成长的校园之中,对象更是彼此的同学,本应是相互合作学习的伙伴,现却成为打架斗殴的对象,实在是令人唏嘘。同时法理学作为学习法律的基础和方法论,本文主要从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几个方面浅析校园暴力事件。综合也希望能有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校园暴力事件,为学生求学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并且希望校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者能不再懦弱,勇于运用合法的方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社会不再被暴力充斥还之以平等、和谐、幸福。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理学;预防

法制与社会发展

  前段时间电影《悲伤逆流成河》热播,影片中因为校园暴力被一直打击直至死亡的主人公和因校园暴力影响无辜牺牲的他人等等,无不向观众展示着校园暴力在当今社会的恶劣影响及社会危害性。校园暴力没有明确的年龄层级划分,每个阶段都会因不同的原因而发生校园暴力事件。

  一、校园暴力发生原因分析

  (1)来源于家庭,人们常说一个孩子品质是否优良就要看他的童年是否是被爱和温暖呵护长大的,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等等,一个孩子的成长与其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如果父母离婚或者每日争吵甚至出现殴打的情况,那么孩子耳濡目染看整个社会都将是黑暗的,在他遇到问题是也将会采用相同的方式加以解决,也将会把他在家中受到的任何委屈与不满全部对外发泄;相反如果他每日都生活在被阳光、温暖和爱所包围的家庭中,那么他看待整个社会也将会是美好的,如果他遇到困难,他会相信困难是可以被克服的,任何的矛盾也都是可以被化解的。

  (2)在每个阶段的诱惑不同,人性本恶,很多时候人会不自主的实施一些行为,所谓口是心非便是如此,可能在小的时候其他小朋友买的新玩具,自己也想要时就会爆发争抢,初高中可能会因为学习成绩,男女恋爱等,大学可能会牵扯物质利益,荣誉奖项,入党事宜等问题,当人被外界物质金钱所束缚时各种争抢便会愈演愈烈,从背后到人前。

  (3)环境人物特殊,暴力有很多种,而我们谈论的是特指发生在校园中的欺凌、霸凌事件,随着学生义务教育的普及,现如今大部分学生都在学校接受教育,所以学生在学校的时间较长,并且周围都是同龄人,不会存在心理观念上的落差和等级区分,更加不会有任何的畏惧,所以在遇到任何问题时才不会有任何的忍让,久而久之小团体形成。

  (4)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未能对学生起到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对部分校园暴力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使部分施暴者可能会钻法律的空子,进而免于处罚。

  二、从法理学角度浅析

  法理学作为学习法律的基础和方法论,首先从法的本体来看,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同时法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校园暴力作为一种极具社会危害性的暴力事件,就必须需要法这种行为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平衡和调节社会关系的目的,也需要严格、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各种违法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以此起到法的规范作用,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包括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三论,即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事实又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有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即使是像校园暴力这样的恶意行为也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所以校园暴力一旦实施就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就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受害者惧怕隐瞒就可以使施暴者恣意妄为,同时也不应以年龄小为借口,不对其加以任何的限制。我认为这不仅不利于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品质还会让施暴者体会不到做错事情的后果,反而变本加厉,给更多无辜者造成伤害。

  二是从法的运行方面,公民应该自觉守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法一旦公布实施,公民就有服从他的法律义务,这是无可选择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目前我国对校园暴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既然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就有切实守法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执法机关类别多样,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既然拥有执法权的类别多样,那么所有拥有执法权的单位就应该利用好自己手中的利剑,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应保持司法法治、司法平等、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责任、司法公正原则,每位法官心中都要有自己心中的那一杆秤,不徇私枉法,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三是从法与社会方面,首先要谈一下人权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人权总是以利己的,自私的方式存在着,但人权不同于特权,特权不具有普遍性,人权却是人对利益的普遍性要求。既然每个人都有人权,就没有任何的高低贵贱之分,所以欺凌行为的借口与理由是不成立的。在法治与社会建设中,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因此,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要想建构和谐社会,校园暴力作为和谐社会的对立面,就应该用法律的武器将校园暴力进行消除,真正化解矛盾,引导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三、校园暴力的预防

  (1)建立完善系统的法律,并且要明确具体,就应要细致到实施什么行为会受到什么后果,接受什么惩罚,同时还应要加重惩罚力度,所谓三思而后行,只有当明确具体且严肃的惩罚横亘在眼前时,在实施任何行为时才会考虑后果,有时可能会因为法律的显性而减少一次校园暴力的发生,减少一个无辜者受伤害。

  (2)法律宣传的普及化,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尽管我们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可是如果学生不知晓那也是无济于事的。不仅是时间,不同年龄层级的学生都要进行相关的学习,还要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教育低龄化;同时还有空间,尤其在很多偏远地区,他们接受不到良好的教育,但校园暴力却不受影响,充斥着校园生活。在进行宣传时还应把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方式告诉学生,日后如果再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对待,要懂得并学会用正当方式进行反击。

  (3)从环境进行改变,学生的耳濡目染是十分有必要的,就要从学生可能接触到的一切抓起,包括孩子的父母,老师,校园宣传建设等等,当然这仅靠一人之力是不可实施的,还需社会各界团结一致,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

  最后我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值得存在的,我们要有自己的底线,外界的帮助是一方面,但若是我们自身真的受到伤害,在面对霸凌时,要学会反抗,学会反击,我们应该学会勇敢,学会自我强大。当然世界还是美好的,人与人之间也还是有爱的,就让我们共同努力,抵制校园暴力,构建美好校园!

  参考文献:

  [1]李春梅,张瑞爽.浅谈家庭因素对校园暴力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8(31).

  [2]赵琳萌.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防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8).

  [3]陈逸雪.论我国校园暴力的成因及其预防[J].法制与社会,2018(31).

  [4]孙玉国.浅议如何发挥法律对校园暴力的规制作用[J].法制博览,2018(35):242.

  法律方向刊物推荐:《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于1995年,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该刊原为综合性的法学学术刊物,从2004年起改为理论法学学术刊物。该刊主编为张文显教授,顾问为邓正来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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