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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分类:农业论文 次数:

摘要:在食用菌菌种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下,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是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形式。围绕首例真姬菇 专利侵权案件,探讨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侵权判定的考量因素以及 DNA 分子技术在鉴定中的应用,为食用菌知识产权 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

  摘要:在食用菌菌种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下,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是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形式。围绕首例真姬菇 专利侵权案件,探讨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侵权判定的考量因素以及 DNA 分子技术在鉴定中的应用,为食用菌知识产权 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食用菌;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保护

福建农业学报

  食用菌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经过百余年的 发展,食用菌产业已经成为中国农业种植业中的重 要组成部分,中国也成为全球最重要的食用菌生产 国和消费国 [1]。随着食用菌产业不断发展,食用菌 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最主要的两 种类型为专利权保护和品种权保护。目前,纳入我 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食用菌属种共 15 种。本 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首例真姬菇专利侵权案 件为切入点探讨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

  1 首例食用菌侵权案例简介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丰科”)开发选育的纯白色真姬菇菌株 Finc-W-247, 申请了 ZL201310030601.2 和 ZL201310030553.7 中国专利(申请日相同),前者请求保护菌株,后者 请求保护该菌株的分子标记、分子标记的获得方 法及其在该菌株的快速鉴定中的应用。上海丰科 认为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绿圣蓬源”)、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滨禾盛公司”)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菌类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ZL201310030601.2,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 权诉讼。 对于市售菌类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 范围、构成侵权行为这一问题,法院在审判中引入 了鉴定机构的意见:

  (1)两者的 ITS rDNA 均与斑玉 蕈 Hypsizigus marmoreus HMB1(HM561968)的 ITS rDNA 序列相似度达到 99.9%,因此,两者均属于斑 玉蕈;(2)根据特异性 975bpDNA 片段序列比对,从 第 1 位至第 975 位序列完全相同;(3)根据形态学 比对,二者菌盖、菌褶和菌柄的颜色、形状、排列等特 征基本相同。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 种纯白色真姬菇,该纯白色真姬菇属于真菌,系一种 微生物。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 范围,形态学特征判断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缺一 不可”。2020 年 3 月 17 日,法院判令被告绿圣蓬源 公司和鸿滨禾盛公司停止侵权。

  2 我国食用菌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

  食用菌属于真菌,利用菌丝无性繁殖,在分类 上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国际上,既可以选 通信作者:韩瑞玺 择单一形式保护,也可以选择多种形式保护。例如日本《种苗法》将菌种纳入种子(Seed)范畴,对食用 菌采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19 年美国修订了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明确了无性繁殖作物既可以 申请植物专利、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 护。

  法国、丹麦以专利法来保护,意大利和匈牙利则 采用专利法和专门法进行保护。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微生物既 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此属于专利 法框架下的保护客体。微生物作为保护客体要满 足一定的条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 第 9.1.2.1 节中指出:“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 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 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此外,对于 某些微生物,需要进行生物材料的保藏。

  《专利审 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9.2.1 节规定:“在生物 技术这一特定的领域中,有时由于文字记载很难描 述生物材料的具体特征,即使有了这些描述也得不 到生物材料本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 不能实施发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应按规定将所涉及的 生物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 保藏”。

  我国于 1997 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1999 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 联盟(UPOV),成为第 39 个成员,实施 UPOV 公约 1978 年文本。目前,纳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的食用菌属种共 15 种。2005 年 5 月发布的第六批 保护名录,仅含白灵侧耳 1 个种。2016 年 4 月发布 的第十批名录包含黑木耳、灵芝、羊肚菌、香菇和双 孢蘑菇 5 个属种。2019 年 2 月发布的第十一批保 护名录包含金针菇、蛹虫草、长根菇、猴头菌、毛木 耳、蝉花、真姬菇、平菇(糙皮侧耳、弗罗里达侧耳) 和秀珍菇(肺形侧耳)9 个属种。食用菌新品种获 得植物新品种权应满足:

  (1)在新品种保护名录内; (2)该品种是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菌种加以改 良;(3)具备新颖性、特异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 定性和适当命名。 虽然既可以通过专利保护,也可以通过植物新 品种保护食用菌新品种,但二者在保护客体、授予权 利的实质条件、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专利权保护,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 求,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而保护范围在权 利要求书中明确。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需要满 足新颖性、特异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要求,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 15 年。

  3 食用菌新品种侵权判定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 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 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全 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技术 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 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其落入涉案专利 权保护范围。本案判决结果明确了涉及食用菌的专 利侵权中,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和专利菌株的形态 学特征和分子生物学特征进行比较。

  在通过形态学 特征无法将菌株进行区分的情况下,需要利用分子 生物学方法和技术进一步鉴定。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 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处理规定》对侵权行为予以明确,即未经品种权人 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 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 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假 设该真姬菇新品种申报了植物新品种权(1978 文 本),在技术鉴定方面与本案类似,即综合参考特 征特性和分子检测结果。

  判定是否侵权,首先应 明确销售的真姬菇(子实体)是否为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尽管大多数的食用菌可以通过子实体繁 殖出菌丝,形成具有繁殖特性的菌丝体,但是根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规定:“菌种是指食用菌菌 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因此从真实 意图来看,销售真姬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 食用,并非是生产繁殖材料。此时,判定被告是否 侵权需要明确该菌株是被告自行生产,还是从第 三方购入,如果是前者则构成侵权,后者则不构成 侵权。

  4 DNA 分子技术在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关于分子鉴定方法,本案比较了全基因组测 序和特异性片段测序。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 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微生物,其基因存在突变的可 能,即便是同种微生物,其基因序列也可能不完全一致。而对于两个微生物,二者基因序列的相似程 度达到何种比例即可认定二者为同一种微生物, 这一标准目前在该领域中并未形成共识”,因此 未采纳全基因组测序法,而是选择了特异性片段 测序。 至于 975bp 的 DNA 片段能否作为特异 DNA 指纹用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即为专利菌株,应综合 考虑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等多 种因素。

  本案中,975bp 的 DNA 片段是一种 SCAR (Sequence-Characterized Amplified Region)分 子 标 记。SCAR 标记以特异随机扩增多态性 DNA 标记 (RAPD)片段序列为基础,两端序列设计 1 对 18~24 个碱基的引物,在较高的退火温度下进行特异性扩 增,实现由 RAPD 标记到 SCAR 标记的转化。SCAR 标记技术被报道广泛用于真姬菇 [2]、香菇 [3]、榆黄 蘑 [4]、金针菇 [5]、双孢蘑菇 [6] 和黑木耳 [7] 等遗传 多样性分析和菌株鉴定。涉案专利说明书一具 体实施例中记载:“本实施例建立了纯白色真姬 菇 Finc-W-247 菌种的 SCAR 分 子 标 记,能 够 对 Finc-W-247 菌种进行快速鉴定”。

  “所述特异 DNA 判断为本发明真姬菇菌株 Finc-W-247 的 SCAR 分 子标记”。可见,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也通过具体 实施例验证了 SCAR 分子标记来鉴定真姬菇菌株 Finc-W-247 的可行性。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针对 丰科公司的另一专利 ZL201310030553.7 的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1871 号和第 34534 号)中 认定上述 975bp 片段作为专利菌株的分子标记的权 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认可了 975bp 片段可用于特 异性鉴定该专利菌株。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 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 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目前种子类 植物品种 DNA 分子鉴定技术标准以简单重复序列 (SSR,simple sequence repeats)标记为主,单核苷酸 多态性(SNP,single nucleotide polymorphisms)标记 为辅。实践中,由于突变选种、回交选育或者生物技术等技术育成的品种在亲缘关系上非常接近,利用 现有的行业标准鉴定会出现分子结果相同,但品种 特征特性不同的情况,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第 92 号指导案例“莱州市金 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为 DNA 分子技术在 侵权鉴定中的应用提供了重要参考,即“对差异位 点数在 2 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 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 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 承担。” 此外,本案未采纳全基因组测序的结果,对其 他植物品种鉴定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农业论文投稿刊物:福建农业学报(月刊)创刊于1986年,是福建省农业科学院主办的综合性农业科学学术期刊。主要报道:农业科学及其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科研论文,尤其注重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及时报道。

  对植物品种而言,如果采用全基因组测序结果,同一品种内的 不同单株之间都将不同。品种基于基因型或者基因 型组合表达的性状定义,因此“判定”一个品种是否 侵权,最为科学和准确的就是比较两个品种的特征 特性是否具有明显差异。相信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 逐步提高,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政策、技术和 法律将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1] 鲍大鹏.基于中国食用菌产业发展的食用菌学科建设探讨.菌物研 究.(2020-05-25)[2020-06-03].https ://doi.org/10.13341/j.jfr. 2020.0001

  [2] 李翠翠,郭立忠,卢伟东,董伟.RAPD 和 SRAP 分子标记在真姬菇 菌种鉴定中的应用.食用菌学报,2009,16(1):24-28

  [3] 吴学谦,李海波,魏海龙,付立忠,吴庆其,彭华正,朱睦元.SCAR 分子标记技术在香菇菌株鉴定上的应用研究.菌物学报,2005,24 (2):259-266

  [4] 熊芳,郑闽江,刘新锐,谢宝贵.SCAR 标记技术鉴别榆黄蘑品种.基 因组学与应用生物学,2010,29(3):593-597

  [5] 王翠,谢宝贵,陈梁军,柯汀,柯伙钊.金针菇菌株的 SCAR 标记分 子鉴别.福建农业学报,2013,28(10):966-970

  [6] 张静,陈文炳,邵碧英,王泽生,廖剑华,江树勋,李寿崧.双孢蘑菇 SCAR 标记的建立及在菌株群鉴定中的应用.中国食品学报,2011, 11(4):194-202

  [7] 李媛媛,隋玉龙,牛淑力,吴波,宋慧.SCAR 标记在黑木耳栽培菌株 分类鉴定中的应用.菌物研究,2013,11(3):182-185,189

  作者:李嫒嫒 1  韩威威 2  韩瑞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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