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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进展、问题及发展建议

时间:2022年02月26日 分类:经济论文 次数:

摘要:即将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之际,我国长期依赖第一支柱养老模式、养老金替代率低的状况愈发不可持续。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相比其他金融行业,具有长寿风险管控、康养服务提供以及资产久期匹配契合度高的优势;养老金融是保险服务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

  摘要:即将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之际,我国长期依赖第一支柱养老模式、养老金替代率低的状况愈发不可持续。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相比其他金融行业,具有长寿风险管控、康养服务提供以及资产久期匹配契合度高的优势;养老金融是保险服务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领域,但目前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产品、服务创新进展不理想,市场上具有强养老属性的保险产品有限;税延养老险试点吸引力不足;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探索参与度不高;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探索尚未被认可;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偏离养老主业,正开始纠偏过程;在生态建设上,“保险机构+养老社区”互动形成了三种模式,但尚难实现稳定盈利。研究在分析原因基础上,提出五方面建议:一是明确自身定位,在三支柱养老体系构建中体现专业化、差异化价值;二是利用保险风险管理领域的长期经验积累,推动养老产品开发;三是发挥保险跨周期资产配置和长周期价值防御优势,确保稳健投资;四是立足“保险+”理念构建养老生态圈,巩固平台打造优势;五是规划引领、循序渐进,做好风险识别,避免盲目投入。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三支柱养老;商业保险;养老保险;养老金融;医养结合;社区养老;养老保障体系

人口老龄化

  一、老龄化背景下完善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必要性

  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未备先老、未富先老”的典型特征,对养老保障体系构建提出了巨大挑战,迫切需要发挥商业保险等市场主体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 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国务院办公厅,2017)。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需做好养老资金储备

  “七普”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18.70%;其中,65岁及以上1.91亿人,占比13.5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老龄化社会”“深度老龄化社会”和“超老龄社会”划分标准,我国预计2022年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从老龄化到深度老龄化时间间隔仅22年,远快于多数经历过此阶段的发达国家,且老龄社会时对应的人均GDP处在较低水平,老龄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特征明显。

  从城乡结构看,2020年我国总人口中城乡人口比分别为63.89%和36.11%,乡村65岁及以上老人占比17.72%,远超平均水平,老龄化问题在农村地区更为严重;从地域分布看,除三沙市外,全国3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9个市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东北、中部地区以及长三角、黄河中下游和成渝城市群等区域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同时,我国少子化、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进一步加重了社会养老负担。

  2020年,我国人口出生率为10.48‰,平均每户人口2.62人,已进入超少子化社会,家庭结构更趋小型化,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劳动人口数量减少,人口赡养比预计未来将降至2∶1甚至1∶1,从根本上动摇着“现收现付制”为根基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老年人的消费支出,除依靠自身储蓄和子女供给外,主要来源于养老金。宏观层面看,我国的养老金储备总量不足。截至2020年末,我国个人养老金计划和公共退休养老金计划总额合计占GDP比重仅为5.0%,同期美国为148.7%,加拿大183.6%,德国7.9%,日本和韩国分别是57.1%和62.7%,OECD国家加权平均值96.6%,均远高于我国。

  在现有人口增速、年龄结构和赡养比情况假设下,预计2028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或将出现收不抵支情况,2035年累计结余消耗殆尽(郑秉文,2019)。中观层面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体系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不足,限制着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截至2020年底,我国注册登记养老机构3.8万个,各类机构和社区养老床位823.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1.6万张,低于发达国家50至70张标准;且面临床位质量参差不齐、总量短缺与局部床位空置“共存”等问题。

  从政策优惠看,2020年,全国共有3853万老人享受老年补贴,与超2亿老年群体相比,覆盖面仍非常不足。微观层面,居民的养老财富储备量还相当不足。调查显示,2020年未参与养老金融市场的各年龄段人口占比中,18至29岁人口高达35.16%外,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也达到23.57%,并呈现收入越低参与率越低的趋势;从养老金储备量看,仅有22.7%调查者储备金额超过50万(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2021)。

  (二)养老金替代率低,第一支柱可持续性差

  养老金体系建设是个世界性难题,作为一项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养老三支柱模式是国际普遍采用的养老金制度。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在各国均属于强制性交纳的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是以企业(职业)年金为代表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属于自愿交纳的养老金部分。经验表明,养老第一支柱与第二、三支柱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如果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第二、第三支柱就缺乏发展动力和空间,反之亦然。以OECD国家为例,国家强制养老金覆盖率70%或以上的澳大利亚、荷兰,企业年金发展普遍不好(高庆波,2016)。此外,人口相对较多且老龄化发展较快的国家普遍重视养老二、三支柱的作用,从而确保养老金替代率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①。美国第一支柱覆盖率偏低情况下,发展属于第二支柱的401K企业年金等,实现了较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德国在第一支柱面临危机后,改革发展吕鲁普和李斯特养老金,但整体替代率水平仍相对不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以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导,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为补充,第三支柱试点起步的体系。

  截至2019年末,第一支柱覆盖人群9.99亿人,基金总额6.2万亿元;第二支柱覆盖人群5800万人,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资金总额2.4万亿元;第三支柱试点覆盖4.9万人,资金量极少。此外,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及基金投资收益等筹资组成的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资金2.62万亿元,也是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从资金余额总量占比看,我国一、二、三支柱余额占比分别约为70%、29.9%、0.01%。这种极不均衡的结构造成了两方面问题:其一,支撑现有养老金体系的财政压力逐年加重。

  近年来,为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大量国有股权被划拨到基金账户,财政补贴力度也逐年增大。2020年末,全国社保基金权益中累计财政性净拨入9909亿元,占总权益比近一半。其二,基本养老金“广覆盖、保基本”属性,客观上使得我国养老金替代率整体处于低水平。

  相比OECD成员国平均70%—75%的养老金替代率,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只有40%,如此低的替代率只能起到“兜底”作用(张锐,2021),且这40%的替代率水平中,超过90%部分是由基本养老金撑起的,第二、三支柱加起来所占比重不到7%。不难预见,伴随经济增速放缓、财政压力骤增以及劳动人口数量减少,采取“现收现付制”的第一支柱养老体系资金增速将延续逐年放缓的趋势,给财政带来的负担日渐加重;不仅如此,第一支柱养老还存在混账管理和个人账户空账等问题,精算缺口大,现有的养老金体系将愈发不可持续。

  (三)第三支柱发展空间足,政策支持力度大

  养老第三支柱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世界银行将其定义为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包括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基金公司等开发的理财投资产品,都可以成为三支柱体系的组成部分。作为自愿的商业性体系,第三支柱养老发展情况与一国发展阶段、居民消费习惯、人口出生率、老龄化程度关系紧密。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第三支柱养老金具有“税收优惠+强制不许退保”特征;通常不设置准入门槛,重视覆盖非正规就业群体,在投资端严格风险偏好管理,注重长期保障收益,近年来呈现倾向主动参与公司治理,更重视ESG投资理念的趋势。在第三支柱养老发展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发展重要引擎,专业化监管是重要保障。

  人口加速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替代率中第一支柱发挥作用下行是大势所趋,也是大力推动第二、三支柱发展的前提条件。在第一支柱养老金替代率30%—40%,第二、第三支柱合计30%左右的理想情景下,初步匡算,第三支柱养老储备需200万亿规模,超过当下储蓄和理财市场规模。参考国外标准,2020年我国GDP超100万亿元,若养老金比例达到50%,静态计算,第二、三支柱累计规模至少应在50万亿。从养老险在保险原保费中占比看,假设我国养老险市场份额达到35%,则2030年养老险保费收入提升空间可达1.5万亿元;若达到50%,提升空间2.5万亿元,可见,养老金融是寿险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领域,对于处在深度转型调整阶段的保险行业而言,意味着广阔的市场增长空间。

  养老一、二、三支柱失衡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劳动人口“红利”尚存阶段,其负面影响表现尚不明显;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老龄化速度加快,这一结构弊端正加速显现。事实上,国家层面早已意识到相关问题,近年来陆续出台多项支持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三支柱体系建设。从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到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再到《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方案》等制度呼之欲出,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政策基础趋于稳固,迎来发展契机。

  二、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进展、形式与问题

  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养老体系建设,具有长寿风险管控、康养服务提供以及资产久期匹配契合度高等优势。一方面,保险产品保障属性与养老服务业内涵契合。养老服务涵盖的医、养服务,能够通过保险公司多样化产品组合来实现,同时,“保险+养老”模式通过创造销售场景,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对保险销售、营销队伍培育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寿险资产长久期配置与养老长周期相匹配。寿险公司大类资产配置及全品种投资能力,有助于养老资金穿越周期,获取稳定收益。

  (一)第三支柱积极参与者:商业养老险种创新

  第一,具有强养老属性的普通商业险产品非常有限。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截至2021年,我国老年人商业保险产品供给覆盖近6000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商业保险渗透率35.5%(邢炜,2021);险种类别涵盖人身险四大类,但真正具有强养老属性的产品有限。由于消费者尚未形成购买普通商业养老险的心理认知和消费习惯,在实际销售中,许多名为“养老年金”的产品并不以养老为目的;且由于销售难度大,商业养老金产品大都以“年金+万能”形式出售,“中长期”产品被包装成“中短期”产品,部分产品还将年金险与重疾等健康险结合,实现捆绑销售,这表明,单纯养老险产品销售乏力,吸引力不足。目前,市场上具有一定认可度的养老金产品,本质上趋同于银行理财、基金产品,除管理期限略延长外,在产品收益、服务手段或风险措施方面几乎无差异。

  如果以产品设计中明确“退休后才能领取”定义养老保险产品匡算,2019年养老年金保费收入规模543亿元,仅占2019年寿险保费收入的2.39%,2020年这一比例更是降至2.1%,而对比国外发达国家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的50%,其中养老年金保险占比超过35%(中国银保监会,2021),具有较大差距。国内具有较强养老属性的商业养老险产品存在供给不足、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规模积累能力差、市场体量小等问题。可能的原因:一是社会缺乏养老意识,养老金的长周期属性难以对消费者形成有效刺激。

  受传统的国家养老观念影响,居民倾向于政府主导的社会统筹养老模式,养老金保险保障期限与缴费期限很长,“收”与“付”间隔至少10年,大部分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现金价值、长期收益率等预期不足,缺乏主动购买意愿。

  二是强养老属性产品设计难度大,优质产品供给不足。伴随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产品设计主要依赖经验数据,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基础薄弱;此外,在经济增速下行周期,长期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等都面临更大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的长周期产品设计要么不具备竞争力,要么冒很大利差损风险。三是承担主要养老金职责的保险公司信誉、能力不足,资产端缺乏与超长负债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且主要服务企业端客户,受众群体有限。四是实质性政策利好不足,消费者购买养老年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不够,实质性的政策利好缺乏。

  第二,已开展的税延养老险试点吸引力不足。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提高养老金认可度,加快二、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动力。根据征税节点不同,税优政策包括延迟纳税(EET)和只对缴费征税(TEE)两种②;在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很多还设置了提前领取、紧急借款等特殊情形,以及二、三支柱资金的自由切换等,当然,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为优惠政策实施提供了载体。

  我国从2018年5月开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等三地开始试点,截至2020年末,有五批23家机构参与其中,近70款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获批上市,投保人共4.88万人,累计保费4.26亿元。观察既往投保数据可以发现,试点之初保费和参保人数较快增长,但后续增长缓慢,整体远低于此前预期,且在试点期限届满后,监管部门并未放开试点区域和税优额度上限。整体看,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点进展缓慢,保费收入、销售件数等指标均不理想。可能原因:一是试点地区窄、覆盖人群少,政策优惠覆盖面不足,特别是个税起征点调整后覆盖人群进一步压缩。二是实际抵税幅度有限,领取期税率高。

  根据要求③,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上限额度1000元,且未来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要实际缴纳税率为7.5%,条件不够优惠,吸引力较低。三是流程复杂。险种运作涉及投保人、保险公司、银保信平台、税务局及投保人所在企业五方主体,居民投保不畅。四是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仅限于制度设计层面,何时落地尚不可知,居民缺乏个人养老金账户,对缴费和优惠感受不明显。第三,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探索参与度极低。住房反向抵押也称“倒按揭”或“反向按揭”。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将房屋抵押与养老产品结合的一 种创新险种,投保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保险公司,在去世前,老人可占有、使用房屋,行使相关权益并按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在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获得房产处置权,所得优先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我国2014年正式启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但目前仅幸福人寿和人保寿险两家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且效果不明显,三年多时间只产生129件有效保单、191位参保人(胡芳、何逍遥、曹传碧,2021),基本陷入停滞状态。可能的原因:一是子女养老的传统养老观念难转变;二是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完善,担保机制缺乏,居民信任度低;三是产品设计单一,主要以资金收益为主要手段,缺乏医养、护理等相关服务配套;四是面临不确定性风险。无论是房地产行业,还是保险行业,都未经历过完整经济周期考验,在经济上升周期形成的经营模式可能会面临增速下行的新挑战。

  第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探索尚未被认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基于我国国情开发的一种针对特殊就业群体,如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等的年金险产品。2021年5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对产品形态、投保与领取时间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等作出详细规范,并明确了此类产品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专属养老险产品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基于个人养老金账户载体,能够更直观地展示个人养老金储备情况,并严格时间要求,将产品周期设计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避免了资金投入的短期性。

  2021年6月1日起,包括人保、国寿、太平等6家人身险公司开始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迈出了第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的坚实一步。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市场的认可度还不高,尤其是如何增强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养老意识,还需要一定时间积累。整体看,专属养老保险具备了养老产品所应有的“特质”,如明确个人账户以及领取年限要求等,但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也面临来自“伪养老年金产品”的挤压,存在早期现金价值较低、灵活性认可度待提高、产品复杂、推广难度大等问题,由于试点开展时间较短,其效果仍有待观望。

  (二)三大支柱共同参与者: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是多层次养老体系的积极参与者,但服务第三支柱体系建设参与度不足。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开始成立于2004年,截至2021年,我国已有8家养老险公司和1家养老金管理公司;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在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中承担投资管理人角色;在第二支柱中承担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受托人、投管人等多重角色。2021年,共有6家养老保险公司获得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8家养老险(养老金管理)公司获得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资格,7家养老险公司获得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资格。

  2015年,《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开始设立并探索发行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并开始承接团体和个人两项业务,前者养老保障属性强,但规模有限;后者主要是团体养老保障产品,规模大,但更类似理财产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产品。整体上,现存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并不涉及商业保险产品经营,除个别几家参与税延养老险发行外,多数公司所开发的个人养老保障产品更类似于中短期理财产品,养老保障特质不足。

  三、商业保险深度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发展建议

  基于养老三支柱体系均衡发展的必要性以及现有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现状、问题的认识,下一步,商业保险深度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需要充分明确自身定位,发挥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体系构建中的专业化、差异化价值,在持续推动特色养老产品开发和养老金稳健投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保险+”策略,打通价值链上下游环节,构建养老生态圈,巩固生态平台打造优势。当然,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在考虑投入前还要做好规划引领,循序渐进参与,并做好风险识别,避免盲目、无序投入。

  (一)明确自身定位,在三支柱养老体系构建中体现价值

  商业养老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关系国计民生,意义重大。养老产业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但单纯依靠政府公共投入,显然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养老需求,引入商业养老保险参与是大势所趋。

  一方面,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三支柱体系建设有利于缓解财政负担,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效应和“正外部性”;另一方面,保险作为集风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于一体的金融服务业,能够且有条件在养老三支柱体系建设中发挥支点作用,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养老管理服务,并实现与银行、基金战略合作。一定意义上,只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好,普惠性养老、互助性养老等公益养老模式才更具发展空间。长期看,我国要构建的养老金体系大的方向是“以税收优惠为基础的动力机制、以账户制为核心的制度框架、以开放性为原则的产品谱系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运作模式。

  一是以税收优惠为基础,税优产品有望额度更足,杠杆作用更大,更能充分撬动个人养老金储备积极性。二是以账户制为核心,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建立唯一、专用、终身的个人养老金账户政策预计将很快落地。

  三是建立以开放性为原则的产品谱系,充分发挥银行、基金、保险、信托各方主体作用,允许各行业、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参与。四是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运作模式,在第一支柱压力越来越大情况下,合理界定政府责任边界,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对公共养老金的有力支撑。其中,商业保险要认清自身定位,发挥风险管理和长期保障优势,在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中体现专业化、差异化价值。基于此,商业保险应高瞻远瞩,战略层面做好布局,战术层面精细设计,借助长期锻造的风险保障和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打造精品、亮点,体现特色、价值,全面参与到养老三支柱体系建设过程中。

  商业保险机构要巩固提升长期产品开发与销售、长寿风险管理与服务、长期资金投资与管理等核心竞争力,严控销售、运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在养老个人账户等政策落地方面提早布局参与;同时,要发挥养老资金投资优势,在为更多人创造“有尊严的养老”条件基础上,为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积累长期资金。

  (二)利用风险管理领域经验积累,推动特色养老产品开发

  风险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立身之本,在养老产品开发方面,保险产品在获取长期、稳健收益上更具优势。例如,保险年金开发涉及的生命表、精算科学以及强制期限等概念,都与养老金管理核心要义一致。在三支柱养老体系下,保险公司要善于利用长期积累的产品开发经验,围绕国民对长寿风险、健康风险、资产传承等需求,优化现有的养老产品体系,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地域、不同家庭形态的养老客户,进行精准画像,匹配不同组合类型产品;创新开发满足失独家庭、“空巢”家庭、新业态人群需求的养老产品,真正为国家排忧解难。

  同时,针对目前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出整改建议:如规范普通商业保险中带有“养老”名称的产品形态,提高准入门槛,提升保险形象;进一步研究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在不同区域的实现形式,扩大试点范围及入围保险公司数量;持续探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开发、推广的实现形式;配合政策落地,适时推出适合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养老险产品;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老年人专属风险保障产品及老年“带病体”可投保产品的开发等。

  在实现规划引领、循序渐进的同时,提高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产业时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养老社区建设离不开房地产开发;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对政策的依赖非常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产业必须防范政策性风险;同时,协助做好养老社区运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帮助做好养老社区投资方式、资产负债规模、偿付能力指标等评估、监控工作,防范流动性风险(董捷,2021)。

  此外,还要规避可能的认知误区,让更多专业机构参与进来,共同承担风险。以美国为例,保险机构通常在前端服务如获取保单、提供资金支持方面发挥作用,实际运营则交给专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并未全盘参与。可见,规避行业“灰犀牛”风险,保险公司要把重点放在平台“串联”和生态打造上,发挥养老资源供需匹配“嫁接者”和“稳定器”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EB/OL].中国政府网.

  [2]郑秉文.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2019.

  [3]中国养老50人论坛.中国养老金融调查报告(2021)[R].2021-09-22.

  [4]高庆波.中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路径探讨[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9).

  [5]丁少群,杨诗画.不同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险构成差异及对就业率的影响——以经合组织OECD国家为例[J].中国劳动期刊,2020(2).

  [6]张锐.拓宽畅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成长管道[OB/EL].[2021-12-01].

  [7]邢炜.保险业协会将研究搭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客户综合一站式服务平[EB/OL].[2021-10-13].

  [8]中国银保监会.五方面加快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EB/OL].[2021-09-21].

  作者:马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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