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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杂志投稿格式参考范文:农地制度改革、垄断势力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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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是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其创新内容不仅包括工艺、装备,还涉及农业技术、管理方法、收获技术以及贮藏运输等方面,有助于增强农业产业链的发展活力。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引导大型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将其作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农产品加工业存在技术 “卡脖子”、梯次加工技术缺乏和装备自主创新不足等现实问题。相关规划也指出要坚持创新驱动基本战略,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竞争与创新成为突破产业发展瓶颈、驱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适宜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提质增效的坚强基石,农地 “三权分置” 是中国农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新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2014 年相关意见首次将其以政策形式确立,此后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强调,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学术界对农地 “三权分置” 的经济效应讨论主要集中于农户收入、土地流转、耕地保护等方面,对农业下游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关注不足。农产品加工业上市公司研发支出数据表明,2014 年政策实施前,垄断势力超过和低于行业中位数的企业平均研发支出增长缓慢且差距明显,政策实施后研发支出增速提升且差距缩小,竞争加剧。这引发思考:企业研发支出的改变是否与农地 “三权分置” 有关?其影响机制是什么?为何对不同地位企业影响不同?

  现有文献分析了外部环境、产业政策、企业特征、治理特征等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但聚焦农业企业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局限于税收减免、融资补贴和政策补贴等产业政策,鲜有研究分析中国农地制度改革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现有文献分析了农地 “三权分置” 影响农业产业链以及产业链创新的理论逻辑,但少有文献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关于农地 “三权分置”、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研究,包括农地 “三权分置” 对垄断势力的影响研究和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研究,现有研究对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结论存在争议,形成了 “熊彼特 — 阿罗” 争论。总体来看,农地 “三权分置”、垄断势力是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而现有研究对农地 “三权分置” 如何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实证研究较少。

  本文以农地 “三权分置” 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使用上市公司数据分析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方向与机制,并分析这种影响在垄断势力上的异质性。相较于现有研究,本文的贡献在于:丰富了农地制度改革经济效应的研究;探索了农地 “三权分置” 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路径;观察了农地 “三权分置” 创新效应的实现环境。

  二、理论框架

  (一)农地 “三权分置” 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理论逻辑

  创新是一项需要大量资源投入的活动,在农产品加工领域,由于农产品的季节性、易腐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加工企业往往需要投入更多资源以应对原料采购与生产加工带来的挑战,导致农业领域特有的高额企业成本,致使创新资源被挤占,引起企业创新不足。农地 “三权分置” 能降低要素成本和生产成本,进而推动企业资源向创新倾斜。

  农产品加工企业成本限制技术创新的理论解释

  农产品的生命特征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高额的要素成本,容易挤出创新方面的投资。包括质量检验成本、冷链物流成本、要素价格波动影响以及交易成本等。

  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风险性,及其加工工艺的专用性会提高企业加工成本,降低创新活动的频率和质量。包括季节性波动带来的成本、供应链风险以及加工工艺专用性导致的固定成本等。

  农地 “三权分置” 通过降低成本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解释

  农地 “三权分置” 可以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要素采购成本、交易成本等,从而避免要素成本过高挤压技术创新。推动农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使农产品供给数量增多、价格下降;明确农地流转的权利与义务,推动农地规模经营,降低搜寻成本与运输成本;形成的规模效应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降低监督成本、转换成本等。

  农地 “三权分置” 能够提高农产品初加工水平,改善农产品加工性能,从而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加工成本。吸引更多资源流向农村,延长农村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初加工水平,降低供给波动影响;推动农业长期投资,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与生态化,改善农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

  从动态角度看,农产品加工业竞争性强,企业通过降低成本获取利润空间后,为保持竞争优势会将部分利润投入技术研发与创新,存在 “熊彼特效应”。据此提出假说 1:农地 “三权分置” 能够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

  (二)垄断势力对农地 “三权分置” 创新效应的影响

  熊彼特指出,创新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关键方式。对于不同垄断势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农地 “三权分置” 对创新的促进效应在垄断势力方面具有异质性,具体表现在要素成本和加工成本两个方面。

  农地 “三权分置”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要素成本的影响具有异质性

  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能通过市场份额、供应渠道等对要素市场施加影响,享受要素定价权,压低农产品采购价格。

  垄断势力强大的企业能采用大单交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采用多元化供应链等方式改善要素管理成本。

  由于垄断势力强的企业在控制要素成本方面的能力,农地 “三权分置” 对其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较小,而弱垄断势力企业能从农地 “三权分置” 中获得更多福利,提高研发和应用新技术的速度。

  农地 “三权分置”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成本的影响具有异质性

  垄断势力强的企业可采用市场预测等手段实现精准库存管理与控制,缓解季节性等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农地 “三权分置” 对其作用较小。

  垄断势力强的企业可通过优选供应商等方式控制供应链,确保农产品加工性能等满足需求,农地 “三权分置” 降低其加工成本的作用有限,对其技术创新的影响相对较小。据此提出假说 2:农地 “三权分置” 的创新促进作用对垄断势力较弱的企业更大。

  三、实证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定义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使用 Wind 数据库中 2008—2021 年农产品加工业上市公司数据开展实证研究。剔除财务状况异常、创新变量缺失以及政策实施后才上市的公司后,得到有效样本 3606 个。上市公司数据具有真实、具代表性、有利于观测不同垄断势力企业影响等优势。

  变量定义

  被解释变量:采用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测度技术创新,创新投入用企业研发支出对数值衡量,创新产出用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衡量。

  解释变量:农地 “三权分置” 以企业所在省份实施政策前后分别为 0 和 1 表示;垄断势力定义为企业将产品价格维持在边际成本之上的能力,采用 DLW 方法测度。

  控制变量:控制了企业规模、企业年龄、杠杆率、现金流量、两职代理、产权属性、政府补助等因素,还使用全要素生产率反向代理企业成本以检验影响路径。

  (二)参数估计与描述性统计

  垄断势力测算:参考相关研究,采用 DLW 方法测度垄断势力,通过构建生产函数和拉格朗日目标函数,得到垄断势力的表达式,将其测度转化为产出弹性估计,采用双对数模型估计要素产出弹性,进而得到垄断势力的估计式。

  描述性统计:根据政策实施时点将样本分为前后两部分,结果显示政策实施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均显著增加,整体的垄断势力下降,初步支持了农地 “三权分置” 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假说。

  (三)实证模型设计

  基准模型:采用渐进 DID 方法识别农地 “三权分置” 的因果效应,模型中纳入创新滞后项、控制变量以及时间、个体与区域固定效应,预期农地 “三权分置” 的系数为正。

  竞争效应模型:将垄断势力与农地 “三权分置” 的交互项纳入模型,预期交互项的系数为负,以检验农地 “三权分置” 创新效应在垄断势力上的异质性。

  机制检验模型:以全要素生产率反向代理企业生产成本,检验农地 “三权分置” 对生产率的影响,若系数显著为正,代表其能通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技术创新。

  在实证分析前进行平行趋势检验,结果表明满足平行趋势假设,且农地 “三权分置”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促进效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

  基于模型检验农地 “三权分置”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以及创新效应在垄断势力上的异质性,采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结果显示,农地 “三权分置”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假说 1 得到支持;三权分置与垄断势力交互项对技术创新投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表明对垄断势力弱的企业更显著,假说 2 得到支持。此外,垄断势力对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存在 “熊彼特效应”,农地 “三权分置” 能缓解弱势企业成本压力,促进其参与创新竞争。

  (二)内生性处理

  由于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可能存在反向关系,构建垄断势力的 Bartik 工具变量进行 2SLS 回归。结果显示,KPL 统计量显著高于临界值,KPW 统计量大于经验临界值,不存在识别不足或弱识别问题,在纠正反向因果后,农地 “三权分置” 的创新促进效应与竞争促进效应仍然显著。

  (三)稳健性检验

  安慰剂检验:将政策时间点提前 3 年排除行业发展趋势影响,以非农加工企业为安慰剂样本排除全国性政策影响。结果表明,政策出台 3 年前虚拟冲击无显著影响,非农加工企业样本中农地 “三权分置” 对其技术创新无显著影响,结论稳健。

  其他稳健性检验:加入省份虚拟变量与时间趋势的交互项控制非平行趋势,使用创新产出替换创新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并采用 Tobit 模型估计。结果显示,在控制非平行趋势和更换被解释变量后,农地 “三权分置” 的创新效应与竞争效应同样显著。

  (四)机制检验

  检验农地 “三权分置” 通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技术创新的机制,以 LP 法和 OP 法估计的全要素生产率反向代理企业成本。结果显示,农地 “三权分置” 对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其能通过降低企业成本推动技术创新,垄断势力强大的企业在成本上具有优势。

  (五)进一步讨论

  考虑到农产品加工类型不同对要素市场依赖度不同,将样本分为林产品加工业、种植加工业和养殖加工业三个子样本进行分组回归与似无相关模型检验。结果显示,农地 “三权分置” 对林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最强,对种植加工企业与养殖加工企业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弱,原因可能在于农地 “三权分置” 带来的农地规模化经营能促进林上与林下种植协同,实现更高水平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农地 “三权分置” 视角,考察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利用 2008—2021 年农产品加工业上市公司数据,采用渐进 DID 方法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以下结论与启示:

  农地 “三权分置” 能够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创新,该结论在多种检验后依然稳健。启示是需要不断优化 “三权分置” 的政策环境和配套措施,推动农地市场进一步发展。

  农地 “三权分置” 通过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启示是可从优化农产品供给和推动加工技术更新换代两方面入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农地 “三权分置” 的创新促进作用对弱垄断势力企业更显著,有助于推动弱势企业参与创新竞争。启示是要对企业不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加强下游企业竞争。

  农地 “三权分置” 对林产品加工企业的创新促进作用较大。启示是要深化林地产权制度与市场制度改革,推动林地经营规模化,促进林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

曾 萤;杨 丹;刘自敏,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2401